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辦理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
根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第三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辦理指引》)第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協議轉讓辦理申請:
(1)轉讓股份數量不低於上市公司境內外發行股份總數5%的協議轉讓;
(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體對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協議轉讓,轉讓股份數量不受前項不低於5%的限制;
(3)與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的協議轉讓;
(4)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協議轉讓;
(5)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劃轉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墊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請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確認申請。
此外,根據《暫行規則》《辦理指引》和《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違約處置通知》)第三點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可以向本所提交辦理申請:
(1)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
(2)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該筆交易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
(3)不存在《辦理指引》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申請,本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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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有何要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應當以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應不得低於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90%(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轉讓價格不低於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95%),創業板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應不得低於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80%。
根據《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的70%。
轉讓雙方就股份轉讓協議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內容涉及變更轉受讓主體、轉讓價格或者轉讓股份數量的,以補充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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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流通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協議轉讓
你好,根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目前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轉讓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交易所和結算公司辦理流通股協議轉讓手續:
(1)與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
(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收回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墊付股份、行政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辦理。
註:1、與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指占總股本5%(含5%)以上的股東權益變動。
2、由於上市公司流通股包括無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兩個類型。申請人擬協議轉讓限售流通股的,應先向本所法律部咨詢再行辦理。
❹ 協議轉讓規定
協議轉讓就是買賣雙方達成了意向,然後簽訂協議,確認成交,完成股票轉讓。但是,新三板是全國性的證券交易場所而且有指數、有行情、有交易系統,轉讓個股票肯定不需要交易的雙方約個地點見個面簽個協議來完成股票的轉讓吧,這必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第八條轉讓雙方申請辦理協議轉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轉讓協議依法生效;
(二)協議各方為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
(三)擬轉讓股份的性質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已經獲
得有權機關的批准;
(五)轉讓雙方須披露相關信息的,已經依法合規履行
信息披露義務;
(六)中國證監會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❺ 上市公司股權協議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1、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3、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辦理交割手續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❻ 上交所協議轉讓要發公告嗎
為了防範通過集中交易進行違約處置對市場產生沖擊,本次《通知》在嚴格限制適用條件的前提下,對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將單筆轉讓比例下限由5%降為2%,並適當放寬了轉讓價格限制。其目的在於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協商空間,提高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的便利性。
與此同時,《通知》明確了上述處置方式的適用條件和配套監管要求:一是僅適用於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的情形。對於不滿足《通知》規定的轉讓條件,但是滿足《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辦理指引》)規定的協議轉讓條件的,仍然可以按照《辦理指引》進行協議轉讓。二是要求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及時按照《通知》規定通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未達到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的,要求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質權人和出讓方、受讓方共同簽署轉讓協議,並對相關協議轉讓業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核實。四是對於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要求或者違反承諾的,上交所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據介紹,2019年以來,隨著市場環境變化,股票質押風險逐步緩解。但從總體來看,化解股票質押風險,特別是控股股東高比例質押風險,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在證監會的部署和帶領下,上交所堅持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放到突出位置,控增量、化存量,多措並舉推動上市公司防範化解股票質押風險。近兩年,上交所通過優化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合約展期安排、支持發行紓困專項債等方式,為上市公司股東紓解股票質押困境提供支持;通過強化股份質押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導大股東合理控制質押比例,強化質押風險防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生以來,為了支持抗疫工作,證監會明確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客戶由於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區客戶(即注冊地在湖北省內的企業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內的居民),可申請展期6個月,由證券公司協助辦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區客戶,可與證券公司協商展期3至6個月,以紓解相關企業和個人的流動性困難。本次放寬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涉及的協議轉讓辦理要求,是關於紓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的「監管組合拳」之一。
上交所表示,將嚴格執行《通知》,支持相關各方有效防範化解股票質押風險。上交所同時將按照證監會「四個敬畏」「一個合力」的工作要求,把防範化解市場風險和維護市場穩定運行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完善市場化、法制化處置機制,共同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❼ 上市公司股份協轉的折扣有要求嗎
上市公司股份協轉的折扣有要求的,上市公司股份准備上市,要求股份超5萬的員工簽一份協議,協議要求三年內不得轉讓,鎖定期滿後每年可轉讓股份百分之十五,鎖定期滿五年內轉讓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應當以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❽ 什麼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協議轉讓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轉讓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辦理流通股協議轉讓手續:
1.與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
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❾ 武漢市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管理,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武漢市證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證管辦)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監管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應經市證管辦審核或批准,並到股權登記機構 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讓方、受讓方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作出出讓、受讓股權決定;
(二)轉讓方、受讓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互利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權轉讓價格參照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凈資產確定;
(三)受讓方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轉讓方、受讓方向市證管辦報送有關文件;
(五)市證管辦審查後,予以批准或轉報復審;
(六)轉讓方、受讓方在接到市證管辦批文之日起的15日內,到股權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第四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中,轉讓方應向市證管辦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或批件;
(四)股份託管登記憑證;
(五)對擬轉讓股份質押或其他法律爭議事項的說明;
(六)按規定應進行信息披露的轉讓方、受讓方的聯合公告草稿;
(七)市證管辦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受讓方除應向市證管辦報送前款(一)、(二)、(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報送下列文件:
(一)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同意受讓股權的決議;
(二)自身基本情況簡介及資信說明;
(三)自身及子公司或附屬企業持有轉讓方股份的情況說明;
(四)股權轉讓協議書;
(五)所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受讓方受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達30%以上,並要求豁免收購要約義務的,還應補充下列文件:
(一)豁免要約義務的申請書;
(二)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及其附註;
(三)在一定期限內不出讓受讓股份的承諾。第五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未經市證辦審核或批准,未到股權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協議轉讓行為無效。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證管辦不予審核或批准: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報送文件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轉讓股份有有權有爭議或被有權機構凍結的。第七條上市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議轉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協議轉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第九條本辦法由市證管辦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