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對美國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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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鏈接有討論:為什麼中國在世界上有影響的大企業要到美國去上市,為什麼不在國內上市,這不是讓資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資金來發展壯大我們的企業,何樂而不為?
國內的證券市場環境不適合優秀的企業,不過我相信以後這種情況會有好轉
現在國內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 不適合我們那些需要大量資金融資的企業
其實不僅是國內的大的優秀的企業要去美國上市,更多的處於興起和發展階段的又有雄心抱負的中小企業也會積極地尋求去美國上市之路,因為美國股市具有資金供應充沛,流通性好,融資渠道非常自由等特點,有利於這些急需充裕資金發展自身的企業融到資.通過拿老美的錢來發展我們的企業,這是好事啊:)
大陸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結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陸集資上市變得沒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國、香港正在興趣大陸熱,本益比有向上情況,集資也變得容易,另外由外資入駐,也可改善公司經營能力,這是一舉數得。
另外,在國外上市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吸收國外巨大的投資來發展自己,並在國際舞台上宣傳自己。
例如,進入美國資本市場融資的好處包括:
1.美國市場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和繁多的集資道。
2.美國市場的定價通常會高於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企業可以發行比在其它市場數量少的股票而獲得同等額度的資金,這樣也為現有股東維持其控股權和減少利益分享創造了條件。
3.在美國市場上市會提升企業的商業形象,提高其產品或服務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4.美國資本市場的高流通性和投資人群體的成熟性,通常為企業股票進入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創造了條件。
國內企業如何進行海外重組上市
美國證券市場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響力的資本市場。近年來,隨著盛大網路(SNDA)、攜程(CTRP)、掌上靈通(LTON)、e龍(LONG)等紛紛在納斯達克上市,國內民營企業赴美上市的熱情與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後有德信無線(CNTF)、網路(BIDU)、分眾傳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陸納斯達克,而以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先後完成國際私募和IPO,於2005年12月14日作為中國首家非國有企業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進一步拓展了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空間,必將引導更多的國內優秀企業赴美上市融資。
但是,根據筆者擔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內的多家非國有企業赴美上市中國法律顧問的體會,由於特定的生存條件和法律環境,中國民營企業赴美上市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企業赴美上市就會面臨許多困難甚至失敗。
為什麼選擇紅籌上市和海外重組?
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外上市,一般採用海外紅籌的方式進行,即由企業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一個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成立的稅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過海外重組,將企業權益(包括股權或資產)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注入該公司,並以該公司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紅籌上市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並在境外上市(「境外發行上市」)不同。從實務的角度看,紅籌上市較境外發行上市具有更多優點。
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為紅籌上市的主體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該公司本身應適用離岸公司登記地法律,即以離岸地法律為上市主體的屬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選擇的離岸地均為原英屬殖民地(如上述4個著名離岸地),其法律原屬英美法系,與美國公司法同源,與中國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美國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離岸地中,開曼群島又因其完善的司法體制、穩定的法制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標准和便利的公司運作程序被認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為美國上市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國在美國通過紅籌上市的非國有企業中,絕大部分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海外控股公司並以此作為上市主體,因此,開曼群島是中國企業以紅籌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首選。
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如果上市主體能夠適用同屬英美法系的離岸地法律,同時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將使其對投資安全性的顧慮消除,有利於企業在境外進行融資和上市。而以境外發行上市的公司來說,境外發行上市完成後,其仍屬中國法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由於中國外商投資等法律相對於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對公司法律乃至中國法制的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往往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企業投資的判斷。這一點,在國際私募過程中,尤其突出。
