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發行新股票需要哪些文件
你好,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營業執照;(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大會決議;(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五)財務會計報告;(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⑵ 股票是如何發行的
股票如何發行?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⑶ 股票發行種類
總的來講,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⑷ 發行的股票分哪些種類什麼是A股,B,N等股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區分。這一區分主要依據股票的上市地點和所面對的投資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1990年,我國 A股股票一共僅有10隻,至1997年年底,A股股票增加到720隻, A股總股本為1646億股,總市值17529億元人民幣,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為22.7%。1997年 A股年成交量為4471億股,年成交金額為30295億元人民幣。我國 A股股票市場經過幾年快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資人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人。現階段 B股的投資人,主要是上述幾類中的機構投資者。 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只不過投資者在境外或在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
自1991年底第一隻 B股——上海電真空 B股發行上市以來,經過6年的發展,中國的 B股市場已由地方性市場發展到由中國證監會統一管理的全國性市場。到1997年底,我國 B股股票有101隻,總股本為125億股,總市值為375億元人民幣,B股市場規模與 A股市場相比要小得多。近幾年來,我國還在 B股衍生產品及其他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1995年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發行了 B股可轉換債券,蛇口招商港務在新加坡進行了第二上市試點,滬、深兩地的4家公司還進行了將 B股轉為一級 ADR在美國櫃台市場交易的試點等。
H股,即注冊地在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資股就叫做 H股。依此類推,紐約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 N,新加坡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 S,紐約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別叫做 N股和 S股。
自1993年在港發行青島啤酒 H股以來,我國先後挑選了4批共77家境外上市預選企業,這些企業都處於各行業領先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經濟的整體發展水平和增長潛力。到 1997年底,已經有42家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經過改制在境外上市,包括上海石化、鎮海化工、慶鈴汽車、北京大唐電力、南方航空等。其中有31家在香港上市,6家在香港和紐約同時上市,2家在香港和倫敦同時上市,2家單獨在紐約上市(N股), l家單獨在新加坡上市(S股)。42家境外上市企業累計籌集外資95.6億美元。
⑸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12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申請文件的格式和報送行為,根據《證券法》《非上市公
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的規定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需要報送電子文件的,報送的電子文件應和預留原件一致。
發行人律師應對所報送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鑒證意
見。
第三條 本准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
最低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
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對發行
人不適用,可不提供,但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以下簡
稱公開發行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
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 1
個月。
第五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換。
第六條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
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
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能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
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七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應載明簽名字樣的印刷
體,並由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
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頁至第×××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
×××頁至第×××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
提供補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
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九條 未按本准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
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條 本准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准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
申請文件目錄
一、發行文件
1-1 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二、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公開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三、關於本次發行的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四、保薦機構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發行保薦書
4-2 保薦工作報告
五、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為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的定期報告。第
一次申請公開發行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應當經審計)
5-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如有)
5-3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4 經注冊會計師鑒證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5-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發行人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如有)
六、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6-1 法律意見書
6-2 律師工作報告
6-3 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
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
證意見
6-4 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鑒證意見
七、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如有)
7-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有關財務報告、審計
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7-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八、其他文件
8-1 公司章程(草案)
8-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
告及審計報告(如有)
8-3 承諾事項
8-3-1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東
以及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的重要承諾以
及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有)
8-3-2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
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的承諾書
