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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贖回自己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04 22:17:27

A. 按能否向股份公司贖回自己的財產,股票分為

1.股票可以按不同的方法和標准分類:按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按票面是否標明持有者姓名,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
2.按能否向股份公司贖回自己的財產,分為可贖回股票和不可贖回股票
拓展資料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特點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股東的股份可以轉讓,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份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稅費問題。股份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B. 優先股贖回有確認單嗎

會有確認單。
可贖回優先股是指在發行後一定時期,可按特定的贖買價格由發行公司收回的優先股。一般的股票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永久的,因為它的有效期限是與股份公司的存續期並存的。而可贖回優先股卻不具有這種性質,它可以依照該股票發行時所附的贖回條款,由公司出價贖回。股份股份公司一旦贖回自己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注銷。

C. 股票贖回是什麼意思

股票贖回是指申請者將其手中持有的股票份額按股票市場公布的價格賣出並收回現金。通常「贖回」多用於經濟領域,上市的開放式基金贖回也與股票贖回意思接近。贖回也叫買回,投資者直接投資或委託代理機構以其個人名義投資部分或全部持有份額的基金或股票,然後獲得資金。
拓展資料:
可贖回優先股亦稱「可回購優先股」。「不可贖回優先股」 的對稱。公司可按約定條件在股票發行一段時間後以一定價格購回的優先股。主要在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流行。其主要特點是,發行公司有權按預先約定的條件在優先股發行後的一段時間後以一定的價格將股票購回。優先股的大多數種類都是可贖回的; 它們通常附有股票贖回條款,規定股票從發行到贖回的最短期限、贖回價格、贖回方式等等; 公司贖回優先股的目的,一般是為了減少股息負擔,通常在能以股息較低的股票取代已發行優先股時贖回。贖回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溢價贖回。即根據事先規定的價格,按優先股面值價格再加一筆「溢價」 予以贖回。基金補償。即公司在發行優先股後,從所得到的股金或公司盈利中,拿出一部分資金,設立補償基金,用作贖回優先股的補償資金。轉換贖回。即公司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方式,贖回優先股。強制贖回,即這種股票在發行時就規定,股份公司享有贖回與否的選擇權。
一旦發行該股票的公司決定按規定條件贖回,股東就別無選擇而只能繳回股票。而股票持有者沒有任何主動權。任意贖回,即股東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贖回的選擇權。若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願繼續持有該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絕按贖回條款購回。在現實中,大部分可贖回股票屬於第一種,贖回的主動權掌握在股份公司手中。股份公司贖回優先股票的目的一般是為了減少股息負擔。所以,往往是在能夠以股息較低的股票取代已發行的優先股票時予以贖回。贖回的價格是事先規定的,通常高於股票市場價值,其目的在於補償股東因股票被贖回而可能遭受的損失,保護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同時也可以規范股份公司的贖回行為。

D. 哪些情況下股份公司可以回購自己的股份

法律分析:出現如下情況時,股份公司才可以回購自己的股份:1.減資。因減資的需要而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0日內注銷。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合並後,應當在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的職工。回購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所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