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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聯誼公司股票案

發布時間: 2023-02-01 07:26:07

『壹』 大慶聯誼股票案為什麼破 產

中國證監會對大慶聯誼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查明,其違規事實有二:一是欺詐上市,二是1999年虛假年報。
大慶聯誼案是我國證券史上首例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投資者狀告上市公司的共同訴訟官司。
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充滿坎坷,一波三折,前後耗時近兩年時間。2004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對大慶聯誼案作出終審判決,有3起案件改判,其餘均維持原判,判決公司賠償金額約為883.7萬元,承擔受理費20.6萬元,申銀萬國對433起案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金額為608萬元。

『貳』 十多年前買了一隻股票,600065大慶聯誼,退市多年了,請問什麼時候再會上市

不一定會上市,上市公司退市後可以和有實力的公司進行重組,重組成功後可以申請恢復上市,恢復上市後在退市前買入的股票還可以進行正常交易。
尤其是在股市當中,股民是非常懼怕股票退市,因為很有可能造成嚴重的虧損,剛好也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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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相關財務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等,要麼自主終止上市或者被動終止上市的情況,最終由上市公司轉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也有區別,分別是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能夠由公司自主決定的屬於主動性退市;被動性退市一般的形成原因是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得到了來自監督部門的懲罰,即吊銷《許可證》。如果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很多人都不會去判斷一個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可能分析的時候也會遺漏一些信息,最終使得虧損這一不好的事情發生,這里推薦一個免費的股票診斷平台,將股票代碼進行輸入,看你買的股票究竟如何:【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當股票退市,交易所有會進行整理,有一個整理期,意思就是,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規定,被要求強制退市,那麼在這期間能賣股票。把退市整理期過完了,這家公司就要退出二級市場了,不能夠再進行買賣了。
假如你不清楚股市,最好是優先買入龍頭股,不要什麼也不清楚就往裡投資,小心白白打了個水漂,以下是我歸納的各個行業的龍頭股:【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若是退市整理期過了之後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買賣交易了,退市股票可以在新三板進行處理,夥伴們要是想在新三板進行股票買賣,要想進行買賣還需要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
要注意的是,退市後的股票,存在「退市整理期」,盡管說可通過這一時期賣出股票,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最早必然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賣出小資金是十分不容易的,由於賣出成交的原則是時間、價格、大客戶優先,因此等到可以賣出股票的時候,股價已經大幅度下跌了,散戶虧損的實在是太過於慘重了。注冊制度下,散戶們要購買那種退市風險股的話,隨之而來的風險也是不小的,所以千萬不能做的事情就是買賣ST股或ST*股。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叄』 瓊民院源如何利用會計政策作假事件起因怎麼東窗事發(最好附加圖片)

「瓊民源」,全稱海南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經是中國股市1996年最耀眼的「大黑馬」之一,股價全年漲幅高達1059%。因被指控製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而受到查處,公司股票也從1997年3月1日起停牌。在經過一年多漫長而痛苦的等待和期盼之後,1998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瓊民源」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調查發現,「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所稱5.71億元利潤中,有5.66億元是虛構的,並巳虛增了6.57億元資本公積金。鑒於「瓊民源」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等人製造虛假財務數據的行為涉嫌犯罪,中國證監會旋即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

1998年6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受審者即是「瓊民源」董事長馬玉和。從1996年初至1997年2月底,「瓊民源」從股市「最大黑馬」漸漸現形為「最大騙局」。11月12日,北京市中院做出判決:「瓊民源」董事長馬玉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此,中國股市有史以來最大的股市神話落下帷幕。

「瓊民源」在1996年因虛假年報嚴重誤導投資者,使股價在短時間內扶搖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構成中國證券史上最嚴重的一起證券欺詐案。因此對該公司的重組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一次艱難的實驗。

「瓊民源」事件使10萬余名「瓊民源」股東成為股市一幕幕場景的無奈看客,他們當中,幾乎所有的人都經歷了期望、祈望、失望、無望的精神熬煉過程。作為創始人的馬玉和是如何成為數萬人噩夢的製造者?這一切是怎麼開始的?

平地升騰,「股市神話」

1996年初,深圳市場尚在熊途未盡的陰影中徘徊,成指一度被打到1000點之下,之後就開始了全面的反轉行情,並以3倍漲幅列當年世界各股市升幅之首。由於香港回歸臨近,深市倍受投資者關愛。而且宏觀經濟轉好,通貨膨脹逐月回落,出台金融利好已成定局……

隨著股市轉暖,指數慢慢攀升,大量普通人開始湧入股市。深市不失時機地樹起深發展的大旗,攜大盤不斷越過歷史上的成交密集區。與此同時,一批多年被視做「垃圾」的股票也開始踏上「價值回歸」之途。一天百分之幾十,不過數日翻倍的股票比比皆是。人們需要賺大錢,市場需要大黑馬。

正當人們一方面追捧績優,一方面苦尋黑馬之時,一隻在眾多垃圾股中埋沒已久的股票,在被某些看不見卻是強有力的手掌悉心把玩之後,突然閃出了光亮。這便是被市場人士稱之為「創造1996年中國股市神話」的「瓊民源」。

