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盈峰環境東方財富
1、12月9日,盈峰環境盤中快速上漲,5分鍾內漲幅超過2%,截至9點31分,報8.31元,成交1084.48萬元,換手率0.07%。
2、盈峰環境融資融券信息顯示,2021年12月8日融資凈買入780.05萬元;融資余額3.49億元,較前一日增加2.29%
融資方面,當日融資買入3314.26萬元,融資償還2534.22萬元,融資凈買入780.05萬元。融券方面,融券賣出2.78萬股,融券償還2.29萬股,融券餘量149.81萬股,融券余額1217.95萬元。融資融券余額合計3.61億元。
拓展資料:
1、盈峰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1993年11月1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馬剛,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環境監測儀器的研發、維修及運營服務,環境治理技術開發等,2020年12月,入選「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民營企業表揚」名單。
2、盈峰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告公司三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已經成就,公司三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確定並通過考核的 231 名在職激勵對象在第二個行權期內可行權 1,781.40 萬份股票期權。
3、三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正式開始行權時間為:2021 年 11 月 26
日。本次自主行權股票期權的期權代碼:037087;期權簡稱:盈峰 JLC3。三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激勵對象共 231 人,合計本次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為 1,781.40 萬份,激勵對象因辭職、公司裁員而不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可行權激勵對象人員名單已經公司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核查。
『貳』 大北農股權激勵怎麼行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下
稱: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行權條件滿足,經2014年4月20日召開的公司第三
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激勵計劃97名激勵對象在公司的第二個行權期內
(自授權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當日止,即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止)可行權總數量為2722.5987萬份
股票期權;
2、本次行權事宜需在有關機構的手續辦理結束後方可行權,屆時將另行公
告。
一、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情況概要
1、股權激勵計劃及授予情況簡介
2011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大北農科
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等議案,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審查。
2011年12月14日,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公司獲得股權激勵備案無異議函。
2012年1月11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北京大北農
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及其摘要。
2012年1月11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確定本次激勵計劃的股權期權首次
授予日為2012年1月12日。
根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公司授予102名公司員工共計2,380萬份股
票期權,占公司總股本的5.94%,行權價格為36.71元。
2、期權數量及行權價格的歷次變動情況
由於劉勇、黃華棟、張書金、陳勇等4人離職以及實施2011年度利潤分配,
2012年5月16日,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調整公司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的議案》,調整後期權授予的激勵對象
人數減少至98人,授予數量調整為4560萬份,股票期權行權價格調整為18.21元。
2013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的議案》,認為激勵計劃的第一個行權期行
權條件滿足,可行權總數量為1824萬份,並採取自主行權方式行權。
截至2013年5月27日,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98名激勵對象中已行權數量為
82.56萬份,剩餘期權數量為4477.44萬份。
由於實施2012年度利潤分配,2013年5月28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
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的議
案》,調整後行權價格為9.02元,期權數量為8950.2732萬份,其中第一期剩餘可
行權數量為3481.0882萬份。
2014年1月11日,股權激勵第一個行權期結束,激勵對象在第一個行權期內
全部行權,已授予未行權的期權數量為5469.1850萬份。
由於原激勵對象朱策亮離職,2014年4月20日,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
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和期權數量的議案》,調整
後期權授予的激勵對象人數減少至97人,已授予未行權的期權數量變更為
5445.1974萬份。
表:已授予股票期權歷次變動情況一覽表
該次變
該次取 該次激勵 該次變動 該次變動
該次行權 動後激 變動原因
變動日期 消期權 對象減少 後期權數 後行權價
數量 勵對象 簡要說明
數量 人數 量(萬份) 格
人數
2012-1-12 — — — 2380 36.71 102 —
2012-5-16 100 4 2280 36.71 98 離職
2012-5-3 4560 18.21 98 分紅送轉
2013-5-27 82.56 4477.44 18.21 98 行權
該次變
該次取 該次激勵 該次變動 該次變動
該次行權 動後激 變動原因
變動日期 消期權 對象減少 後期權數 後行權價
數量 勵對象 簡要說明
數量 人數 量(萬份) 格
人數
2013-5-28 8950.2732 9.02 98 分紅送轉
2014-1-11 3481.0882 5469.1850 9.02 98 行權
