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協議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理股引起了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的諸多爭議,但法律界定也較為模糊。因此最好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專家代表股東簽訂持股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⑵ 國內赴美上市公司的股東是怎麼交易美股的
依據SEC144條的規定,鎖股的時間期限是二年,但自1990年開始,市場上普遍認為大股東兩年時間的限制太過冗長;1997年SEC從善如流,於同年4月29日公布144A條款,大股東持有股票只要上市滿一年,就可以真具F-144表據向SEC申請,三個月後就可在公開市場賣出,但賣出的股數僅為全年買賣總股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層和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
如果你從公司關聯方中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符合《144 號條例》列出的五個條件。
同時滿足五大條件
第一是滿足鎖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場出售限制性證券之前,你必須至少持有這些證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兩年),這一年的鎖定期開始於購買這些證券並足額付清的時候。鎖定期僅適用於限制性證券。因為在公開市場獲得的證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對在市場購買發行方證券的關聯方來說是沒有鎖定期的。
但是如果關聯方再次出售時,要符合該條例的其他條件。從發行方手中購買額外的證券不會影響先前購買的同類證券的鎖定期。如果你是從其他非關聯方手中購買限制性證券,你可以把非關聯方的鎖定期加入你的鎖定期中。如果是來自關聯方的贈品,則鎖定期開始於購得證券的時間而不是贈送的時間。如果是雇員收到的股票期權,鎖定期通常開始於期權執行的時間而不是給與的時間。
第二是在拋售股票前必須要公布足夠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須有足夠的關於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根據1934 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編寫定期財務報表。
第三是滿足交易量規則。
一年鎖定期之後,每3 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4 周內平均周交易量(如果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第四是必須為普通的經紀交易。
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傭金,以防止利益輸送。賣方或經紀人都不能引誘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⑶ 股票代持什麼意思 股票代持是什麼
股權代持是由於某種特殊原因委託投資者,以投資者名義代替實際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理持有是合法的,股民與代理持有人訂立代理持有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協議應確認實際持有人與代理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以上就是股票代持什麼意思相關內容。
股票代持的糾紛
股票代持可能在股票所有權上發生糾紛,或者由於持有人未經約定擅自交易股票,導致股票收益減少而發生糾紛,也可能在股票持有的合法性上發生糾紛,也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投資者以委託 名義代表實際投資者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票在交易時間買不到,可能是股票賣出價格太高,無法完成掛單,或者同樣的價格比掛單時間早。另外,中國的股市交易制度是實行T+1形式的 ,買的股票需要 等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本文主要寫的是股票代持什麼意思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⑷ 上市公司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協議合法。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理股引起了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的諸多爭議,但法律界定也較為模糊。因此最好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專家代表股東簽訂持股合同。代持股權,又稱委託持有、隱名投資或化名投資,是指實際投資者同意他人,以他人名義代表實際投資者,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⑸ 美國身份在國內代持股份構成犯罪么
不。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⑹ 持有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公司的股票怎麼交易啊
美股券商Firstrade接收中國公司的股票憑證的,到第一理財開個海外賬戶,開戶是免費的,在Firstrade網站上就能開。開完戶和他們聯系告訴他們你要寄股票憑證過去,第一理財會給你詳細的辦理步驟的。
⑺ 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其內部員工及親屬可不可以買賣這個公司的股票
高層及其親屬不可以在不通知證監會並且出公告的情況下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否則涉嫌內幕交易,是刑法,也就是弄大了可以進監獄。因為通常公司高層會提前知道公司的財務報表或重要合同,而上市公司的這些材料都需要通過證監會,然後公告。這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如果你知道了有重要合同大量建倉股價拉高而後公告重要合同你賣出獲利兌現這就是內幕消息,高管的家屬同樣具有優先獲得內幕消息的可能。
員工,一般都可以買賣自己股票。
另:其實高層買賣自己股票的,很容易造成內幕交易,非常容易!因為股票里的主力大幅拉升你便浮出水面,哪怕你不知道內幕也是按內幕消息來定罪。這點監管機構規范嚴格,不要為小利反而損害了自家公司的名譽,一旦查出違法所得沒收+罰款+交易所警告不合算的。
前些日子曾經有過一件事,一個上市公司的老總家的女兒不小心賣了1手自己老爸的股票,也就是100股結果出公告給老爸丟人,這不劃算,同樣也說明,小利未必不會被發現。
和資本打交道風險永遠是第一位的。切記。
⑻ 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流程和原始股交易規則
一、納斯達克上市流程如下:
