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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眾籌股權

發布時間: 2022-12-09 16:37:57

㈠ 眾籌合法嗎

公司可以通過股權形式進行融資,但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非上市公司不得通過公開廣告、宣傳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否則構成非法發行股票。股權眾籌多屬於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所以大部分的股權眾籌都不合法。向特定個人宣傳公司並邀請其對公司進行投資是合法的,但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賣股權,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人或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賣股票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均屬於非法發行股票。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㈡ 非法集資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你好非法集資是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 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 集資詐騙罪 、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 、公司 企業債券罪 等,對於非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集資詐騙罪是指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非法集資界定標准為:(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4)、其他嚴重情形的;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㈢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股權眾籌的風險是因為法律的不完善,投資者的權利沒有保障,知情權都很難享有。救濟的方式也不完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經過批準的眾籌,會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㈣ 非法集資不特定200人的股權眾籌怎麼處罰

非法集資在法律上其實是有比較明確的硬性規定的,但是公眾在理解的時候都會用最表面的含義將所有犯罪的可能性縮小了,甚至有的人以為自己找到法律的空缺而肆意地開始在社會上開始了以股權眾籌的名義面向廣大的非法集資活動。那麼,非法集資不特定200人的股權眾籌怎麼處罰? 一、非法集資不特定200人的股權眾籌怎麼處罰? 股權眾籌超過兩百人屬於非法集資。眾籌屬於公開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以原始股權作為回報,又相當於吸引一部分人開公司,又涉及到 公司法 的問題。因為公司 法規 定,非 上市公司 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 刑法 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 不作為犯罪 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 集資詐騙罪 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 共同犯罪 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 行賄 、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 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 虛假廣告罪 定罪處罰: (一) 違法所得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 行政處罰 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綜上所述,法律中對非法集資的定義雖然簡單卻不會因為條文的文義限制就縮小了犯罪的形式,尤其是那些用股權眾籌的噱頭來欺騙老百姓投資的活動肯定是要被當做非法集資處罰的。

㈤ 什麼是眾籌, 眾籌網站是什麼意思, 眾籌網站的含義及形式是什麼意思

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香港譯作「群眾集資」,台灣譯作「群眾募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眾籌最初是艱難奮斗的藝術家們為創作籌措資金的一個手段,現已演變成初創企業和個人為自己的項目爭取資金的一個渠道。眾籌網站使任何有創意的人都能夠向幾乎完全陌生的人籌集資金,消除了從傳統投資者和機構融資的許多障礙;n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n區別:n1)集資目的不同n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n2)風險承受度不同n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而會員眾籌、和交預付款方式的眾籌所提供的物質回報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很多項目就是由於承諾的回報太高難以兌現從而喪失信用或導致公司破產。n3)運作方式不同n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n4)行為特徵不同n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顯然眾籌的行為特徵和非法集資存在比較大的差別,股權眾籌並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會員眾籌等也是以一種理性的市場優惠的方式回報,眾籌通常都是經營一個實業為目的的,不是為了資本的運營而籌集資金,是一種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大多數眾籌計劃是限定了募集資金的上限和人數上限的,而且規定了募集的期限,單筆募集的資金數額也是比較小的,所以其對社會的影響的廣泛性上與非法集資是存在差別的。n

㈥ 經偵追繳非法集資利息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非法集資的資金屬於 違法所得 。根據 刑法 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 代理 費、好處費、反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 一、經偵追繳非法集資利息規定怎麼樣? 非法集資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反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金融詐騙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 法規 定應當追繳其違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請大家選擇正規渠道投資理財,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二、非法集資認定標准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 罪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集資詐騙罪 、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對於非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 立案 追訴的標准為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 股權投資 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 公司法 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非法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大新特徵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 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 合同詐騙 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非法集資,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見,甚至很多網友都有親身經歷過,因為非法集資,現在的手段多樣,變幻莫測,甚至會覺得是正常的一種交易買賣的行為,所以很多執法部門都沒有注意到,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非法集資所得的錢款,利息等都應該追繳。

㈦ 「眾籌」是非法集資嗎

這種要根據眾籌的性質來判定。眾籌集資可能有非法的,也可能有合法的。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拓展資料:還有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准為:
(1) 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