2014-4-20 23.9876 1 5445.1974 9.02 97 離職
2014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的議案》,認為激勵計劃的第二個行權期行權
條件滿足,本次符合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與公告人員一致,本次可行權總數量為
2722.5987萬份。
二、關於滿足激勵計劃設定的第二個行權期行權條件的說明
序號 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行權條件 是否滿足行權條件的說明
2013年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
的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
等待期內,經審計的公司合並財務報告中各年度
利 潤 分 別 為 76,913.24 萬 元 、
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
73,728.16萬元;2009-2011年經審計
1 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
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扣
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
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
負。
36458.19萬元、34600.47萬元,滿足
行權條件。
根據《考核辦法》,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考核合 2013年,激勵計劃97名激勵對象績效
2
格。 考核均合格,滿足行權條件。
以本公司2010年度凈利潤為基數,公司2013年度 以本公司2010年度凈利潤為基數,
3 凈利潤增長率達到155%,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2013度凈利潤增長率157.73%,凈資
13.5%。 產收益率16.69%,滿足行權條件。
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
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公司未發生前述情形,滿足行權條
4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 件。
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
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
激勵對象未發生前述情形,滿足行權
5 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條件。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及
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4)公司董事會認為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
的。
說明:凈利潤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孰低值;凈資產收
益率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孰低值。
綜上所述,公司已滿足激勵計劃設定的第二個行權期條件,實施的激勵計劃
相關內容與已經披露的激勵計劃內容不存在差異,本次可行權股票期權總數量為
2722.5987萬股,占授予股票期權總數量的30%。
三、本次行權股票來源、種類、激勵對象、可行權數量及行權價格
(一)本次行權的股票來源和種類: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股票來源為公
司定向發行股票,種類為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二)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激勵對象及可行權數量:
本次行權前
本次行權占股票期
持有的股票 本次行權數
序號 姓名 職務 權激勵計劃已授予
期權數量 量(萬份)
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萬份)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常務副
1 薛素文 總裁、財務總 143.9259 71.9630 0.79%
監
2 宋維平 高級副總裁 143.9259 71.9630 0.79%
3 張立忠 高級副總裁 215.8889 107.9445 1.19%
副總裁、董事
4 陳忠恆 71.9630 35.9815 0.40%
會秘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小計 575.7037 287.8520 3.17%
二、其他激勵對象
本次行權前
本次行權占股票期
持有的股票 本次行權數
序號 姓名 職務 權激勵計劃已授予
期權數量 量(萬份)
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萬份)
其他管理、技術與業務人員(93 人) 4869.4936 2434.7488 26.83%
其他激勵對象小計 4869.4936 2434.7488 26.83%
合 計 5445.1973 2722.6008 30.00%
(三)本次可行權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9.02元/股。若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
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本次股票期權行權期限: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五)可行權日: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內行權。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為公司依
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
激勵對象必須在行權期限內行權完畢,行權期限結束後,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
票期權不得行權。
(六)公司董事會將按《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8號——股權激勵期權自主行權》
的規定為激勵對象申請辦理自主行權,由激勵對象選擇在可行權期內自主行權。
(七)第二個行權期結束後,公司董事會委託相關人員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及其他
相關手續。
四、本次行權對公司股權結構和上市條件的影響
激勵計劃本次行權對公司股權結構不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
制人不會發生變化。本次股權激勵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結束後,公司股權分布仍具
備上市條件。
五、獨立董事對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的獨立意見
