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茅台大跌,是下跌開始還是上漲中的短暫回調
茅台大跌,應該是上漲中的短暫回調,至於這個短暫的時間又多長,就不太清楚了。
我感覺茅台是不會大跌的,因為貴州省不允許茅台垮下去 ,我之前看了一片報道,《占遵義經濟四分之一的茅台,對貴州到底有多重要》,截取文章中的一個數據:
就這一個數據而言,茅台不可能一蹶不振,畢竟貴州對酒的依賴太大了。大家大家還記得鴻茅葯酒事件嗎?2017年,譚秦東發布《中國神酒「鴻茅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的帖子,涉事企業報警,內蒙古涼城警方跨省追捕,我們不管這個時間如何,但可以看出的是,一個地區對一個企業過於依賴的時候,就會想方設法去維護它。
其次,我覺得 消費是趨勢,後疫情時代,消費復甦是必然的 ,2021年的春節消費迎來了「開門紅」,昨天我看新聞中的一組數據,春節期間餐飲交易額同比增長了261%,而去年沒有辦的節日,去年沒有辦的大賽事,今年很有可能會如期舉行,這種時候,別說報復性的消費,就是同比2019年的消費,也是可觀的。中國人的消費,怎麼能少得了酒呢?這種情況下,茅台作為高端酒的龍頭,怎麼會一直跌下去呢?
另外,茅台賣的已經不是單純的酒了,而是這個品牌,喝的不是乙醇,而是身份,只要茅台這個品牌還好好的在,就會有人將它的股值炒上來,等著吧,投資一定要有足夠的耐心。
茅台大跌,是上漲中的短暫回調,還沒到3000呢,很快就會創新高了。
為什麼這樣說呢?是因為:
一.茅台盈利太強了,A股之重器
一瓶礦泉水多少錢?一般也就是兩三塊錢左右吧?
茅台一瓶多錢?兩三千塊錢不一定能買到。
同樣的都是一瓶,價格差距這么大呢?
這就是醬香型 科技 了,茅台擁有的技術,而且還要出院士呢,你說茅台厲害不厲害?
A股價格最高的股票,市值最大的股票分,茅台創造了無數個股市第一,可謂是A股之重器。
就是因為技術含量高,所以茅台太賺錢了,盈利模式很好。
綜合考慮,茅台也就是回調一下而已,後面又會創新高,某頭部券商看多茅台要漲到3000呢,這會還早著呢。
二.茅台不是單純的酒,而是品牌
茅台市場上永遠都是一瓶難求,因為茅台不單單是酒了,是一種奢侈品,是品牌,是身份。
能喝茅台的哪個不是非富即貴?有幾個老百姓能喝得起茅台的?
茅台股也一樣,股市裡有幾個散戶能買得起一手茅台的?少之又少。
茅台就成了身份的象徵,更具有收藏意義,所以很多人去收藏茅台。
正是因為這樣,茅台才更顯得珍貴。
三.基金看好茅台,跌不下去
茅台股裡面的基金太多了,目前顯示有1804家基金在裡面。
這么多資金能進茅台,自然是看好茅台。而且場外還有更多的資金看好茅台,准備進場呢。
看看茅台昨天下跌5個點後,今天下跌3個多點,就被資金拉起來了,收盤的時候跌了0.45%,成交量一百多億。
這說明有資金抄底茅台了,否則不可能把茅台拉起來的。也只有大資金等才有這樣的實力,散戶做不到。
總之,茅台下跌是上漲中的短暫回調,後面還會創新高的,那個誰看多茅台到3000,說實話有些低了,茅台起碼要到5000,市值超過任何一個城市的GDP都沒問題。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2021年繼續看好高端白酒
② 鴻茅葯酒事件怎麼處理了
鴻茅葯酒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是,鴻茅葯酒接受譚秦東致歉 並撤回報案及侵權訴訟。
2018年3月5日,程遠律師在自己的微信公號「法律101」發表了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
2018年4月16日晚間,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嚴重誹謗鴻茅葯酒聲譽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案件已於2018年4月9日開庭。
2018年4月26日,鴻茅葯酒生產方,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企業自查報告,面向社會公眾致歉。
2018年5月17日,鴻茅葯酒事件被抓醫生譚秦東發道歉聲明;同日17時,鴻茅葯酒公司發布聲明說,接受譚秦東致歉 並撤回報案及侵權訴訟。
(2)內蒙古鴻茅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鴻茅葯酒葯品標准收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葯品標准《中葯成方制劑》第十四冊,處方含有67味葯味,規格為每瓶裝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解釋說,我國於1999年發布《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並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葯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處方葯,是由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分批從已上市的標准中遴選產生。
2004年之後公布的非處方葯,是按照《關於開展處方葯與非處方葯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由企業對已上市品種提出轉換申請,經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價後確定轉換為非處方葯。
③ 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是國葯集團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於2002年0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鮑洪升,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中成葯酒劑(含中葯前處理、提取)生產和銷售;保健食品:鴻茅牌鴻茅健酒、鴻茅牌鹿茸參芪酒、鴻茅牌鴻茅鹿龜參酒的生產和銷售;白酒生產;房屋租賃等。
鴻茅國葯是涼城縣的支柱型企業,自治區重點企業和自治區內市場零售規模最大的蒙中葯生產企業。公司採取集團化運營管理模式。
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有:內蒙古世紀鴻業醫葯有限責任公司(葯品批發)、內蒙古鴻茅健康連鎖大葯房有限公司(葯品零售連鎖及網上葯房)、內蒙古鴻商健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電子商務運營服務)、內蒙古鴻茅健康大酒坊有限責任公司(白酒生產)。