之所以被稱為「神話」,完全在於一種簡單直觀的比價關系。「瓊民源」在1996年4月以前深指處於低谷之時,其股價僅在2元左右。而市場轉好進入牛市後,「瓊民源」隨著大盤一起「價值回歸」,到6月份,股價已翻出一倍之多。由於熊市數年,市場中這類被「低估」的股票不在少數,漲出一兩倍並不稀奇。然而,經過一個月的盤整,從7月1日開始,「瓊民源」以4.45元起步,在近四個月的單邊上漲中,其股價已然指向20元,翻了數倍。這時的「瓊民源」儼然從一隻無人光顧的垃圾股一躍而成為備受人們追捧的績優股,甚至取代了深發展的龍頭地位,成為啟動深市走強、「低價股革命」的先導。至此,一個為人矚目的「股市神話」被造就出來。

市場炒作,「價值發現」

1996年上半年,在深發展「價值回歸」的示範效應下,幾乎每隻股票都無一例外地從低谷走了出來。此後一段時期,市場炒作題材似乎一時進入了真空,市場急欲尋找一個同樣能激發人氣的新「龍頭」。幾乎與此同時,在主力策動下,市場又扯起了「價值發現」的大旗。任何一個可資利用的題材都可能被套上誘人的光環。

主力在處心積慮編織各種概念的同時,也在不遺餘力地尋找著資質尚可的「黑馬」。在「瓊民源」被挖掘出來後,套在它身上的光環也就最多,最為光耀。諸如「扭虧概念股」、「首都概念股」、「農業概念股」、「房地產概念股」、「高科技概念股」、「政策傾斜概念股」、「高速成長概念股」,乃至令人費解的「關系概念股」等等。可以說,任何一種概念都無不顯示「瓊民源」所獨具的「優勢」和可能帶來的「高額回報」。

「瓊民源」在一連串驚人之舉中,又添上了更為醒目的一筆。1997年1月22日,公司率先公布1996年年報。這份被冠以「閃亮登場」的年報中赫然列出:每股收益0.867元,凈利潤同比增長1290.68倍;分配方案為每10股送轉9.8股。年報一出,市場無不震撼,股價當即創出26.18元的新高。歡呼者有之,頓足者有之,恨無慧眼者更是將手心捏出了汗,也有一部分頭腦清醒者表示不解:「瓊民源」如此驕人的業績,利潤從哪兒來?

三項重大違規問題

中國證監會在公布的「瓊民源」案調查結果中共提出三項重大違規問題:虛報利潤、虛增資本公積金、操縱市場。

——關於虛報利潤。公訴人認定,「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與關聯公司及他人簽訂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作建房、權益轉讓等無效合同,編造了5.66億元的虛假收入,這些虛假收入均來自於北京民源大廈。民源大廈是「瓊民源」與北京制葯廠、香港冠聯置業公司、京工房地產公司、北京富群新技術開發公司等四方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中,北京制葯廠提供地皮,香港冠聯置業公司作為出資合作的一方,另一合作方富群公司則是「瓊民源」的第二大股東。民源大廈項目現已停工。就是這個未完成的項目,在1996年末給「瓊民源」帶來疑點重重的共三筆總計5.66億元收入。

——關於虛增資本公積金。「瓊民源」1996年年報宣稱,其資本公積金增長6.57億元,主要來自對部分土地的重新評估。公訴人認為,所謂6.57億元資本公積金,是「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和確認的情況下編造的對四個投資項目的資產評估,違反了有關法規,構成了嚴重虛假陳述行為。

——關於操縱市場。據中國證監會調查,「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曾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於「瓊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報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買進「瓊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拋售,獲取暴利。

重組過程

數據表明,「瓊民源」調賬後,總資產由原來的近26億元變成了10億元左右,凈資產由原來的20多億元變成了近8億元。這表明,對「瓊民源」進行任何方式「資產重組」的可能性已經為零。

案件審理結束後,「瓊民源」開始進入了重組階段:

一是股權轉讓。1998年11月20日,北京市政府批准將民源海南公司持有的「瓊民源」38.92%國有法人股股權劃撥給北京住宅開發建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住總」)。

二是召開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1999年1月5日,「瓊民源」臨時股東大會在深圳召開,選舉產生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聘請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和德威資產評估公司對「瓊民源」資產財務狀況進行核查及授權新一屆董事會進行公司重組。

三是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確立公司重組「發起設立、定向增發、等量換股、新增發行」方案。

四是「瓊民源」終止上市,北京住總與其他法人股東共同對「瓊民源」進行「二次創業」。本次公司重組換股工作完成後,由「瓊民源」董事會向中國證監會辦理「瓊民源」終止上市申請。「瓊民源」終止上市後,在北京市政府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下,進行「二次創業」。

重組整體方案評價

「發起設立、定向增發、等量換股、新增發行」是中國證券市場的創新,展示了一種全新的重組模式。本次重組保留了被重組公司的法律主體延續性,原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存續,不發生變動,避免了當前普遍採用的資產置換方式中遇到的債務轉移和再融資難題,為重組後擁有不良資產的企業繼續發揮作用、切實改善經營提出了可行的發展思路和具體措施。換股方式方案兼顧了各方利益,解決了重組面臨的難題。