1、經核查,公司已滿足激勵計劃設定的第二個行權期條件,實施的激勵計
劃相關內容與已經披露的激勵計劃內容不存在差異,本次可行權股票期權總數量
為2722.5987萬股,占授予股票期權總數量的30%;
2、公司本次可行權的激勵對象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條
件,符合公司激勵計劃中明確的可行權條件,未發生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行權
的情形,其作為期權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本次97位激勵對象名單與激勵計劃中的激勵對象名單相符;
4、同意公司授予的97位激勵對象在第二個行權期內依據有關規定和激勵計
劃行權;
5、股票期權的行權有助於建立股東和職業經理人團隊之間的利益共享和約
束機制,激勵長期價值的創造,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增強公司競爭力。
綜上所述,我們同意激勵對象在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第二個行權期內行權。
六、監事會對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的核實意見
經核查,本次可行權的97名激勵對象與經中國證監會備案並經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的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一致。激勵對象的2013年度考核結果符合公司激勵
計劃的《考核方法》規定的行權條件,其作為激勵計劃本次授予的第二個行權期
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97名激勵對象以定向發行公司股票
的方式進行行權。
七、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激勵計劃的授予對象第二個行權期是
否符合行權條件進行審議後認為: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97名對象第二個行權
期2013年度績效考核均合格,其作為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對象的主體資
格合法、有效。公司的整體業績亦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條件。
八、律師意見
北京天銀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行權相關事項已取得現階段必
要的批准與授權,本次行權的行權條件、行權激勵對象、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
行權價格、行權時間安排等事項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
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於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等有關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
九、激勵計劃行權專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激勵計劃行權所募集資金存儲於行權專戶,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本次股票期權可行權激勵對象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十、激勵計劃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處理方式
激勵對象符合行權條件,必須在激勵計劃規定的行權期內行權,在行權期內
未行權或未全部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轉入下個行權期,該部分股票期權自動失
效,由公司注銷。
十一、激勵計劃第二期行權對公司當年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激勵計劃,假設本次可行權的2722.6008萬股若全部行權,對公司當期
和未來各期損益沒有影響,公司凈資產將因此增加24557.8592萬元,其中:總股
本增加2722.6008萬股,計2722.6008萬元,資本公積增加21835.2584萬元。具體
影響數據以經會計師審計的數據為准。
十二、其他事項說明
1、參與激勵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告日前6個月無買賣本公司股
票的情況;
2、本次激勵對象行權資金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以自籌方式解決,
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據本激勵計劃獲得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
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叄』 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激勵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有:
1、虛擬股票方案;
2、持股方案;
3、期股激勵方案;
4、股份期權;
5、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其他股權激勵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肆』 求實行股票期權的國企名單
1華中私募股票內部操作系統
2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
3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
4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
5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
6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
7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8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9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11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
高層發行股票期權的具體數據和占發行股本的百分比
這應該是保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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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有方科技回復科創板:26位核心人員來自中興通訊
