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何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可以不還錢
泛亞成立時就得到雲南政府的大力支持。雖然當時昆明的領導仇和等人被抓了,但是還是有相當多的領導還在位。這些人試圖將泛亞的「詐騙」說成是市場行為,以逃避政府責任。所以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可以「騙錢」不還。
上面的雙引號表示未經經偵調查,只能猜測。但雲南政府拒絕調查。420億與22萬家庭,與其它相比,就不重要了。
B.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的爭議事件
泛亞兌付危機持續發酵。眾多投資者來到北京維權 。
2015年7月15日,泛亞有色交易所發布公告,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委託受託交易商近日出現了資金贖回困難,在委託受託業務合同期限內,部分受託資金出現了集中贖回情況。此後,涉及全國20餘萬投資者,據稱總金額達400億元的泛亞交易所流動性危機浮出水面,投資者已在位於昆明的泛亞總部等地展開多次維權活動。
根據其官網介紹,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2011年於雲南成立,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屬交易所,中國客戶資產管理規模最大的現貨交易所。以保本保息、資金隨進隨出為特點的活期理財產品「日金寶」為代表,泛亞在過去四年時間里迅速膨脹。
新京報記者采訪多位投資者了解到,他們投資的正是這款產品。簡單來說,日金寶的委託方為日金寶投資者,借款者則是有色金屬貨物的購買方。投資者購買日金寶理財產品,也就是為借款者墊付貨款,借款者則按日給投資者支付一定利息,並在約定時間購買貨物償還本金。
多位投資者表示,最早在4月份,泛亞資金鏈就已出現問題。河北的陳女士表示,3月17日開始買,一共存了3300萬,但從4月13日開始,資金就轉不出來了。「泛亞反復說市場在打新股,所以流動性不足,讓我等等,但一直沒有進展。」
8月31日,泛亞所停止委託受託業務。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泛亞內部文件顯示,泛亞目前正在准備向投資者推出三種解決方案,其中一種是委託方將代持貨物在交易所新系統現貨盤面掛牌賣出,所得收益歸資金受託方。
多位投資者表示,目前已對泛亞失去信任,希望政府成立工作小組,並邀請機構代表、客戶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參與到處理小組中,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 立案偵查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通報(八)》。
通報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兌付危機以來,雲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昆明市和省有關部門成立專項工作組,進行調查核實。昆明市政府迅速組成專項工作組,全力開展各項工作。經前期大量調查,判明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調查處理
2016年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通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有關情況。昆明等地公安機關自2015年12月1日起,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有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立案偵查,並對該公司密切關聯公司和授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調查。
經初步調查:昆明泛亞有色於2012年4月擅自改變交易規則,推出「委託受託」業務,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與雲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關聯公司,採取自買自賣手段,操控平台價格,製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時昆明泛亞有色統一印製大量宣傳材料,通過全國各地授權服務機構及公司網電部將「委託受託」業務包裝成「日金寶」、「日金計劃」等產品,承諾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與貨物漲跌無關,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實際控制的「資金池」,套取大量現金。
犯罪嫌疑人
昆明泛亞有色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長單九良等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與此案相關的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查封、凍結、扣押了一批涉案資產,並在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開展調查取證、甄別涉案資產等工作,全力以赴追贓挽損。
C. 常見的5種投資陷阱,希望你在投資的路上一種也不要碰上
巴菲特有句名言:「投資的第一原則是永遠不要虧錢,第二條原則是永遠不要忘記第一條規則。」
投資者的每一分錢都是血汗錢,防範風險永遠比博取收益更重要。如果做不好風險管理,積累再多的財富都可能化為烏有,從1萬到1億可能需要 一輩子 ,但從1億到1萬有時卻只需要 一瞬間 。
常見類型:e租寶,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錢寶網、唐小僧
一句話:打著高年化回報,在網路吸引你投錢,投向產品完全不明朗
如何避坑:不貪心高回報,做好低風險投資
