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退市公司會倒閉嗎
股票退市公司不一定會倒閑,退市是由好多原因決定的,如欺詐上市,披露虛假信息,經營不善,連年虧損等,如果公司資不低債,宣布破產那是要倒閉的。
B. 在什麼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會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會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等。公司解散有主動解散以及強制解散。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C. 股票下跌會讓公司破產嗎
股票下跌的話不會直接導致公司破產,因為股價連續下跌後,公司會做退市處理;公司破產主要還是根經營者管理不善造成。股票正常情況地下跌並不會讓公司破產,股價無時無刻都在變動,其上漲和下跌均是屬於正常現象。不過股價的下跌會讓公司的市值有所減少。
股價的變動不僅隨經濟周期的變化而變化,同時也能預示經濟周期的變化。實證研究顯示,股價的波動超前於經濟波動。
往往在經濟還沒有走出谷底時,股價已經開始回升,這主要是由於投資者對經濟周期的一致判斷所引起的。通常稱股市是虛擬經濟,稱與之相對的現實經濟為實物經濟,兩者的關系可以說是如影隨形,彼此都能對對方有所反映。
(3)乾股票的公司會解散擴展閱讀:
公司破產的條件:
1、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2、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
3、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持續一定期間。
D. 上市公司如果倒閉了,公司的股票就撤銷了嗎
首先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開戶的證券公司破產了,在短期內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交易會受到影響,耐心等待新的證券公司接管;其次是持有市場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破產後,需要進行破產費用清算,股票也會作為資產的一部分進行清算;再者是上市公司在破產之後被重組或者接手,那麼對應的股票還會繼續在市場交易。筆者認為主要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去分析上市公司如果倒閉了,對應的公司股票將何去何從。
一、證券公司破產後,在短期內會影響到對應股票的市場交易,耐心等待新的證券公司接管
首先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發行公司的股票投入到證券交易市場進行融資。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所開戶的證券公司存在破產的情況,那麼上市公司發行的對應股票在短期內會受到證監會的交易限制,需要等待後續新的證券公司對其進行接管。由於上市公司買賣股票的資金賬戶由專業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所以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受到限制期間,上市公司用於運轉股票交易的資金賬戶是處於安全的狀態。
注意事項:對於上市公司在宣告破產之後,先前有購買對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如果是在第一時間了解到相關的消息,盡量將自身所持有的股票進行大量的拋售,畢竟關於發行對應股票的上市公司破產的消息一旦傳開,就勢必會引起對應股票在證券交易市場的價格一路下跌。但是如果關於上市公司破產的消息已經蔓延開來,此時就沒有必要去拋售自身所持有的對應股票,靜觀其變,耐心等待後續破產公司並購重組消息的傳出,後續股票的價格也會慢慢升溫回暖。
E. 股票公司解散怎麼處理
公司解散,公司資金的處理方式有:
1、支付清算費用;
2、償還所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F. 股票主力出貨逃跑了公司會破產嗎
不會。
公司倒閉,通常會導致股票崩盤,但股票崩盤,不代表的公司要倒閉。因此股票主力出貨逃跑了公司不會破產。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G. 股票如果下跌到一角錢,這個公司會怎樣破產!解散!
中國證監會有規定,股票的凈資產是不能低於股票面值的,也就是一元,如果僅僅是股價跌破了面值,但凈資產沒還在面值之上,那就是破凈,象你說的那種情況不會長時間存在,因為實際價格遠低於實際價值,就是一個很好的投資標的,在國外的成熟市場里,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一些機構投資者就會進行股票回購或並購將其私有化退市,原因很簡單,這樣做比自已用錢從新成立一家新的公司要便宜,這本身就是有錢可賺的.如果股票的凈資產和股價都跌破面值,那上市公司就必須並股,與送轉增股的方式相反,例如是5股或10股並為1股,否則就要退市的了.
所以樓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在實際中是不存在的,當然了,由於一些從香港回歸A股的公司面值是0.1元的,例如紫金礦業,就會出現這種可能,但結果也會是一樣的,不會長時間破凈,要麼就是回購股票,要麼並購私有化,要麼並股.