8-3-3 發行人、保薦人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
承諾函
8-4 發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況的說明及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如有)
8-5 特定行業(或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如有)
8-6 保薦協議
⑹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 11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 概 覽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六節 公司治理
第七節 財務會計信息
第八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九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 2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
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編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說明書),作為申請公開發行的必備法律文
件,並按本准則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公開發行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
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公開發行說明書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發行人應按有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應當謹慎、合理。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
需求為導向編制公開發行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
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六條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
— 3 —
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
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七條 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准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
密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便
於投資者閱讀、理解,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盡量採用圖表、
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
(二)應准確引用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
報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的,應註明資料來源,確保有權威、
客觀、獨立的依據並符合時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有關金額的資料除特
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
位;
(四)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公開發行說
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對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九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發行人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
適當的技術處理;對於曾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採用索引的
方式進行披露。
— 4 —
第十條 信息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斷的,發行人應結
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准和依據。
第十一條 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收入或利潤規模對發行
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准則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
的,應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顯要位置作如下聲
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公開發行
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
式公告的公開發行說明書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和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
刊、網站,但披露內容應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意向書除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及籌資金
額等內容可不確定外,其內容和格式應與公開發行說明書一致。
公開發行意向書應載明「本發行意向書的所有內容構成公開
發行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公開發行說明書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5 —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並載明發行人名
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和住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名稱和
住所。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紙質文本書脊應標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
第十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發行股數;
(三)每股面值;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
在全國股轉系統交易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
(八)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九)公開發行說明書簽署日期。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的顯要位置載
明:
— 6 —
「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
其對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對投
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
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
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
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
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作出如下聲明: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公開發行說
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公開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
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
公開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承諾因發行人公
開發行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 7 —
保薦機構及證券服務機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
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根據本准則及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情
況在公開發行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
別關注的重要事項,並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文
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
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應符合通行的慣例。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及有特
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公開發行說明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列
示。
第二節 概 覽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聲明:「本概覽僅對公開發行說明書
作扼要提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
