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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員工集資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2-12-29 09:09:24

❶ 企業讓員工入股,算不算非法集資

讓員工集資入股問題更合理合法:

應該咨詢法律部門,按照法律程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同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監事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股份制章程要多次與大家討論。一旦制定通過,就要嚴格執行。財務還要報表,弄清楚該分紅部分、擴大在生產部分、風險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繼承或者轉讓。轉讓可以是原始股股價,也可以協商。增股部分也要預算進去最好。

所謂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你的目標的讓員工一起來承擔運營風險,不過只需要參與年終分紅!你需要跟員工簽訂入股協議書 按你可以以合夥協議的方式把上述事項約定清楚,除了約定上述事項後,還應該約定下列事項。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員工只負責入股承擔責任,但日常管理經營權由你來掌握,遇重大決策,員工可參加決策等。

❷ 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向員工集資購買原始股,請問個人購買原始股的風險和在美國有限售股嗎

需承擔股價波動風險

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

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2)公司向員工集資的股票擴展閱讀:

原始股的認購

對有意購買原始股的朋友來說,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❸ 上市公司配股是什麼意思

配股是上市公司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用通俗的話講,就是向全體股東「發行新股」,有種強制融資的意味。
比如A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日收盤價是10元/股,而截至股權登記日,總股本是1億股。
某天,A上市公司發布每10股配售3股的方案,可配股數量是3000萬股,配股價是5元/股。
相當於向全體員工集資1.5億元,相應的,公司總股本將增加至1.3億股。
【拓展資料】
1.不參與配股會怎樣?
一般來說,只要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後還持有該股票,就可以參與配股。
參與方法很簡單,在交易軟體直接輸入配股代碼,手動掛單買入,買入數量必須是等於或者小於你獲配的數量。
比如你持有10000股A公司股票,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方案,最多可以配3000股。
而配股繳款時間是股權登記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沒有繳款就視為放棄配股認購權。
由於配股完成後,股價將除權處理!也就是說,你持有卻不配股,將面臨較大的損失。
還是以A公司為例,可以簡單計算下復牌後的除權價是(10+5×0.3)÷1.3=8.85元。
也就說,停牌前你1萬股的市值是10萬元,復牌後市值只剩8.85萬元,白白損失1.15萬元。
2.配股是好事還是壞事?
其實這要一分為二來看。
一方面,對公司來說,配股是一種融資,如果管理層能將資金用於需要的地方,把公司經營好,那對股東肯定是一種好事。
另一方面,對股東來說,相當於「打折買股票(一般配股價都會低於市價)」,在牛市還好,畢竟有填權的預期在。
在熊市就不好說,可能有些人本身就是被套,如果沒錢參與的話,相當於持股還要被攤薄,就算參與,也算是被動補倉。
當然,就當下的A股而言,雖然還無法確認牛市的來臨,不過從配股情況來看,至少不算壞事。
比如某隻妖股,股權登記日股價是13.84元,而配股價只有4.04元,相當於給全體股東低價上車的機會。
而配股繳款停牌期間,A股又大幅上漲,導致該股配股完成後復牌補漲,截至3月12日收盤,股價已經漲到21.64元。

❹ 關於單位讓員工集資入股問題怎麼更合理合法呢

應該咨詢法律部門,按照法律程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同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監事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股份制章程要多次與大家討論。

一旦制定通過,就要嚴格執行。弄清楚財務報表、分紅部分、擴大在生產部分、風險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繼承或者轉讓。轉讓可以是原始股股價,也可以協商,增股部分也要預算進去最好。

所謂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員工只負責入股承擔責任,但日常管理經營權由你來掌握,遇重大決策,員工可參加決策等。

(4)公司向員工集資的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❺ 某公司向其員工集資,按照合約規定,每人集資5000元,從第三年年末開始償還,還期5年,假設前三年的貼現

前三年的利率為 3%,後五年為 5%。遞延年費從第 3 年末到第 7 年末發生 5 次。 但由於第三年利率為3%,第四年利率為5%,不能一次性貼現至第三年年初。所以,有兩個步驟。首先將第4年末至第7年末至第3年末的四份年金貼現,即a (P/A, 5%, 4)然後將貼現值加上第三年年末發生的年金a,即a(P/A,5%,4)+A,以3的利率貼現到期初 %,即[A(P/A,5%,4)+A](P/F,3%,3)=5000,解決方案A=1201.91。
拓展資料:
1、如何區分投資和集資,如下,股權投資:公司的法律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的責任僅限於其投資資本的比例,各方的責任僅限於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公司的利潤由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注冊資本。資金籌集:是一種融資方式,從企業內部獲取資金的方式之一。讓下屬掏錢入股就是集資。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投資及集資注意事項,股票投資:
2、共同投資人將共同投資的全部或部分出資轉讓給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時,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共同投資者依法轉讓出資的,其他共同投資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轉讓。公司未盈利或未滿一年不得撤回技術股和項目股在公司解散過程中,應先解決撤回股本的問題。低於初始股本的,在足額償還股本的情況下進行投資者辭職並要求撤回其股份的,必須提出辭職和撤回股份的申請,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辭職和撤回。
3、離職期間,公司將分四次返還股份,一年內返還全部股份。退出時間為每年下一個季度的開始。根據公司法的法律制度,總經理辭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的類似業務活動。

