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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發行股票債權

發布時間: 2022-10-30 12:50:29

1.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切實改善黑龍江省投資環境,鼓勵外商來我省興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特製定本具體規定。第二條對外商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以及資源開發、節約能源和農、林、漁、牧生產企業和項目,給予特別優惠。第三條實行稅收優惠。
(一)合資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並全部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凡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
(二)合資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先進技術企業,以及資源開發、節約能源的農、林、漁、牧生產企業和項目,除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外,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八年。
(三)外商投資企業,凡是國家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均同時減免地方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其生產經營所得和收入的人民幣,代替外幣繳納稅款。
(五)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繳車船牌照稅和房地產稅。第四條陣低場地使用費和市政建設費。
(一)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的場地使用費(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除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十元。場地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土地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一點五元。
(二)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收土地使用費五年。
(三)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交市政建設費,其它企業按土建工程總額百分之五繳納市政建設費。第五條協助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一)外商投資企業為求得外匯收支平衡,對於不屬於國家外貿總公司統一經營、不需要出口配額、不需要向國家經貿部申請出口許可證的商品,經省對外經貿部門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銷售渠道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實行綜合補償。
(二)外商投資企業一切正當的外匯收入和國外貸款,均可通過省人民銀行委託的中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三)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餘缺。
(四)我省需要進口的商品,凡是外商投資企業已批量生產、性能質量達到國外同類商品水平、價格和交貨期適應需要的,可以產頂進,其貨款可全部用外幣計價結算。對於這類以產頂進的商品,由省對外經貿部門制定品名表,經省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執行。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應自求平衡,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外匯平衡暫時確有困難者,可按中方投資者的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從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的留成外匯中調劑解決或借用。同時也可向省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從外商投資企業結售的外匯額度中批給或借給。第六條優先供應物資和安排運輸。
(一)外商投資企業基建所需水泥、木材、鋼材、按中方投資來源給予安排。屬於國家預算內投資,按國家分配定額,優先給予安排。國家預算外資金建設所需物資,從市場貨源中協助解決。生產產品所需木材、鋼材、煤炭等物資,按產品歸口,列入國家和省生產計劃,不足部分,從市場貨源中給予優先安排。
(二)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和市、縣,物資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實行專項供應。
(三)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的水、陸、空運輸計劃優先安排。鐵路運輸由企業根據生產銷售計劃和有關規定,按期向當地鐵路分局編報車皮計劃。對計劃外出口產品的運輸車輛,積極幫助解決。第七條解決貸款融通資金。
(一)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生產經營中的短期貸款,經銀行審核後,予以優先安排。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資金,中國銀行除供通常的外匯貸款外,還可組織國際銀團貸款、買方信貸或其它融資方式,如發行債券、開辦現匯抵押業務、採取活存透支、物業抵押、合約抵押放款等國際上通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為企業提供服務。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本資金不足時,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也可代企業發行債券、股票等幫助企業籌集資金。第八條降低提取國家補貼費用的標准。
(一)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除按有關規定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和住房補助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
(二)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住房補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於三十元提取,由企業中方用於補貼建造、購置職工住房費用。提取住房補助金後,企業發生虧損的,可以少提或免提。具體提取辦法由企業當地政府確定。合資經營企業自己解決住房和職工私有住房的,免提住房補助金。
(三)不享受免繳國家對職工各項補貼的企業,亦給予降低提取標準的優惠,即每人每月按十元固定數上繳同級財政。

2.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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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適應對外開放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興辦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出口額占企業當年產值50%以上的)和技術先進型企業,以及資源開發、交通、能源、通訊、節能和農、林、牧、漁等生產企業,在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適當期限內繼續免徵。第三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起,免徵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在經營期間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退還部分企業所得稅。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第四條對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其分得的利潤在我省再投資舉辦、擴建的出口創匯型企業或技術先進型企業,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所得的合法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第六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的,自批准之年起,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五年。土地使用費標准,按企業用地性質和地區類別,分別情況按每年每平方米四角至一元五角計收。第七條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之年起,十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其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再適當放寬免徵土地使用費年限;屬於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社會公益型的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大中城市繁華地區外,一律免徵市政建設費。第八條利用未開墾荒地從事農、林、牧業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批准之年起,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下的(含三十年),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徵土地使用費十五年,從事糧食生產的企業免徵定購糧,外商可在我省指定區域內,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包片開發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五十年,並可依法轉讓。第九條鼓勵外商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中方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現金除外),可按不高於現價原價作價。對其中的國家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租場地的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條在我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請示國家批准後,可享有對蘇邊境易貨貿易權。本企業的產品,不屬於國家統管的一、二類或三類列名的出口商品的,可由企業直接向蘇聯、東歐國家易貨銷售;易貨換回來的商品,除按規定的專營歸口單位收購的,其他商品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易貨貿易權未獲批准之前,其產品可由省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代理出口。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綜合補償的辦法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屬於舉辦能源、交通、通訊等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確有困難者,可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助調劑解決。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自由調劑,價格隨行就市。投資外商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允許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調劑成外匯匯出境外。第十二條各金融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應列入信貸計劃,優先予以安排。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也可購買和持有國內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並可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第十三條外商投資的項目建設,各地要作為重點予以保證。企業所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由計劃部門予以安排。所需建設物資。國內配套資金由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協助安排。對其工程設計、施工費用執行國內同類工程取費標准;所需水、電、氣、熱的供應和運輸、通訊的費用,經物價部門批准,比照省內當地同行業新建國營企業收費標准計收。企業運輸由鐵路、航運、民航、公路運輸部門按外商投資企業運輸計劃予以安排。運輸發生困難的,由各級經委商運輸部門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油料、煤炭和原材料,根據申請計劃,分別由各級石油和物資部門積極協助組織安排,優先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用電,可不購買用電權,其用電指標在省辦電指標中由省三電辦公室優先安排,專項下達;供電辦法和用電手續到供電區電業局辦理。

