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 上市公司 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 強制執行 、執行 股權質押協議 、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 期間,以及在 行政處罰 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 質押 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2 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 股權質押 登記要素標准,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 6 個月內或 12 個月內減持股份。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設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 號)同時廢止。 對於許多上市公司來說,董監高減持對於企業發展有著較為深刻的意義,因為股權結構的變化會使管理人員重新洗牌,相應的就是企業發展方向的調整,因此董監高的好壞一定程度上就決定了企業的經營。
② 董監高是什麼董監高減持規定詳細內容
《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對於董監高的股票增持放鬆限制,詳情請閱讀《證監會放寬條件 鼓勵大股東和董監高增持》。其中的董監高是什麼?董監高減持規定詳細內容是什麼?
董監高是什麼
董監高是什麼?董監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是指董事會成員,監事是指監事會的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董監高減持規定
通知內容已自開始施行。證監會支持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體舉措包括:
允許減持過股票的產業資本通過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定向資管等方式立即在二級市場增持本公司股票,所購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股價出現大幅下跌,連續十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6個月內不減持的,可以不受定期公告前30日、業績預告或快報公告前10日等窗口期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達到或超過30%的,可以不等待12個月立即增持2%股份。
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③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3、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 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 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 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 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 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 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 股票高管減持是好是壞
高管減持是指高管在二級市場上賣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一種利空消息,很明顯這並不是一件好事。
作為本公司的投資者來說,自家公司的高管賣出了本公司的大量股票,投資者們就應該要注意了,畢竟公司是在他們自己的手裡管著的,真正有什麼問題,也就只有他們才知道。如果說出現高管大量賣出股票的情況,作為投資者肯定是要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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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減持方式
從高管減持的披露來看,創業板高管減持的方式主要有在職拋售和辭職套現兩種方式。公司法對高管減持進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且任職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持有股份總數的25%,並在辭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股份。
在解禁期滿後,如果公司沒有對股票出售的特殊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高管每年減持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有總量的25%,然而當高管辭職,半年後可以套現的股票會增加更多,這就促使了高管傾向於選擇辭職套現的方式進行減持。
減持影響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管辭職減持雖然不觸犯法律的規定,但對公司、市場和投資者甚至是社會的穩定都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大批量高管的離職減持,不利於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也違背了我國創業市場的設立初衷。創業板市場的推出主要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加速創新技術向產業化的轉變以及加速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然而,創業板企業接連不斷出現高管減持的問題,使其成為以上市、達到解禁日為目的的「短視」公司。更有甚者,高管通過內部消息或者粉飾業績等手段拉高股價,再進行減持。對創業板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危機,甚至對資本和社會的穩定性造成破壞。
當限售股解禁後,高管們迫不及待地辭職套現,使流通股的數量迅速增加,加大了市場的壓力。在現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股票價格會產生波動,極大地危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以及市場的秩序,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並且高管減持這一行為也會被市場解讀為該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不好,認為股價被高估,將導致股票價格向下的走勢,極大地動搖了投資者的信心。
因股票發行制度的原因,一二級市場之間存在較大的利差,上市公司的高管通過出售持有的原始股可獲得巨額的利益,呈現「一夜造富」的現象。在公司的成長過程中,投資者們通過購買股票幫助上市公司融資,之後,高管們卻通過減持,將高額利益納入囊中,將風險拋給廣大投資者,不僅加劇了貧富的差距,甚至會引起社會的動盪。
⑤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是怎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 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 期間,以及在 行政處罰 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⑥ 董監高減持規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規定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該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時該董監高賬戶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為基數,乘以25%,計算下一自然年度可減持的股份數量。
二、分析詳情
董監高減持規定是為了減少公司各董事的持股比例,以防止其處於控股地位而藉此濫用公司法人的身份,使得其他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對於民事主體來說,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需要監督公司的行為。
三、董監高減持窗口期、持股變動申報
窗口期減持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持股變動申報。董監高應當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在本所網站上進行披露。披露內容包括:
1、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2、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及原因;
3、本次變動後的持股數量;
4、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⑦ 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公司高管減持股票需要審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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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公司高管減持股票一定會跌嗎
公司股票遇到減持,一般來說是一個利空消息,股價下跌的概率大。但是在二級市場中,有上市公司公布減持的時候,股價也有上漲的情形。
證監會對股東減持的規定如下: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合計不得超過3%,並且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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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國有股作為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基本目的在於實現"政企分開",轉變企業運行機制,使它們能夠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經濟主體,為實現經濟體制的根本轉變,為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觀基礎。
國家減持國有股主要有五種途徑。
國有股配售。國有股配售是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國有股權定期出售給特定投資人,使其國有股逐步實現上市流通。國家採取這種方式減持股既可以及時套現資金,又可以使國有資產增值。
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國家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後注銷。由於在早期上市公司國有持股比例普遍較高,回購的餘地很大,回購國有股一般不會使國有股東喪失控制權。同時,回購國有股可以使投資者從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價中獲利,對國有股東來說,轉讓也使其盤活了手中無法變現資產,取得了現實的收益,又不會對市場產生過大的資金壓力。
縮股流通。縮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將現有的國有股按當初發行價進行並股,轉由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然後上市流通,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的國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從第二年起必須提前六個月公布擬出信股票種類及數量。國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業式公司,可以將股份合部出售給戰略投資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則可以長期持有,保持相對控股。
拍賣。一般來說,企業破產、清產時才採取拍賣形式,其實拍賣也可以作為國有股減的途徑之一。對於國家來說,拍賣可以及時兌現資金,雖然拍賣成交價將由市場來定,但國有股可設定一個不低於將資產的起價,國家不會因此造成損失。
股權轉債權。股權轉債權的具體辦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國有股權轉為債權。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債務,既可以分期償還,又可以通過可轉換債券形式上市交易,具體轉債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