第一,「瓊民源」社會公眾股東獲得補償。通過「等量換股」,將社會公眾股東由可落實每股凈資產僅為0.032元的「瓊民源」換到1998年預計每股凈資產2.21元的新設公司股票。考慮二級市場中關村定價,社會公眾股得到了較好的補償。

第二,北京住總獲得如下益處。一是通過本次重組實現上市,投入優質資產,開辟融資渠道,實現控股上市公司中關村,實現集團通過資本運營取得進一步發展的戰略目的。二是大幅提升企業知名度。三是為政府分憂,為社會穩定出力。作為本次公司重組主體,北京住總承擔著巨大的風險,重組方案設計一直將保護和補償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維持社會穩定放在首位,這為北京住總、中關村塑造了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三,對於中關村發展,既構建了中國資本市場的「中關村矽谷」高新技術龍頭概念,又由七大知名企業共同發起設立公司,為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構築和高科技項目的引進埋下了雙重伏筆。

但是,本次重組也暴露了中國證券市場的一些深層問題。企業虛假上市、虛假信息欺詐行為所形成的損失如何在上市公司、監管者、中介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者之間分攤?各方的責權利如何科學界定?等等。「瓊民源」雖保留了法律主體地位,但是通過換股,「瓊民源」股東成為中關村股東,獲得了投資補償。優勝劣汰是證券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與形式。不能真正退市,讓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無疑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

「瓊民源」一案終於落下帷幕,但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遠未結束,如何看待、思考和吸取「瓊民源」的教訓,是規范我國證券市場必須面對的課題。