4. 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什麼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3-2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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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資企業屬於什麼

三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准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6. 外商投資企業融資是什麼意思

外商投資企業融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向金融企業借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等手段籌集資金。

7. 為了投資其他公司向國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發行股票是否為公開發行

取得雙方同意可以是公開也可以不公開。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中國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8. 一國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包括

法律分析:如稅法上的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定期減免優惠、再投資減稅優惠等。當然,也可能有些東道主出於保護本國資源及環境等的考慮而對進入本國從事某資源或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投資進行反優惠保護,即以高於本國企業的稅負對該國外國投資者征稅。其他方面的待遇,包括建廠場地、配套設施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10. 廣州市鼓勵外商投資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在外商投資企業中,重點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兩種企業」)以更多的優惠。「兩種企業」的名單,由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按標准分批公布,並頒發批准證書。第二條對「兩種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到第八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第三條「兩種企業」免交地方所得稅。第四條「兩種企業」如使用廣州市內生產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生產出口產品,由企業申請,廣州市稅務機關核准,退還其所用原材料和零部件所含的工業環節的工商統一稅。第五條「兩種企業」的外商,用企業分得的外匯利潤購買廣州市生產的產品出口,可按商品出口管理許可權經批准辦理,由企業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這部分產品的工商統一稅給外商投資企業。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替代進口的產品,如果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這類產品時享受減免進口稅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同類產品售給這些用戶時,所進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樣的減免稅優惠。此類產品視同出口,享受免稅優惠。第七條凡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其性能、質量達到替代進口要求的,鼓勵優先採用,進口審批部門應限制進口此類產品。外商投資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時,允許收取外匯。替代進口視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任務。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經營出口,也可以按國家規定委託代理出口。產品出口,如屬於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的,按企業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市外經貿委辦理一次申領手續。市外經貿委按許可證管理范圍發給許可證。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辦法。第十條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的監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可以互相調劑外匯餘缺,外匯調出方的外匯來源應屬於企業的正常外匯收入。外匯調入方的調入外匯應限於支付外商還本付息和分得利潤。
外匯調出方和調入方的成交價格,由雙方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下依照國家規定協商確定。第十一條先進技術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時,持有留成外匯的主管部門可用部分地方留成外匯協助解決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問題。第十二條為解決外匯有餘而人民幣不足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需要,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市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珠江分行以及其他經過批準的銀行及金融機構申請,用現匯(包括貸款外匯)和固定資產作抵押貸入人民幣。第十三條外商投入的投資股金在合同規定范圍內,外匯管理部門允許其自行使用。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企業為了籌集生產建設資金,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批准,可以在國內發行股票和債券。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准、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不用報批。獎金免交獎金稅。
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中方職工勞動保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均與國營企業標准一致(目前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7%),可以人民幣交繳。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住房可以用合同形式訂明,也可以在工資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由企業自行解決。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招收合同工、臨時工,招工的計劃由董事會決定。在廣州市區興辦的企業,應招收有廣州市區戶口的居民。招收非市區居民應經市勞動局批准。企業簽訂招工合同後,報市勞動局備案並接受監督。第十七條「兩種企業」免交市政建設費。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按土建工程總額的百分之五繳交市政建設費。
外商投資企業在基建期間免交土地使用費。「兩種企業」的土地使用費,除市區繁華地段外,每年每平方米不高於二元五角。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外,凡未經廣州市物價局核准而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拒交。第十八條銀行在給予外商投資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時,與國營企業一視同仁。對「兩種企業」,銀行要優先審核和發放其生產、流通過程中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他必要的信貸資金。第十九條「兩種企業」生產經營中所需的水、電、油、煤、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以及其它原材料,給予優先提供,收費標准與本市國營企業相同。第二十條成立廣州市外資企業物資服務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產、供、銷服務。該公司進口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由海關作保稅貨物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