導語:有方 科技 核心團隊成員及高管等人中有26人曾在中興通訊系公司工作和任職。公司部分核心人員存在從中興通訊離職後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團隊自2009年入主公司並主導經營發展時即組建了獨立的研發部門和研發團隊,在業務、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等方面與關聯方具有獨立性,並且完全獨立於中興通訊或其關聯公司。
7月5日,資本邦訊,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方 科技 」)回復科創板問詢函。
有方 科技 是一家物聯網接入通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物聯網無線通信模塊、物聯網無線通信終端和物聯網無線通信解決方案的研發、生產(外協加工方式實現)及銷售。財務數據顯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3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3.28億元、4.99億元、5.57億元、1.61億元,實現歸母凈利潤分別為2153.57萬元、5163.21萬元、4324.31萬元、1546.51萬元。在上市標准選擇上,有方 科技 選擇的是第一項上市標准。
資本邦獲悉,有方 科技 於5月7日提交招股說明書,6月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關於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上交所的問詢函主要關注了有方 科技 的經營資質/租賃房產等7個方面問題。普門 科技 對問詢函所列問題進行以下回復。
需要關注的是,2016年2月,發行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2018年5月,發行人股票終止在股轉系統掛牌轉讓。
此外,有方 科技 曾申報A股IPO上市,但數次撤回。資本邦了解到,2017年6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受理。2018年4月,中國證監會批准了公司終止首發的申請。前次創業板申報的報告期2015年至2017年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4,722.20萬元、32,803.75萬元、49,896.92萬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1,307.95萬元、2,153.57萬元、5,304.74萬元。公司報告期初業績體量較小但業務發展迅速,因此面臨較大的資金缺口壓力,結合2018年初公司IPO審核進程不及預期等外部因素的綜合影響,公司經審慎考慮決定撤回前次創業板IPO申請。公司撤回創業板IPO申請後於2018年8月、2019年3月進行了兩輪外部股權融資,共計融資20,160.00萬元,部分緩解了公司資金壓力,為公司的持續快速發展墊定了基礎。
上交所注意到,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實際控制人王慷於1998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職於中興通訊,而2009年12月起發行人存在以王慷為核心的創業團隊的股份代持行為,同時發行人的多數董監高以及核心技術人員曾就職於中興通訊或其關聯公司。問題1:上述人員在中興通訊或其關聯公司任職期間的工作經歷及任職情況,是否為中興通訊等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參與公司相關專利研發工作。
有方 科技 回復:發行人核心團隊成員、董事(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除外)、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共有26人曾在中興通訊、深圳市中興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移動」)、深圳市中興集訊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集訊」)、深圳市中興康訊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康訊」)工作和任職。在公司核心團隊成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中,除田同軍外,不存在其他同一人既參與中興通訊(含下屬子公司)的專利研發工作,又同時參與公司的專利研發工作的情形。
問題2:發行人現有專利與中興通訊等公司的專利是否具有相關性,上述人員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核心人員將職務成果投入發行人的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復:公司部分核心人員存在從中興通訊離職後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團隊自2009年入主公司並主導經營發展時即組建了獨立的研發部門和研發團隊,在業務、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等方面與關聯方具有獨立性,並且完全獨立於中興通訊及其關聯公司。目前公司擁有的各項知識產權均為公司申請取得,相關技術全部來自於自主研發。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擁有22項已授權的專利,相關專利均通過了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專利局的審查,具有創新性、新穎性和實用性,與中興通訊(含下屬子公司)的上述專利沒有相關性。公司所有專利權自國家專利局登記公告以來,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興通訊)對公司擁有的22項專利提出異議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與任何第三方(含中興通訊)發生過任何與專利有關的訴訟或仲裁。
問題3:上述人員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是否存在競業禁止的約定,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風險除譚延凌、肖悅賞、林深外,上述人員未與原任職單位簽署任何競業禁止協議或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的相關協議,亦不存在相關法律糾紛或風險。譚延凌、肖悅賞、林深與原任職單位中興移動曾簽署競業禁止協議,鑒於以下原因,存在法律糾紛的風險較小。
有方 科技 回復:1.譚延凌、肖悅賞、林深的競業禁止義務已分別於2011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26日、2012年2月26日屆滿,且譚延凌、肖悅賞、林深離職後未收到原任職單位的任何競業禁止補償金,截至本問詢函回復報告出具之日,該等人員與原任職單位未因競業禁止協議發生任何法律糾紛。2、若未來原任職單位追訴譚延凌、肖悅賞、林深,譚延凌、肖悅賞、林深可以訴訟(仲裁)時效已過及未收到任何競業禁止補償金為由進行抗辯,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性較小。發行人並非前述競業禁止事項的當事人,不存在相關的法律糾紛或風險。譚延凌、肖悅賞、林深承諾因競業禁止事項與原任職單位發生法律糾紛,導致公司遭受任何經濟上的損失,將由其補償;實際控制人王慷亦承諾,如上述人員因競業禁止事項與原任職單位發生法律糾紛,導致公司遭受任何經濟上的損失,將由其無條件補償。