H. 公司法人占股70%,不經過股東可以解散公司嗎
公司占股70%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可以在滿足以下條件,不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就可以解散公司。
擁有70%的表決權,是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有決定權的。公司法第43條規定了對股東會決議作出的有關公司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項,須經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以下是公司法第43條的部分內容:
當然,這個解散公司的股東會召開,只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若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未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會決議只有大股東的簽字,對於解散公司來說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但並不違背公司法。
同時,公司法第180條也規定了公司解散的情形:
個人認為,解散公司可能只是你的猜想。其實,大股東可以完全不用解散公司的形式,只是將業務轉移到外地公司足以。然後,公司虧損、倒閉。解散公司反而更麻煩,公司還得清算,還得和你們這些小股東分配剩餘財產。
大股東損害小股東的利益的方式、方法太多了,小股東防不勝防。但因沒法控制公司,又沒法防。如果有投資機會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個人有兩個建議:
通過大股東以往的操守和行為,基本能夠看出其是否具有良好品德,是否令人信任。當然,馬有失蹄,人也有看走眼的時候。只能看運氣!
如果對方不能令人信任,那麼小股東的機會讓給其他人吧。
如果小股東入股前,沒有用章程對公司的表決權、分紅、退出等重大事項作出特別的約定。那麼入股後,唯一寄予希望的是大股東是有道德操守的。否則,若大股東只顧滿足自己利益,那麼小股東的利益難以維護和保障的。
小股東,不易啊! 有限責任公司既是資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人合的基礎是信任,如果大股東不能令小股東信任了,那就好成好散吧,留一線江湖好再見。
可以!公司法第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解散需要2/3以上股東同意才可以,2/3即66.7%。
根據公司法第180條的規定,公司解散分為自行解散、行政解散、司法強制解散。
自行解散是指當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等情形的,不藉助於司法手段,通過公司自治方式解散公司。
行政解散是因公司出現被行政機關吊銷、責令關閉、撤銷等情形,從而解散公司的。
司法強制解散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司股東的請求,通過司法強制力而解散公司。
根據您陳述的事實和目的,公司應該並不存在自行解散或行政解散的情形,您是想通過司法強制解散的方式解散公司,但是不符合公司解散法定條件,公司不能解散。
公司法182條是公司解散的法律依據,根據該條規定,公司解散有3個實體條件和1個程序性條件,實體性條件:一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二是公司繼續存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是這種公司僵局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程序性條件:由持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向法院主張權利。
上述4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公司才能解散,但根據您的陳述,只符合程序性條件,即持股比例的要求,其他實體條件均不符合,且真實目的是為了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法律不會保護不誠信者。
公司解散三個實體條件當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一個條件,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關於何為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列明裡四項,一是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二是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三是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四是兜底條款,即其他情形。
請您結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經營管理嚴重困難情形,對照貴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判斷,看能否對應其中一項。
最後,股東之間發生僵局並非意定要通過解散的方式來實現,也可以考慮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並非一定要使用您所提及的這種比較激烈的手段,況且司法政策上傾向於不解散公司。
以上答復,供參考,如有進一步需求,可以繼續咨詢。
看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就可以解散公司(工商部門默認模板),那麼他可以直接出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就可以走公司注銷流程。這里說的三分之二股東是按股份不是按人數。
我個人理解你實際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持股70%的大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能否無需徵得其它股東同意解散公司,如果是這個意思, 我認為是可以解散的。
有關解散條款,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顯然,根據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決議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 解散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也就是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即可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你說的情況,大股東持股70%,超過三分之二;所以,大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無需你同意,其自身持有70%的表決權,可以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當然,他需要走一個股東會的流程,不能直接解散;但這個流程某種程度上只是一個過場,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決定了他一定可以通過他想通過的決議。
這里需要說明,公司法允許就部分事項約定不同的表決方式,或者同股不同權;具體說就是,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解散需要100%通過,或者約定你一股股權有兩票,他一股一票,這樣你就是6:7,解散時他一個人達不到三分之二從而無法通過。
當然,解散後,將進入清算程序,小股東也不是說就仍人宰割。
還有一個方面,就是你沒有約定競業禁止,導致他還有其他公司做相同業務,這是法律上的失策;如果兩個公司有沖突,可以考慮不正當競爭維權,但,比較難。
不可以,需要開股東大會!或者章程有說明,大股東可以不經過股東大會就可以直接解散!不然還是需要開股東會!雖然開了也是一樣,但是其他股東需要知道這個事情!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具體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雖然公司強制清算有法院的參與,但強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試圖通過法院的干預來迫使公司啟動清算程序,最終執行清算行為的還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組織清算為主,法院強制清算為輔的公司意思自治行為。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通過。
可以,解散公司只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