(3)內蒙古鴻茅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鴻茅葯酒,是中醫葯酒史上寶貴的67味大復方酒劑,始創於1739年(清乾隆四年),至今已有近三百年歷史。其組方龐大嚴謹,用葯精妙,配製工藝精湛,歷享盛譽。2014年,鴻茅葯酒配製技藝入選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鴻茅人以誠信為立業之本,一直恪守「良葯濟世精工取繁」的祖訓,悉心創新和改進葯酒配製技術,形成鴻茅葯酒獨具匠心的「八步古法」配製技藝,其不凡品質曾獲清道光皇帝青睞,被欽定為宮廷貢酒。
發展到今天,鴻茅葯酒在繼承古方古法的基礎上,融合現代制葯高科技,創新開發出符合葯品GMP標準的現代工藝和全產業鏈質控體系,令鴻茅葯酒的品質療效更上層樓,造福百姓健康。
④ 鴻茅葯酒的股票代碼是多少
鴻茅葯酒本身不是上市公司股票 不過金宇集團持有該公司77.1%的股份
金宇集團 股票代碼 600201
⑤ 內蒙古鴻茅葯酒是如何通過審批的
因發文指鴻茅葯酒為毒葯,廣東醫生譚秦東被跨省抓捕事件一石激起千層浪。
而此次引起公眾質疑的並不是一款普通的保健品,而是享有國葯批准文號的非處方葯。
針對鴻茅葯酒葯品成分、臨床數據、產品有效性、安全性以及違規宣傳的報道與評論鋪天蓋地。
根據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茅葯酒」)官方介紹,其產品「葯借酒力,酒助葯勢」,主治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及婦女氣虛血虧。
不過,其不僅「不良反應尚不明確」。在原國家食葯監總局官方網站上「臨床實驗數據核查」欄目查詢「鴻茅葯酒」,查詢結果也是0條。
雖然多次受到媒體質疑,但鴻茅葯酒的業績一路飆升。其2015年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2016年鴻茅葯酒零售葯店終端(包括實體葯店與網上葯店)銷售額16.3億元,同期增長39%,在中成葯市場僅次於東阿阿膠。
方舟子也指出,對中葯的毒性目前缺乏系統、透徹的研究,絕大部分是不清楚的。
十年廣告違規:違法成本不高
與保健酒不允許宣傳治病功效,鴻茅葯酒作為葯品是允許介紹,但鴻茅葯酒在廣告中屢屢違規。
食葯監總局數據顯示,關鍵字為鴻茅葯酒的廣告內容竟高達1192條。
尼爾森網聯AIS全媒體廣告監測顯示,去年1月至11月,鴻茅葯酒取代寶潔,位列投放廣告企業第一,投放總額同比增長55.9%。而根據央視市場研究媒介智訊(CTR MI)的數據,2016年,鴻茅品牌(包括酒精飲品、活動、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等)在電視廣告中的投放額為150億元。
鴻茅葯酒雖然獲得了合法的批文,但卻屢屢沖破規定,發布違規廣告。
據此前媒體報道顯示,2007年,鴻茅葯酒就因違法廣告被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勒令暫停在山東省的銷售。
正是2007年,修訂後的《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在正式實施。其中就已明確規定,葯品廣告中必須標明忠告語等信息,而非處方葯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葯品說明書或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於辨認。上述內容在電視、電影、互聯網、顯示屏等媒體發布時,出現時間不得少於5秒。
隨後的十年間,鴻茅葯酒開始出現在監管部門公告的違規宣傳企業名單之上。除了違規利用患者形象作證明、誇大葯品適應症之外,缺少「忠告語」也是鴻茅葯酒廣告的問題之一。
2008年,鴻茅葯酒一方面被江蘇、寧夏等地的葯監局責令「暫停銷售」,一方面在強大廣告的帶動下實現銷售額突破億元。據統計,2009年以來,鴻茅葯酒先後被吉林、遼寧、江西等十餘省曝光或查處,多次收到暫停銷售等行政處罰。
2013年,鴻茅葯業曾被浙江省食葯監局列入黑名單,認定其為廣告發布企業信用嚴重失信等級。
另一方面,對於葯品廣告「忠告語」的要求升級為法律條款,2015年實施的新廣告法規定,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不僅缺乏忠告語,廣告審批樣式中有服用禁忌和注意事項,在電視劇中卻不出現,消費者無法知曉。
此外,2015年新廣告法實施,首次明確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鴻茅葯酒因在店堂使用明星代言廣告,被上海工商立案查處,成為新法實施後「廣告違規第一案」。隨即湖北等7省區對鴻茅葯酒作出「暫停銷售」的決定。
「與早期宣傳的誇張程度相比,新廣告法的實施使得企業已經有所收斂,但是行業中的違規宣傳仍屢見不鮮,尤其是在小地方的宣傳平台較為明顯。而隨著對葯品廣告的要求越來越嚴苛,仍然處於監管真空地帶的影視劇植入廣告越來越受到葯品企業的青睞,同樣,也凸顯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史立臣在接受采訪時說道。「連審查制度相對完善的傳統葯品廣告領域都仍有如此之多的違規現象,更何況是監管尚未明晰的葯品植入廣告。」
這與鴻茅葯酒的中葯配方特點不無關系。」北京中醫葯大學法律系教師鄧勇向記者描述了葯企在此種情況下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形成威懾效果。
由於其是中葯配方,療效、使用者體質等一系列的無標准就被廠家所利用,當消費者發現吃了不管用,廠家會說每個人的體質、所處的環境等有差異,建議再服用一個療程,直至消費者發現確實不管用,或者吃不起為止。
等消費者向企業投訴時,企業要麼拖延時間,要麼乾脆置之不理。如果到有關部門去投訴,至少要兩個月的時間才能有處理結果,況且即便受到處罰,與其所產生的利潤相比是九牛一毛。
這是一個體系性的問題:「監管體系執行失靈是違法葯品廣告盛行的現實困境,葯品廣告管理法律體系有待完善、修訂,此外執法者的素質和落後手段是制約因素,加上地方保護主義推波助瀾,廣告平台媒體自我監管功能先天不足,廣告行業自律缺失,才會使得問題屢禁不止。」
⑥ 鴻茅葯酒事件始末是怎麼樣的
鴻茅葯酒事件是指由廣州醫生譚秦東吐槽鴻茅葯酒被跨省抓捕而引發的事件
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發布題為《中國神酒"鴻茅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的網帖,從心肌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想說明鴻茅葯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
