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一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二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第十五條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第十六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八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B. 科創板股票有哪些
「股科創板」股票包括: 1、科技園個股:張江高科、紫江企業、市北高科、陸家嘴、大眾傳媒等。 2、重點高校下屬科技公司: 復旦復華、交大安利、新南陽、同濟科技等 3、科研高新技術企業:復星醫葯、科華生物、上海電力燃氣、海德控制、上海機電等。
拓展資料
1. 實施意見強調,新成立的上交所科創板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和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通過關鍵核心技術,具有較高的市場認可度。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與製造,引領中高端消費,推動質量、效率、動力變革。
2.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提高服務科技創新企業能力、增強市場包容性、強化市場功能的資本市場改革重大舉措。通過發行、交易、退市、投資者適當性、證券公司資本約束等新制度和引入中長期資金等配套措施,逐步開展增量試點,對新資金進行匹配隨著試點的推進,力爭實現投融資平衡、一二級市場平衡、公司新老股東在科創板的利益平衡,並促進在現有市場形成良好的預期。
3. 2019年6月13日,科創板正式掛牌; 7月22日,首批科創板上市公司; 8月8日,第二批科創板公司掛牌上市。 2019年8月,為貫徹落實並購注冊制改革試點要求; A 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建立高效並購;制度,規范並購A科創公司,證監會發布關於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特別規定。
4. 股票不僅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種已簽發的所有權證書。是股份公司發行給各股東的一種證券,作為所有權憑證,以籌集資金,取得分紅和紅利。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轉讓和交易。股東可以與其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應承擔公司經營失誤造成的風險。每一股代表股東對企業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個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同一類別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權。每位股東所擁有的公司的所有權份額,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總股本中的比例。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可以轉讓和交易。是資本市場主要的長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出資。
C. 科創板掛牌上市需要哪些條件
具體科創板條件,請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D. 創新企業股票是什麼
您好,根據國辦發〔2018〕21號文,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試點的創新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試點企業具體標准由證監會制定。本意見所稱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E. 參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需注意哪些風險
參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投資,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其與現行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重大差異及相應風險。需注意以下特別風險:
1、試點創新企業的經營風險。試點創新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後,可能出現無法盈利、無法利潤分配等情形,且創新企業普遍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風險高、易顛覆等特點,您需要關注其經營風險。
2、紅籌公司的特殊風險。紅籌公司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境外上市地規則,且與境內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規范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可能具有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等特殊治理結構安排,您需要關注此類特殊風險。
3、存托憑證的相關風險。存托憑證作為新證券品種,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方式等與境內A股有所差異,可能對您的權益產生影響。4、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的交易風險。如試點創新企業已在境外上市,您還需要關注境外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境內外市場交易機制差異等交易風險。
F.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G. 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科創企業股票、存托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後相關各方的行為,支持引導科技創新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實施意見》、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對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交易所根據《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科創板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創公司特點的具體實施規則。科創公司應當遵守交易所持續監管實施規則。
交易所應當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問詢,切實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督促科創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條科創公司應當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范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保障全體股東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第五條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持公司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第六條科創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制定並執行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第七條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科創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交易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科創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九條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配合科創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科創公司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十條科創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確實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第十一條科創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投入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術人員任職及持股情況,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第十二條科創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科創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第十三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相關信息有助於投資者決策,但不屬於依法應當披露信息的,可以自願披露。
科創公司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科創公司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並應當按照同一標准披露後續類似事件。
H. 開通個人的創新企業股票和存托憑證許可權有啥用
開通個人創新企業股票。和存托憑證許可權的目的是能夠在創業板靠上板上面正常交易,並且讓你本身的投資多一個選擇。因為創新企業股票就所謂的創業板上面的股票,它開通是有一定條件要求的,比如說兩年以上股市投資經驗C4以上的風險承受能力,開通前20天日均資產過10萬元。
因為本身買股票股票就存在較高的風險,你從A股市場上買股票或者買港股的,或者說買納斯達克的,那本身風險也算是比較平穩的,沒有那麼多不可預知的風險。你不會說短期之內一夜暴富賺得盆滿缽滿,但你也不會在短期之內瘋狂下降,雖然說科創板創業板本身除了前5天之外上升下降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別的不說,一天變動9%你受得了嗎?大部分人受不了,你本金才100%呀。
I. 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試點將啟動
證監會一日齊發九份文件
創新企業IPO或CDR試點呼之欲出
證監會強調,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證監會6日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九份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這意味著,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將啟動。證監會強調,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需要強調的是,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證監會表示,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內容來源:央廣網
J. 創新企業股票及存托憑證許可權是什麼開通了有什麼用
所謂存托憑證又被稱為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異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由存託人簽發。開通存托憑證許可權就可以在股票市場進行發行,從而使得投資者可以投資中國境外上市企業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