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自2003年初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方式上市的無異議函監管後,中國企業本身通過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內不存在審批的問題。而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發行上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方可上市。由於中國證監會對境外發行上市的審批時間一般較長,並不易預計和把握,因此,通過紅籌方式上市,在程序更為簡單,時間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經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合法注冊登記程序或根據美國證監會(SEC)《144規則》的規定進行有限出售,均可實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除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餘股份一般不能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權運作方便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紅籌上市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優點,當數股權運作的方便。由於股權運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運作實行授權資本制。包括發行普通股股票和各類由公司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優先股股票、轉增股本、股權轉讓、股份交換等的大量股權運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處理,並可授權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因而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同時,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在設立時僅需認購,不需實繳,使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別適合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尚未完全放開的中國企業。
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上,股東和私募中外部投資人的出資及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可由各方自由協商確定,這在吸引和引進海外資本時,極具靈活性,對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靈活滿足包括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稅務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廣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爭議的,是離岸地政府對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關注冊、年檢等費用外,不徵收任何稅收,這樣,就使上市主體將來進行各類靈活的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稅收的豁免,也是紅籌上市得以運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組是紅籌上市的基本步驟。海外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在「尚德」上市這個案例中,就是通過成立由施正榮先生控制的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並通過該BVI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了中外合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原有股東的全部股權,從而使該BVI公司成為實際持有「無錫尚德」100%權益的股東。此後在上市進程中,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尚德控股」,通過以「尚德控股」的股票與該BVI公司股東的股票進行換股,實現了「尚德控股」間接持有「無錫尚德」100%的權益,從而完成了境內企業的權益進入海外上市主體的目標。
海外重組方案取決於產業政策
海外重組並不是股東的簡單變更。由於海外控股公司屬於「外商」范疇,海外重組的結果將導致「外商」全部或實質上持有境內企業的權益,因此,海外重組必須符合中國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海外控股公司應當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的規定,進行海外重組,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確定該行業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外商准入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一般通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企業全部的股權,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主營業務為生產光伏電池產品的「無錫尚德」,就屬於此種類型。
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的情況下,重組則需採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准則下「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或)壟斷貿易等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將企業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在這種方案下,重組應當在具有美國GAAP實踐經驗的財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網路」、「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
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較為可行
境內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可能存在國有股權的情況。國有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海外重組進入海外控股公司?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在境內企業准備進行境外紅籌上市時,國有股東往往希望能夠與其他非國有股東一並參與海外重組,並將其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國有股權轉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由國務院按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予以審批。因此,從規則的層面上講,將國有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從實務操作上講,審批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且結果不可控,是該種方案的最大問題。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紅籌上市的進程和時機的選擇。因此,在實踐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較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
境內企業國有股權向海外控股公司轉讓而退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因此,在海外重組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國有股權的收購,應當遵循評估、備案的原則和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購價款更具靈活性
海外重組過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權益的收購,因而涉及到價款的確定和支付的問題。在此方面,因境內企業性質的不同,其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內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應當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購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對境內非外資企業即內資企業的購並(包括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
