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a股b股有什麼區別
a股b股的區別四大板塊詳細分析
針對a股b股的區別,道富投資研究者從幾個方面為大家做出了分析。
一、a
股b股的定義區別:
A股定義: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中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 B股定義: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中國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2001年前投資者限制為境外人士,2001年之後,開放境內個人居民投資B股。
三、a股b股的交易方式區別:
A股的交易方式:
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 T+1是一種股票交易制度,即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T」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T+1"的交易方式,中國股市實行「T+1」交易制度,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同時,對資金仍然實行「T+0」,即當日回籠的資金馬上可以使用。
B股的交易方式:
B股股票使用T+1,資金適用T+3。B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3」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持有合法外匯存款的大陸居民也可投資。
四、a股b股的上市條件:
A股上市條件: 資格要求: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獨立要求:
1、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2、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3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4、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5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6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7、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規范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財務指標:
⒈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⒉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⒊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⒋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⒌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B股的上市條件: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
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4)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㈡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增資發行申報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標有「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申報材料」字樣;
2.申報公司名稱;
3.申報日期;
(以下4、5、6三項中國證監會填寫)
4.受理日期;
5.發審會議日期;
6.審批文件簽發日期。
(三)份數
1.申報材料初次報送6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
2.預審結束後,經修訂完善的申報材料報送12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二、增資發行申報材料目錄
第一章地方政府或中國企業主管部門關於公司增資發行B股申請出具的文件
1-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公司增資發行B股並將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的文件
第二章本次增資發行B股的授權文件及附件
2-1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
2-2本次股東大會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公司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
2-3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復印件)以及對通知情況的說明
2-4公司增資發行B股的申請報告
2-5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章關於前一次股票發行(包括配股或增資,下同)的有關情況及其他材料
3-1前一次股票發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變更原定用途的批准情況說明
3-2前一次股票發行的《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
3-3前一次股票發行以來信息披露情況說明
3-4歷次股權結構變動情況說明(可以用圖表形式表述)
3-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章資金運用可行性說明材料
4-1本次增資發行B股所籌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4-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簡要招股說明材料
5-1B股增資發行信息備忘錄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說明材料(應同時提供外文文本)
5-2招股說明材料附件
5-2-1公司最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附註和審計報告(含境內、境外審計)
5-2-2盈利預測報告(如有)
5-2-3法律意見書
5-2-4承銷商律師關於招股說明書或信息備忘錄的驗證記錄
5-3招股說明書概要
註:1.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採取向單一特定對象發售,包括由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買斷包銷的配售方式,在申報材料中可以不製作簡要招股說明材料,但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附註和審計報告(含境內、境外審計)、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發行上市方案等,並在增發股份上市後5日內,由主承銷商和公司分別將本次B股發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在中國證監會另行作出規定之前,招股說明書概要可參照《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證監〔1997〕2號)進行編制,並應與日後在指定的報刊上公布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六章發行申報材料附件
6-1國有股權持有單位關於本次增資發行B股出具的意見(如有)
6-2公司章程
6-3承銷協議
6-4承銷團協議(如有)
6-5證券交易所同意安排公司增資發行的B股上市的承諾函
6-6主承銷商和國際協調人分別作出的關於公司B股增資發行前景的分析報告及發行方案
第七章中介機構從業資格證書
7-1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資格證書
7-2其他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人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
註:1.每一頁的頁碼必須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
2.頁碼標注的舉例說明。例如:第四章4-1節的頁碼標注應為:
4-1-1,4-1-2,4-1-3……4-1-N。第三條公司增資發行B股,股東大會在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一)本次增資發行B股股份數額;
(二)發行價格的確定原則或限制性條件;
(三)本次增資發行決議的有效期限;
(四)對公司董事會辦理本次增資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和要求。
公司董事會應將上述授權事項列入股東大會通知,並保證全體股東有充分行使表決權的機會。
㈢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並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並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並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櫃台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於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列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㈣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監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規范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
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
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系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徵的交易行為。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 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外匯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外匯賬戶。
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應當核對其真實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規模、賬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住所、職業、經濟收入、家庭狀況等信息。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所有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反洗錢工作崗位責任制,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第七條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一)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二)以轉賬、票據或銀行卡、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進行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其中,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10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50萬美元以上。第九條 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可疑外匯現金交易:
(一)居民個人銀行卡、儲蓄賬戶頻繁存、取大量外幣現金,與持卡人(儲戶)身份或資金用途明顯不符的;
(二)居民個人在境內將大量外幣現金存入銀行卡,在境外進行大量資金劃轉或提取現金的;
(三)居民個人通過現匯賬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標准以下頻繁入賬、提現或結匯的;
(四)非居民個人頻繁攜帶大量外幣現金入境存入銀行後,要求銀行開旅行支票或匯票帶出的;
(五)非居民個人銀行卡頻繁存入大量外幣現金的;
(六)企業外匯賬戶中頻繁有大量外幣現金收付,與其經營活動不相符的;
(七)企業外匯賬戶沒有提取大量外幣現金,卻有規律地存入大量外幣現金的;
(八)企業頻繁發生以現金方式收取出口貨款,與其經營范圍、規模明顯不符的;
(九)企業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從非本單位銀行賬戶轉入的;
(十)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從其他單位銀行賬戶轉入的;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的。第十條 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可疑外匯非現金交易:
(一)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內非同名賬戶劃轉款項的;
(二)居民個人頻繁收到從境外匯入的大量外匯再集中原幣種匯出,或集中從境外匯入大量外匯再頻繁多筆原幣種匯出的;
(三)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外大量匯款,特別是從生產、販賣毒品問題嚴重的國家(地區)匯入款項的;
(四)居民、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有規律出現大額資金進賬,第二日分筆取出,然後又有大額資金補充,次日又分筆取出的;
(五)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大量發生在外匯局審核標准以下的對外支付進口預付貨款、貿易項下傭金等;
(六)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大量發生以票匯(支票、匯票、本票等)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的;
(七)企業一些休眠外匯賬戶或平常資金流量小的外匯賬戶突然有異常外匯資金流入,並且外匯資金流量短期內逐漸放大的;
(八)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發生大量資金往來,與其經營性質、規模不相符的;
(九)企業外匯賬戶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持續一段時間後,賬戶突然停止收付;
(十)企業外匯賬戶資金流動以千位或萬位為單位的整數資金往來頻繁;
(十一)企業外匯賬戶資金快進快出,當天發生額很大,但賬戶余額很小或不保留余額;
(十二)企業外匯賬戶在短時間內收到多筆小額電匯或使用支票、匯票存款後,將大部分存款匯出境外;
(十三)境內企業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義開立離岸賬戶,且資金呈有規律流動;
(十四)企業從一個離岸賬戶匯款給多個境內居民,並以捐贈等名義結匯,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少數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年利潤匯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顯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七)與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嚴重地區的金融機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對銷存款或貸款交易;
(十八)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交易、清算無關外匯資金的;
(十九)經營B股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的;
(二十)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境外投保人發生賠付或退保行為。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託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並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後,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制並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布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 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范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
㈥ 中國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有那些措施
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中國的外匯管制情況可以分外經常項目、資本項目跟匯率管理。其中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1)賬戶管理
賬戶管理要求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銀行結匯由強制結匯向意願結匯過渡。企事業單位需要外匯,只要憑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兌換,銀行即售給外匯。
(2)外幣現鈔管理
外幣現鈔管理要求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3、政府領導人出訪;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5、其他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