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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查詢股票案例

發布時間: 2022-08-28 19:03:36

❶ 如何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找相關案例

找到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官網,輸入關鍵字進行檢索。查找相關案例也可以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或無訟官網等其他一些官方網站上查詢。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遵循依法、及時、規范、真實的原則。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各級人民法院對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質量負責。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❷ 法院能查到股票賬戶嗎

法律分析:可以。人民法院能查到股票賬戶嗎的規定是基於辦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詢。股票等有價證券屬於財產性質。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基於辦案需要,有權向證券登記機關查詢、查封、凍結當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賬號才能查詢到是否有股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❸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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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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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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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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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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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

❹ 請問中國法院網是不是可以查到全國所有案件的執行公告結果呀

不回查到全國所有案件。有一部分法院的判決書是應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
可以去匯法網裁判文書http://www.lawxp.com/Case/查詢相關案例;

找到12756297條判決書!
其中民事案件判決書167萬篇;刑事案件30.1萬篇;行政管理與國家賠償案件7.5萬篇;司法制裁案件4篇;
法院機構1275.5萬篇;仲裁機構328篇;政府機構97篇;檢察院3篇;

❺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一共發布了31批指導性案例,第31批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題):指導案例172-178號。

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權威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看到全部案例。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右上角輸入關鍵字:指導性案例,點擊搜索既可以看到全部指導案例。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六條 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於被推薦的案例,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每年度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

❻ 12368法院官網怎麼查詢案件

12368法院官網查詢案件的流程為:
1、首先在手機中打開微信, 點擊我的,點擊支付進入到新的頁面;
2、然後在打開的頁面中,找到城市服務點擊進入;
3、接著在打開的頁面中, 找到政務綜合找到,點擊找到法院點擊進入;
4、點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進入;
5、點擊我的案件, 選擇省份城市查詢具體的個人案件信息,就完成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三條
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❼ 法律案例與新聞案例

汶川大地震使大量民房倒塌,淪為廢墟。盡快建立產權屬於自己、看起來悅目、住起來舒心的房子,是許多災民發自內心的渴盼。但災民們要切記,為確保建房事項進展順利,一定要依法行事,切莫闖法律紅燈。

紅燈一:建房地址與重建規劃不符

案例:老周的村子處於地震中心,完全被震垮。由於他家經濟條件尚可,有一定積蓄,他不想給政府添太多麻煩,在清理完廢墟後,正計劃自力更生,在原地修建自家房屋。村支書獲悉後,提醒他說:「我們村受『5·12』大地震的破壞,山體滑坡嚴重,地質條件特殊,生態脆弱,是否整體搬遷,還有待上級的恢復重建規劃確定呢。」老周頓時恍然大悟:如果自己辛辛苦苦重建了住房,到時比較詳細的重建規劃出來了,結果是此處不適宜建房,原來的住戶必須全部搬走,那麼,新建的住房自然要閑置,豈不是吃了大虧?於是,他決定等當地重建規劃出台了再作謀劃。

點評:地震災後的恢復重建規劃,主要包括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作出安排。」而且,其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還進一步規定:「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本案例中,既然老周家所在地的地質條件復雜,不太適宜建房,有待於恢復重建規劃確定該地是否作為居民點、進而是否允許建房。老周果斷暫緩建房,是十分明智的。

紅燈二:籌集建築材料違背法律規定

案例:志華家的房子在地震中受到毀損,他正計劃重新建房。建房不僅需要水泥、紅磚、鋼材等,還需要大量河砂和木材。他認為,水泥、紅磚、鋼材等固然必須花錢購買,但河砂可以自己去離家不遠的河裡掏;木材可以徑直去自家的責任山上砍伐。他妻子聽了,提醒他說:「你那樣做,當心犯法喲。」

點評:我國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需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可見,河裡的砂子,不是隨便可以開採的。另外,森林是綠色寶庫,對於防風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環境等,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森林的生態效益遠遠超過其經濟效益,我國十分注重保護森林資源,對林木的採伐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在本案例中,志華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到河道里采砂;而他家責任山上的林木,不屬於「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須憑證採伐,他在沒有依法領取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也不得隨意採伐。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紅燈三:發包工程不問承包人資質