在定價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內企業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雙方不得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對評估定價原則,《並購規定》沒有給出例外的規定。在對價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於並購後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完畢(「一次性支付」)。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並購,應當實際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價款。在所轉讓權益生效期間方面,根據《並購規定》,在展期支付的情況下,外商對被並購企業的權益,應當根據按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內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海外控股公司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的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在海外重組中進行股權轉讓的有關定價及其支付問題,並無專門規定。盡管《並購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並購規定》辦理,但是,外商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所持有股權並購的定價及支付期限,應當根據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並不能當然適用前述《並購規定》關於定價及支付期限的規定。
這是因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其作價可由各方協商評議確定,因而其轉讓也可在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應為應有之意。
第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外資股權變更規定》除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評估外,均僅規定投資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並未規定需進行評估,因此,上述規定實際上排除了《並購規定》中要求對非國有股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要求。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款的確定方式,已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實踐所認可。
因此,我們認為,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海外重組過程中,除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資產評估,並按照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的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並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不需進行評估。
對外資企業的海外重組,還有一個不同於內資企業海外重組的特點,在於根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在有權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審批並核發或依法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即生效,與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與否無關。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原投資人股權的收購,經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批准後,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對其所收購股權的合法權利。此點,對於在審計中確定收購生效時間具有較大的影響。
重組資金來源的主要解決方法
非國有企業在進行海外重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用於收購境內企業權益的價款的資金來源問題。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原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籌集海外重組所需要的大量資金,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實際問題。
由於中國對於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的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將其現金資產跨境轉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審批手續,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可對外支付。同時,由於境內企業股東現金資產大量以人民幣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轉換為外匯,而中國對境內居民資本項下購匯使用予以嚴格限制,因此,對境內企業至股東而言,憑借自身的資產,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組中的重組價款的支付,較為困難。在紅籌上市的實踐過程中,為解決上述問題,在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境外過橋貸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貸款機構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東個人提供境外貸款,用於海外重組中收購價款的支付。此種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通常僅用作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購為條件,進行私募,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可轉換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優先股(通常稱之為「優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東和新私募投資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由雙方協商約定。此種優先股,可以在重組完成後,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後,按照約定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此種方式,既可用於籌集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也可作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發行股份,籌措經營所需的運營資金。