書全文。」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所履行的決策程序。本
次發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取得其他監管機關審批的,應披露
審批程序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
括:
— 8 —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每股面值;
(三)發行股數、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發行市盈率、市凈率;
(七)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後每股收益(如有);
(八)發行前和發行後的每股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
(九)本次發行股票交易情況,包括各類投資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諾;
(十)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十一)戰略配售情況(如有);
(十二)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發行費用概算(包括保
薦費用、承銷費用、律師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發行手續
費用等);
(十三)承銷方式及承銷期;
(十四)詢價對象范圍及其他報價條件(如有);
(十五)優先配售對象及條件(如有)。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保薦機構、承銷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 9 —
(四)資產評估機構;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收款銀行;
(七)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保薦機構、
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
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或其他權益關系。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概述發行人主營業務的情況。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
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股東權益合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東權益、資產負債率(母公司)、營業收入、毛利率、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資產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研發
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務指標應以合並
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計算應執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 10 —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間接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
素。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描述相關風險因
素,描述應充分、准確、具體,並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
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採用普遍適用的模糊
表述;有關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嚴
重不利影響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
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及任何可能減輕風險因素的類似表述。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披露由於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經營風險,包括市場或經營前景或行業政策變化,商
業周期變化,經營模式失敗,依賴單一客戶、單一技術、單一原
材料等風險;
(二)財務風險,包括現金流狀況不佳,資產周轉能力差,
重大資產減值,重大擔保或償債風險等;
(三)技術風險,包括技術升級迭代、研發失敗、技術專利
許可或授權不具排他性、技術未能形成產品或實現產業化等風
險;
(四)人力資源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存在違反保密、競業禁止等方面規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資源無法匹配公司發展需求,關鍵崗位人才流失,管理
經驗不足,公司業務依賴單一人員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風險,包括未來一
定期間無法盈利或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的風險,對發行人資金狀
況、業務拓展、人才引進、團隊穩定、研發投入、市場拓展等方
面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等;
(六)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
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
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七)發行失敗風險,包括發行認購不足等風險;
(八)特別表決權股份或類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風險;
(九)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冊中、英文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注冊資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郵政編碼;
(七)電話、傳真號碼;
— 12 —
(八)互聯網網址;
(九)電子信箱;
(十)負責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的部門、負責人和電話號
碼。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期間的基
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掛牌日期和目前所屬層級;
(二)主辦券商及其變動情況;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變更情況;
(四)報告期內發行融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方式、金
額、資金用途等;
(五)報告期內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對發行人業務和管理、
股權結構及經營業績的影響;
(六)報告期內控制權變動情況;
(七)報告期內股利分配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採用圖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發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
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
人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披露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 13 —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
營業務的關系;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及擁有境外居留權情況、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和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為合夥企業等
非法人組織的,應披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構成、出資比例;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
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三)實際控制人應披露至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集體組織、
自然人等;
(四)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參照本條對發行人控
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情
況。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擬發行的股份及占發行後
總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發行前的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股份性質及其限
售情況。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申報前已經制定或
實施的股權激勵及相關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簽署的特殊投資約定等可
能導致股權結構變化的事項,並說明其對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
— 14 —
況、控制權變化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響