『肆』 遲夙生的人物事跡

執業30年來為數千名當事人提供過法律咨詢與幫助,多次代理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如大北集團案、大慶聯誼股票案、「齊二葯」假葯案等。
1998年3月,遲夙生第一次作為全國人大代表來北京參加「兩會」。從那時起,她關注的問題從律師執業,擴展到農民工討薪、教師待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離退休職工的生活和待遇等方面。十來年過去了,她依舊執著地關注著這些弱勢群體。
「我是為數不多的還繼續奮斗在一線當律師的代表。」遲夙生笑稱,她是1979年律師制度恢復以來最早一批從事律師工作的,當時23歲,是黑龍江省最年輕的律師。30年來,一直沒有離開律師崗位。
遲夙生還是齊齊哈爾第一個砸破自己「鐵飯碗」的執業律師,1994年成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夙生律師事務所。此舉在老工業城市具有標桿意義,得到了當地黨和政府的支持。正因為如此,她作為當地傑出人物之一,當選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在網路上,只要輸入「遲夙生聯系電話」,就能找到她的辦公電話。她的律師事務所自成立之初至今,一直有這樣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堅持向社會免費提供法律咨詢。3年前,遲夙生把這項服務延伸到了當地的電台、電視台、報紙及網路上。每個周日的早上7:30到8:45,遲夙生都會准時到齊齊哈爾市廣播電台與聽眾交流。 2012年1月12日,「貴州打黑第一案」再審進入第4天。4天內,黃敏先後將四名抗辯律師驅逐,並在庭審中使用方言審理。其中被驅逐的女律師遲夙生當庭昏厥,法警無一人伸出援手。30分鍾後遲夙生才被擔架抬出法院送往醫院救治。
審判長黃敏在原定開庭時間15分鍾後敲響了法槌。第一公訴人、被臨時指派為小河區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的貴陽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劉奕提出,前次庭審中律師要求調取的黎慶洪進出看守所的體檢記錄已經調取,但由於本案被告人數多達57人,要求法庭先進行辯護人對被告人問話等實質審理,再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即對黎慶洪等是否遭刑訊逼供等問題進行質證),黃敏立即對此表示同意。
但根據有關法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辯護律師朱明勇立即指出黃敏的裁決違法,遭黃敏「口頭訓誡」。律師遲夙生繼續表示抗議,也遭訓誡,繼續反對後,黃敏下令將其驅逐出庭。遲夙生也成為庭審4日以來,第四位遭強行驅逐的辯護人。
遲夙生未理會驅逐令繼續大聲抗議,黃敏左側的男性審判員大聲對法警呵道:將遲夙生帶出法庭!23名法警一擁而上,將其團團圍住。由於心臟病發,遲夙生隨即當庭昏厥。辯護律師立即提出休庭將遲夙生送出就醫,黃敏不予理睬,法警無一人伸出援手。30分鍾後,遲夙生被擔架抬出法院送往醫院救治。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2年3月5日在北京開幕。在會上,人大代表遲夙生再次提議賣淫合法化,引發各界爭議。
問:您有些提案很超前,比如「賣淫合法化」,您找了30個代表附議,當時是怎麼游說他們的?
遲夙生:那是2003年提出的。國家對於賣淫嫖娼的態度歷來都是嚴厲打擊、毫不留情。但是改革開放程度越高,出現的賣淫嫖娼的現象就越多。到如今為止,仍然是這樣。
現行《刑法》規定,組織賣淫嫖娼罪判死刑。但是被組織的賣淫嫖娼這部分人是分三類的,一類是被強迫的,還有是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嫖娼,對他們可以保留死刑;但是還有自願的成年人,她選擇一種生活方式,並且作為她的職業,那麼應該把她們組織起來保障健康,安全地交易,不應該判處死刑,甚至不應該定罪。
今天我們必須面對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的現實,今後10年或者20年,很多貧困的人面臨娶不到妻子的局面。因為有賣淫嫖娼的存在,強奸犯罪實際上大量減少了,過去嚴厲禁止賣淫嫖娼的時候,強奸犯罪量是非常大的,這是客觀現實。
2003年提出來之後,確實有了一定的改善,比如說過去公安機關辦案是以公共場所放置的安全套減少為組織賣淫嫖娼的一個衡量標准,甚至可能用這個來處罰你,後來確實安全套的放置多了很多,大概和當時積極的提議有關系。多放一次安全套,可能減少一次染病的機會。不管社會上怎麼評價,我認為自己是無愧的,我確實為人民負了責。
問:在為敏感的提案尋找其他代表的支持時,有沒有遇到過直接的反對?
遲夙生:當然有反對,有人不願意參與敏感的話題的討論,不參與就不參與吧,當時律師同行們還是比較支持我,還有醫務界的代表。(我所在的)黑龍江代表團的人倒是不多。很成功的聯名上了30個人,盡管後來沒有列為正式的議案,但是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有了這樣的呼籲我也知足了。
妓女合法化,只不過是為男性提供合法宣洩場所。但是他的影響是造成社會價值觀的沖擊,道德的淪喪。可以造成家庭社會的破裂,現在不是古代,男人說的算,女子也頂半邊天。其次,可以助長女子不勞而獲的懶惰性,畢竟只要躺在床上,錢就滾滾而來,不是太容易了么?那出色的女人我們不說,一般的女人辛辛苦苦讀書上學,賺的錢還不如一個失足婦女賺的多。這邊10年才湊款買到一個轎車,那邊一夜就能買到轎車,這么做法會造成每個女人的中國夢的很大沖擊。同樣,也有多少女人是抱著我只是賺我該賺的錢,賺足了,我就退出,過平淡的一生,但是又有多少這種女人,在同僚和媽媽桑的設計下陷入奢侈生活永遠只能靠妓女收入來滿足她們虛榮心。在美國雖然合法賣淫,但是真正拿到合法執照的妓院,你消費一次起碼2000美金。代表美國政府的態度是妓女是富人玩的,不是你中產階級和窮人玩的。另外,如果一個妓女要去教學生,也同樣遭到美國家長的反對,美國家長怕美國的價值觀遭到沖擊,妓女不是光榮正常的職業,不是農民,工人可以當教師去教學生,但是中國顯然做不到,也不可能做的到 。艾特豪絲(risty Althaus)前年獲得美國科羅拉多州妙齡小姐亞軍,但是被人發現拍攝A片,同樣遭到開除。
反對方還認為,如果妓女合法,那麼小偷強盜是不是合法?這也是社會滋生產物,杜絕不掉!不是因為存在,我們就一定要去合法,我們要做的是減少他們的存在。有些人喜歡用男人需要發泄的理由來說,那麼我們給出的建議是去澳門,那個地方是合法的。第二點,當你是有老婆的男人還去這種地方,你代表婚姻忠貞嗎?第三種,人性的貪婪和好奇,我們發現有一個事實,越是貧窮的地方,哪怕你賣淫是合法的,這個地方童妓就多,當然當地的司法機關也不會管理這些童妓。所以,關鍵是政府的能力。反對方提供的建議,我們可以調查每個妓女,你為什麼要當?比如:有的女學生時代遭到小混混的欺負,從而自暴自棄,那麼我們就加強警察和學校的聯系,如果小混混打擾學生正常環境,或者不良學生勾結社會閑雜人員,警察就要強力出擊,掃清這些社會敗類。又比如,有的學生認為學費太高,我們同樣可以加強補助,有的女學生家裡欠債,或者弟弟需要上學。這同樣是社會和政府的責任,要給與正當幫助女學生來賺錢,而不是走這種歪門邪道。女學生看到別人富裕家庭買奢侈包包,政府是不是提供一些教育宣傳和推出學生有能力消費的名牌。如果女人去外地打工找不到工作,是不是該有免費的學習班?
妓女永遠存在,但解決的關鍵是看政府的能力,政府做的好,天下沒有幾個女人會無聊到做妓女。政府做的不好,天下人當妓女有幾個不是解決肚子和生存的問題。妓女合法化看似提供法律作為保護妓女的手段,但是卻打開一個罪惡之窗,一個來錢容易的捷徑之路。

『伍』 誰是劉芳

名義上,他是一個散戶
擁有一個最普通的名字
(邊烽偉:因為劉芳這個名字並不是非常奇怪的名字)
事實上,他卻是股市大亨
輕輕鬆鬆就能賺取上億元
(邊烽偉:他等於是最快地享受了短期內的利潤最大化)
他是誰
是真正的散戶,還是潛伏在暗處的神秘力量?
敬請收看經濟觀察《誰是劉芳》

