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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2-13 23:17:20

① 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可轉債是本來發行的是債券,但是如果債券到期,可以不用償還,直接給公司股票。一種變相增發而已。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也稱可轉換債券。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只是被賦予了股票轉換為A股的公司債券。發行公司事先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對於投資者來說,是多了一種投資選擇機會。因此,即使可轉換債券的收益比一般債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資機會選擇的權衡中,這種債券仍然受到投資者的歡迎。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置備於發行人所在地,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經營機構的營業場所,供公眾查閱,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查。

② 什麼是轉債股票


轉債股票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轉債理論價值是純債價值與復雜期權價值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正股價格、轉股價、正股與轉債規模、正股歷史波動率、所含各式期權的期限、市場無風險利率、同資質企業債到期收益率等。


③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於債權人來說就是利好,對於先持股者就是利空。
很簡單的道理,手中有債券的人,可以可以通過債轉股可變通成股票,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可享受一切該公司的權益。
但是對於先期持有該股股票的人來說,就是不好的消息,因為該股的數量會增加,給該股炒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二、什麼是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對於已經持有可轉債正股的投資者來說,除了可以享受配售小賺一筆之外,更關心的則是股票股價的走勢。公司發行可轉債對於股票到底有何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這才是關鍵。
三、可交換債券主要特徵
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簡要總結: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對於債權人來說就是利好,對於先持股者就是利空。很簡單的道理,手中有債券的人,可以可以通過債轉股可變通成股票,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可享受一切該公司的權益。

④ 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可轉換股份權利的公司債券。也稱為「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事先規定,債權人可以根據發行時規定的條件,選擇有利時機將其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等值股份(普通股)。
[擴展信息]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在發行時以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並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上出售套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發行公司不得拒絕按照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債持有人也有權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有權在一定條件下強制贖回債券。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的選擇權,是一般債券所不具備的。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並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上出售套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發行公司不得拒絕按照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由於其可兌換性,可轉債的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為股票時,有兩種會計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股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通過發行證券產生損益,即使產生了,也要作為(或沖減)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債的目的是以債券換股票。發行股票和轉股債券都是一個完整的交易,而不是兩個單獨的交易,轉股時不應確認損益。在市價法下,交換股票的價值以其市價或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為基礎,並確認轉換損益。之所以採用市價法,是因為債券轉股是公司重要的股票活動,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分別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⑤ 可轉換債券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可轉債的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債券。所以說,可轉債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股票和可轉債有什麼區別?1、債券發行時的票面價格都是100元,對應的最小買入金額是1000元。股票股價是不一樣的,便宜的股票只要幾塊錢,貴的股票高達上千元1股,最少要買100股,所以,股票和可轉債的投資門檻是不同的。2、可轉債無漲跌幅限制,只要市場允許漲跌多少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我國的股票交易是有漲跌幅限制的,滬深兩市主板的股票漲跌幅限制為10%,創業板和科創板股票漲跌幅限制為20%。3、很多投資者都感覺到股票交易的T+1交易的風險,如果今天買入的股票,今天就下跌,那麼也只能等到明天賣出。但是,可轉債可做日內交易。總的來說,可轉債的操作方式比較靈活,買賣、轉股皆可,又有利息預期收益保底,所以投資風險適中,適合穩健型的投資者。股票屬於高風險投資品種,投資者在投資股票之前應該確認好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可轉債在一定條件下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可轉債和股票不能說哪個好哪個壞,各有各的優點,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方式來選擇可轉債或者股票進行投資。可轉債與股票的具體關系:(一)同為融資方式,股票與可轉債價格為正相關,當股價上漲時,可轉債價格也會上漲,同時股價下跌時,可轉債價格也會下跌。(二)可轉債的漲跌不會影響到股價漲跌。(三)可轉債可以轉換為股票,在上市交易6個月後,投資者就可以行使轉換權利。(四)股票無法轉換為可轉債。

⑥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會計處理方法有什麼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1、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2、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⑦ 可轉債轉股怎麼算多少股

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數量=轉債張數*100 /轉股價格。

例如投資者持有10張(1手)可轉債,轉股價格為20元,那麼可轉股數=10*100/20=50股。

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是指一張可轉換證券按面額兌換成標的股票所依據的每股價格,一般有上市公司在轉債上市前對外公布。

轉股價公布後一般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正股價格的持續下滑、長時間大幅低於其可轉債的轉股價格,那麼發行人可以修正轉股價格。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⒈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⒊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_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_轉換比例
⒋贖回條款與回售條款。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贖回條件一般是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公司可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買回發行在外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人的行為。
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是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規定的贖回行為和回售行為發生的具體市場條件。
⒌轉換價格修正條款。轉換價格修正是指發行公司在發行可轉換債券後,由於公司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分立、合並、拆細及其他原因導致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動,引起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而對轉換價格所做的必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