案例:老馬是汶川災區的一名泥水工,經常在外面承包基建工程。明飛家的房子毀於地震,初步決定重新修建一棟面積300餘平方米的三層樓房,並計劃將工程交給老馬做。明飛的一位同學提醒他說,老馬只不過是一名個體包工頭,並不是什麼正規的建築施工企業,將房子發包給他修建,好像不妥當吧?明飛無所謂地答道:「沒關系,他修了許多房子,在建築方面內行得很呢。」

點評:我國《建築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其中的「各類房屋建築」,理所當然包括各類災後重建的住房。故災民建房,也必須遵守該法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還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這就是說,沒有取得資質證書而承包工程,或者雖然取得了資質證書,但超越資質證書的等級規定越級承包工程的行為,都屬禁止之例,如實施這種行為,將受到處罰。而根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如有違法所得,還應沒收。

本案中,如果明飛果真將工程發包給老馬,即便主管部門不處罰,但一旦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由於明飛在發包工程時沒有審驗老馬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也具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可見,將住房發包給沒有資質的人修建,嚴重違法,風險太大。
全國證券第一案塵埃落定 6800人接受調解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歷經四年零七個月,全國證券第一案——東方電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塵埃落定!2007年9月10日,記者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除了不適格原告(不在賠償范圍內的,已經撤訴)和因資料不全的100多名原告(將就現有的電子信息進行賠償)之外,其餘6800餘名原告全部接受了調解。
「東方電子案」多項第一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於2003年1月9日發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並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訴煙台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這是該規定施行後全國第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訴訟案件,也是「東方電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從刑事判決生效,到2005年1月底訴訟時效到期,兩年間,青島中院受理涉及「東方電子」的案件為2716件,訴訟標的額4.42億元,訴訟費1800萬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後,由於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國股市一直是熊市,提起訴訟的股民們迫切地希望得到賠償,因為他們不但在這個股票上損失慘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損失,只不過其他股票不能尋求司法救濟而已。

對於被告而言,高管大換血,虛假陳述被揭露,證監會介入調查,市場急劇萎縮……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消極應訴也是正常反應,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轄權異議,來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

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而言,該案標的額是全國第一,起訴人數是全國第一,調解率是全國第一。

法官破解一個個難題

從立案情況來分析,「東方電子案」可謂錯綜復雜:有的原告起訴的是上市公司煙台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訴的是隋元柏、高峰、方躍三個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為了獲得更多的救濟途徑,不僅將其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列為被告,還將山東乾聚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列為被告……如此一來,造成案件很難合並審理。此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也不一樣,有的是用簡單的加減法,有的是用算術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出法,有的是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訴訟請求差異很大。
在這種情況下,青島中院於2004年11月開了一次庭,通過案件審理發現了很多問題:被告對原告股民身份提出異議,部分原告提供的資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資料上面的章是什麼單位蓋的,被告擔心原告對不利於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隱瞞。

那麼,怎樣解決這個難題呢?後來,原告申請法院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調取股民的電子交易記錄。其間,法官先後四次到該交易所,其中,前兩次是調取大多數原告的身份情況、股東代碼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詢職工內部股、原始股、配股等情況,第四次則是對信息不全的做最後努力。

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發現,近7000名股民是無法通過手工計算的,一是工作量非常龐大,二是不敢保證100%的准確性。為此,法院考慮設計一個軟體來解決這個問題,本來以為這個軟體的設計很簡單,以為用EXCEL表簡單設幾個公式就可以解決,後來發現情況遠非如此,因為每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有的人買了一筆,有的人買了多筆,在此期間「東方電子」有四次除權,一定要復權計算,因此處理起來非常麻煩。不僅要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還要計算傭金的損失,以及利息的損失、印花稅的損失等,而國家為了調控市場,在此期間多次調整利息和印花稅,因此每處理一個問題都要重新設計一次程序,不過,最終還是達到了可以准確計算損失賠償額的目的。

為了讓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對軟體進行升級,對一個股民信息可以同時生成三個工作簿:第一個工作簿反映了該股民買賣股票的所有情況;第二個工作簿體現了法院所有的計算過程;第三個工作簿是文字說明,告訴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來的。至此,軟體已經做得盡善盡美了。

