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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擅自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9-03 02:13:37

Ⅰ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如何處罰

一、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如何處罰
1、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處罰,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分別是:
(1)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
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准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Ⅱ 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後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Ⅲ 為什麼中國內地公司都跑到美國,香港去發行股票

上市就是為了融資,國內的資本市場管制非常嚴格,企業上市需要長時間的政府審核,美國香港的資本市場更開放,審查速度和難度都比國內要小

Ⅳ 紅籌股的發行

在紅籌回歸的發行方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回歸路徑:CDR模式(發行存托憑證)、聯通模式、直接發行A股模式。聯通模式是採用分拆子公司在國內上市,這種雙重結構容易導致公司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同時,也不符合目前整體上市的思路。而CDR模式則適用於真正的外資公司,採用CDR模式,將涉及外匯管制;同時所涉環節較多,不如直接發行A股簡單;託管和存托業務將使主要市場利益流入外資金融機構。 目前正在制定《境內投資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上市試點辦法》。該辦法將對紅籌回歸A股的發行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如紅籌公司在盈利方面,可能需滿足年凈利潤超過10億元的指標,但對於設立時間不滿三年的紅籌公司,上述指標則可豁免。至於發行方式,監管層傾向於直接發行A股,並鼓勵採用存量發行的方式。在發行A股時,監管層還支持存量發行方式,即總股本不變,由大股東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到A股市場上出售給流通股股東。而鼓勵存量發行的最大優點,主要是為緩解資金流動性過剩的壓力。 不過,由於兩地上市,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必然有所不同,這將導致紅籌上市在部分細節上,仍存在著問題。如公司治理方面,內地有關監事會、獨立董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通知召開和表決方式、高管兼職等方面的規定,與香港就存在著差異;內地股票和紅籌股面值不統一也是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關負責人還建議,在紅籌公司募集資金投向上,鼓勵投資國內,但不限制投往境外、對境外公司以募投資金在國內並購公司亦不作限制;程序上,按國內A股IPO的程序進行,需要上市輔導。

Ⅳ 香港私人公司發行內部股票合法么

只要更改注冊公司資料就可以了 人數不能多

Ⅵ 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 具體行為表現有哪些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違反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情節嚴重,鄭某系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Ⅶ 海通證券在香港發行股票對內地該股票持有者有什麼影響呢

沒什麼影響,海通證券的資金多了,可能以後公司盈利會增加。但是它的股價主要受上證指數影響,公司業績對它的股價影響不大。

Ⅷ 香港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虛假宣傳有約束嗎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香港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源頭

香港發行上市監管有三層架構。香港政府,包括財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制訂整體的發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市場條例,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監督檢查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絡平台,負責審批上市文件,確保香港市場公平、有序、透明。

根據聯交所與證監會雙方簽署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的源頭,聯交所的權力來自證監會的轉授。證監會通過監督聯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地履行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其擁有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並保留核准決定的最終否決權。證監會將部分審查權力授權給聯交所,主要是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斷者的雙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沖突,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審核實行雙重存檔制

在香港,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合二為一的,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必然要在聯交所上市。在發行和上市審核中,實行雙重存檔制,聯交所起主導作用,證監會僅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的形式審核。

雙重存檔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所謂的「雙重存檔制」是指,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申請書後一個營業日內,將副本交證監會存檔。主要適用於企業首發(IPO)階段,實踐中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再融資適用雙重存檔制的案例。同時,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收購、兼並等行為,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聯交所無審核權。聯交所是一線監管者,直接面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發行人通過聯交所向證監會轉遞申請材料,證監會通過聯交所向發行人反饋意見、要求發行人補充材料,並對發行和上市擁有否決權。

交易所實質審核。聯交所審核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其背後的核心理念是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聯交所上市科下設IPO部門,實際承擔預審職能;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申請行使決定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由28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為投資者利益代表,19名為各方市場主體代表(含聯交所內部代表),聯交所行政總裁為當然成員。

從審核實踐看,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可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相對客觀的上市條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門審查。其主板市場主要可分為三類上市指標:一是單純盈利指標;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標;三是市值、收入、現金流指標。發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類指標要求,即可申請上市。總體看,三類指標反映了聯交所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業務規模的要求。此外,聯交所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也設有一定標准。第二部分是相對主觀的上市適當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員會判斷。聯交所上市規則未明確規定上市適當性,但通過發布常見問題和上市決策給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其定期發布的「關於退回若幹上市申請指引」,總結了退回上市申請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也會就上市適當性給出原則性的意見,主要涉及對上市適當性的實質判斷,如業績持續下滑、關聯交易比重較大、單一客戶收入佔比過高等。

香港證監會形式審核。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關注招股說明書的整體披露質量以及該證券的發行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供需平衡是市場化運行的基礎

香港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的特點可以歸納為:

以交易所為主的雙重存檔制度。在雙重存檔制下,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承擔主要審核責任,證監會相對超脫,但保留最後決定權力,並對聯交所具有監管許可權。

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存在一定的實質性判斷。聯交所作為市場組織者,對維持市場地位有較高關注,因此對發行人也設定了一定條件,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一定的實質判斷,為上市公司質量提供了適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場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運行的基礎。香港市場不存在排隊上市的情況。香港市場以機構為主,散戶佔25%左右,總體上看,發行價格和發行節奏主要由投資者、市場主體之間去博弈,由市場供需關系來決定,監管者不進行干預。

Ⅸ 香港公司可用大陸項目發行內部股票嗎

中廣公司是不可以用大陸項目發行內部股票的,這應該是一種非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