涉事企業以他惡意抹黑造成自身140萬元經濟損失為由報警後,2018年1月10日,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將譚秦東跨省抓捕。
2018年3月5日,程遠律師在自己的微信公號"法律101"發表了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
2018年4月16日晚間,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嚴重誹謗鴻茅葯酒聲譽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案件已於2018年4月9日開庭。
2018年4月26日,鴻茅葯酒生產方,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企業自查報告,面向社會公眾致歉。2018年5月17日,鴻茅葯酒事件被抓醫生譚秦東發道歉聲明;同日17時,鴻茅葯酒公司發布聲明說,接受譚秦東致歉 並撤回報案及侵權訴訟。
⑦ 鴻毛葯酒告上海律師的判決書全文
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遠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岱海鎮建設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鮑洪升,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紀寶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遠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國葯)與被告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茅國葯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紀寶義、被告程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鴻茅國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即時刪除微信公眾號「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內容,並就其侵權行為在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發佈道歉信,並且要求被告在中央電視一台和人民日報之一發佈道歉信,費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運營的「法律101」及他人運營的「紅盾論壇」的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文章內容言辭鋒利、違背事實,對象直指「鴻茅葯酒」品牌及鴻茅國葯,嚴重侵犯其名譽權,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文章標題擬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此種表述不但違背事實,而且誤導讀者,詆毀鴻茅國葯商譽,貶低「鴻茅葯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開頭極為吸引讀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眾號「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經典案例。經查,該文章標題為《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於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發布」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虛假廣告」,但這12件中並不包含「鴻茅葯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極易讓讀者誤以為原告在「12件典型虛假廣告」之列。文章發表後,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點,閱讀量已經高達10,506次,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致使原告造成了極大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商譽損失。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並未在中央電視一台和人民日報中發表過涉案文章,但仍堅持要求被告在該兩家媒體之一發佈道歉信。
程遠辯稱,其確實發布過涉案文章,且該文章確實被紅盾論壇轉載,但不認可原告所稱的閱讀量。其以權威媒體報道、工商部門發布的文件及處罰決定予以論證,在此基礎上,文章系對相關社會現象進行的評論,是正當合法的評論文章,不構成侵權和違法。原告的廣告史劣跡斑斑是確鑿無疑的,是事實存在的。確認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鴻茅葯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確寫清楚,針對鴻茅葯酒的評論都是網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誤導。其系關注到《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鴻茅葯酒,由此受到啟發後才寫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實並不是舉例葯品廣告違法,而是質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時尺度過於寬松,存在諸多違法嫌疑。其寫涉案文章不針對原告,也不針對任何人,僅是對行為進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實僅是一小部分,且來源於權威媒體,系對行為的評論,同時也是對相關管理部門、食葯監部門、央視、審查及播放廣告的部門的做法的質疑,應屬言論自由的范圍。如果原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理應忍受這樣的社會批評。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89號公證書一份,系對微信公眾號「法律101」中相關內容進行的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被告在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不實文章,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的運營主體是本案被告;