的參股公司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及控制情況、主營業務及其
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主要產品(或服務)、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明有關
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發行人應列表簡要披露其他參股公司的情況,包括出資金
額、持股比例、入股時間、控股方及主營業務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
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出生年月,
學歷及專業背景,職稱,職業經歷(應包含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
及任期、主要負責內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現任職務及任期,兼
職情況及兼職單位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與其他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親屬關系,薪酬情況(應包含薪酬組成、確定依據、
報告期內薪酬總額占各期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訴、質押或凍結情況,以及是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議,
對於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 15 —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
體所作出的重要承諾及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其他與本次發行相
關的承諾事項,如避免同業競爭承諾、減持意向或價格承諾、穩
定公司股價預案以及相關約束措施等。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應清晰、准確、客觀地披露主營業務、
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收
入的主要構成;
(二)主要經營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購模式、生產或服務
模式、營銷及管理模式等,分析採用目前經營模式的原因、影響
經營模式的關鍵因素、經營模式和影響因素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
況及未來變化趨勢。發行人的業務及其模式具有創新性的,還應
披露其獨特性、創新內容及持續創新機制;
(三)設立以來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主要經營模式
的演變情況;
(四)發行人應結合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方式;
(五)生產經營中涉及的主要環境污染物、主要處理設施及
處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
狀況,主要包括:
(一)所屬行業及確定所屬行業的依據;
(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體制、主要法律法
規和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等;
(三)行業技術水平及技術特點、主要技術門檻和技術壁壘,
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行業技術的發展趨勢,行業特有的
經營模式、周期性、區域性或季節性特徵等;
(四)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行業內的主要企業、
競爭優勢與劣勢、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上述
情況在報告期內的變化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經營情況、市場地位、技
術實力、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業務數據、指標等方面的比較情
況。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
體情況,主要包括:
(一)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報告期內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
的規模(產能、產量、銷量,或服務能力、服務量)、銷售收入、
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客戶群體、銷售價格的總體變動情況;存在多
種銷售模式的,應披露各銷售模式的規模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比
重。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各期銷售總額的
百分比,向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客戶
中存在新增客戶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客戶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
— 17 —
名、銷售比例,該客戶為發行人關聯方的,應披露產品最終實現
銷售的情況。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應合並計算銷售額;
(二)采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采購產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務的情況,相關價格變動趨勢;報告期內各期向前
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供應
商的采購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供應商中存在新增供應
商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采購比
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合並計算采購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關聯方在上述客戶
或供應商中所佔的權益;若無,應明確說明;
(四)報告期內對持續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的基本情況,
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實際
履行情況等;與同一交易主體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發生的相同
內容或性質的合同應累計計算。發行人還應披露重大影響的判斷
標准。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其業務相關
的關鍵資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技術來源及所處
階段(如處於基礎研究、試生產、小批量生產或大批量生產階段),
說明技術屬於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情
況;披露核心技術與已取得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的對應關系,以
及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並披露核心技術產品
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為外
— 18 —
購的,應披露相關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安排;
(二)取得的業務許可資格或資質情況,主要包括名稱、內
容、授予機構、有效期限;
(三)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
得、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准,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四)對主要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
構成,分析其與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內在聯系,是否存在瑕疵、
糾紛和潛在糾紛,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發
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
產的,應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
許可使用的具體資產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等;
(五)員工情況,包括人數、年齡分布、專業構成、學歷結
構等。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姓名、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職
務、現任職務與任期、所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獲得
的獎項、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及兼職情況,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
⑺ IPO申報材料
國內IPO申請材料目錄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上市包括公開發行加上市兩個步驟。以下是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目錄。不包括向交易所提交的股票上市申請文件。
第一章 招股說明書與發行公告
1-1 招股意向書(申報稿)
1-2 招股意向書摘要(申報稿)
1-3 發行公告(發行前提供)
第二章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第三章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3-1 發行保薦書
