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哪些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哪些? 證券法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購買公司債券分為五步: 場內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核心,在證券交易所內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經證券交易所立 法規 定,其具體步驟明確而嚴格。債券的交易程序有五個步驟:開戶、委託、成交、 清算 和交割、過戶。 1、開戶 債券投資者要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首先必須選擇一家可靠的證券公司,並在該公司辦理開戶手續。 1.1訂立開戶合同 開戶合同應包括如下事項: 委託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年齡、職業、 身份證 號碼等; 委託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時認可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和相關規定以及經紀商公會的規章作為開戶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確立開戶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長合同期限的條件和程序。 1.2 開立帳戶 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訂立開戶合同後,就可以開立帳戶,為自己從事債券交易做准備。在我國 上海 證券交易所允許開立的帳戶有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現金帳戶只能用來買進債券並通過該帳戶支付買進債券的價款,證券帳戶只能用來交割債券。因投資者既要進行債券的買進業務又要進行債券的賣出業務,故一般都要同時開立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投資者開立的現金帳戶,其中的資金要首先交存證券商,或者證券商指定的銀行,其利息收入將自動轉入該帳戶;投資者開立的證券帳戶,則由證券商免費代為保管。 2、委託 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帳戶以後,要想真正上市交易,還必須與證券公司辦理證券交易委託關系,這是債券交易的必經程序。 2.1 委託關系的確立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委託關系的確立,其核心程序就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發出「委託」。證券公司接到委託後,就會按照投資者的委託指令,及時傳輸到交易所。 2.2 委託方式的分類 買進委託和賣出委託 當日委託 限價委託 撤銷委託 整數委託 3、成交 證券公司在接受投資者的有效委託後,通過衛星直接傳至交易所主機進行撮合成交。 3.1 債券成交的原則 在證券交易所內,債券成交就是要使買賣雙方在價格和數量上達成一致。這一程序必須遵循特殊的原則,又叫競價原則。這種競價規則的主要內容是「三先」,即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客戶委託優先。價格優先就是證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於投資委託人的利益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債券;時間優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價格申報時,應該與最早提出該價格的一方成交;客戶委託優先主要是要求證券公司在自營買賣和 代理 買賣之間,首先進行代理買賣。 3.2 競價的方式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按競價的方式進行。競價方式為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 4、清算和交割 債券交易成交以後就必須進行券款的交付,這就是債券的清算和交割。 4.1 債券的清算 債券的清算是指對在同一交割日對同一種債券的買和賣相互抵銷,確定出應當交割的債券數量和應當交割的價款數額,然後按照「凈額交收」原則辦理債券和價款的交割。 4.2 債券的交割 債券的交割就是將債券由賣方交給買方,將價款由買方交給賣方。 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債券,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為當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約定日交割三種。目前,深滬證券交易所規定為當日交割。當日交割是在買賣成交當天辦理券款交割手續。 5、過戶 債券成交並辦理了交割手續後,最後一道程序是完成債券的過戶。過戶是指將債券的所有權從一個所有者名下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名下。基本程序包括: 5.1 債券賣出方在完成清算交割後,在其現金帳戶上增加與該筆交易價款相等的金額,在證券賬上扣減相同數量的該種債券。 5.2 債券買入方在完成清算交割後,在其現金賬戶上減少價款,同時在其證券賬戶上增加債券的數量。 發行公司債券說白了就是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公司跟購買者之間會形成 債務 關系,到期公司要歸還本金和利息。債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發行債券並非隨意可為。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 公司本身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付得起利息,另外資金使用的方向要符合要求等,這樣能確保債券的有效性和購買者利益。
『貳』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增發股票、配股和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 四大品種的融資額度、發行對象、發行價格、鎖定期、募集資金用途分別如下: 融資額度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融資額度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20% 2 公開增發 無限制 3 配股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30% 4 可轉債 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歸屬於 上市公司股東 凈資產的40% 發行對象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可以在董事會預案階段全部確定或者部分確定,但是確定的對象必須屬於三類人員(大股東、通過本次發行取得控制權的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也可以在發行時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 發行對象人數:主板不超過10名,創業板不超過5名。 2 公開增發 面向公眾發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東發行 4 可轉債 可以全部或部分優先向老股東配售,剩餘部分向公眾發行 發行價格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低於發行前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不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或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 公開增發 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 配股 不低於配股前每股凈資產 4 可轉債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目前法規對於配股價格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仍然參照《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頒布,目前已失效)關於配股價格的要求執行。 鎖定期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屬於三類人員 鎖12個月 屬於三類人員 鎖定36個月 2 公開增發 無 3 配股 無 4 可轉債 無 以上鎖定期僅針對再融資規則而言,大股東、董監高等特殊身份人員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其他規則關於其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募集資金用途 無論上市公司選擇哪種融資品種,總體上,均不鼓勵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根據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訓:「在確有必要並測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優先股和鎖定期三年的定價定向非公開發行可將全部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鎖定期一年的詢價非公開發行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的30%;其他再融資品種均不得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鑒於三年期定價定向的非公開發行已被廢止,結合可轉債的實務操作,目前再融資募投項目占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上限總結如下: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30% 2 公開增發 不明確(自2014年以來發布不存在籌劃公開增發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轉債 30% 以上為理論比例,實際操作需結合公司營運資金缺口測算合理性
『叄』 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
法律分析: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條件包括:資產方面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六千萬元;對總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債券余額加起來計算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盈利方面的要求: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能夠支付債券一年的利息;應用方面的要求:聚集的資金要投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率方面的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能比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高;規定的別的條件。公開發行債券聚集的資金,要用於核準的用途。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要符合以上的條件外,還要符合證券法等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請核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肆』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伍』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是什麼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5)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的要求擴展閱讀:
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在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3)債券的利率;
(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凈資產額;
(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務的編號;
(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債券的發行日期。
7、發行中不當行為的糾正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審批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陸』 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1、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具備前三年連續盈利以及財務狀況良好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柒』 股份公司發行股票債券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捌』 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具備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玖』 確定債券發行資格有哪兩方面的要求
資產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對累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用途要求: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率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拓展資料: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拾』 企業發行債券條件
法律分析:企業債券發行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分別要高於人民幣三千萬元和六千萬元2、總計的債券總額小於等於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3、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由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支付4、籌集的資金投標的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利率在國務院限定利率水平之內6、其他一些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