記者出鏡:各位好,歡迎收看《經濟觀察》。今天我們要給大家講述的,是一個看似普通的投資者的投資神話。說這位投資者普通,是因為在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東名單中,他以一個最常見的名字「劉芳」出現在公開資料中;而說他創造了投資神話,是因為一年不到的時間里,他就輕輕鬆鬆地賺取了上億元人民幣。所以我們只能用看似普通來形容這個「劉芳」。那麼,劉芳到底是誰呢?他是怎麼創造股市神話的呢?我們今天的經濟觀察就一起來看看劉芳的故事。

正文:
漲停,漲停,還是漲停!在7月9號發布定向增發公告後,*ST金泰在隨後的43個交易日里,股價從3.16元一飛沖天,直線上升到26.58元,漲幅高達741%。連續42個漲停之後,上市公司ST金泰一舉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上,漲停次數最多的一隻股票。
這個名叫黃俊欽的人,是*ST金泰的大股東新恆基公司的老闆,他的個人賬面財富也因為ST金泰的連續漲停,而一度達到了1417億元,直逼亞洲首富李嘉誠。ST金泰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瘋狂漲停?為什麼在連續42個漲停之後,公司又緊接著出現了7個連續的跌停呢?大股東新恆基將對上市公司實行的資產注入究竟是真還是假呢?一連串問題將上市公司董事長黃俊欽推上了風口浪尖。(快閃)
而就在市場開始質疑黃俊欽的時候,有一個人或許正在暗暗品嘗搭順風車帶來的巨大甜頭,這個人名叫劉芳,他以普通投資者的身份出現在*ST金泰一季度報告中的。公開資料顯示,劉芳持有公司312萬2403股股票,2.11%的持股量使其成為第一大流通股股東。記者計算了一下,在今年3月6號停牌前,ST金泰的股價從來就沒有超出過4元。以每股4元來計算,劉芳的建倉成本低於1250萬元。而在連續42個漲停之後,8月30號ST金泰的股價已經達到了25。31元,也就是說,如果此時劉芳還繼續持有這只股票的話,其市值已經超過了7900萬。在短短42天內,劉芳的收益超過了6600萬元。
不過,讓人吃驚的還不僅僅是劉芳的收益,他對這只股票的建倉時間也讓人覺得蹊蹺。在上市公司去年底公布的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並沒有此人的身影。顯然,劉芳是在今年一季度大舉進入*ST金泰的,而就在他建倉後不久,ST金泰的股價就一飛沖天了。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因為ST金泰在復牌之後有40個漲停,因為它是ST的股票,而且在漲停的時候每天的成交量非常小,所以應該是買不到的。如果你要買入的話,應該是在漲停之前,而且這個股票在漲停之間的走勢,一直是以橫盤為主,所以沒有什麼在盤面上的跡象,所以劉芳買入,肯定是在啟動之前,這是可以肯定的。

那麼,作為一名散戶投資者,劉芳為什麼敢於大舉持有一隻虧損的ST股票,他的底氣從何而來?為什麼他對股價的啟動時間把握得如此精準呢?是依靠准確獨到的分析,還是碰運氣,抑或是不可告人的"內幕消息"呢?劉芳的神奇投資故事引起了注冊會計師邊烽偉的注意。他告訴記者,投資者持有ST股票,並且能夠享受到這么大的收益,不外乎三種情況。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第一種是老股被套,可能經歷了一波熊市,一直被套;一種是運氣,比如說前期的海通,海通證券借殼都市股份,之前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是橫盤的,有很多人當時傳聞各種各樣的可能性,他進去,最後拿了一個香餑餑;另外一種就是我們常說的內幕交易,或者有消息。

那麼劉芳屬於哪一種情況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呢?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從劉芳來看,因為他買入的時間點正好是在那一個季度,也就是在今年一季度左右,去年年底左右,所以只有這一個季度買入的人,他等於是最快地享受了短期內的利潤最大化。所以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他應該是第二種和第三種的可能性最大一些。(轉黑)

記者出鏡:
看來,這個名叫「劉芳」的人,運氣真是不錯。ST金泰在最短的時間內給他創造了利潤的最大化。目前,劉芳是否已經獲利了結,要根據ST金泰的三季度報告才能得出結論。而劉芳的神奇之處,還遠不止這些。這個普通的人名,還出現在桐君閣、汕電力、雲內動力等十多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前十位股東名單中。

42個漲停板之後,*ST金泰的所有股東都身家暴漲。從概率學上說,幾乎誰都有可能買到這樣一匹黑馬,所以劉芳如果僅僅只是對ST金泰大量持有,或許還無法引起市場的關注。但事實上,我們在桐君閣、川化股份、汕電力等十多家上市公司的公開資料中,都能看到這個名字。而這些股票最近的走勢,更是令人不得不佩服劉芳的投資眼光。
這張表格紀錄了劉芳在今年二季度新進的上市公司。其中,新進桐君閣361.41萬股,位列無限售條件股東第一位,僅次於控股股東太極集團;新進凱迪電力74.11萬股,位列第三位;新進汕電力A60.43萬股,新進三環股份115.82萬股,同時位列第七位;另外他還新進了52.68萬股川化股份,位列第九大股東。