P2P互聯網借貸平台,就是通過網路,把錢借給平台方,平台方再借給需要資金的一方,實現點(poin)對點的資金融通,所以稱為P2P,通過網路實現資金的融通,資金需求方獲得資金,資金供給方獲得利息,這不是兩全其美嗎?但實際中間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環節,也就是人性作惡的環節。
P2P自出現誕生以來,由於一直沒有被納入到現有的監管體系中來,行業中的亂象紛呈。主要是很多騙子平台以高收益為誘餌,虛構項目信息,設立資金池,借新還舊。從激進經營爆雷到直接詐騙跑路的事件比比皆是,e租寶、鑫利源、校園貸、月光寶盒等曾經炒得火熱的機構生存一兩年就紛紛跑路停業。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平台自融自保。 自融是平台發標為自身融資,自保是平台為投資人提供本息保障。比如快鹿系就曾用自己的影視公司,走自己的通道公司,靠自己的擔保公司,用自家的P2P平台,最終投向了自家的《葉問3》。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借新還舊。 這種騙局是典型的龐氏騙局,主要是通過借新還舊,償還高額利息,一旦新增資金放緩或者停止進入時,整個體系就會崩盤。大部分P2P問題平台都有龐氏騙局的影子如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錢寶網、唐小僧等。
第三種投資陷阱是打折回收債權,收割投資者。 P2P平台不只是投資之前全是雷,甚至平台出了問題也都是雷。很多P2P平台在爆雷後都會在兌付計劃中為投資者提供即時退出的選項,只不過如果選擇這一選項,就要接受投資者持有的債權進行打折。一般來說,厚道靠譜一些的打折在七折左右,窟窿太大隻能通過收割投資者完成兌付的打折比例一般在1-3折。
常見類型:炒股群,內幕消息,炒股大師
一句話:警惕網上炒股大師,特別是拉群,給你推薦股票那種
如何避坑:遇到推薦股票,內幕消息的,果斷拉黑,舉報
我們國家大部分的股民,都是中老年人,而這部分人群,很多都是缺乏金融知識的,但是手上卻有閑錢的,而這些內部炒股群的騙子,就是瞄準這類錢多,頭腦簡單的,想賺錢的大爺大媽。
不知道你有沒有遇到過,某天有人加你微信,或者打你電話,說某某炒股大師有內幕信息,邀請你進群聽分享,然後開始幾天的分享,最後推薦幾只股票,讓你高位買進,最後他們卻高位出貨,完成一波完美的收割。
這類陷阱的實際就是配合莊家操縱股價收割。
股價操縱的手法多種多樣,但總體來說,主要有四種操作方式。
第一種是單純通過多賬戶操作拉高股價吸引散戶高位接盤然後再出貨。
第二種是勾結上市公司實控人通過「高送轉」等利好消息或者熱點題材拉升股價然後出貨獲利。 前面兩種股民應該深有體會,之前被罰了超百億的某徐姓大佬,擅長的就是此類操作。
第三種是利用自身的市場影響力,散布虛假消息給散戶薦股,拉升股價然後再高位出貨的方式。 這種一般都是通過各種包裝出來的專家薦股、冒用名人、專家相似賬號的方式來欺騙投資者。
第四種是操縱境外股票尤其是港股。 近些年來,很多莊家也走出國門,不只局限於A股市場的操縱股價,港股等海股票市場股票操縱的案例也越來越多。
我們說的推薦股票,內幕消息交流群,主要就是第三類操縱股價的手法。
常見類型:XX原始股快要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了,趕緊買
一句話:用投資原始股上市的造富夢割韭菜
如何避坑:普通投資者請在正規二級市場交易
人無股權不富」是一句老生常談了。股權投資作為高收益、高風險的一種投資品,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暴富神話,但同樣地,各種股權投資陷阱也開始逐漸出現。總的來說,股權投資陷阱主要是兩種: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單純的詐騙。 通過邀請投資者成為公司合夥人或向投資者虛稱企業已經或即將上市、發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資者鼓吹一夜暴富的美夢,實則利用投資資金非法集資。
最開始的股權投資陷阱是所謂的原始股騙局,現在隨著大家對股權的認知越來越深,這類陷阱正在逐漸減少,但依然有很多這樣的騙局活躍在中國的三四線城市。公司登陸主板及創業板之前的股票都可以被稱為是原始股。比起其他投資方式來說,相比於其他投資品,原始股一直都是一種騙局高發的投資方式。
這種騙局一般直接或間接出售空殼公司股權。 比如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上海優索環保以定向發行「原始股」作為手段欺詐投資者,還一度發售股權理財,向投資者承諾48%的年收益。非法融資超過2億元,涉及上千名投資者。
或是藉由新三板協議轉讓,提前買入某隻公司股票然後高價轉讓給投資者。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接盤高價股權。 一般這種陷阱里出現的公司是好公司,股權也是好股權,唯一的問題就是股權價格非常貴,遠遠超出合理的價格,只是前一持有人套現的一種手段。這種陷阱往往見於知名獨角獸公司上市前的一段時間,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輪番炒作,將獨角獸股權炒作的非常高,在上市後又會面臨破發的風險,因此在上市前突擊將這部分股權轉讓給投資者就是最好的選擇。
常見類型:微交易,微盤交易,原油期貨黃金交易盤,買漲跌
一句話:通過控制操作平台價格,前期拉盤讓你瘋狂,然後再進行收割
如何避坑:遠離警惕操縱價格的期貨,外匯交易平台
交易所投資陷阱通常有一定的實物和商品,但是會 通過控制操作平台價格 ,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 社會 公眾出售來非法吸納資金,並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事實上,在中國境內,只有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大連期貨交易所、鄭州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 這八家交易所是國務院和證監會批准成立的正規交易所,其他則均為地方政府或者商務部此前批準的交易所。而現在,一些野雞交易所卻像雨後春筍一樣冒出來紛紛涌現,宣稱能短期獲得超高回報,實則吞噬著投資人的財富。
