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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持有M公司限售股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18 18:55:52

⑴ A公司2010年2月從二級市場購入M公司股票10000股,並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購買日該股票公

相關交易費用放到「投資收益」科目
購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90000[(20-1)×10000]
應收股利——M公司 10000(1×10000)
投資收益 2000
貸:銀行存款 202000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應收股利——————————股票,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應收利息——————————債券,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金額

⑵ 限售股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送、轉股,在計算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買入價?

例: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萬股,首次IPO發行價10元,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10送10,A公司將200萬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價12元/股。

問:A公司轉讓200萬股股票,如何確認買入價與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執行上述規定需注意:由於送轉股後股數增加,股價會自動調整為除權價,因此計算增值稅時,股票售價與買價必須按口徑執行。在存在送轉股的情況下,如果買入價按照IPO發行價10元/股確定,則股票轉讓價應按復權價24元/股確定,即A公司100萬股發行價10元/股,按24元/股賣出,銷項稅額=100×(24-10)÷(1+6%)×6%=79.25萬元

另一種計算方法是,按照實際售價12元/股作為售價,總售價為200萬股×12元/股=2400萬元,則200萬股的買入價應調整為除權價5元/股(100萬股買入價10元/股,總買價1000萬元),銷項稅額=(全部售價-全部買入價)÷(1+6%)×6%=(2400-1000)÷(1+6%)×6%=79.25萬元

由此可見,只要售價與買價的執行口徑一致(復權價或除權價),兩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後,實際售價仍為10元/股,若買價仍按10元/股確定,意味著股價從10元上漲到20元卻不用繳納增值稅,這樣理解顯然是不對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內派息,不征增值稅,上述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不變。

二、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權激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內發生送轉股的,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某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批准於2013年3月1日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1000萬股(其中員工李某工作5年,成績優秀,被授予100萬股),授予價格每股20元,股票登記日收盤價格為36元。2014年4月,公司實施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送3股,轉增2股,股權登記日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當日收盤價為41元。

問:如何計算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被授權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應納稅額=(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權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後再轉讓的,根據財稅字[1998]61號文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內,發生股本溢價轉增股本(轉股)的,需要相應調整「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與「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若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送股),還需調整「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授予100萬股,送轉後股數為150萬股。

送股在稅法中理解為「先分配,再投資」,實際投資成本需追加調整為:100×20+30=2030萬元

實際每股投資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萬股×30%=45萬股

10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36元,15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調整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價=(24+41)/2=32.5元/股

(3)應納稅所得額=(32.5-13.5)×45萬股=855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件,上述稅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

⑶ 居民企業之間轉讓股權繳納所得稅嗎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其中,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雙方按照產權轉移就股權轉讓書據計貼印花稅,適用稅率為書據所載金額5‰。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4-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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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⑷ 20x1年,A公司發生如下與股票投資有關的經濟業務(1)4月1日購入M公.....求第五小題詳細過程

我覺得答案可能錯了,原本指導書答案最終是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未分配利潤180萬。回到正題第三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580萬,第四問轉回400萬,此時其他綜合收益借方余額為180萬,第五問,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貸方60萬,此時60萬是,收到賬款、以及沖掉原先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後的差額,所以此時其他綜合收益是借方余額120萬,最後將其他綜合收益余額轉入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如有錯誤望指正,謝謝

⑸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方法

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會計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比例超過20%,或雖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比例小於20%,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比例雖然超過20%但不具有重大影響,以及被投資單位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經營,其向投資方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投資方在國外,外匯受所在國管制,其外匯匯出受到限制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地,投資核算的方法不能隨意變更,有特殊情況時,應中止權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對外投資,不涉及流轉稅問題,但其取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收益一般屬於稅後收益,稅法規定:①如果投資方企業所適用的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不退還分回的投資收益在被投資企業已納的所得稅。②如果投資方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等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分回的投資收益不予補稅。③如果投資方企業所適用的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分回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因此,當被投資單位處於低所得稅地區時,對投資方的所得稅有影響,需要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案例: A公司2004年1月1日購入M公司股份30000股,佔M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為10000000元, 2004年度凈收益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公司計劃再對外投資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從M公司另一股東B公司處購入其擁有的M公司10%有表決權股份,同時支付相關稅費3000元。

方案二,購入H公司10%的有表決權股份,同時支付相關稅費3000元。

已知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且沒有其他投資項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15%.假設1:2005年兩個公司預測的凈收益均為450000元,預計在2006年4月份宣告發放現金股利均為300000元。M、H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無其他變動情況。

假設2:A公司預計在2006年5月轉讓在2005年購買的M公司或H公司擁有的10%股權,預計轉讓價為400000元。

假設3:2004年1月1日取得長期投資時,採用成本法核算,因M公司2004年度實現的凈收益,在2005年中未宣告發放股利,所以A公司當年未實現投資收益,無需補繳企業所得稅。

為簡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慮折現和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的因素。

方案一:A公司從M公司另一股東B公司處購入其擁有的M公司10%有表決權股份,則其持有的M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達到25%,應改用權益法進行核算。當A公司購入B公司所擁有的M公司10%股份時,其「長期股權投資-M公司股票投資」為353000元(350000+3000),「銀行存款」 減少353000元;到2005年12月31日,應按2005年M公司的凈收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M公司股票投資(損益調整)」為 112500元(450000×25%),增加「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11250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3823.53元〔112500÷(1 -15%)×(33%-15%)〕;2006年4月,A公司應分得股利75000元(300000×25%),需減少「長期股權投資-M公司股票投資(損益調整)」75000元,在A公司收到股利時「銀行存款」增加75000元;2006年5月轉讓從M公司購買的10%股權時,「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368000元(353000+450000×10%-300000×10%),轉讓股權的收益32000元(400000-368000),同時,應補繳企業所得稅6776.47元〔32000÷(1-15%)×(33%-15%)〕。這樣2005年~2006年合計應交所得稅30600元 (23823.53+6776.47),取得投資收益144500元(112500+32000),二年該投資項目稅後凈收益為113900元(144500-30600),現金凈流入量為91400元。

答:現金凈流入量為91400元。

⑹ 關於股票問題

購入成本 60000X8=480,000.
交易費用:5000+480000=485000(總成本)
540000-485000=55000(實際收益)
55000÷485000≈0.113(11.3%)實際投資收益率
注意:540000 是收入 售出以後的總收入 而不是盈利。

其實該題設置了一些誤導性的數字,原本很簡單的問題,比如到2008年12月31日該股的市值,其實需要忽略,主要考慮當時購入的成本,到最後出售的利潤,然後用利潤除購入成本,就是投資收益,比如:10000成本,你最後盈利12000,那麼你盈利是不是1.2倍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