3—2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第四章 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4-2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4-2-1 發行人內部控制說明
4-2-2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4-3 經注冊會計師核驗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4-3-1 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4-3-2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經常性損益專項鑒證報告
第五章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見書
5-2 律師工作報告
第六章 發行人的設立文件
6-1 發行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2 發起人協議
6-3 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有關身份證明文件
6-4 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備案文件
第八章 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1
8-1 發行人關於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稅情況的說明
8-1-1 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8-1-2 有關發行人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證明文件
8-1-3 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意見
8-1-3-1 發行人關於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說明
8-1-3-2 注冊會計師關於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專項鑒證報告
8-1-4 主管稅收征管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一期發行人納稅情況的證明 8-2 成立已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
8-2-1 最近三年原始財務報表
8-2-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及說明
8-2-3 注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專項鑒證報告
8-3 發行人設立時的資產評估報告
8-3-1 發行人設立時的資產評估報告
8-3-2 資產評估復核報告
8-4 發行人設立時的驗資報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發行人擁有的商標等知識產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權等產權證書清單
9-2 有關消除或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以及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具的相關承諾
9-3 環境保護局出具的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文件
9-4 重要合同
9-4-1 關聯交易協議
9-4-2 其他重要商務合同
9-5 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
9-5-1 保薦協議
9-5-2 承銷協議
9-6 相關承諾
9-6-1 發行人全體董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9-6-2 發行人股東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9-6-3 發行人關於對外擔保的承諾
9-6-4 發行人關於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承諾
9-6-6 發行人股東關於所持發行人股份權利限制事項的承諾
9-7 其他文件
⑻ 在哪裡能查到正在申請上市(深市、滬市、創業板或者在其它股票市場)的公司目錄
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go.php/vRPD_NewStockIssue/page/1.phtml
⑼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第六條 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發行對象與條件
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 《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章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並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該合同即應生效。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底價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
董事會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刊登。
第十五條 本次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和經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第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召開董事會的,應當由董事會重新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已過;
(二)本次發行方案發生變化;
(三)其他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的事項。
《管理辦法》所稱應當迴避表決的「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是指董事會決議已確定為本次發行對象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核准與發行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批准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當按照本細則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九條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各司其職,勤勉盡責,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合規性審慎地履行盡職調查職責。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照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逐項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並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在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的有關規定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採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和認購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第二十四條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20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對象:
(一)不少於2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於10家證券公司。
(三)不少於5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 認購邀請書應當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則,事先約定選擇發行對象、確定認購價格、分配認購數量等事項的操作規則。
認購邀請書及其申購報價表參照本細則附件2的範本製作,發送時由上市公司加蓋公章,由保薦代表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 認購邀請書發出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
在申購報價期間,上市公司、保薦人應當確保任何工作人員不泄露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申購報價過程應當由發行人律師現場見證。
第二十七條 申購報價結束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對有效申購按照報價高低進行累計統計,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第二十八條 發行結果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發行對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款。
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應先劃入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驗資完畢後,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第二十九條 驗資完成後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備案材料。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
