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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

發布時間: 2022-08-25 19:04:22

Ⅰ 一國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包括

法律分析:如稅法上的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定期減免優惠、再投資減稅優惠等。當然,也可能有些東道主出於保護本國資源及環境等的考慮而對進入本國從事某資源或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投資進行反優惠保護,即以高於本國企業的稅負對該國外國投資者征稅。其他方面的待遇,包括建廠場地、配套設施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Ⅱ 外資企業或法人可以再中國購買股票或債券嗎

根據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既不能在中國上市發行股票,也不能參與二級市場的買賣。

但是2010年起,根據我國商務部長的講話,我國將會逐步放開外商投資企業的上市發行股票。隨後,外商投資企業將可以逐步實現買賣中國證券市場的證券。

希望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

Ⅲ 市場的開放程度是如何體現的

看看下面,會懂得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參加「第二屆中印金融發展高層論壇」時指出,近年來,中國證監會著力加強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實施了一系列綜合改革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外開放政策,中國資本市場發生了轉折性變化:

一是市場規模明顯擴大,交易品種逐步健全。至2008年4月底,境內上市公司1576家,滬深兩市總市值達24.02萬億元,與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前的3萬億相比有巨幅提高,目前兩市股票總市值相當於2007年GDP的95%,投資者賬戶總數達到1.44億戶,滬深兩市股票日均交易額超過1500億元。同時,市場交易品種逐步健全,目前已有股票、基金、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權證等多個交易品種,以及銅、黃金、燃料油、大豆等十幾個商品期貨品種。推出股指期貨的准備工作也在有序推進過程中。

二是上市公司結構顯著改善,盈利能力穩步增強。近年來,工商銀行(601398行情,股吧)、中國石油(601857行情,股吧)等一大批藍籌公司相繼在A股市場上市,中國船舶(600150行情,股吧)、中國遠洋(601919行情,股吧)等大型公司重組並購後整體上市,從增量和存量兩個方面改善了上市公司結構。2007年及2008年一季度上市公司整體業績和每股收益均大幅上升,凈利潤同比增長分別為49%和32%,每股收益同比增長分別為34%和46%,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穩步提升,資本市場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逐步顯現。

三是證券經營機構整體競爭力明顯增強,投資者結構不斷完善。截至2008年4月底,證券公司106家,總資產約1.8萬億元,凈資本約3100億元,2007年實現凈利潤1306億元,與2006年的凈利潤相比上升413%,證券經營機構的贏利能力穩步增強;基金管理公司60家,管理證券投資基金359隻,基金資產達2.54萬億元。目前,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社保年金、QFII等機構投資者持有流通市值的比例接近50%,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中的作用明顯增強。

四是市場結構逐步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穩步推進。近幾年,中國證監會積極引導優質大型企業在交易所上市,壯大主板市場,積極推動中小企業板發展壯大,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和融資功能得到大幅提升。2007年境內股市IPO籌資4595億元,居全球市場第一位,中小企業板自2004年開辦以來已有232家企業掛牌交易。按照國務院「加快推進創業板建設」的方針,目前創業板各項准備工作正穩步推進。同時,中國證監會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自2007年《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發布以來,已有9家公司獲准發行公司債券,其中8家實際完成發行,合計籌資228億元。

與此同時,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范圍不斷擴大。中國證監會始終堅持循序漸進、互利共贏的開放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主動採取了一系列開放措施,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一是認真履行加入WTO證券業開放承諾。截至2008年4月底,中國證監會按照已批准設立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資基金公司的外資股權已達49%。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有3家特別會員,分別有41家和19家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

二是主動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資額度已提高至300億美元,54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獲准投資額度約105億美元,另有5家外資銀行獲准開展QFII託管業務。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證券公司取得QDII資格,9隻QDII基金產品和1隻QDII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獲得批准,獲批投資額度已達375億美元。

三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自1993年起,中國政府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擴大融資渠道,參與國際競爭。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內公司到境外上市,籌資總額1104.84億美元,其中有55家企業同時發行A股。

四是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和債券。2001年,中國證監會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內市場發行股票和上市,迄今已有超過100家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和上市。此外,外國投資者還可以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對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五是支持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走出去」,允許境外證券交易所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目前,中國內地已批准10家證券公司、6家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31家境內企業獲准從事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境外期貨交易。2007年7月,《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目前已有紐約交易所、倫敦交易所等7家境外證券交易所獲准設立駐華代表處。

六是加強國際監管合作。中國證監會一貫重視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截至2008年4月底,中國證監會已與35個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簽署了39個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2007年4月,中國證監會正式簽署IOSCO多邊備忘錄,進一步加強了與成員國監管機構的雙邊或多邊磋商對話、跨境監管和執法協作。

Ⅳ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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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