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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要求

發布時間: 2022-10-06 03:35:21

Ⅰ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結構;
2、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
3、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法律規定;
4、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2、公司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七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Ⅲ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是: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2、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3、要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Ⅳ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Ⅳ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等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公司發行股票要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票是我國主要的證券之一,股票的發行是需要滿足比較多條件的,而我國有很多股民通過二級市場投資股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

法律分析: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Ⅷ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需要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具體要求有:
1、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上市公司制定了符合法律、法規的公司章程;
3、新股發行數額符合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發行數額;
4、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Ⅸ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Ⅹ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目前,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所募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3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改變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重組中進入公司的有關資產的財務會計資料及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