在交易所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規模和影響最大的是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昆明泛亞通過金屬現貨投資和貿易平台,自買自賣,操控平台價格,維持泛亞的價格比現貨市場價高25%—30%,每年上漲約20%,製造交易火爆的假象,然後藉此包裝所謂「日金寶」等誘人的高收益產品。但實際上每年漲價20%只是為了讓泛亞的價格永遠高於現貨市場價格,因此也永遠不會有真正的買方,並沒有帶來實際增量資金;而交貨商也因此不需補交保證金,投資者年化13.5%的日金寶理財收益,都是自己的本金或者新增投資者的本金。當新增資金放緩或者停止進入時,整個體系就會崩盤,投資者基本血本無歸。泛亞模式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委託日金費和短期回報,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2015年12月,昆明泛亞兌付危機爆發,涉及28個省份的22萬人,非法集資金額總計超過430億元,上千名泛亞投資者聚集在證監會門口集會抗議。
常見類型:五行幣,各類傳銷幣,to the moon
一句話:以數字貨幣為噱頭的傳銷資金盤
如何避坑:遠離山寨空氣數字貨幣,遠離宣傳一夜暴富的傳銷幣
比特幣十年暴漲上萬倍之後,尤其是2017年末和2018年初比特幣接近2萬美元之時,人們對數字貨幣充滿幻想,但實際上,真正有應用價值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只是極少數,大多數字貨幣是毫無實際應用價值的龐氏騙局。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空氣幣。 空氣幣就是沒有實際落地項目支撐,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發行的數字貨幣,並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它唯一落地的只有兩項,一項是白皮書,一項是交易所上市交易。白皮書是為了畫餅,上交易所是為了把餅賣出去。
一般空氣幣都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白皮書注重講故事勝過講應用,項目、技術路線圖根本無法落地。二是營銷能力出色,遠超自身的技術能力,甚至團隊根本沒有技術人員。三是代碼並不開源,讓人無從判斷項目到底進展到了哪一地步。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傳銷幣。 數字貨幣投資陷阱層出不窮。除了我們上面說到的空氣幣之外,還有一種披著數字貨幣外衣的傳銷騙局。這種騙局本質上還是傳銷,跟數字貨幣沒有半點關系,騙子們只是把原先傳銷騙局中的商品替換成了時下最熱門的數字貨幣,有些甚至只是名為「數字貨幣」,其實根本沒有使用區塊鏈技術。 一般在境內的傳銷大多是打著數字貨幣的名義,行傳銷之實。
我個人是信因果規律的 ,種什麼因,就會結什麼果,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
各類金融投資陷阱,騙局的組織者,發行人,種的惡因,所以即使是前期多麼風光,大部分人還是進去了,還沒有進去的那些人,估計拿著錢,也只能終日惶恐。
如果你在投資路上已經被騙了,可以評論或者私信我,教你如何維權追款。
D. 泛亞有色案件始末
法律分析: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一案(以下簡稱「泛亞有色」案)涉財產部分,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E. 泛亞有二次退款嗎
泛亞有二次退款。目前,只是一審宣判了,賠償還沒有出來
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總裁因非法吸收存款獲刑18年
【拓展資料】
3月22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及單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案宣告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億元,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對被告人單九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郭楓、張鵬、王飈、楊國紅等20名被告人分別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飈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託交割受託申報」「委託受託」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被告單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錢軍等人明知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幫助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給集資參與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在經營、管理昆明泛亞有色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者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金屬等財物,涉案財物的追繳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本案財產刑執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於罰金刑的執行。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佔罪,均應依法懲處。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 及群眾120餘人旁聽了宣判。
F. 金融詐騙怎麼辦,怎麼報警
金融詐騙怎麼辦,怎麼報警?