第三十條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記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列示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及其獲得配售的情況,並對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意見。
報價在發行價格之上的特定對象未獲得配售或者被調減配售數量的,保薦人應當向該特定對象說明理由,並在報告書中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認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並對發行過程的合規性、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律師應當對認購邀請書、申購報價表、正式簽署的股份認購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進行見證,並在報告書中確認有關法律文書合法有效。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⑽ 證券發行與承銷每章的重點
2012《證券發行與承銷》重點記憶
第一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投資銀行業起源於:19世紀投資銀行業狹義:承銷、並購、融資的財務顧問
1933年,美國通過《證券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1864年,《國民銀行法》:禁止國民銀行從事證券承銷與銷售當時銀行業主要特點:承銷、分銷為主要業務,混業經營,公司債券為投資熱點證券公司債券,不包括可轉債和次級債(可能考判斷)
「脫媒現象」:證券公司業開辦存款,搶了銀行的負債業務承銷業務原始憑證保存:7年
投資銀行業務發展變化表現為:發行監管、發行方式、發行定價三方面
1999.11《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每年必考),名稱上不提銀行,而提金融服務,意味著要涵蓋銀行業和非銀行業的全部金融活動。意味著20世紀影響全球各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的終結,標志著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進入金融自由化和混業經營的新時代。
2010,7月《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核准制:政府主導(我國);注冊制:市場主導
1998年以前,我國股票監管制度採取發行規模和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
資產支持證券是把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
自辦發行特點:面值不統一,發行對象為內部職工或地方公眾,沒承銷商(不包括電子化這個選項)
網下發行方式:有限量,無限量,全額預繳,儲蓄存款網上發行方式:上網競價,上網定價
1998年,中國《證券法》出台2004.2.1《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
2006.9.19《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實施1993.8國務院發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2005.5.2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短期融資是銀行間的,不是公眾)
2005.10.9國際金融公司和亞洲開發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11.3億和10億人民幣債券。
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股(含B),可轉債,國債,企業債的承銷與保薦;
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可從事:股(含B),可轉債的承銷
發行人要聘請保薦人的情況:股票首發,新股,可轉債,就是賣股票的時候
經營單項業務承銷與保薦:注冊資本1億,經營承銷與保薦+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注冊資本5億
對保薦機構資格申請:核准45工作日,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核准20工作日
保薦機構資格:1.注冊資本1億,凈資本5000萬;2.治理和內控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3.業務部門規程健全,有料;4.從業人員不少於35,3年保薦業務人員不少於20;5.保薦資格人不少於4;6.3年無行政處罰
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超過40家,記帳式:不超過60家(甲類不超過20家)-記帳才分甲乙兩類。成員資格有效期3年
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參加招標競價,承銷記帳式的: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
全國銀行間…承銷記帳式的:商、信(用社)、保、證
可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的: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機構、郵政儲蓄銀行;可申請記帳式…的:境內…、信託、保、證
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除基本條件外其它條件:1.注冊資本3億以上或總資產100億以上存款金融機構;2.營業網點40以上
申請記帳式:注冊資本3億以上或總資產100億以上存款金融機構或注冊資本8億以上的非存款金融機構記帳式甲類要排名前25
記帳式資格審批: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徵求銀監、保監,提交財政部;憑證式審批: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徵求銀監,提交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凈資本2000,5000,1億,2億,各種比例:100%,40%,8%,20%,100%滬深企業債券上市都是上市推薦人制度
證券承銷計提風險准備:包銷額的10%,5%,2%(股,債,政府債)財務風險監管指標:綜合類凈資本不低於2億,證券公司不低於其對外負債80%
保薦期限:首發:剩餘+2會計年度,增發或可轉債:剩餘+1會計年度保薦期間兩個階段:盡職推薦、持續督導
「雙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
業務檢查:已承銷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40%,是否跟蹤,是否存在兌付風險。(必考)
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具體內容:1.嚴格的項目風險評估體系和責任管理制度;2.科學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3.風險責任制;內核工作規則與程序(多選)
證券公司投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有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判斷)
證券公司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一般來說,凈資本小於凈資產(判斷)
證券公司不當行為處罰:程度深的36個月,淺的12個月
核准制與行政審批制比較,特點:1.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2.企業自行選擇發行股票規模;3.發行審核上(強制性,合規性);4.股票發行定價上,向機構詢價(多選)
非現場檢查:年報、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附註、自查內容現場檢查:機構制度人員、業務
現場檢查中內容:合規性、正常性、安全性(沒有「即時性」)(判斷)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募集設立=特定對象募集+公開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實行准則設立原則,公開募集設立實行核准設立原則;證券公司要證監會批。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1.發起人2-200半數有住所;2.注冊資本500W,發起設立首次出資20%,其餘2年(投資公司5年);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不少於總股35%
3.合法;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公司名稱;6.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實物(貨幣不低於30%)、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多項),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財產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不得用於從事經營,不得轉讓。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股份發行: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記名股票要記載:1.股東姓名;2.股份數;3.股票編號;4.日期(多選)
創立大會召開:募集設立,發起人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通知,應有總數過半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
哪些人不能做發起人:工會、國家撥款大學(民辦可以)(多選)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對其投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判斷)
發起人資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資企業(所佔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屬於國家限制的,所佔注冊資本不超25%,.不得作為國家禁止外商投資行業的公司發起人)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條件:1.出資額繳足,2.完成原審批項目,3.開始繳稅
