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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承銷商

發布時間: 2022-12-09 13:29:40

❶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為什麼一定要承銷商發行呢,自己直接發行不好嗎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同時法律要求證券承銷商承擔保證責任 理由如下:

第一,承銷商處於可對發行公司的品質給予擔保認可的地位。某種程度而言,一流的證券承銷商的聲譽,即對其所承銷的證券作了保證。因此,證券承銷商的地位,實際上會大大的影響投資者。普通的投資者認為一流的證券承銷商不會承銷不良的證券,而且其所承銷的證券必然會適合大眾持有,發行證券必然符合其承銷的標准。同時投資者可能認為承銷商於同意承銷前,必定已經將發行人過去的財務報表加以嚴格的審查。
第二,承銷商對有關發行公司事項之調查與確認,處於特別有利之地位:蓋證券承銷商擁有富於經驗之專家,且具備從事調查之必要設備,並獲取充分之報酬。
第三,證券承銷商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承銷發行的證券,承銷商希望避免承擔責任,應當慎重調查發行人的有關情況。
承銷商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證券發行人的主要審查者,應當就其過錯對投資者造成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開文件製作時,要求其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更是理所當然。

如果公司是自己發行股票上市 沒有人知道這公司 是做什麼的 具體財務情況怎麼樣?哪個敢相信敢去買?所以證券承銷商的作用突顯出來……。

❷ 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主承銷商有什麼作用

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主承銷商的作用如下:
1、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2、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組織承銷團;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3、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4、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❸ 股票主承銷商資格條件有哪些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❹ 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主承銷商有什麼作用

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主承銷商的作用就是與發行人就發行的價格等條款達成合意,之後幫助發行人發行股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夠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❺ 股票承銷商指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承銷商指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即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的人。

法律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❻ 股票承銷商及其職責是怎樣的

股票承銷商職責是:材料核查義務、禁止預留、備案、保安、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禁止承銷業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購買股票、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發行股票、不得虛假承銷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