如果你能確認其是騙子或者騙子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者報案。
舉報或者報案電話號碼110。
公安機關受理後,就會展開初查,進行辨別,如果確實涉嫌詐騙,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責任。
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攜帶相關證據有助於及時立案處理。如果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或者處理速度上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管理部門舉報。
也可以直接帶相關證據去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的話110或到最近的公安局辦事機構都可以,他們不會拒絕接的,而且你說明情況對方會自動歸入該管的部門。
如果去法院起訴後公安機關立案的,法院的起訴無需撤訴,法院會中止審理。到刑事處理有結果後,法院或繼續審理。如果刑事立案後,民事部分撤訴的,刑事審理時,是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能另案起訴。
(6)泛亞有色金屬欺詐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經濟詐騙罪是包括了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其中跟經濟社會密切相關的詐騙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經濟詐騙罪中其他的詐騙行為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詐騙,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詐騙別人財產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出口退稅的行為,利用某些非法組織的詐騙行為(刑法第三百條)等。
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1、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其中「數額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3萬-5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
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那麼經濟詐騙罪該怎麼量刑呢?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准一般就是指詐騙罪的量刑標准: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
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G. 昆明泛亞有二次返還嗎
法律分析: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一案涉財產部分,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後,依法有序推進資產處置、資金歸集、信息登記核實等重點工作。為維護受損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生效刑事裁判文書和信息登記核實情況對已歸集到位的涉案資金進行首次清退發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清退發還時間。本次資金清退發還自2021年2月3日開始。
二、清退發還對象。本次資金清退發還對象為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泛亞有色案信息登記核實系統」進行登記並提供接收案款銀行賬戶或選擇定期存單方式接收案款的受損集資參與人。未在信息登記核實系統進行注冊登記的受損集資參與人,以及雖已注冊但未完成代理、繼承資格審核,或未提供接收案款銀行賬戶等有效信息的受損集資參與人,因不具備發還條件,本次不予發還,相應權益予以保留,後續處理時間和方式以本院發布的公告為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參與昆明「泛亞有色」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主案和關聯公司、授權服務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為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不屬於發還對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H. 泛亞騙局事件
泛亞事件是由該交易所旗下一款產品「日金寶」所引發的。該產品是一款資金隨進隨出、年化約13%、每日結息實時到賬的項目,豐厚的收益吸引了眾多投資者。
然而從2015年4月開始,投資者的資金開始無法取回,泛亞逐步限制交易,到了2015年7月就連投資者存放在泛金所賬戶的個人資金也遭到「凍結」。隨後,泛亞事件不斷升級,其模式更暴露出龐氏騙局、不規范經營、挪用資金等質疑。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報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8)泛亞有色金屬欺詐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龐氏騙局是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金字塔騙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傳銷集團就是用這一招聚斂錢財的,這種騙術是一個名叫查爾斯·龐茲的投機商人「發明」的。龐氏騙局在中國又稱「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紀的義大利裔投機商,1903年移民到美國,1919年他開始策劃一個陰謀,騙子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狡猾的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後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參考資料:龐氏騙局-網路
I.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案件始末
法律分析: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由於法規、規章的相對滯後,導致舊黃金首飾交易的監管主體規定不明確,使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處於尷尬的境地,既不利於打擊黃金回收環節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呼籲有關部門盡早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取消對金銀收購、金銀配售、經營單位和個體銀店的管理等規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黃金的監管只限於進出口,以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
第六條 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J. 我是泛亞受害人,看網上現在說可以退錢,不知道該找哪裡求各位專業人士指點
目前,只是一審宣判了,賠償還沒有出來吧。在公安部注冊申報過嗎?
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總裁因非法吸收存款獲刑18年
2019-03-22 15:33:10 新華社
新華社昆明3月22日消息,3月22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及單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案宣告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億元,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對被告人單九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郭楓、張鵬、王飈、楊國紅等20名被告人分別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飈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託交割受託申報」「委託受託」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被告單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錢軍等人明知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幫助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給集資參與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在經營、管理昆明泛亞有色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者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金屬等財物,涉案財物的追繳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本案財產刑執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於罰金刑的執行。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佔罪,均應依法懲處。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群眾12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