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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特別表決權

發布時間: 2022-12-25 11:15:52

Ⅰ 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具體有什麼要求

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Ⅱ 科創板上市公司章程對於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倍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四章第五節「表決權差異安排」中

4.5.4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Ⅲ 上市公司股東對哪些事項行使表決權時,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表決權股份相同

上市公司股東對下列事項行使表決權時,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應當與每一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相同:
一是對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是改變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值得關注的是,上市公司應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此項做出決議,應當經過不低於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是聘請或者解聘獨立董事;
四是聘請或者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是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Ⅳ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東會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並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關於特別表決權比例,有何特殊規定

特別表決權比例,是指全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
上市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後,除同比例配股、轉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內外發行特別表決權股份,不得提高特別表決權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購等原因,可能導致特別表決權比例提高的,應當採取將相應數量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表決權股份等措施,保證特別表決權比例不高於原有水平。
在此提示投資者,特別表決權股份不得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關規定進行轉讓。

Ⅵ 科創板上市公司章程對於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

科創板上市公司章程對於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科創板在一些公司重大事項上能否行使特別表決權進行了限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聘請或解聘獨立董事;聘請或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改變公司形式。

知識拓展:

1、主體要求: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應當為對上市公司發展或者業務增長等作出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後持續擔任公司董事的人員或者該等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10%以上。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10%以上。
2、比例要求: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 10 倍。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普通表決權比例不低於 10%。
3、轉換要求:轉換成普通股份時按1:1 的比例轉換。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更時,公司已發行的全部特別表決權股份均應當轉換成普通股份。
4、表決例外:針對特殊及重大事項,不享有特別表決權數,按普通表決權數進行表決,包括:對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改變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聘請或者解聘獨立董事、聘請或者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Ⅶ 特別表決權股份什麼情況下會轉化為普通股份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應當按照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
(1)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不再符合特殊表決權主體資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喪失相應履職能力、離任、死亡;
(2)實際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失去對相關持股主體的實際控制;
(3)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向他人轉讓所持有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或者將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委託他人行使,但轉讓或者委託給受該特別投票權股東實際控制的主體除外;
(4)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更。需注意的是,發生此種情形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全部特別表決權股份應當轉換為普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