發起人義務:連帶責任、不得資金抽逃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1年內不得轉讓(必考)
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過1/2通過;章程修改經出席股東大會過2/3通過;普通決議:出席1/2,特殊決議:出席2/3;資本的增加減少:出席2/3;監事會決議:(沒有強調出席)1/2;董事會會議舉行:1/2;董事會決議:全體1/2,一人一票;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出席2/3;獨董行使職權:全體1/2(必考)
公司為公司股東(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要經股東大會決議,出席1/2通過;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能表決。
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的差異:1.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式不同:有限1-50股東,不公開募集,股份2以上股東,2-200發起人;2.轉讓難易;3.股權證明形式不同;4.治理結構簡化程度:有限1董1-2監,股份董、監、股東大會、經理都要有,5.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股份要在股東大會年會20日前置備,公開發行的要公告
有限和股份的變更要求:1.符合《公司法》;2.公司變更前的債券、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3.有限變股份,摺合的實收資本中歐那個不高於公司凈資產額
資本三原則:1.資本確定原則(我國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資本制原則,不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資本總額,還要求在設立登記前認購或募足完畢);2.資本維持原則(努力保持與公司資本數額相當的實有資本:動態);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總額不得變動:靜態)(區分好不變和維持)
股份的特點:金額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轉讓性(高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超25%。所持股份自上市起1年不得轉讓,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除外情況:1.減少注冊資本(10日注銷);2.合並(6個月注銷);3.獎勵員工(不超股份總額5%:單選)4.股東要求公司收購
公司債券與一般公司債對比,特點:1.公司債券是與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形成的債券債務關系;2.可轉讓(一般的不可);3.債券方式表現(一般的是債權文書);4.同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償還期是一樣的(一般的可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結構:三會+一個經理累計投票權:1股有與應選董事或監視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股東權利:1.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利益分配;2.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委派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3.查閱公司章程;4.剩餘財產分配…8個(多選,基本都有)
控股股東:1.出資額占總額50%或持有股份占總額50%;2.表決權可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2.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股東大會職權:決定權和審批權:1.決定計劃;2.選舉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監,報酬;3.審議董事會報告;4.審議監事會報告;5.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6.審議利潤、虧損方案;7.增資、減資決議;8.發行債權決議;9.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決議;10.修改章程;11.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12.審議3%以上表決權股東提案
股東大會其它職權:1.審議批准擔保事項:a.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達到或超過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b.公司對外擔保超總資產30%後的;c.為資產負債率超70%擔保;d.單筆擔保額超凈資產10%;e.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擔保。2.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總資產30%(2/3通過)
董事會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3.決定計劃;4.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5.制定利潤、虧損方案;6.制定增資、減資方案;7.制定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方案;8.決定內部機構設置;9.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薪酬;10.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監事會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監督董事、高管;3.糾正董事、高管;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5.對股東會會議提案;6.訴訟董事、高管;7.調查異常經營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多選)
經理職權:1.主持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計劃;3.擬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定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除董事會決定的以外).經理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判斷)
獨立董事職權:1.確認重大關聯交易;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單獨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通知;臨時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通知;發行無記名30日前公告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日起把股票交存公司
股東大會每年一次年會,應當在上一年度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即最遲6.30董事會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監事會6個月至少1次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形(2個月內召開):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章程規定2/3;2.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3.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4.董事會提;5.監事會提決議撤銷:60日內請人民法院撤銷
董事會臨時會議情形(10日內召開):1.1/10以上表決權股東;2.1/3董事或者監事會
董事:成員5-19,每屆不超3年,可連任;職權:董事會表決權、報酬請求權、簽名權;義務:忠實、勤勉
監事:成員不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不低於1/3,任期3年,可連任;職權:監事會表決權、報酬請求權、簽字權、列席董事會提出咨詢或建議、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
獨立董事:條件:5年法律、經濟或其它經驗;獨立性要求不得擔任的情況:1公司任職人員直親,2.持股1%或前十名人員或直親,3.持股5%或前5單位的人員或直親等等;持股1%股東可以提出獨董候選人;證監會15日審核獨董;連任不超6年;連續3次不親自出席的撤;獨董辭職報告等有人補缺才生效;獨董行使職權:全體1/2同意;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董要佔1/2;獨董開展工作的條件:1.知情權(上市公司提供資料,要保存5年),2.工作條件,3.有關人員配合,4.相關費用上市公司給,5.津貼
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高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多選)
財務會計: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向(證監會和證交所)年報;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交所)半年報;股東大會年會20日前置備。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經理(判斷)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判斷)
公積金:提利潤的10%,達到注冊資本50%不用提,公積金轉資本,留存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注冊資本2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判斷)
合並:吸收(A+B=B)、新設(A+B=C),新公司承繼債權債務分立:新設(A=A+B)、派生(A=B+C)
