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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股票分紅嗎

發布時間: 2023-08-31 12:31:04

⑴ 上市公司能給公司持有的股票分紅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當年有盈利了,就可以分紅。盈利多的公司分紅就多,盈利少的公司分紅就少。但有一點要注意的是,並非公司有盈利就一定會分紅。

如果上市公司要分紅,會提前公告的。大家及時留意一下股票公告就可以了。股票分紅會自動到賬,但具體到賬時間要看實際情況。股票分紅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發錢,俗稱為派息,一種是發股票,俗稱送股。至於要採取哪種方式,那就得看上市公司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按照彌補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公益金、支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順序進行分配。公司彌補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公司資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如公司當年無利潤,一般不得分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⑵ 中國建築股權激勵的股票怎麼分紅

我來回答吧:
我們根據2016年年底的《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計劃》來回答這個問題。

它激勵的工具採用的是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它的標的股,也就是被選為參考標準的股票是A股。另外,中國建築(601668.SH)是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那麼,它的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

限制性股票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我大膽猜測你想了解的就是這兩個部分),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也就是說,激勵對象只有在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下,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我們先來看看獲得條件,針對公司及個人都有限制的條件。

針對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公司業績達到以下條件:
1.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4%;
2.凈利潤三年復合增長率不低於 10%;
3.完成經濟增加值(EVA)考核目標。

另,上述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原則上不低於對標企業 50 分位值水平。

針對個人:根據績效考核辦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個財務年度,激勵對象個人
績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
2.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激勵對象,不能進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在獲得限制股票(即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兩年為限售期,在限售期內,激勵對象根據本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標的股票(包括激勵對象出資購買的標的股票)被鎖定,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關於出售條件:在限售期後,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3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解鎖條件:
公司和激勵對象滿足以下條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鎖安排進行解鎖:

-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公司業績達到以下條件:

1.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4%;
2.凈利潤三年復合增長率不低於 10%;
3.完成經濟增加值(EVA)考核目標。

另,上述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原則上不低於對標企業 75 分位值水平。

-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辦法,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達到合格或以上,其中:

1.考核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
票的解鎖;
2.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鎖;
3.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激勵對象,不能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鎖。

限售期滿後的 3 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可以在不低於 3 年的解鎖期內勻速解鎖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對於公司業績或個人考核結果未達到解鎖條件的,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勵對象的授予價格購回,且不計利息。

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私聊。

⑶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有:分紅、限制性股票、增值型股票、期權股
1、 分紅權
分紅權是很多成長性企業採用的股權激勵模式,他還有一個更讓人熟知的名字叫著乾股。 我們經常有聽到別人說,老闆給他多少多少乾股,指的就是給他多少比例的分紅權,他並不享有真正的股權或股份,只是按照協議享受利潤分紅, 使用這種激勵模式一般不需要員工出錢,分企業當期的利潤,很多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規定第二年6月份才分紅,當年跳槽就沒有了,起到留人的作用。 分紅權是最簡單也是最容易操作的一種模式,也是成長型性企業用的最多的一種模式。 2、增值權
這種方式適合盈利比較穩定的企業,利潤幾百萬到一千多萬,這時要談理想,談願景,企業發展要成為行業的領先企業,未來要上市;這時候利潤就不能全部分掉,要預留作為未來發展的需要; 前面談到的分紅權,一旦企業效益不好的時候,人才就很容易走,而採取增值權的方式,可以達到人走的時候很心痛的目的。 虛擬股票用的比較廣為人知的就是華為的虛擬受限股模式:參與了華為配股的員工可以享受凈資產增值收益,中間臨陣脫逃的,增值部分就沒有了,離職成本比較高。 比如A公司100萬資本,利潤100萬 分紅:利潤*30%*股數/總股本 增值:1元/股+0.7元/股(預留利潤)=1.7元/股,股份增值了!
3、實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簡單來說就是當期給你股權股份,但是你要賣的話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一般指公司業績條件,如果沒有達到條件,就按約定的來處理,比如由公司按原價格回購注銷等等。 由於是限制性股票給的是當期股權,是實股,需要去工商辦理登記注冊的,他會享有所有關於股東的許可權,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要非常謹慎。 一般來說企業在發展階段有兩個時期可以考慮給: 第一就是在創業期,這時企業的首要任務就是活下來,主要你上這條船就給你股權,這樣給員工創業時期的安全感 第二就是IPO階段,如果公司的市值還很小,盡量不要給實股,因為還沒有到論功行賞的時候,可以考慮給期權。
4、期權激勵
這個模式大部分適用於上市公司。所謂期權,就是約定什麼時候給,給多少,按什麼價格買?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 激勵對象有權行使這種權利,也有權放棄這種權利,但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和償還債務。
拓展資料:
1、股權激勵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應用了,當時叫員工持股,很多國有企業做股份制改造用的比較多,後來有些地方強制員工入股,在98年的時候員工持股就被證_會叫停。到了05年新公司法修訂,0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隨後很多上市公司都開始搞股權激勵。
2、為什麼我們感覺越來越多的企業都在實施股權激勵呢?其實這是做老闆的被逼的,我們都知道這兩年實體經濟在往下掉,成本越來越高,加工資加不起,給獎金給不了,跟互聯網這些新興企業比,人才留不住,經營壓力很大。這時候老闆們就想著用其他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3、傳統的績效考核再完善,員工也是為工資和獎金而工作,你花了很多錢激勵員工,員工也會認為這是他付出之後應該得到的!股權激勵再簡單,員工也是為一份利潤的分紅而努力,因為股權賦予了員工一種當「小老闆」的感覺!
簡單來說,錢的出處不一樣,說法不一樣,造成了員工工作心態的巨大差異!
4、股權激勵的本質是分利潤,工資獎金分的是當期的利潤,當前的錢,而股權激勵除了分當期利潤(也就是分紅)外,還分未來的利潤滾存(也就是企業增值的部分)。

⑷ 股權激勵員工每年都有分紅嗎

股權激勵的股權年底到底有沒有分紅,要看到底有沒有取得股票:如果股票還沒有記到自己的名下,只是一個預期股權,這樣是沒有分紅的;如果已經取得股票,只是有限售要求,這樣的股票是有分紅的。年終分紅和員工擁有企業的股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因此,年終分紅是股東的基本權利,股東一定擁有年終的分紅權。但擁有部分的分紅權,並不能代表你擁有了企業的股權,成為了企業的股東。有很多的企業採取了虛擬股權的激勵制度,給予員工崗位股、業績股等虛擬股權,員工可以根據擁有的虛擬股權在年終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但這種虛擬股權並沒有所有權,其實質是企業獎金的遞延發放,無非這種獎金的來源是企業的年終凈利潤的一定比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六)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七)董事會就並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九)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二)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