❻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是原始股嗎 安全嗎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不一定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也就談不上原始股了。
如果是上市後的股權激勵的股份,那也不是原始股。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的安全性,與該公司其他形式獲得的股份是一樣的。
投資是否安全,要看企業經營情況。可以參看銀行對該企業的信用評級。

拓展資料:
什麼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原始股與股票異同:
1、原始股屬於股票的一種,原始股通常指一級市場上購買的股票;
2、股票包括原始股和上市之後的流通股票。簡單講就是原始股屬於股票一種,股票包含原始股,原始股是指未進行二級市場公開流通交易的股票。

原始股存在的風險:
1.虛假項目投資類:以虛構投資項目可獲得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 誘使被害人認購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資格,簽訂買賣合 同和購銷合同等進行非法集資或吸存。該類作案方式最為常見,如虛 構工程項目、虛構養老保險險種、投資開發金礦、轉讓公司股權、投 資智能飲水機項目、入股「彩民俱樂部」、投資某類交易中心、投資 購買大樓、合作電子安裝工程、投資綠色工程、綠色餐飲連鎖工程, 推銷購買保健品,購買度假休閑時權證等。
2.證券投資類:以即將在國內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 為名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或以投資海外公司的基金為名等進行 集資或吸存。
3.非法傳銷類:採取以專賣、代理、加盟等做誘餌「拉人頭式」 發展下線會員、「網路直銷」、購買股權入會和「重復消費」等方式 進行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
4.金融詐騙類:以利用信用卡提現、消費等方式進行惡意透支, 頻繁開具空頭支票,使用虛假收入證明、房產資料等證明申請貸款等 作案手法對商家及金融機構進行金融詐騙。
5.合同詐騙類:以簽訂合同方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詐騙被害人 及被害單位的財物。主要合同詐騙類型有:以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 義、虛構項目、為被害單位提供廣交會展位等實施合同詐騙;利用偽 造、變造、作廢的銀行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簽訂合同騙 取財物;通過賒貨或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訂金的方法,誘使 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收到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 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或不予返還騙取財物;誘騙客戶簽 訂合同交納高額定金,當客戶交貨時故意人為地控制加工產品的合格 率,使產品的合格率達不到合同要求,以此為借口騙取客戶的定金等。
6.普通詐騙類:利用電話、簡訊、互聯網等,進行提供虛假網上 炒股炒匯服務、涉外婚介、網路詐騙等非法經營或電信詐騙活動;利 用虛假招生、賭博、消災求平安、資助解凍民間寶藏等從事詐騙活動。

❼ 企業向企業內部職工集資到期不還違法嗎

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或者以非法集資報案。內部集資其實只是一個不同說法的問題,如果有人告他,那就是非法集資。如果員工都是自願的可以說成是民間借貸,那就是合法的。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7)公司向員工集資的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庄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❽ 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向員工集資購買原始股,請問個人購買原始股的風險和在美國有限售股嗎

需承擔股價波動風險

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

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8)公司向員工集資的股票擴展閱讀:

原始股的認購

對有意購買原始股的朋友來說,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❾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以股票方式向員工集資

不可以!
有限責任公司屬於股份制公司,但是股東的股份是出資額,股東的權利以出資額占總資本的比例為限。公司會給每一位股東一份出資證明,也即股份證明,但是不是股票。
發行股票的行為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採取增加資本的形式向股東或員工集資,但是不能以股票的形式,而是以出資證明的形式,而且,按照公司法,股東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如果員工超過50人,則此法不通!

❿ 公司集資入股合法嗎

合法,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畢竟企業內部職工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一般都比較了解。
第一,借款對象僅限於單位內部職工,這里的單位內部員工不包括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招聘吸納為公司員工的人員;
第二,集資資金必須是用於單位內部的經營活動。

非法集資怎麼認定?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新借貸規定》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 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如果達到一定程度,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第十四條 第(二)項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則相應借貸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