解散:持有10%全體表決權的股東有權請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組
清算順序:費用、工資、社保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稅,償債,剩餘財產分配
減少資本、合並、分立的公告:10日通知債權人,30日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內,未接的45日內有權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必考)
清算組通知:10日通知債權人,60日公告,接通知30,未接45
第三章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1.確立法人財產權,2.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3.籌集資金
上市公司形成來源:1.歷史遺留,2.94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06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滿3年可申請上市,不滿3年若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且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的可申請上市),4有限變股份(發股上市),5.國有大中型重組後募集設立後上市。
《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要求:1.股票已公開發行,2.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證交所規定不少於5000萬),3.公開發行股份達股份總數25%,股本總額超4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10%以上,4.3年不違法
擬上市公司的商標使用權要跟經營業務走,可以給關聯方或第三方使用,但要簽合同。(判斷必考)
公司治理規范獨立性要求:資產獨立:(發行上市公司應有獨立於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生產經營場所,,擬上市公司原則上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保證有(較長)的租賃期間限和(確定)的取費方式。(判斷)),人員獨立(高管不能在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及下屬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機構獨立、財務獨立(獨立報稅,不得為控股股東或下屬企業或其它關聯企業擔保)
同業競爭避免措施:1.收購、委託經營將相競爭業務集中;2.相關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第三方;3.放棄;4.競爭方簽法律書面承諾
中介機構一般以財務顧問(或者說具有改組或主承銷經驗的證券公司)為牽頭召集人。
清產核資包括:帳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清產核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組織和監督檢查產權界定原則:誰投資,誰擁有產權。股權界定分為:改組設立+新設成立
國有股:國家股(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投資形成)+國有法人股(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形成)
國有企業改組的股權界定:進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高於原企業50%是國家股,低於50%的是國有法人股(必考)
國有資產折股:凈資產一並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股本由依法確定的國有持股單位統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門或機構分割持有。(必考)
固有資產折股要求:1.不得低估作價持股;2.折股比例=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凈資產不低於65%;3.發行溢價倍率=股票發行價格/股票面值不低於折股倍數;4.凈資產未全部折股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不得轉負債;5.凈資產折股後,股東權益等於凈資產。
土地評估:A極機構處置方式:1.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2.繳納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3.繳租;4.授權經營。
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方式:1.完全劃分非經營和經營,非經營留在原企業或組建新的第三產業;2.完全分離非經營和經營,非經營變賣、拍賣、贈與無形資產: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特許經營權、開采權
企業整體改組時,無形資產產權全部轉移到上市公司。
商標權處置原則:1.改制的:商標權跟經營業務或主要產品進入股份公司;2.定向募集的:要規范;3.擬上市公司應在獲准發行前將商標處置相關手續辦理完畢;4.商標權以外的參照商標權。
資產評估目的:公正評估價值,保證所有者權益;范圍: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及負債(多選);基本原則:所有進入股份有限公司的都要評估。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或備案)。
2002.1.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9.1《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可以不對國有資產評估的情況:1.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劃轉;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或下屬之間的合並、資產置換和無償劃轉。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程序:1.逐級上報初審,初審同意後自基準日起8個月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准申請(9個月備案);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20個工作日完成核准(備案)。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有效期1年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成新率越大,被評估資產價值越大。(判斷)
會計報表審計程序:計劃階段、實施審計階段、審計完成階段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期後事項:截止日至審計報告日,審計報告日至報表公告日(多選)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進行法律審查時應該獨立地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不需要和會計什麼的結論一致)。(判斷)
第四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公司融資按資金來源不同:內部和外部;按中介的作用不同:直接和間接;按不同產權關系:股權和債務;按期限:長期和短期
內部融資特點: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性、低風險性外部融資特點:高效率、高成本、高風險
股權融資特點:財務風險小、成本高、可能引起企業控制權變動債務融資特點:財務風險大、成本低(利息抵稅)、不會產生對企業控制權問題
融資成本:投資者角度:融資成本是要求得到補償的資本報酬率,融資者角度:融資成本是為獲得資金必須支付的最低價格。
1952美國大衛.杜蘭特提出凈收入理論、凈經營收入理論、傳統折中理論(必考)
當企業以100%的債權進行融資,企業市場價值會達到最大。(判斷)
凈經營收入理論假定:債務融資成本和企業融資總成本不變
現代資本結構理論是以MM定理(1958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為標志。
MM無公司稅模型又被稱為(資本結構無關論),假設條件:1.企業經營風險可以用EBIT(息稅前利潤)衡量;2.現在和將來的投資者對企業未來的EBIT估計完全相同;3.沒有交易成本;4.所有債務都是無風險的;5.投資者預期EBIT固定不變,即企業增長率為0。基本思想:資本結構與公司價值和綜合資本成本無關。結論:無稅情況下,企業的貨幣資本結構不會影響企業的價值和資本成本。
MM公司稅模型結論:負債會因為利息的抵稅作用而增加企業價值,對投資者來說,也意味著更多的可分配經營收入。
米勒模型與MM的區別:考慮了個人所得稅
破產成本模型解決的問題:既考慮負債帶來稅收抵免收益,又考慮負債帶來各種風險和額外費用,並對他們進行適當平和那個來穩定企業價值。
代理成本模型:詹森、麥克林提出;外部股東代理成本(股東和經理層)、債權的代理成本(債權人和股東)
外部籌資:普通股籌資、債權籌資、優先股籌資、可轉債籌資、認股權證籌資內部籌資:折舊、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
普通股籌資優點:1.沒有固定利息負擔;2.看漲期權,執行可獲得較高預期收益;3.沒有固定到期日;4.增加公平年公司權益資本。
普通股籌資缺點:1.分散控制權、2.籌資成本高;3.發行費用高;4.新老股東具有相同剩餘索取權,會稀釋老股東的每股收益。
債券籌資優點:1.籌資成本低;2.風險低;3.抵稅;4.發行費用低;5.看跌期權,只承擔有限責任;6杠桿作用
債券籌資缺點:1.固定到期日,要定期付息;2.財務杠桿上升,成本也會上升;3.通常要抵押和擔保
優先股優點:1.屬權益資本,通常沒到期日;2.一般沒投票權,不會威脅普通股股東的剩餘控制權;3.股息固定,杠桿作用
優先股缺點:1.成本比債券高;2.會稀釋普通股股東的每股收益。
可轉換證券優點:1.出售看漲期權可降低籌資成本;2.有利於未來資本結構的調整。缺點:1.成本高於普通股或優先股;2.執行期權會稀釋每股收益和剩餘控制權;3.業績不佳則可能導致股權或債權籌資成本增加。
認股權證優點:降低籌資成本;缺點:稀釋股權
留存收益籌資優點:1.成本低;2.不回稀釋每股收益和控制權;3.稅收好處。缺點:1.分配股利的比例長會受到某些股東的限制;2.支付過少,不利於吸引股利偏好者;3.支付過少,可能會影響到今後的外部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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