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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程序

發布時間: 2022-12-28 04:09:28

㈠ 法院執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上市公司 股權轉讓 流程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 公司法 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3、出讓方即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4、評估、驗資。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部門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5、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 股東大會決議 。 6、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7、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 股權轉讓合同 。 8、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其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 9、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㈡ 深圳金融法院如何處置股票

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方法處置。
證券公司依法按照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證券交收賬戶、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證券處置賬戶內的上市公司股票。

㈢ 司法凍結股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對公司股票進行司法處置,尤其是保全和執行,除傳統的管轄問題外,還會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被保全財產或主要財產的財產所在地的確認,以及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標的財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管轄法院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㈣ 法院股權拍賣最新規定

對股權作價進行拍賣後,競買人競拍得股權的,法院會通知有關的部門協助競買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資料,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一、上市公司股權拍賣注意事項:
1.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拍賣條件;
2.拍賣前要確定好拍賣的底價,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拍賣公開進行;
4.注意對競買人資格的審核。
二、法院拍賣股權的流程
1.對股權進行價格評估;
2.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4.確定拍賣保留價;
5.舉行拍賣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有關文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㈤ 股權執行的股權執行的程序

修訂後的《公司法》分別在第三章、第五章的有關條文中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的轉讓程序,其中就有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股權的規定。由於股權執行是廣義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因此,股權執行除了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諸如《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一些關於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外,股權強制執行還要按照《公司法》中關於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來進行。具體說來,股權的強制執行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幾步:
第一,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或者對相應股票予以扣押。對股權進行凍結或對股票進行扣押,必須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權人請求凍結債務人股權或扣押相應股票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依法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不宜採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應作出凍結、扣押有關權利的民事裁定書,並將裁定書送達給被執行人,同時向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其不得辦理被凍結股權、被扣押股票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和紅利。顯然,這種凍結、扣押不以被執行人是否同意為條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執行人得知申請執行事宜後先行轉讓其在公司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以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二,委託評估或協商價格。人民法院決定轉讓股權後,應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協商,確定被執行股權的轉讓價格。如果協商不成,應對股權的價值組織評估,作出評估鑒定結論。因為被執行的股權不同於一般的出資額轉讓。一般意義上的出資額轉讓僅僅是原來數額的轉讓,而股權的價值則是隨著企業經營狀況的好壞而變化的,企業經營得好,資本積累迅速,其股權價值遠遠高於出資額,反之,股權價值會低於原出資額。人民法院通過組織當事人協商或委託評估,對股權價值有一個正確的認定,從而使執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進行評估時,應組織公司配合評估鑒定機構對企業現有的財產、債權、債務、經營狀況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得出股權的實際價值,作為轉讓依據。對於評估鑒定機構,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指定,當事人同意由法院指定的,法院可指定有相當等級評估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評估。評估結論應送達執行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第三,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在以拍賣或變賣方式處理股權時,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有以下三種方式:(1)拍賣。拍賣時,拍賣價格應以協商或評估確定的股權價值數額作為參考。拍賣時,通知其他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即使有股東參與競買,也應按照「價高者得」的拍賣法則進行。[5](2)變賣。如果拍賣時無人競買或通過拍賣方式無法實現股權轉讓,則法院只能在一個合理價格基礎上將股權抵償給申請人或第三人。當然,法院應先徵求股東的意見,各股東對法院提出的價格享有優先購買權。(3)被執行人自行轉讓。被執行人在依法維護債權人利益基礎上,可以自由選擇股權轉讓對象。由於股權已被人民法院凍結,其行使轉讓權只能置於法院監督之下,特別是轉讓所得收益,必須先用於清償被執行人債務,因此,這種轉讓具有強制性。
第四,作出裁定轉讓股權。法院應作出轉讓被執行人相應數額股權的民事裁定書,並送達申請人、被執行人及所在公司。
第五,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或協調工作。《公司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根據該條規定,強制股權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就股權轉讓的有關問題協商一致,依法簽訂書面的股權轉讓協議後,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受讓方的姓名、名稱、住所以及相應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是三資企業,還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㈥ 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股權強制執行,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作為股東的,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㈦ 法院查封股票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賣、二級市場處置、以股抵債、司法劃轉、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等。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㈧ 上市公司股票怎麼司法拍賣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我國相對比較優質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公司才能上市發行股票的,股票是具有一定價值的,股票可以用於出質為債務提供擔保,所以股票也可以被拍賣。人民法民裁定拍賣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於委託拍賣之前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然後委託有資質的公司拍賣股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後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人民法院裁定拍賣上市公司股權,應當於委託拍賣之前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被凍結或者拍賣股權的當事人是國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該國有股份持有人送達凍結或者拍賣裁定時,應當告其於5日內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㈨ 被執行人持有公司股權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時,執行法院在採取控制措施後,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限期30日內自行處置,並由執行法院控制相應價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證券公司限期拋售(強制平倉)或者按照收盤價直接抵債給債權人並辦理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㈩ 限售股法院強制執行

限售股 法院強制執行 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 上市公司 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決定》等規定。 1.雖然《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規 對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憑證,在轉讓方式上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如發起人股份在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等,該條規定應理解為只適用於當事人自主協議轉讓行為,人民法院的 強制執行 行為應不受限制。 2.從股份公司的性質出發,其完全的資合性決定了股份的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則和實踐中的經常現象。股份轉讓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行,法院對相關股權的強制轉讓同樣如此。因為法院強制轉讓首先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需符合法定程序,並做好 股權轉讓 的登記和公示。 3.從對申請執行人債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如果只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不利於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須是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股權分為自益權(收益權)和共益權(決策權等),自益權是股東利益的根本,但其實現必須依賴共益權的保障。被執行股東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權和其他股東一起,使得公司沒有利潤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權的申請人卻無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