劉芳2007 年持有的流通股股票
股票簡稱 持股數量(萬股) 無限售條件股東地位 截止日期
*ST金泰 312.24 1 2007-6-31
桐君閣 361.41 2 2007-6-31
凱迪電力 74.11 3 2007-6-31
汕電力A 60.43 7 2007-6-31
三環股份 115.82 7 2007-6-31
川化股份 52.68 9 2007-6-31

讓人不得不佩服的是,從4月1號到今天,這6隻股的表現都非常搶眼。其中,一隻漲幅超過300%,兩只超過100%,漲幅最小的桐君閣也有34.56%的收益。粗略計算,劉芳持有的這6隻股票的總市值已超過1.5億元。事實上,除了這6家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劉芳目前還間接持股新都酒店和S飛亞達兩家公司。另外,今年一季度的時候,劉芳還曾經持有廣安愛眾21.53萬股、建發股份286.9352萬股、億城股份97.0127萬股、ST達聲37萬股,不過在這些公司的半年報當中,這個名字已經消失在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而在去年,劉芳的名字還出現在太極實業、酒鋼宏興、雲內動力以及*ST比特等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東榜上。這不禁讓人產生一個疑問,這么多劉芳究竟是不是同一個人呢,如果是同一個人的話,擁有如此雄厚資金實力的他,真實身份又是什麼呢?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這個非常難說,因為劉芳這個名字並不是非常奇怪的名字,非常正常,所以都很難說。

看來,這十幾個劉芳是不是同一個人,還需要相關部門查看證券登記資料才能得到答案。不過仔細分析一下,我們發現這十幾個劉芳對這些個股的介入特點上,存在驚人的相似,都可以用「早、快、准、狠」來形容。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第一,裡面沒有大盤藍籌股,基本上都是有一些題材的,或者說重組的,有股改的,所以這些股票和ST金泰多少有點相似的地方;這些股票劉芳的名字進去的時候,往往是在這些股票啟動前的一個季度,因為我們現在是一季度一季度的公告持倉情況,所以那麼巧,這些股凡是劉芳出現的地方,都是能夠拿到利潤最大化的,他都是在這兒之前一個季度就已經埋伏了,然後在一個季度之內往往這些股票至少都有50%以外的漲幅,所以確實是不容易。

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劉芳似乎很輕易地做到了。那麼,以自然人身份持股的劉芳,背後是否另有控制人呢?讓普通投資者想不明白的是,一位散戶能夠獨立掌握如此多上市公司股票的絕佳介入時機,而且能夠控制這么多的資金進出,這究竟是個什麼樣的散戶呢?一時間,「劉芳的真實身份究竟是什麼」,這個問題成為股市討論的熱點。

股民
記者:你覺得他跟你一樣,是一個普通的散戶投資者嗎?
A:不會的,肯定跟我兩樣的,否則我就買了
B:很神秘的,這肯定的
C:大概靠公司研究吧
D:我就覺得他肯定是有背景的,跟機構是聯手的
B:這個肯定有內幕,要不是,他為什麼都參加了股改前的ST的股東,而且是成為大股東,對吧

劉芳的真實身份讓人難以捉摸,而劉芳是否涉嫌內幕交易,這個問題更是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這些股票裡面都有許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在你進去的時候,你可以說是投機,但是也沒那麼准,從我們來看,個人投資者連續那麼准地投入,或者說拿到回報,這個從長期來看,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們只能說是疑似,因為這個東西是無證無據,空口無憑。

那麼,隨著劉芳這個名字逐漸被市場所關注,上市公司自身又是怎樣看待這個被稱為「史上最牛的散戶」的呢?記者聯系了多家被劉芳持股的上市公司,得到的答案幾乎都是:「流通股股東的事情,與上市公司無關」。

記者出鏡:上市公司對自己的流通股股東究竟是誰,似乎持漠然的態度。而對於我們來說,也不能簡單地將劉芳與「內幕交易者」劃上等號,這還需要監管部門的調查。但劉芳持股之多、介入時機之好,獲利之輕松,不得不讓投資者心生疑惑。而事實上,如果我們仔細回憶一下近一兩年中,資本市場上一些有重大題材的股票的走勢的話,不難發現,擁有神奇預見力的投資者並不少。