2、編號為(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90/1491/1492號公證書共3份,證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紅盾論壇轉載此文章已經突破了9821次,但是後續存在點擊,公證書中雖沒有顯示,但實際後續存在不同數次的點贊和點擊,點贊達64次。證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網路中存在大量傳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微信公眾號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虛假廣告的文章,該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標題,證明該12件虛假廣告案例中不涉及鴻茅葯酒;
4、葯品廣告審查表,出具方是內蒙古食葯監管理局,證明原告的廣告合法合規。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法律101是被告運營,文章也系被告發布,證明目的同證據1。
被告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
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確實是其本人運營的,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寫,其中內容不存在修改,確實是其發表過的,其對此承擔責任。截止公證書出具當日,該文章的閱讀量僅有915次;
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確認《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是其本人所寫,也確實在紅盾論壇轉載過。這個文章既然在其公眾號上刊登,在網路中可以搜索得到也是理所當然的。紅盾論壇的閱讀量也是9821,與原告主張不一致;
證據3予以認可,與其提供的證據1內容是一致的;
證據4真實性認可,但根據廣告法規定,葯品廣告需經過審查後才能發布,經過審查代表可以發布,但是不代表是合法的。廣告的查處部門是食葯監部門,但是廣告違法的審查部門是工商部門,如果工商部門經審查認為發布廣告的葯品違法,也是可以進行處罰的,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其所寫的文章中所述事實並不是舉例葯品廣告是違法的,而是質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尺度過於寬松,存在諸多違法的嫌疑。這和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直接關聯;
證據5認可,《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是其本人所寫。
被告程遠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上海市東方公證處(2018)滬東證字第242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的內容;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網路評論源自「上海發布」微信公眾號2018年2月27日發布的《[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在權威媒體「澎湃新聞」的微信公眾號《莎普愛思廣告最多?鴻茅葯酒不服:7年拿1167個廣告批文》一文中有公開報道;
2、公證費發票,證明被告為保全證據支出1,800元;
3、權威媒體「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葯廣告開綠燈?》一文,來源於澎湃網網址,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
4、《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葯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來源於網路,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稱鴻茅葯酒可評上廣告違規吉尼斯紀錄;被告在自已寫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該媒體所稱的可以評得上吉尼斯紀錄;
5、權威媒體《新京報》微博發表《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葯」連著「神監管」》一文,來源於《新京報》微博,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亦稱鴻茅葯酒廣告行為「劣跡斑斑」;
6、《鴻茅葯酒廣告屢遭查處不收斂》一文,源自《中國消費者報》紙質媒體報紙的2010年3月15日的B01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7、《「廣告狂」鴻茅葯酒隱現不合規》一文,來源於《北京商報》2016年11月8日C01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8、《鴻茅葯酒被庫爾勒食葯監局責令停售》一文,來源於《中國經營報》2016年9月12日的C16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9、《鴻茅葯酒的江湖亂局》一文,來源於《華夏時報》2010年3月6日第24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0、《不實廣告透支營銷鴻茅葯酒或重返老路》一文,來源於《華夏時報》2009年4月4日第20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1、《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1034個廣告批文不斷誰是鴻茅葯酒的護身符》一文,來源於人民日報社主辦《健康時報》2017年8月25日第3、23、24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被告文章中引用的鴻茅葯酒「2630次違法」的報道源於此文;