以上兩種方式的取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公司業務及經營業績有爆發性增長,公司經營業績對投資人具有足夠的吸引力,海外重組的資金需要完全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的方式來籌集,海外公司原股東和新投資人之間的股權配比,由雙方根據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協商解決。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主要是關於企業合並的FASB 141(「FASB」系美國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簡稱)和關於可變利益實體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響在於,對海外重組採用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將直接影響到海外重組完成後上市主體的財務報表。在美國通用准則下,對海外重組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即購買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權益結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購買法將海外重組視為海外控股公司購買了境內企業,因而將其作為一個與原企業不具有持續經營關系的新的主體,要求購買企業(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購價格)記錄購買企業(境內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與此同時,購買法引進了市場公允價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對購買企業凈資產的市場公允價格進行評估,並將取得成本與該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商譽,並進行攤消。權益結合法將企業的海外重組的主體,即海外控股公司視為境內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延續,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即認為海外控股公司僅系境內企業的延續。
購買法和權益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對海外控股公司的財務影響不同。在購買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資產與負債必須以公允市場價值反映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成本與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攤消。權益法下則不存在此問題。由此,對上市主體在將來會計期間的收益會產生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熱情。由於兩種方式下對企業的不同財務影響,美國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選擇,一貫持限制態度,並於最近取消了在企業合並過程中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僅在重組存在共同控制,並滿足特定標准和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適用權益結合法。因此,如何能夠結合FASB 141的要求進行海外重組,特別是私募,對上市主體的財務後果具有直接的影響。
由於海外重組的具體情況不同,重組前後企業的財務結果可能大相徑庭。為避免由於上述財務處理而使公司的經營業績出現較大的變化,進而影響上市進程,在海外重組方案的策劃和實施過程中,我們建議應積極引進精通美國會計准則並具有實務經營的財務顧問參與策劃並形成海外重組方案。
FIN46是FASB對在無法根據傳統的投票表決權方式來決定財務報表合並與否的情況下,關於如何通過確定可變利益實體(VIE),並據此將其合並到母公司財務報表的情況。如果一個實體,盡管與另一個實體不存在股權上的控制關系,但是,其收益和風險均完全取決於該另一實體,則該實體構成另一實體的VIE,雙方報表應當合並。VIE的確定,通常應滿足如下兩個標准:第一,VIE的風險資本明顯不足,即其所有的資本如果沒有合並方(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另外提供財務支持,企業經營將無以為繼;第二,VIE的股東僅為法律名義上的股東,並不能享有實際上的投票表決權,同時,其對公司的虧損也因合並方的承擔或擔保而得到豁免,其對公司的經營效果沒有真正股東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對VIE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享有分配權。在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該公司應當與實際控制它的母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通常將FIN 46作為對境內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屬於特許行業,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況下海外重組方案的會計基礎。由於海外控股公司作為外商不能直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全資或控股該境內企業,因此,通常由原股東名義上持有境內企業,同時,由海外控股公司通過自己直接或在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壟斷該境內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控制境內企業的全部收入和利潤。除有極少的利潤留存在公司外,其餘全部收入和利潤通過各種經營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時,境內公司董事會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並對境內公司原有股東股權設定質押,以實現對境內公司股權和董事會的絕對控制。通過上面的一系列安排,雖然在法律上境內企業仍然視作獨立的內資企業,不會違反關於外資轉入限制的規定,但是,該公司實際上一切經營及其相應的資產、收入和利潤均歸海外控股公司,並由海外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在此種情況下,境內企業滿足了上述VIE的標准,即該VIE應合並進入海外控股公司的報表范圍。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過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
對各界關注的中國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歸A股市場的問題,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島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將回歸A股市場,回歸還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國證監會的申請程序。
傅成玉說:「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最終都要回歸A股市場。這取決於兩方面因素,一是國內市場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業要加快進度。」他說,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現在有這個計劃,但時間還不好預測,因為這不完全由企業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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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利與弊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利:
1、獲得海外資金,利用這些資金更好地發展企業
2、海外的證券市場監管更為成熟,企業操作更為放心
3、對國內的上市企業行為規范制度、建立健全國家相關的法規是有借鑒作用
4、選擇海外上市,對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有很大幫助
5、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
全國政協委員、前中糧集團董事長周明臣海外上市是企業走出去的一種方式,可以藉以實現資本市場、經營活動與國際的接軌,幫助企業提升自身水平和競爭力。
