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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發行股票嘛

發布時間: 2022-08-31 01:13:06

① 政府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嗎

法律分析:國家公務員可以以其合法的財產合法的方式買賣股票。因此,國家公務員可以通過合法的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② 能夠發行股票的政府機構有哪些

一般通過下屬的企業(國有企業)或金融機構(社保基金,匯金公司等)。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中央銀行只能發行債券不能發行股票嗎,那為什麼還發行的中央銀行股票謝謝

中央銀行是政府機關,不可以發行股票,作為管理金融的機關,他可以通過發行央票來調節流動性

④ 有政府發行的股票嗎

中央政府只發行國債和央票。政府可以通過國有企業發行股票.想炒股的話可以加我。

⑤ 政府機構可投資股票嗎

可以,一般通過下屬的企業(國有企業)或金融機構(社保基金,匯金公司等)。

⑥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第三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發行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⑦ 誰可以發行股票

經過注冊的公司,向證券監督委員會提出申請,核准後就可以發行股票了。

⑧ 國家是否有權利發行股票

國家不是企業,不會發行股票,只會發行債券。

⑨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對股市是利好還是利空為什麼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對股市是利好。因為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主要是用來發展基礎建設,如公路、鐵路等。對於短期來說肯定是個利好,這樣大盤會有反彈。如果再配合其他政策性利好,大盤會有一波像樣的反彈。利空是股市用語,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利空是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上調、經濟不景氣、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能夠促使股票價格下跌的不利利益。
拓展資料:
1、 債券
債券是發行人為籌集資金,在約定的時間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到期還本而發行的證券。其本質是債權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發行人通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
因為政府債券有政府稅收擔保,風險最小,但收益也是最小的。企業債券風險最大,收益也較高。債券購買人或投資人與發行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是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人)是債權人。
2、 主要特徵
①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②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和市場實際情況靈活轉讓債券,從而收回本金,提前實現投資收益。
③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人營業收入的變化而變化,能夠按期收回本金。
④盈利性
盈利性是指債券能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益,即債券投資的回報。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投資債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化買賣債券賺取差價;三是投資債券獲得的現金流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3、 債券基金沒有風險嗎
有,基金不是保證本金和收益的產品。所有的基金都有風險。只是根據投資對象不同,風險也不同。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基金風險由所投資的債券決定。債券的風險較低,所以債券基金的風險相對較低。
4、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①不同的發行主體
作為一種融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的社會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只能由股份制企業發行。
②收益穩定性不同
在收益方面,無論發行債券的公司是否盈利,在購買債券之前,利率已經確定,到期可以獲得固定利息。一般股票的股息率在購買前是不確定的。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利潤的變化而變化。利潤多了就會多,利潤少了就會少,沒有利潤可得。

⑩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股份制企業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鎮、街道企業發行的股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實行股份制的企業發給入股者證明其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應為記名股票。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申請掛失。第四條發行股票,應遵循自願認購、平等互利的原則。禁止以攤派形式發行股票。第五條股票發行或交易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六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第七條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
凡向本企業內部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內部發行)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自行決定,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十萬元以上,要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第八條未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不得向銀行申請發行股票。第九條新建股份制企業的發起者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股票總額的30%。第十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企業組織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簡章。
(三)招股范圍和籌資總金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股份制企業發起者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
(五)人民銀行市分行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就交驗縣區以上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業,要實行股份制的,還應提供其主管機構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事務所或審計部門所作的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一條首次發行股票以來未出現經營虧損情況的股份制企業,允許再次申請發行股票。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外,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部門查核簽證的首次發行股票以來的財務報表。第十二條股票一律以人民幣計值,需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企業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值;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和記錄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審定。並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正式發行前,應將票樣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內部發行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凡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的,雙方需簽訂代理協議書。第十四條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在批准機關規定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應按季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報送財務報表,並定期向股票持有者報告該企業的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資金。第十七條各級黨政機關和由國家撥行政費的單位不得投資入股。第十八條股份制企業不得在市場上購買自己發行的股票。第十九條個人購買股票不應超過股份制企業股票總發行額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條股票交易業務統一由金融機構經營,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股票交易業務。金融機構經營股票交易業務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條股票上市交易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準上市交易。內部發行的股票和公有制為體的股份制企業用固定資產折認購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條股票交易以現貨為限。
股票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委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股票價格由委託方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