問題4:報告期內,中興通訊等公司的主要客戶或供應商是否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存在重疊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復:1、公司與中興通訊的主營業務存在差異,公司的主要客戶與中興通訊的主要客戶不存在重疊的情形公司主要從事物聯網無線通信模塊、物聯網無線通信解決方案、物聯網無線通信終端的研發、生產(外協加工方式實現)及銷售。中興通訊為全球領先的綜合通信信息解決方案提供商。中興通訊的業務板塊包括運營商網路業務、消費者業務、政企業務,其中,運營商網路業務系中興通訊為客戶提供無線接入、有線接入、承載網路、核心網、電信軟體系統與服務等創新技術和產品解決方案;消費者業務系開發、生產和銷售智能手機、移動數據終端、家庭信息終端、融合創新終端等產品,以及相關軟體的應用與增值服務;政企業務系中興通訊為政府及企業提供各類信息化解決方案。2018年,中興通訊的營業收入為855.1億元,其中運營商網路業務、消費者業務、政企業務的營業收入分別為570.7億元、192.1億元、92.3億元。由於中興通訊的主營業務和公司的主營業務存在較大差異,各自聚焦不同的業務方向,雙方的主營業務收入來源於不同類型的產品和服務,因此,報告期內公司的主要客戶和中興通訊的主要客戶不存在重疊的情形。
由於晶元是公司和中興通訊主要產品的核心組件,且晶元行業的市場集中度高,報告期內公司與中興通訊的主要供應商存在重疊的情形2016年至2019年1-3月,公司的主要產品為物聯網無線通信模塊、物聯網無線通信終端和物聯網無線通信解決方案,原材料主要為基帶晶元、存儲晶元、射頻晶元、PCB板等。中興通訊消費者業務的產品主要包括手機等消費電子類產品,需要采購基帶晶元、射頻晶元、存儲晶元等生產通信產品所必需的核心組件。基於晶元生產製造的產業格局,全球晶元主要由高通、聯發科、三星等少數幾家世界著名的晶元製造廠商供應。因此,鑒於國際晶元產業的競爭格局,中興通訊與公司的主要晶元供應商存在重疊的情形。綜上,報告期內除高通等國際知名晶元供應商外,中興通訊的主要供應商與公司的其他主要供應商不存在重疊的情形。
問題5: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掌握了蜂窩通信技術、可靠性技術、應用層協議技術、基帶和射頻技術、嵌入式軟體及雲平台技術5項核心基礎技術,並自主研發了無線通信智能模塊高精度定時器技術、無線通信智能模塊加密技術、數據傳輸粘包處理技術、防飽和基站連接技術、數據壓縮演算法技術、OpenCPU/OpenLinux技術、無線通信模塊數據傳輸實時性技術、無線通信模塊網路切換技術、基於MSM8909和phase-II射頻架構的高性價比4G全網通技術、MCU程序加密簽名技術、NB-IoT低功耗快速聯網技術11項核心應用技術。
有方 科技 被要求補充披露公司的業務起源和技術來源,是否存在來自於中興通訊或其關聯公司,或由該等主體的人員負責或協助研發等情形,是否存在利用關聯方或非關聯方的職務發明的情形,核心技術對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賴,是否存在訴訟、糾紛或其他引致權利不確定性的情況,公司是否具備自主創新能力。
有方 科技 回復:公司部分核心人員存在從中興通訊離職後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團隊自2009年入主公司並主導經營發展時即組建了獨立的研發部門和研發團隊,在業務、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等方面與關聯方具有獨立性,並且完全獨立於中興通訊或其關聯公司。目前公司擁有的各項知識產權均為公司申請取得,核心技術全部來自於自主研發。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擁有22項已授權的專利,相關專利均通過了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專利局的審查,具有創新性、新穎性和實用性,與中興通訊(含下屬子公司)的上述專利沒有相關性。公司所有專利權自國家專利局登記公告以來,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興通訊)對公司擁有的22項專利提出異議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與任何第三方(含中興通訊)發生過任何與專利有關的訴訟或仲裁。因此,公司不存在利用關聯方或非關聯方的職務發明的情形,核心技術對第三方不存在依賴。公司亦不存在涉及技術方面的訴訟、糾紛或其他引致權利不確定性的情形。綜上,公司具備自主創新能力。
本文出品: 資本邦 作者: M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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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北鼎晶輝科技的三年服務期是什麼
2021年2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本激勵計劃獲得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董事會被授權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並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須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對外披露了《關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8日作為首次授予日,向26名激勵對象授予594,000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律師、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相應報告。
5、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6日作為預留部分激勵對象授予日,向25名激勵對象授予148,500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律師、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相應報告。
6、2022年3月23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議案》、《關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歸屬期歸屬條件成就的議案》、《關於作廢部分已授予尚未歸屬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議案》,董事會認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歸屬期歸屬條件已經成就,同意公司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相關解除限售和歸屬事宜,並根據公司2021年度權益分派及激勵對象的實際情況,調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對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廢處理。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歸屬期的歸屬名單進行了核查並發表了核查意見。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歸屬期歸屬條件成就的說明
