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上市股份公司轉讓股權行為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在未上市股權轉讓過程中,只要符合了以下幾個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合法的股權交易行為:
1、標的企業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標的股權權屬明確且為發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發股份3、中介機構為依法設立的產權經紀公司4、標的股權最終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完成交易結果。
如果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貳』 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處罰
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處罰為擅自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叄』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股權眾籌的風險是因為法律的不完善,投資者的權利沒有保障,知情權都很難享有。救濟的方式也不完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經過批準的眾籌,會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肆』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罪名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 罪名 ? 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 法規 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1.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 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佔有所募集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進行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三、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四、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很多種,它不是一種獨立的罪名,對於犯了此罪的人一定要受到重罰,而且處罰的標準是根據集資的多少來判定的,因此,對於這種違法的分子我們應該嚴勵的打擊,這樣也使受害者可以挽回一些應有的損失。
『伍』 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既遂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本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陸』 從市場監管角度,發行債券的集團公司進行重大股權劃轉違法嗎
摘要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如何理解這里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以轉讓股權等形式變相發行股票、債券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以及應以何種罪名進行定罪處罰,是刑事司法當中存在爭議的問題。《解釋》第6條明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施下述三種行為,均應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柒』 非法轉讓股權構成什麼罪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