早在2005年的時候,一個名叫「舒晨芳」的名字,就曾受到過關注。這個名字在股市中的表現,與今天的劉芳有著異曲同工之妙。舒晨芳曾出現在海虹控股和ST建峰中,這兩只股票後來的走勢,證明了舒晨芳「神奇」的預見力。此後,ST吉輕工的股東名單中也曾出現過這個舒晨芳,一年後該公司更名為光華控股,成為兩市「大牛股」之一。不難發現,這種「神奇投資者」現身的上市公司,往往跟重大的炒作題材有關。在A股市場上,重大消息公布之前股價大漲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比如:第一高價股中國船舶,在今年1月23號當天放量漲停,隨之停牌,1月29號披露整體上市事項並復牌,從此開始了從40元到240元的漫漫牛途;絲綢股份於今年5月21號到23號連續3天漲停,之後明確資產置入的消息;在ST金泰出現之前的連續漲停冠軍S前鋒,也在停牌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大漲9%,停牌後明確,原來是首創證券要借殼上市。這些重大題材或許成就了無數個神奇的投資故事。
對於這種現象,證券分析師邊烽偉認為,上市公司在進行資產重組、定向增發等重大事項之前,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協調與審批。時間長,環節多,在某種程度上會形成不對稱消息滋生的土壤,所以投資神話的產生也就在所難免了。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一個股票一般要有資產注入的話,一般要經過幾個關卡,一個是先是企業和企業之間,那麼企業的高管先拿到消息,然後他們有意向,然後去找券商的承銷,投行人員,投行的人員又能拿到(消息),在這個中間可能前前後後,一般的一個大型的企業,我們看到一些股票可能前後一年半的時間,快的話可能要六個月,最快要三個月左右,所以這個時間段是非常長的,你很難把握這個中間他不會一點點的風聲就吐出來。

而事實上,這種靠消息成就的投資神話不僅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特產,即便在成熟市場中也會存在內幕交易或消息走漏的情況。今年5月,香港一對夫婦在事先知道了「新聞集團即將收購道瓊斯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後,購入了道瓊斯股票,並因此獲利800多萬美元。那麼,這些神奇的個人投資者,是否應該納入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內呢?歷經過「紅光實業虛假上市案」、「銀廣夏陷阱案」、「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案」,被譽為 「中國證券市場維權第一人」嚴義明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既然「劉芳現象」已經引起了市場的高度關注,監管部門就有責任進行調查。

嚴義明律師
十幾家上市公司,他都是第一大流通股股東,而且每一個股票都買得那麼准,買入以後不久都有非常巨大的成長,然後在一個比較高速的成長過了以後,股價漲過以後他都會全身而退,為什麼?也就是說問這個為什麼,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責任,那麼排除這種為什麼後面隱含的種種可能,是他的法律責任。一旦那麼樣的話,市場都能確定劉芳他是正當的,或者說合法的在做這種證券投資,如果不能排除的話,那就說有很多嫌疑了。

但問題是,如果真的要對這些以個人投資者身份出現的獲益者進行調查的話,難度很大。事實上,「內幕交易如何控制,在全世界都是個難題。」在我國《證券法》中,對於內幕交易、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內幕信息的種類以及對從事內幕交易者,不是沒有詳細的處罰辦法;而強大的資料庫和軟體系統,也可以為發現和分析各種異常交易紀錄,提供全面的資料。但關鍵問題是,對內幕交易的取證和認定很困難。

呂濤 律師
不光是我們國家,全世界都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因為這個證據很難取,它這個內幕交易是轉瞬即逝的,所以在取證方面比較難。

顯然,在目前的市場中,劉芳式的神奇投資者根本不需要向任何人證明,為什麼自己可以在某個特定的時候,大舉進入某一隻股票,他們也可以在未來,繼續在題材股公布題材之前大舉建倉,續寫他們的投資神話。那麼,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上,監管部門是如何對引起市場疑惑的投資者進行取證調查的呢?

邊烽偉 證券分析師
就像美國一樣,舉證倒置,你出現了這種情況,你舉證你不是拿到消息來買的,你給很長的報告,為什麼你在這個位置買入金泰,為什麼你持有金泰這么巧在一個季度,所有的東西都要舉證到。

美國證交會就是利用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處理了「香港夫婦購買道瓊斯股票的內幕交易」的。當時,美國證交會在獲悉了「這對夫婦的投資故事」後,在短短4天內,對這對夫婦採取檢控行動。在證交會提出起訴後,聯邦法官也下令凍結了這對夫婦在美林公司香港辦事處開立的交易賬戶,並責令被告或其律師到美國出庭。同時,證交會還順藤摸瓜,追查到了有可能涉嫌提供內幕信息的道瓊斯董事、香港東亞銀行總裁李國寶。

呂濤 律師
不是我這個調查部門要證明你是不是有問題,而是你要反證證明自己沒有問題。那麼這個實際上就減輕了調查者的難度。

而在我國,這種舉證倒置的調查方法,還沒有完全引入證券調查中。
另外,在分析人士看來,除了舉證倒置,國內司法體系可以向成熟市場借鑒的地方還有很多。比如,美國法律規定,在處理內幕交易案件時,無需考慮內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潤所得」,一概予以處罰,相關獲利人最多可處以25年監禁或罰款。而在我國,違法成本卻相對較低。

呂濤 律師
比如說,我們國家對內幕交易的罰款最高是60萬人民幣,但在美國可以達到250萬,在美國可以處以25年監禁,但是在中國最高刑也就是5年。

此外,不少國家的監管部門還規定,將內幕交易民事罰款的10%獎勵給舉報者;而我國並沒有這樣的明確規定。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我國已經開始借鑒發達市場的經驗。就在本月,證監會公開表示,《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和《市場操縱認定辦法》開始在業內試行。其中,《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人的認定進行了細化,補充了內幕人、內幕信息的范圍;而《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則將一些典型的操縱手法,如虛假申報、搶先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縱等行為納入了認定范圍。近期,證監會對杭蕭鋼構、廣發證券等內幕交易案件的處置過程也顯示,舉證倒置已經嘗試著被應用於調查過程中。