走調解之路實現雙贏

最初,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調解,原告急於拿到補償,其認為調解就是讓步,其不想讓一分錢,被告則計劃通過一審、二審、執行來拖延時間。其實,判決對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審、二審、執行是個漫長的過程;二是如果判決把被告「壓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麼補償;三是上市公司還有其他投資人、3000名職工,他們的利益也會因判決而無從保障。所以調解是個實現雙贏的過程,法院努力的重點就是既維護股民的利益,又維護上市公司投資人、職工的利益,過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經過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終於使雙方都同意調解,但同意調解與達成調解方案是有很大距離的。經過漫長的調解工作後,法院等來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同意以6000萬法人股來承擔不超過65%的賠償責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調解成了,但其實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雙方才達成調解協議,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實際上,盡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對於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都還沒有確定,而這些日期又直接影響到賠償數額。到底以哪個數據作為計算損失的標准?以什麼方式來支付賠償?如果用股票支付,作價多少?帶著這些問題,一年來又是數十次的磋商,最後終於在2007年7月28日,雙方達成了框架協議。
上海一渡假村老總串通銀行員工騙1.4億被判死緩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一渡假村老總蔡羽在無經營及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夥同兩名銀行員工以支付中間人高額息差、好處費的方式,採用偽造貸記憑證、支票、業務委託書等手法騙取四家企業存於銀行的近1.4億元資金,造成巨額資金無法歸還。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四名被告人中有三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現年43歲的蔡羽身兼上海市泛洋城市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等五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職務。2005年10月,蔡羽夥同某銀行上海浦東分行客戶經理韓巍、泛洋城市度假村董事長秘書黃英,由韓通過中間人聯繫到江蘇某公司,誘使該公司將1000萬元以七天通知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隨後,黃、韓二人通過偽造《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方式,製造了該公司已在銀行辦理1000萬元通知存款的假象,而該款實則進入了該公司的一般存款賬戶內。同年11月,韓巍持偽造的貸記憑證將1000萬元劃入蔡羽名下公司銀行賬戶內。蔡將上述錢款用於歸還債務及向中間人支付高額息差,韓巍從中獲得好處費1萬余元。

2005年11月間,蔡羽又夥同韓巍、黃英以偽造貸記憑證的方法將上海某建築有限公司的近1000萬元銀行存款劃出,用於償還蔡羽名下公司對外債務、提現及支付中間人好處費。去年2月,該建築公司因年度審計向銀行出具詢證函,詢證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情況,為掩蓋錢款已被盜劃的真相,韓巍在該詢證函上加蓋了偽造的銀行業務公章,並將該函送回建築公司,以使該公司相信存款仍在該行的賬戶內。

2006年2月,蔡羽與韓巍、黃英及上海市無業人員陳梁等人故伎重演,誘騙上海一公司將4000萬元存入銀行。由韓巍將偽造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提供給該公司,截留銀行開具的真實的《開戶證實書》並復印該廠預留印鑒。為防止今後劃款時銀行打電話向企業核實,韓還將企業印鑒卡上預留的公司電話號碼進行修改,並在原有的號碼後加上蔡羽住處的電話。與此同時,蔡指使陳梁找人私刻了該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印鑒,並向陳提供了該公司開戶資料復印件,由陳通過時任上海某銀行客戶經理的李忠以該公司名義,在銀行開設了由蔡羽實際控制的賬戶。在此後的兩個月中,該公司的4000萬元存款及4.9萬余元利息被蔡羽賬戶中,韓巍從中分得23.6萬元。

2005年11月,蔡羽經與陳梁共謀,串通李忠假冒所在銀行副行長,與陳梁一同攜帶偽造的《單位人民幣協定存款合同》與上海某投資公司簽約,誘騙該公司在銀行存入8000萬元。2005年11月至去年2月,黃英在蔡羽的指使下偽造相關劃款憑證,將該公司存於銀行內的7900萬余元分別劃入蔡羽名下三家公司賬戶,陳梁從中分得贓款170萬元,李忠分得160萬元。
為便於實施犯罪,陳梁於2005年9月至11月間,先後找人私刻了銀行公章、業務章、存款專用章、轉訖章及被害企業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私章等20餘枚印章。