12、部分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有關鴻茅葯酒廣告違法的公文、公告(附目錄),來源於部分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證明2008年至今各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於鴻茅葯酒廣告有著不計其數的違法通告,廣告違法行為涉及各個類型;
13、工商總局公布「降壓0號」等十大嚴重違法廣告,來源於《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工商總局於2011年將鴻茅葯酒的廣告違法行為作為十大嚴重違法廣告進行全國通報;
14、部分地方工商部門對鴻茅葯酒廣告違法行為的公告及處罰決定,來源於威科先行法律資料庫,證明2008年至今鴻茅葯酒多次因廣告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罰;
15、原告工商登記信息資料,來源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明原告的歷史名稱為內蒙古鴻茅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這些公告中及媒體提及的企業就是原告;
16、.上海圖書館資料費發票,證明證據6-11、13中的報紙、期刊原文復制於_上海圖書館;
1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_上查詢的蒙葯廣審(視)第2017120232號葯品廣告內容,證明被告涉案文章中引用原告發布的廣告內容與食葯監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一致。事實上該廣告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也有體現。
原告對於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是事實,但是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系學術性探討。被告發表該文章是通過貶低原告獲得關注,以達到被告營銷、提高自身形象和銷售書籍的目的;該證據對上海發布的微信公眾號中12件典型虛假廣告案件已被查處的文章做了公證,但是原告公司的產品鴻茅葯酒並不在該12件典型案件之列,被告在文章中也引用了未經核實的評論,並在該評論的基礎上對原告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攻擊,被告引用的這個澎湃新聞的文章是事實,但是其中描述的事實被告並沒有核實,被告在沒有核實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引用;被告稱發表文章的時候引用了大量數據,但是實際被告發表的文章沒有標明索引和出處;
證據2與原告無關,不予質證;
證據3-11中的諸多文章,被告都是未經核實的,原告對這些文章也是不認可的,原告對此沒有採取維權行動不是聽之任之的態度,原告有原告維權的程序和途徑。其中證據4的文章,該文章已經由作者本人刪除,因為該文章已經涉嫌違法侵權,原作者已經自行刪除,對於其餘文章,都未對所謂被告提出的2630次違法通報的數據做出分析,無法體現該數據的合法、合理來源;證據11健康時報刊登的文章,事實上該文章也沒有說明2630次違法廣告數據的來源,該證據亦不能作為被告文章的理論支持;
證據12和1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我國廣告法、葯品廣告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對葯品廣告批准文號數量並無限制性規定,企業廣告批文多並不意味著廣告必然違法,反而從另一側面說明企業重視廣告審批,監管部門認真負責。關於江蘇省蘇葯廣公(2015)第003號公示亦證明原告在新廣告法實施之前進行過積極的處理和整改;
證據13和16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即便證據13是真實的,原告也不認可實際事實,這僅是交流和文章。公告也是屬於新廣告法實施之前的,是對以前事情的態度,不能拿幾年前的數據詆毀現在的實際情況,證據時間太久,屬於引用不當,不合適,屬於侵權;
證據15認可,無異議;
證據17真實性無異議,與原告提供的證據相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7日,微信公眾號「上海發布」發表題為《[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明確了12件廣告被查處,該文章下方「精選留言區」有多名讀者對為何不審查「鴻茅葯酒」廣告為虛假廣告提出質疑。上述文章所載12件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不包含「鴻茅葯酒」。
2018年3月5日,被告程遠在其個人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法律101」(微信號:chengyuanlawyer)發表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稱:近期,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眾號「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典型案件,廣受社會各界關注。截圖([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2018-02-27.上海發布)引起筆者注意的是,很多網友的留言矛頭均不約而同地指向了鴻茅葯酒的廣告。此前,有媒體報道稱,近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如果醫葯廣告違規也評吉尼斯世界記錄的話,鴻茅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2630次,筆者不敢肯定這一數據的准確性,但查閱互聯網資料,鴻茅葯酒有著劣跡斑斑的違法廣告史是確鑿無疑.....鴻茅葯酒作為非處方葯,是要經過廣告審查部門,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才能發布廣告的。我們不禁要問,作為審批部門是否盡到審查義務.....雖然不能斷言鴻茅葯酒的_上述廣告違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葯監部門在廣告審批時採用了極為寬松的標准。除了寬松的審查標准,寬松的行政處罰也是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