嚴義明律師
像劉芳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存在違法,是不是存在損害其他投資人利益的情況,是不是破壞了公正的社會證券交易秩序?如果有的,追究這一類行為的法律責任是恢復公正證券交易秩序的必要前提。

記者出鏡:股市裡總有一些說不盡的話題,先有"股神"林園,再到"帶頭大哥"王曉,這回輪到了"史上最牛的散戶"劉芳。其實,市場對「劉芳」這樣的「神奇投資者」的猜疑與推測,有時候並非僅僅源自對投資者個人的不信任,更多地是對市場規范與公平的期待。顯然,在「全流通」的背景下,上市公司並購、資產重組的事情越來越多,內幕信息也相應增多,因此,如何強化事前預防,和事中的監控,怎麼樣有效甄別內幕交易行為,及時進行控制和禁止,已經成為監管部門最為重要的任務。

『陸』 民事賠償的案例舉要

在《證券法》中,證券市場侵權行為大致分為發行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欺詐客戶等五類,相應地,涉及上市公司侵權損害的民事賠償之訴是前四類,訴訟方式則表現為投資者集團訴訟和投資者個人訴訟為特徵的直接訴訟,而相應的法律後果及責任承擔也不是侵權行為人簡單的幾句道歉話或事後糾正所能了結的。
發行欺詐的民事責任可以是股東要求發行人、中介機構及其他侵權人返還所募資金並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類案例如過去的大慶聯誼案、目前仍未了結的通海高科案等。
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內幕交易人及其他侵權人賠償由於內幕交易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類案例如1994年中國證監會對襄樊上證利用內部信息買賣延中實業股票案的查處等。
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操縱市場人及其他侵權人賠償由於操縱市場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類案例如目前的億安科技案,過去的申銀萬國證券操縱陸家嘴股價案、華天集團操縱華天酒店股價案、蘇州信託操縱東大阿派股價案等,就是表現為虛假陳述的銀廣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縱市場的案中案,虛假陳述的目的在於操縱股價盈利,而能夠操縱股價往往是黑庄。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賠償由於其虛假陳述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虛假記載的案例如過去的瓊民源案、東北制葯案、紅光實業案、ST黎明案等,現在的鄭百文案、銀廣夏案、麥科特案等;重大遺漏的案件如現在的華紡股份案(發行人沒有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上披露其第一大股東所持2500萬國有股被法院凍結的事實)等。 股東代表訴訟的范圍遠比直接訴訟廣泛,它與公司本身的訴權范圍相同。其訴訟可以是上述直接訴訟案件的後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監事違反忠實義務和善管注意義務等,這些不法行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就目前中國證券市場而言,公司的董事與大股東、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資產重組、擔保、所募投資款借貸、委託投資理財等問題引起的責任爭議比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東們的關注。
例如,在銀廣夏案中,假使發生了對該公司的民事賠償、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後,而該公司拒絕或怠於對公司董、監事行使職權追索損失時,具有一定條件和資格的股東是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而最終因法院的原因沒有形成訴訟的紅光實業案中,如果發生股東代表訴訟,則股東至少可以要求負有責任的公司經營者向上市公司賠償該公司被證監會行政罰款的100萬元和被法院判處刑事罰金的100萬元。
又例如,銀廣夏虛假信息案發生後,媒體披露出金陵股份、輕紡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銀廣夏股票,如果投資者對銀廣夏民事賠償的集團訴訟案件為法院審理後,上述公司、基金在證明與中小投資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況下也應當奮起參與、主張權利,否則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關的股東、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對該四家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而行使股東代表訴訟之訴權的。
再例如,三九葯業案中,三九葯業的大股東和關聯方大量佔用上市公司資產被查實後,雖然有了還款計劃,但如果不能及時還款、及時整改,而公司董事會又怠於行使職權,股東將可以對公司管理層、大股東、關聯方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同樣問題的還有ST猴王案、ST粵金曼案、ST棱光案、美爾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舉了,這些公司要麼巨額資金被人佔用、要麼為人提供巨額擔保、要麼兩者兼而有之。 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特徵。一方面,該股東以公司代表機構的立場代替公司起訴,類似於民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一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於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股東代表訴訟的機能可以概括為兩個:損害賠償機能和違法行為抑止機能。所謂損害賠償機能,是指董事由於自己的行為而使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由其自己向公司承擔補償和賠償,是公司損害的回復機能。所謂違法行為抑止機能,是指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令董事有所畏懼,而不致實施使公司受損的違法行為,是抑止董事違法執行職務、確保公司健康經營的機能。
股東代表訴訟的意義和最終目的,不僅僅在於使公司的損害能夠得到補償或賠償,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經營者,使之不致在將來實施同樣的加害行為。換句話說,違法行為抑止機能的發揮,才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根本目的和意義所在。

『柒』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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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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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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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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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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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

『捌』 原股票「大慶聯誼」我忘了代碼,現更換成什麼名稱了

公司披露的2005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根據相關規定,上交所決定自3月10日起暫停大慶聯誼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