國資委研究室主任彭華崗從這幾年的實踐來看,還是要鼓勵企業去海外上市。為什麼呢?因為海外上市對國有企業完善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是一個強有力的促進。很多企業老總都認為,海外上市路演得脫掉一層皮,這是一種脫胎換骨的變化。國外對上市公司運行機制的要求比國內嚴格很多。根據我們的實際調研,海外上市對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轉換企業機制、內部整合管理確實起到了明顯的作用。因此從企業改革轉換機制這個角度來說,還是應該鼓勵支持企業海外上市。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弊:
1、要是大多數優質的企業在海外上市,那麼對於中國建立世界級的金融中心是不利的;
2、中國的大企業都在在海外上市,當然對於大眾股民來說也是不利的;
3、國內去海外上市的企業和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很差,國際投資者對中國企業也都相當挑剔,再加上對上市企業認知比較少。
4、海外上市導致國內資本市場進一步惡化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大中型優質企業的大規模海外上市,將加劇國內資本市場的空心化和邊緣化。沒有大中型優質企業作為支柱的資本市場,也就失去了穩定性和價格風向標,將導致市場穩定性大幅失衡,資源配置功能下降,加劇市場發展的惡性循環。如果優質企業都到海外上市,目前已經幾乎喪失融資功能的資本市場將更加尷尬。
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劉鴻儒優秀大型企業一陣風似地到海外上市,使國內市場進一步惡化,投資者信心減弱,形成惡性循環。出現這種狀況,決定性的因素是認識上出現了偏差。如果把國內市場辦成「次級企業」市場,不僅無法發揮資金有效配置的功能,也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發展狀況,後果將不堪設想。
5、海外上市對中國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夏斌國企海外上市使中國宏觀經濟均衡受到影響。大量優質大型企業海外上市,直接影響中國宏觀經濟的內外均衡,原因是這些企業到海外掛牌時籌集大量外匯,結果增加境內的貨幣供應,壓低市場利率,無形中給中國的均衡發展製造麻煩。
6、IPO定價太低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大中型國有企業均是以低市盈率在海外上市,價格比國內資本市場同類企業價格低20%以上。據統計,1993年至2005年大中型國有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至少600億美元。低市盈率上市的直接結果就是海外新股認購者或戰略投資獲得無風險的股票套利,使本屬於本國民眾的價值轉移到海外。IPO定價雖然是市場選擇的結果,但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規模以及相應機構的決策行為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IPO價格。因此,低市盈率上市導致的間接國有資產流失,其實質與市場買賣沒有多大關系,而是與我們大規模盲目海外上市的決策有關。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當一些企業在海外市場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發生募股困難時,往往將股權資產低價賤賣,這更容易直接造成國內經濟增長成果的流失。
7、對國外股東的分紅導致財富轉移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大型優質國企海外上市,會引起國內經濟增長成果的流失。目前我國在海外上市的企業,大部分是在國內各行業處於「領頭羊」地位的超大型國有企業,其經營規模、盈利能力遠非一般企業可比,但一部分企業之所以「肥得流油」,並非由於其管理水平高和營銷能力強,而是得益於政府的政策扶持以及相應而來的市場壟斷。這些企業受海外投資者追捧,很大程度上正是源於這一背景。現在它們到海外上市,在募得資金的同時勢必要給海外投資者以相應回報,這無異於將其在國內特殊市場背景下所形成的壟斷利潤向海外投資者拱手相讓。
❸ 境外上市有哪些好處
從上市加速器了解到,境外上市的好處有以下幾點1、低成本融資,迅速提高企業競爭力;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制度;3、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4、提升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形象;5、上市過程簡單有效,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完成融資計劃;除此之外的其他優點,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境外上市後再融資的靈活性強,難度低,而國內上市企業的再融資成本相對較高難度較大。
❹ 企業在香港上市對A股是利好嗎
在香港上市集資是好事的,籌集到錢後公司會發展新的業務和擴大規模,因為是同一個公司,所以最終也會反應到A股的業績上,從而推動股價上漲。香港的上市制度比較正規,給出的上市價格較合理,如果在港上市,上市價格高於A股,就會有比價效應,對A股股價構成利好。
一、有利於形成良性的監管體系
香港是一個國際成熟市場,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的金融市場規則和慣例完全與國際慣例接軌,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監管框架,運作規范有效。
二、建立國際化運營平台
在香港上市將有助於中國發行人建立國際化發展運營體系平台,實施「走出去」戰略。一是香港問題沒有外匯管制,資金流動不受時間限制,香港稅率低,基礎教育設施一流,政府廉潔高效;第二,內地發行人可以有效吸收境外投資企業在管理、運營、市場開拓等方面的經驗,使企業更容易搭建網路平台,在境外募集和再融資;第三方便內地企業向海外和國際投資者引進人才。
三、是上市成功率高
香港市場政策透明度高,企業基本上可以自行判斷能否上市,確定性強。在香港上市的門檻更低,條件也更靈活。比如連續三年沒有盈利要求,控股公司也可以上市。
四、集資便利
作為香港,豐富的資金管理供給、完備的法律體系建設、專業化的運作以及較少的人為干預市場經濟,使得在香港國際資本和金融市場融資變得十分便利。
五、發行價格不限,股份轉讓容易
香港市場企業的融資規模由市場決定,發行價格不受任何市盈率的限制。如果公司在國內上市,控股股東的股份需要鎖定36個月才能在二級市場轉讓;如果企業在香港上市,發起人股票的鎖定期一般只有6個月。
六、後續融資極其便利
在香港上市6個月後,上市發行人可以募集新股。自2000年以來,香港的後續融資占市場融資總額的比例通常超過50%。盡管這種情況在2006年和2007年的上市熱潮中有所改變,2008年金融風暴以來後續融資渠道再次占據較大份額;直到2010年,這一現象才轉變為首次公開發行的主導地位。
七、股票二手交易市場信息流通較好
香港二級市場是世界上最活躍、流動性最強的股票市場之一。除了讓股東更容易套現,這也間接促成了首次公開募股(ipo)市場的繁榮,上市公司上市後再融資既方便又普遍,一般來說,企業上市後只要每年經股東大會批准半年,就可以額外籌集資金,在香港上市將大大提升我公司的國際知名度和企業文化形象擴大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品牌影響力,有助於中國企業開拓國際經濟市場。
❺ 上市公司在國外上市發行股票的話,利潤著么分是不是國內的股票價格就會下跌
這個問題跟在不在國外發行沒關系的。
假設XX公司在A股上市,股本1億股,2009年度預計每股收益1元,也即意味著該公司2009年度凈利潤是1億元(=1億股*1元/股)。
第一種情況:假設該公司2009年10月在國內新發行1億股A股。那麼公司總股本變成2億股,因為2009年度公司凈利潤為1億元,因此2009年度每股收益為0.50元(=1億元/2億股)。
第二種情況:假設該公司2009年10月在美國新發行1億股。那麼公司總股本變成2億股,因為2009年度公司凈利潤為1億元,因此2009年度每股收益為0.50元(=1億元/2億股)。
你看出來了吧,有區別嗎?沒區別。
有區別的是,因為是在不同市場上市,因此向市場提供的財務報告是不一樣的,在美國上市的一定要按照國際會計准則。
每股收益不是在兩個市場分的問題,因為是同一個公司,每股收益一定等於凈利潤除以總股本,這個總股本包括所有的股本,包括在任何市場發行的普通股。不存在分不分的問題。這個公司的每股收益是0.50元人民幣,到哪兒都是一樣,這是絕對值。只不過到美國可能改成每股XX美元而已。
另外,根據不同的會計准則,可能凈利潤的數字會有所出入。
如此而已。
不知道你明白了否?