2006年5月12日,韓巍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月23日,在逃的蔡羽、黃英、陳梁、李忠歸案。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羽夥同被告人韓巍、黃英、陳梁、李忠採用偽造貸記憑證、業務委託書、支票的方法騙取四家企業存於銀行內的近1.4億元資金,其行為分別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此外,陳梁還指使他人私刻銀行、企業印章,其行為又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鑒於被告人蔡羽的犯罪所得部分被用於公司,到案後追繳了部分贓款;被告人黃英未分得贓款;被告人韓巍、李忠、陳梁均有退贓等情節,故對四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相同兩項罪名判處被告人李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分處罰金16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英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8萬元。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被告人陳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80萬元。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韓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追繳贓款發還各被害企業。
路管所設路障護路 "歇業"車輛要國家賠償獲支持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為防止路面損壞,河南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在公路上設置路障,限制車輛通行,造成原告鄧連喜、駐馬店市汽車運輸總公司經營車輛不能通行。近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不服公路行政管理,請求國家賠償案,判決被告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賠償二原告養路費、客運附加費、運管費等直接經濟損失32759.28元。
2004年12月,原告鄧連喜貸款20多萬元購買一輛25座的豪華金龍客車,掛靠在駐馬店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名下經營客運,經省、市運管管理部門批准,鄧連喜取得在汝南縣官莊鄉舍屯村至鄭州線路上經營客運業務的資格。鄧連喜投入營運後,方便了舍屯、韓庄及附近鄉鎮群眾出行,客車幾乎天天客滿,鄧連喜樂在臉上喜在心上。

2005年8月,舍屯至韓庄段公路大貨車流量大,路面破壞嚴重,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對該段路面進行了翻修。為防止超載大貨車通行損害路面,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在該路段兩側設置了一對長3.5米,寬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使原來9米寬的路面僅剩餘2.4米寬。原告車輛2.5米寬,從2.4米寬的水泥限行墩處無法通行,客車從此停止了營運。原告鄧連喜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均未得到解決,二原告一紙訴狀將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被告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作為公路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被告在公路上設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車輛通行,違反相關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且與二原告請求賠償的經濟損失具有法律上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二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2759.28元。
惡意注冊域名侵害馳名商標 金華審結商標侵權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8月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識產權案件中依法認定一商標為馳名商標,並判決利用該商標惡意注冊域名的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今年1月17日,原告浙江順時針服飾有限公司公司收到一封電子郵件。發信人宋某稱,他已在國際互聯網上注冊了「順時針內衣.com」的中文域名,想以2萬元向公司轉讓該域名。順時針公司認為宋某的行為已構成對「順時針」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順時針服飾有限公司為證明「順時針」商標符合馳名商標條件,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商標馳名程度證明在內的六組證據。

