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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的股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2-12-16 05:36:27

Ⅰ 員工持股相關法律

參考:
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公司內部員工持股工作,構建企業利益共同體,強化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增強員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識,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公司。

第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內部員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權總額的比例、經營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員工持股總額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經營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經營管理者群體持股總額中的比例。

第二章持股方式

第五條內部員工持股主要採取出資購股、獎勵股權和技術折股三種方式。

第六條出資購股是指內部員工有償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持股方式。出資購股主要通過產權轉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方式進行。

第七條獎勵股權是指公司對有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者、技術骨乾和員工直接給予股權獎勵的持股方式。

第八條技術折股是指科技人員以其個人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作價折為公司股權的持股方式。

第九條獎勵股權由公司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提出,經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後實施。技術折股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實施。

第十條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實行內部員工持股時進行工商登記的持股主體。包括:
(一)由持股員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員工共同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會社團法人的名義持有。

第十一條由員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權的,持股員工按《公司法》的規定獨立行使股東的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為改制企業的法人股東按《公司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持股公司不得從事與員工持股無關的其他經濟活動,並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三條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持股的,公司工會必須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辦理法人登記,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工會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

第三章出資購股

第十四條以出資購股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員工的購股資格由公司自行決定,但非公司內部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參予。

第十五條員工出資購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自願出資的原則;
(二)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購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徵求持股員工意見的基礎上負責制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並履行相關審批核准手續後實施。公司應依據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學歷、工齡和貢獻等因素,通過綜合評分的辦法具體確定員工個人購股的數額或比例。

第十七條員工購股程序:
(一)員工提出購股申請;
(二)審查員工持股資格;
(三)根據購股方案確定員工個人持股額度;
(四)公告員工持股額度;
(五)員工繳付購股資金;
(六)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在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持有內部員工股時,工會還應向持股員工出具「員工股權證明書」,妥善保管員工持股名冊並上報審批部門和登記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長、經理持股額和一般員工持股額應保持合理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員工平均持股額的15倍。

第二十條以出資購股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員工的購股價格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第四章資金來源和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員工購股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個人現金出資;
(二)向銀行借款;
(三)由產權單位或控股股東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結余劃轉。

第二十二條員工購股時,可給予下列政策優惠;
(一)允許將公司的公益金結余按照第十六條提出的依據員工的崗位、職務等因素所確定的持股比例劃轉給員工,用於購買公司的股份,但劃轉部分不得高於購股款總額的30%;
(二)允許員工購股時實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購股款總額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
(三)屬於退出領域的國有企業,員工買斷全部國有產權的,購股價格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買斷全部國有產權且一次性付款的,購股價格何給予不超過35%的優惠。
同時享受各項政策優惠的,最高優惠比例不得高於購股款總額的35%。對特別困難的公司,經批准優惠限額可適當放寬。

第五章員工持股會

第二十三條員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會名義持股的公司,應在工會下設專門的員工持股會。持股會是員工持股的內部管理組織,其負責人由持股員工民主選舉產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持股員工按持股數額分別承擔;以工會社團法人持股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工會以員工持有的股權承擔。

第二十四條持股會應切實維護持股員工的合法權益,並具體行使以下職能:
(一)負責主持和召開持股員工會議;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會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員工意見;
(四)審查員工購股資格;
(五)確定員工個人購股數額;
(六)管理預留股權和備用金;
(七)負責股權的購回和紅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員工報告員工持股會工作情況;
(九)組織持股員工推選公司的董事和監事。

第二十五條員工持股會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宗旨;
(二)會員資格;
(三)權利與義務;
(四)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五)持股會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六)持股會解散與清算;
(七)預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由持股公司持有內部員工股的,不設持股會,第二十四條所列持股會的各項職能由持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

第六章預留股權

第二十七條為便於具備資格的新增員工購股,公司可在內部員工持股總額中設置部分預留股份,但預留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員工持股總額的30%。預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會籌措資金一次性購入,並具體負責管理和運作。

第二十八條預留股份的分紅以及新增員工認購股份繳納的購股金,應首先用於償還持股公司或持股會購入預留股權時所發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還清後轉作備用金。

第七章備用金

第二十九條備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會用於購買預留股權和購回脫離公司的員工所持股權的專項周轉資金。