2018年3月6日,涉案文章被微信公眾號「紅盾論壇」(微信號:aicbbs)轉載。截止2018年3月8日,微信公眾號「法律101」上涉案文章的閱讀量為915次,微信公眾號「紅盾論壇」上涉案文章的閱讀量為9821次。目前,微信公眾號「紅盾論壇」已刪除涉案文章。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出版的《健康時報》(人民日報社主辦)第62期發表題為《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1034個廣告批文不斷誰是鴻茅葯酒的護身符》的報道。該報道載明:健康時報記者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葯酒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等內容。
2017年12月8日,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葯廣告開綠燈》的社論,該文章中載明: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葯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等內容。
2017年12月9日,新京報微博發表題為《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葯」背後「神監管」》評論文章,載明:鴻茅葯酒廣告的違規記錄,恐怕就難有望其項背者一健康時報曾報道,據近十年來的不完全統計,鴻茅葯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違法次數2630次,廣告批文卻能獲得上千個,這堪稱一大奇觀:一邊是廣告行為上的「劣跡斑斑」和數不勝數的違法警告,一邊卻絲毫不影響其獲得廣告批文的資格,得以繼續以「神葯」的面目在各平台給民眾「洗腦」。文章還對其他內容作了報道。
2018年2月27日,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葯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該文載明:如果醫葯廣告違規也評吉尼斯世界記錄的話,鴻茅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相當於每個月收到22次通報,其中被暫停銷售數十次,卻有1186條獲批廣告等內容。
又查明,通用名稱為「鴻茅葯酒」的非處方葯生產批准文號為國葯准字Z15020795,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6月19日,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鴻茅葯業股份公司,2017年9月22日,內蒙古鴻茅葯業股份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中成葯酒劑(含中葯前處理、提取)生產和銷售;保健食品:鴻茅牌鴻茅健酒、鴻茅牌鹿茸參芪酒、鴻茅牌鴻茅鹿龜參酒的生產和銷售;白酒生產;房屋租賃。*****般經營項目:無。
本院認為,
原告系以生產銷售「鴻茅葯酒」等產品為經營項目的法人,作為非處方葯「鴻茅葯酒」的生產批准文號之實際持有人,原告的名譽權不僅包括其本身的商業信譽,還包括其經營產品的聲譽。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中,「鴻茅葯酒」系原告經營的產品、「鴻茅葯酒的廣告」系原告發布,原告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是適格當事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所謂侮辱,一般是指用語言或行為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所謂誹謗,一般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虛假事實來破壞他人名譽。縱觀涉案文章整體,被告更多的是以「鴻茅葯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個人對加強食葯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之范疇。針對原告所提出的被告誤導讀者、消費者認為「鴻茅葯酒」屬於涉嫌違法的12件典型虛假廣告案件,以及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劣跡斑斑」屬侵權行為,本院評述如下:首先,涉案文章雖引用了微信公眾號「上海發布」發表的題為《[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但並未標明「鴻茅葯酒」是該12件涉嫌違法的典型虛假廣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對「鴻茅葯酒」廣告的質疑係網友留言,應不致引起歧義和誤導,作為理性的社會人也難以僅憑該表述即對原告及其產品作出否定性評價。其次,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綜上,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違法性。
據此,原告之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財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兼書記員: 黃慧敏
