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眾籌資金炒股票合法嗎
摘要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是不涉嫌非法集資的,但是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甚至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⑵ 眾籌合法嗎
一般的眾籌是合法的,國家也積極倡導發展眾籌模式;而非法集資是犯法的,國家是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
拓展資料:
眾籌是指向群眾是指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體、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及公共專案等。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眾籌是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做研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並且很多都是回報產品或者服務,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眾籌項目、籌款人來說,壓力較小,對投資人來講,風險也較小;而非法集資是提供高回報的,對於籌資人來講,壓力較大,而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較大。
眾籌募資的資金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如災害重建、藝術創作、科學發明等,眾籌不僅僅是籌得所需要的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的宣傳、支持。非法集資最主要的就是解決資金短缺問題,而宣傳和目的是不怎麼被需要的。
眾籌的回報方式有很多,如設計的產品、服務、電影票、歌曲專輯等,如果是公益眾籌,就是不求回報的;而非法集資一般是以貨幣、高回報等東西來回報大眾。
非法集資都是用高回報去騙取資金,請保持平常心對待,只有理性對待才能做出正確判斷。
眾籌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現代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參考標准。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⑶ 股權眾籌融資是否涉嫌非法集資
法律分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是不涉嫌非法集資的,但是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甚至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非法融資的主要特徵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⑷ 眾籌合法嗎
公司可以通過股權形式進行融資,但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非上市公司不得通過公開廣告、宣傳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否則構成非法發行股票。股權眾籌多屬於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所以大部分的股權眾籌都不合法。向特定個人宣傳公司並邀請其對公司進行投資是合法的,但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賣股權,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人或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賣股票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均屬於非法發行股票。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⑸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定是什麼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在於是否經過了法定程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的眾籌,就是非法集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而在互聯網時代,通過眾籌網站把每個項目的信息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消除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異,公開、透明、陽光,信息做的隨時可查,創業者做到隨時保持溝通聯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風險。在法律保護方面股權眾籌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非法集資籌資之後不成立合夥公司,投資人不能成為股東。東之貝股權眾籌是負責項目審核盡調,出具報告,對投資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
非法集資行為的客觀構成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⑹ 企業股權眾籌是否等同於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在哪裡
法律分析:
企業股權眾籌不是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有:
1、定義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2、實質性區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兩者判斷實質的標准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
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3、發行方式的區別
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利用互聯網最陽光、正能量的一面。
4、風控和法律保護區別
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製程度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⑺ 「眾籌」是非法集資嗎
這種要根據眾籌的性質來判定。眾籌集資可能有非法的,也可能有合法的。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拓展資料:還有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准為:
(1) 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⑻ 眾籌和非法集資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對於非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准為: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