根據查明事實,法院依法認定「順時針」商標為馳名商標。法院同時認定被告宋某注冊的「順時針內衣.com」域名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且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其向原告要約高價出售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表明對該域名注冊具有惡意,被告注冊域名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被告立即注銷在網路上注冊的「順時針內衣.com」域名,被告賠償順時針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佛山審理一涉黑大案 被告人眾多案件復雜預計審12天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今天(15日)公開審理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案件,該案36人分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葯罪等10項罪名。因該案涉及犯罪人數眾多、案件復雜,案件庭審時間初步預計將達到12天。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07年2月期間,被告人張超剛先後在佛山市禪城區南庄鎮華夏陶瓷城、上元物流中心等地內組建了軍力搬運隊、上元安徽搬運隊,糾集了被告人鄧彪、張光民、王子強等人,採用恐嚇、威脅和暴力毆打等手段,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阻止其他搬運隊承接搬運業務和倉庫自帶搬運人員進行搬運,排擠其他搬運隊人員進行搬運工作,從而控制了上述兩地的搬運市場,從中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2004年起,被告人張超剛、咸冠宇、王林糾集被告人黃元鋒、咸勇、李旺等11名被告人及他人,在禪城區及周邊地區開設多個賭場和在賭場內放高利貸,並通過收取保護費、合夥入股等方式控制了他人開設的賭場,又通過恐嚇、毆打、搶劫、聚眾斗毆等方式強行關閉了不與他們合作的賭場,通過實施搶劫、綁架、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犯罪行為,壟斷禪城區及南海區大瀝、平洲等地的地下賭場,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通過經營、控制搬運市場及地下賭場,以被告人張超剛為首的犯罪組織在經濟上得到迅速壯大,逐步形成一個以張超剛為首,被告人咸冠宇、王林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鄧彪、張光民、王子強、王子平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了非法操縱拍賣市場,牟取非法暴利,2007年1月,被告人張超剛、王林、凌偉超、王保中、黎國民經商議,確定只要有凌偉超、凌志(另案處理)這一方的人參加的拍賣會,被告人王林、王保中負責組織手下人員採用暴力、恐嚇的手段迫使其他參與拍賣的競買人放棄參與競拍,從而保證凌偉超、凌志這一方能以低價獲取拍賣物;而被告人凌偉超則從拍賣物的利潤差價中提取30%作為報酬。從此之後,以被告人張超剛為首,被告人王林、凌偉超、王保中、黎國民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付青舟、程國海、張衛國、谷建川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始涉足拍賣行業。僅2007年1月至4月間,上述被告人就有分有合地對在佛山市轄區內舉行的五場拍賣會進行非法操控,嚴重破壞拍賣行業的秩序。

公訴機關還指控,上述36名被告人還有分有合的實施了敲詐勒索、搶劫、綁架、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
記者今天從禪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因該案涉及犯罪人數眾多、案件非常復雜,僅公訴案卷多達60餘卷,證據多達400餘份。因此,該案庭審時間初步預計將達到12天。
浙江《物權法》第一案:房頂曬台你憑啥獨占
來源:新華網綜合 作者:
據《今日早報》報道,頂樓的業主把通往房頂的門鎖上了,獨占曬台,還在屋頂蓋起了違章建築,這引發樓下其他業主的不滿。
在向行政部門投訴無效後,樓下的業主以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物權法》中的條款為依據,將頂樓3位業主告上法院。昨日,麗水青田縣法院正式受理我省首例依據《物權法》提起的訴訟。

頂樓業主霸佔房頂引眾怒

青田縣鶴城鎮花園降9號4幢的21戶業主,基本是郵政電信系統的職工和家屬,在郵政電信沒有「分家」前,很多住戶還都在同一個單位上班。

但在今年6月前後,住在4幢的業主卻因為屋頂曬台的使用問題發生糾紛。樓下的住戶有一天突然發現,通往房頂的門被頂樓的3戶業主鎖上了,其中一戶業主還在房頂的曬台上蓋起了違章建築。

頂樓住戶的做法讓樓下業主很生氣,4幢屋高8層,地勢相對較低,周邊被高樓阻擋,採光性不是很好,平日里樓下業主的衣服被子都曬在屋頂,現在曬台讓頂樓的業主佔去了,他們當然不答應。

業主投訴無效用《物權法》維權

在與頂樓住戶交涉無果後,樓下業主向主管部門投訴。當地建設局隨後向頂樓住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3家住戶恢復屋頂曬台原狀,但一直沒有得到回應。

在向頂樓3家住戶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刻將房頂大門打開供全體住戶共同管理、使用的要求再次遭拒後,樓下16家住戶集體向法院提起訟訴。

樓下住戶認為,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樓下和頂樓的住戶依法對其建築物內的住宅及貯藏室等專有部門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頂樓住戶擅自將房頂的門鎖掉,其行為構成了侵權。

據此,樓下業主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們對房頂及房頂曬台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責令頂樓3家住戶立即將通向房頂的門鑰匙交給樓下住戶,以保證樓下住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物權法》明確業主維權依據

浙江新台州律師事務所主任項先權認為,行政和司法是兩種不同的救濟手段,青田花園的業主在投訴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因為《物權法》進一步明確業主維權依據。
《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並且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項先權說,《物權法》明確了業主對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以及管理整個建築物的權利,如果侵犯了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就可以按照物權保護的方法提起訴訟。物權保護有各種方法,承認你的權利,排除妨礙,甚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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