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基本要求如下:
1、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
2、擁有主營業務;
3、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
4、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
5、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❷ 企業在香港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公司上市後,股票的流動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隨時將手中的股票拋售換成現金。公司的運營狀況向大眾公開,市場直觀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譽,更容易向銀行獲取貸款額度。最關鍵的是,公司上市後獲得資金支持,能讓企業發展平穩,能夠存在更持久,企業會越來越大。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所以說在香港上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第四條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第五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第八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訂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章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第十一條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第十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第十五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並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六條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第三章定期報告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❹ H股(香港主板市場上市股票)的發行和上市條件有哪些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❺ 香港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虛假宣傳有約束嗎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香港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源頭
香港發行上市監管有三層架構。香港政府,包括財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制訂整體的發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市場條例,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監督檢查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絡平台,負責審批上市文件,確保香港市場公平、有序、透明。
根據聯交所與證監會雙方簽署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的源頭,聯交所的權力來自證監會的轉授。證監會通過監督聯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地履行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其擁有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並保留核准決定的最終否決權。證監會將部分審查權力授權給聯交所,主要是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斷者的雙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沖突,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審核實行雙重存檔制
在香港,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合二為一的,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必然要在聯交所上市。在發行和上市審核中,實行雙重存檔制,聯交所起主導作用,證監會僅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的形式審核。
雙重存檔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所謂的「雙重存檔制」是指,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申請書後一個營業日內,將副本交證監會存檔。主要適用於企業首發(IPO)階段,實踐中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再融資適用雙重存檔制的案例。同時,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收購、兼並等行為,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聯交所無審核權。聯交所是一線監管者,直接面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發行人通過聯交所向證監會轉遞申請材料,證監會通過聯交所向發行人反饋意見、要求發行人補充材料,並對發行和上市擁有否決權。
交易所實質審核。聯交所審核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其背後的核心理念是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聯交所上市科下設IPO部門,實際承擔預審職能;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申請行使決定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由28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為投資者利益代表,19名為各方市場主體代表(含聯交所內部代表),聯交所行政總裁為當然成員。
從審核實踐看,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可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相對客觀的上市條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門審查。其主板市場主要可分為三類上市指標:一是單純盈利指標;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標;三是市值、收入、現金流指標。發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類指標要求,即可申請上市。總體看,三類指標反映了聯交所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業務規模的要求。此外,聯交所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也設有一定標准。第二部分是相對主觀的上市適當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員會判斷。聯交所上市規則未明確規定上市適當性,但通過發布常見問題和上市決策給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其定期發布的「關於退回若幹上市申請指引」,總結了退回上市申請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也會就上市適當性給出原則性的意見,主要涉及對上市適當性的實質判斷,如業績持續下滑、關聯交易比重較大、單一客戶收入佔比過高等。
香港證監會形式審核。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關注招股說明書的整體披露質量以及該證券的發行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供需平衡是市場化運行的基礎
香港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的特點可以歸納為:
以交易所為主的雙重存檔制度。在雙重存檔制下,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承擔主要審核責任,證監會相對超脫,但保留最後決定權力,並對聯交所具有監管許可權。
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存在一定的實質性判斷。聯交所作為市場組織者,對維持市場地位有較高關注,因此對發行人也設定了一定條件,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一定的實質判斷,為上市公司質量提供了適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場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運行的基礎。香港市場不存在排隊上市的情況。香港市場以機構為主,散戶佔25%左右,總體上看,發行價格和發行節奏主要由投資者、市場主體之間去博弈,由市場供需關系來決定,監管者不進行干預。
❻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為確保境內企業到香港創業板上市有序進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條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均可自願由上市保薦人代表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交申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一)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二、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二)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准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 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五) 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六)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審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3個月前,保薦人須代表公司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項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為原件),同時抄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如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申請有異議,可自收到公司申請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通知證監會。
(二) 證監會就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會商國家經貿委。
(三) 經初步審核,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函告公司,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外匯局;不同意受理的,說明理由。
(四)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項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申請文件齊備,經審核合規,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間外經貿部、外匯局和財政部(如涉及國有股權)等部門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證監會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公司方可向香港聯交所提交創業板上市申請。
四、 上市後監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後,證監會將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及與香港證監會簽署的補充條款的要求進行監管。
五、 其他有關事宜
(一) 香港聯交所認可的創業板上市保薦人方可擔任境內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的保薦人。如保薦人有違規行為或其他不適當行為,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受理該保薦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請。
(二) 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在境內外中介機構確定後,將有關機構名單報證監會備案;
(三) 公司須在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將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公開信息披露文件及發行上市情況總結報證監會備案。
(四) 公司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❼ 國內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限制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三)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准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七)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答案補充不設最低盈利要求;有不少於24個月的經營活躍紀錄,期間,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主營業務突出;最低市值不低於4600萬港元;公眾持股比例不低於25%、且達3000萬港幣;公眾股東須持股人數有100名以上;管理層持股量須持有不少於35%;允許同業競爭,但需全面披露。
❽ 香港股市是注冊制嗎
香港股市是注冊制。
我國香港地區,證交所同時擁有發行與上市審核權。香港股票發行和上市合二為一,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必然要在聯交所上市。香港證監會與香港聯交所簽署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2003年4月1日起生效),規定了雙重存檔(或雙重存檔)制度,所有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均須通過香港聯交所向香港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及信息披露材料以作存檔,也即香港聯交所和香港證監會兩方面同時審查一家公司的上市申請材料。聯交所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絡平台,實質審核上市文件,審核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香港證監會原則性的形式審核,審查重點在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條例的規定,關注招股書的整體披露質量及該證券的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只有當上市申請取得了聯交所批准以及香港證監會發出「不反對有關上市申請」的通知後,該證券才可上市。香港證監會通過監督聯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地履行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還擁有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以及核准決定的最終否決權。
❾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香港發行股票信息披露文件審核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❿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機構的參與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師事務所;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3)律師事務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