⑧ 鴻茅葯酒嫌疑犯抓到沒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路上撰文稱鴻茅葯酒是「毒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回顧這一案件,譚秦東的行為到底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涼城縣警方所稱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濫用權力?鴻茅葯酒「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新華社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從2008年起,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數次發布公示,要求停止鴻茅葯酒的銷售和廣告發布。如浙江省食品葯品監管局連續多年都將鴻茅葯酒廣告列為違法葯品廣告予以通告,認為鴻茅葯酒廣告「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含有其它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及「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然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給鴻茅葯酒的廣告批文並未間斷。2018年3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稱「鴻茅葯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葯品廣告審查辦法》《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的有關規定」。
對此,王殿明認為,「鴻茅葯酒注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並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管」。
「葯品廣告屢禁不止,還在於廣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愛萍認為,「監管部門不能因為企業之前的廣告違規,就拒絕對企業新的廣告進行審查。鴻茅葯酒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即便廣告不斷受到查處,仍通過修改此前的廣告繼續不斷申請新廣告。」
三問:醫生吐槽鴻茅葯酒值得動用警方嗎?
關於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葯酒的動機,內蒙古警方和律師意見相左。
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他發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
然而,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提供的譚秦東的申訴書上寫的卻是,自己的原始動機是「對『鴻茅葯酒』虛假廣告宣傳心存反感」。
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葯酒真的是在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嗎?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譚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葯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並沒有捏造事實。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張建偉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關繫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通過意見表達,是在行使監督權。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譚秦東的言論即便有不對的地方,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國家在執法,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4月16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發布關於鴻茅葯酒事件的聲明,稱中國醫師協會認真閱讀了譚秦東發布的《中國神酒「鴻茅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以及涼城縣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認為,執行刑法應當謙抑,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在聲明中呼籲:各醫葯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對於涉及葯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內容來源於新華網。
⑨ 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鴻茅葯酒能不能喝聽說被查了
利用醫療科研機構、專家、患者名義為產品療效作證明,任意擴大葯品功能和適應症范圍,含有絕對化誇大葯品療效等嚴重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經海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稽查總隊監測,目前,海南市場上銷售的「鴻茅葯酒」「紫燈膠囊」「雙丹顆粒」「咳喘順丸」「活絡止痛丸」等5種葯品,因利用廣告絕對化誇大功效誤導消費者被責令下架,暫停在海南省范圍內銷售。
記者30日從海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該局依據《葯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過認真討論,決定對上述5個葯品採取暫停在海南省范圍內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目前已經發出通知,要求各直屬局立即責令轄區內所有葯品經營企業將上述5個葯品下架,暫停銷售,並要求經營者提供購進票據和庫存數量;省局布置稽查總隊負責對上述葯品進行抽樣送檢。對拒不執行通知規定,繼續銷售上述葯品的企業,各地可對其銷售的上述葯品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上報省稽查總隊。(海南經濟報/記者 姜飛)
⑩ 2022鴻茅葯酒現狀
現狀如下:
對於社會關注的安全性、豹骨來源及生產質量等問題,鴻茅葯酒表示豹骨的購買及使用符合法律法規,並稱按照葯品說明書的用法用量使用鴻茅葯酒是安全
鴻茅葯酒,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