(一)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第一個歸屬期說明
根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規定,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第一個歸屬期為自授予之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為2021年2月8日,本次激勵計劃中首次授予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於2022年2月9日進入第一個歸屬期
『柒』 樂鑫科技有幾次股權激勵
有四次股權激勵,一)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主要內容 (1)股權激勵方式: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數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總量為1,060,320股,占目前公 司股本總額80,030,500股的1.3249%。 (3)授予價格:95元/股,即滿足授予條件和歸屬條件後,激勵對象可以每 股95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勵人數:共計173人,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董事 會認為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根據崗位薪酬結構不同,本次計劃的激勵對象分為 兩類,第一類激勵對象7人,第二類激勵對象166人
『捌』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
一、 股權激勵的載體 擬新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用於獲得、持有、出售、運作用於股權激勵的股份。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由公司總經理潘愛霞女士擔任,全部激勵對象為該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該有限合夥僅作為實現本股權激勵計劃而設立,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 激勵對象的確定 1、激勵對象及其獲授的股份價格及數量上限由董事長提議並報董事會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確定(請見附件一)。 2、激勵對象的范圍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全體在職中高級管理人員、核心人員及其他董事長根據具體情況提名的員工。 3、激勵對象應當每年確定一次,每次確定的激勵對象不超過八(8)名,所 我們讓醫療數字化 有被記載為有限合夥人的激勵對象在同時期一共不得超過五十(50)名。 4、與公司有全職勞動關系的激勵對象從公司離職(無論主動還是被動),即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全職勞動關系時,喪失股權激勵資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權的激勵股份應當按照其購買股份的股款金額按照其持有時間加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出售給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其他非與公司具有全職勞動關系的激勵對象如欲放棄未行權的激勵股份時,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權的激勵股份應當按照其購買股份的股款金額按照其持有時間加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出售給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
三、 激勵股份的來源及數量 1、激勵股份自於公司向有限合夥定向增發。 2、激勵股份數量:總計為4447753股,為公司現有全部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 3、激勵股份價格:人民幣2元/股。 4、激勵股份的性質為:限制性股份,具體表現為:自獲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出售。 5、用於激勵的股份與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權利義務。
四、 有限合夥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1、合夥人認購激勵股份的資金應當自行籌措,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資金,亦不得對其融資提供擔保。 2、鑒於在本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前幾年激勵對象獲授的股份數量小於有限合夥認購的公司股份數量,而授予激勵對象部分以外的股份由有限合夥 我們讓醫療數字化 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代持,該部分資金暫時亦由普通合夥人代墊,待後續激勵對象確定後,由普通合夥人釋放(轉讓)其獲授部分的股份。
五、 激勵股份的行權 1、激勵股份限售期過後,持有股份的激勵對象可以通知有限合夥企業行權,即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售記載於其名下的股份,激勵對象每次申請出售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 2、行權申請提交時間為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行權時間為每年6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行權價格為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3、有限合夥將激勵對象要求行權的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售後所得的資金應當在到賬後十個工作日內分配給激勵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玖』 哪些「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進行股權激勵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在此給出一下回答: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科技型企業,是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具體包括:
(一)轉制院所企業、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