1、採取直接上市方式進行納斯達克上市運作的流程
申請立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等相關部門申請到境外上市的立項。
提出申請:由券商律師、公司律師和公司本身加上公司的會計師做出S-1、SB-1或SB-2等表格,向美國證監會及上市所在州的證券管理部門抄送報表及相關信息,提出上市申請。
等待答復:上述部門會在4~6個星期內給予答復,超過規定時間即認為默許答復。
法律認可。根據中美已達成的上市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具備在中國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必須取得國內主管部門的法律認可。
招股書階段。在這一時期公司不得向公眾公開招股計劃及接受媒體采訪,否則董事會、券商及律師等將受到嚴厲懲罰,當公司再將招股書報送SEC後的大約兩三周後,就可得到上市回復,但SEC的回復並不保證上市公司本身的合法性。
路演與定價。在得到SEC上市回復後,公司就可以准備路演,進行招股宣傳和定價,最終定價一般是在招股的最後一天確定,主要由券商和公司兩家商定,其根據主要是可比公司的市盈率。
招股與上市。定價結束後就可向機構公開招股,幾天之後股票就可以在納斯達克市場掛牌交易。
保持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購並。
2、採取買殼上市方式進行納斯達克上市運作的流程
決定上市:公司決定在NASDAQ市場上市。決議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
制定方案:委任金融或財務顧問,制定上市計劃及可操作性方案。
審計評估:委任美方投資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制定詳細的日程表,在國內進行公司審計、評估。
收購方案:設立離岸公司,收購空殼公司(已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通過空殼公司對本公司進行收購。
合並報表。
上市交易。由包銷商進行私人配售或公開發行新股。
保持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購並。
3、採取控股合並方式進行納斯達克上市運作的流程
公司決定:公司決定在NASDAQ市場上市,決議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
制定方案:委任金融或財務顧問,制定上市計劃及可操作性方案。
實現控股:設立離岸公司,通過交叉持股的方式擁有公司部分國內企業的控股權。
審計評估:委任美方投資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制定詳細作業時間表,進行國內的公司審計、評估。
合並報表:通過離案公司收購目標公司(已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增發新股的方式將離岸公司擁有的國內企業部分與目標公司合並報表。
上市交易:由包銷商進行私人配售或公開發行新股。
保持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購並。
二、原始股交易規則:
(1) 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議價買賣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地面談,通過討價還價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採用。
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雙方公開進行雙向競爭的交易,即交易不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有出價和要價的競爭,而且在買者群體和賣者群體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
最後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方可以自由地選擇賣方,賣方也可以自由地選擇買方,使交易比較公平,產生的價格也比較合理。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買賣股票的主要方式。
(2) 按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股票也由買賣雙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絕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間接交易是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和聯系,而是委託中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方式。
(3)按交割期限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貨交易是指股票買賣成交以後,馬上辦理交割清算手續,當場錢貨兩清,期貨交易則是股票成交後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格、數量,過若干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8)美國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擴展閱讀:
納斯達克上市條件:
1、需有300名以上的股東。
2、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一條:
(1)股東權益(公司凈資產)不少於1500萬美元,最近3年中至少有一年稅前營業收入不少於100萬美元。
(2)股東權益(公司凈資產)不少於3000萬美元。不少於2年的營業記錄。
(3)在納斯達克流通的股票市值不低於7500萬美元,或者公司總資產、當年總收入不低於7500萬美元。
3、每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需提交給證管會與公司股東們參考。
4、最少須有三位做市商參與此案(每位登記有案的做市商須在正常的買價與賣價之下有能力買或賣100股以上的股票,並且必須在每筆成交後的90秒內將所有的成交價及交易量回報給美國證券商同業公會(NASD))。
納斯達克CEO 羅伯特·格雷非爾德納斯達克小額資本市場(Nasdaq Small Cap Market,簡稱NSCM)
納斯達克專為成長期的公司提供的市場,納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有1700多隻股票掛牌。作為小型資本額等級的納斯達克上市標准中,財務指標要求沒有全國市場上市標准那樣嚴格,但他們共同管理的標準是一樣的。
上市開盤價4美元以上必需維持90天,之後不得低於1美元,否則就要降級到櫃台交易告示板,反之若公司營運良好且股價上升在5美元以上,則可申請到全國市場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⑼ 股票代持有法律保障嗎
法律分析: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3、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於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