❻ 中國工商銀行在境外發行優先股獲證監會審批是利好利空
我認為是利好,發行優先股,該行可以籌集到非常穩定的資金,對於公司,未來的發展是有很多的好處的,不過股價呢還是受很多綜合因素的影響,建議您一定要慎重選擇。
❼ 子公司獲准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這個是利好嗎
是。
境外上市採取注冊制,境外的資本市場直接上市時間大約為9至12個月,買殼上市時間則更短,而在國內主板上市的周期至少三年。企業上市標准明確,擬發行股票的企業只要達到企業上市標准,尋找合適的中介機構完成審計、法律工作、合格的保薦機構向證券交易所推薦,企業就可以發行股票。
(7)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是利好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司法》第155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證券法》第29條: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2條: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❽ 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可以說成是大利空嗎
實際上,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不能一概而論。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叫可轉換債券,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可轉換債券,他其實就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可以轉換為另一種證券的債券,我們在投資發行的時候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了解公司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一般是公司有好的發展項目而暫時沒有資金的有效措施。
一、投資者的正確選擇
這其實也是大多數投資者的選擇,他們可以持有債券並賺取更高的利息,也可以轉換成股票,分享公司的發展成果,這樣的選擇跟操作我個人認為應該還不錯,當然了,分流資金對股市有一定影響,這其實也就取決於公司債券投資的項目能否帶來可觀的收益,如果投資項目一定能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那不要說,必然是一個好的結果跟結局了。
❾ 公司境外上市對境內的股東有什麼好處
企業在境外上市,除了與在內地上市具有的募集發展資金、獲得股票溢價收入、規范企業決策管理、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等好處外,還有其特殊的意義。
首先,境外上市可以確定企業的價值,實現資產證券化。企業在上市前,雖然可以根據凈資產數量確定自己的財富,但是這種財富只是紙面上的,除非有人願意購買,股東很難通過交易變現資產。而國內資本市場由於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的區別,企業大股東持有的股票與上市流通股的價值是有區別的,轉讓方式也受到很多限制。與內地資本市場不同,境外的資本市場沒有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區別。股票上市後,股東根據股票交易價格乘以持有的股數,很容易可以計算出自己財富的價值。而且,股東要想轉讓股票,只需要委託交易商賣出即可。
其次,境外上市的條件明確,易於操作。目前,與我國企業股票發行審核制不同,境外資本市場大多數採用核准制或備案制。企業上市標準是明確的、公開的,擬發行股票的企業只要達到企業上市標准,尋找合適的中介機構完成審計、法律工作,有合格的保薦機構向證券交易所推薦,企業就可以發行股票。
第三,境外上市的時間短,融資成本低。目前,境外的資本市場通過直接上市或買殼上市的時間大約為9至12個月。而國內主板上市的周期最少也要三年。上市周期短,相應的中介機構費用也低,可以減輕企業的融資成本。
❿ 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是大利空嗎
隨著時代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賺錢的路子也是越來越多,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並不一定是重大利空,也可能是重大利好,融資增發會增加股份的數量,相對於來說咱們自己手裡的股票價值就低了,但是如果公司將來有收益的話,那就是重大利好了。
同時無論大盤處於什麼狀態的時候,我們千萬不要套牢自己的資金,因為作為散戶來說我們的資金都是生活費,如果一旦有巨額損失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會對我們的生命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希望每個人都能夠做到這一點,同時在股票選擇上面我們也應該冷靜處理才行,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網上的信息是非常的發達的,如果隨意聽取網上信息的話,也很可能會對我們的經濟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