(註:對於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一)、(二)類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占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三)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註:對於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三)類企業,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於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
【讀解】很顯然,這里的「國有科技型」概念必須做狹義解釋,主要指向的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關的科技企業,因而,除新三板掛牌國有科技企業外,其他國有投資企業並不是此次股權激勵的重點對象。
股權激勵的十二條紅線:''不得」之情形
(1)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採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2)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3)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4)大、中型企業不得採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
(5)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6)企業不能因實施股權激勵而改變國有控股地位。
(7)股權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權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股權期權行權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
(8)企業不得為激勵對象購買股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激勵對象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貸款提供擔保。
(9)企業要堅持同股同權,不得向激勵對象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
(10)採用間接方式的,持股單位不得與企業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或發生關聯交易。
(11)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捐贈。
(12)在職激勵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業收回激勵股權。
【讀解】以上可以稱之為「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的十二個鐵律」,也是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的底線和風險點。
激勵方式
按照文件規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有三種: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
一、股權出售
股權出售,就是將國有股權出售給激勵對象。
文件對股權出售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只是原則性指出:「第十條 企業實施股權出售,應按不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資產評估結果,應當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規定,報相關部門、機構或者企業核准或者備案。」
二、股權獎勵
1、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
文件規定:第十三條 企業用於股權獎勵的激勵額不超過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
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必須以不低於1:1的比例購買企業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讀解】股權出售是指按照一定條件,將國有股權的所有權轉讓給激勵對象,而股權獎勵是指基於一定條件,激勵對象可以無償獲得一定的國有股權,但文件同時規定,股權激勵對象必須在無償獲得一定股權同時要購買同等數量的國有股權。
2、股權獎勵的企業條件:
第十條企業實施股權獎勵,除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應當占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的20%以上,實施激勵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
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是指激勵方案制定上年末賬面凈資產相對於近3年首年初賬面凈資產的增加值,不包括財政及企業股東以各種方式投資或補助形成的凈資產和已經向股東分配的利潤。
三、股權期權
1、只有小型和微型國有科技型企業才可以使用股權期權進行激勵。
按照企業劃型標准,也就是說只有營業收入在2000萬以下的工業科技型企業,和營業收入在1000以下的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和信息傳輸業才可能成為激勵對象。
2、 企業業績考核主要指標
按規定主要指標為:資產收益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現金營運指數等
3、企業以股權期權方式授予的股權,激勵對象分期繳納相應出資額的,以實際出資額對應的股權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4、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捐贈
四、分紅激勵
分紅激勵分為兩類:項目收益分紅激勵與崗位分紅激勵。
1、項目收益分紅激勵
第一種分紅辦法:約定。由重要科技人員與企業實現約定。
第二種分紅辦法:法定。具體為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
2、崗位分紅
1、擬實施激勵企業的財務條件
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應當占企業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的10%以上,且實施激勵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
2、對象條件
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
3、分紅限制
(1)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於當年稅後利潤的15%。
(2)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2/3。
(3)激勵對象自離崗當年起,不再享有原崗位分紅權。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