第三十條備用金的來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會名義借入的資金;
(二)新增員工認購股份所交納的資金;
(三)內部員工預留股份每年所分紅利。

第三十一條備用金的用途:
(一)購買預留股份;
(二)購回脫離公司員工所持股權;
(三)償還持股會購買預留股權時所發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備用金必須專款專用,由公司財務部門設立專門帳戶和負責核算。資金的日常支出由員工持股會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經持股員工討論決定,並每年向持股員工公布收支情況。

第八章紅利分配

第三十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實行同股同權,按股分紅,不得損害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四條持股員工應將所分的紅利,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歸還借款本息,紅利分配不足償還當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從員工工資或獎金中扣還。

第九章股權處置

第三十五條員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脫離公司的員工,其所持股權根據公司的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置。
脫離公司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條以自然人身份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允許轉讓和繼承,員工轉讓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股期限必須滿五年;
(二)每年轉讓持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以持股公司名義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在持股公司中所佔的股權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以工會名義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所持股權發生為動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可以在內部轉讓,持股會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購回,轉作預留股份;
(二)自動離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的員工,其所持股份不滿三年的,按個人出資額購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滿三年的員工脫離公司和持股不滿三年調離、退休、死亡職工所持股權,按公司上年末相應股權的帳面凈資產值購回;
(四)員工持股滿三年,有特殊情況確需變現的,經持股會批准,允許在公司內部員工之間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持股會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購回。

第三十九條經營管理者脫離公司時,經離任審計確認不再對公司經營承擔經濟責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處置其持有的股權;對公司損失負有個人責任的,應以其所持股權抵扣賠償。

第十章監管辦法

第四十條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企業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後,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郵電、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享有特許經營權及享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主管機關和產權單位批准;
(二)市屬一級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經所屬資產經營公司同意,報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屬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所屬資產經營公司批准;
(四)區屬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按各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五)其他國有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經產權單位同意後,報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條集體所有制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市或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條私營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由公司股東(大)會自主決定後,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國有產權變動的,無需到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手續。

第四十四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違反本規定,應追究公司主要領導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主要領導應負責賠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員工所得紅股以及所得紅利用於購買本公司股份的,可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股權轉讓變更後再行徵收。

第四十六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將國有股轉為優先股,即國有股權按約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紅,同時國有股東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決策;也可以將國有股轉為參與優先股,即當公司連續兩年經營不善,國有股權不能按約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紅時,國有股東按其股權比例行使選擇和罷免經營者的權力。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深發〔1997〕21號)終止執行。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發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實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地方法規)

Ⅱ 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企業體制改革,合理引導資金流向,開辟籌措資金的新渠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國家有關政策法令,並根據深圳的具體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深圳市的股票發行、交易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股票發行與交易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深圳市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按本辦法對股票發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職能。第二章股票第五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股份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第六條股票的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注冊地;
(二)股票種類;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公司印鑒;
(六)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第七條股票票面格式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設計及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刷。第八條股票原則上實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別確定若乾股為一手。第九條股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可以轉讓,但不得退股。轉讓時必須通過合法的證券交易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股票可以抵押、繼承。第十一條股份公司股票均為記名股票,計值貨幣為人民幣。用外匯購買的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十二條股份公司可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享有表決權以及參加股份公司盈餘或破產清算後剩餘資產的分配等權利。
優先股股東不享有參加股東大會以及表決的權利,但可在普通股股東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餘或破產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的權利。第三章股票發行第十三條股票發行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第十四條股票發行可分為:
(一)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條件向社會非特定單位和個人公開發行。
(二)私募發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發起人(法人)全額認購。私募發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間進行轉讓。
(三)內部發行。是指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30%。內部發行由主管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細則辦理。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改組成股份公司;
(二)生產經營符合深圳的產業政策;
(三)財務及經營業績良好,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四)申請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的比例應不低於25%;
(五)發起人認繳股份不得少於500萬元,並不低於總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個人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總股本的25%,主管機關可根據情況提高公開發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
(八)申請企業或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第十六條公開發行的股票,除發起人認購和定向發售外,其餘部分必須向社會公開發售。
定向對象分為內部職工和與本公司生產經營有緊密聯系的企業法人。
內部職工認購部分不得超過向社會公開發行部分的10%,且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後每半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10%。
企業法人定向購買部分,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且二年內不得轉讓。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批准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冊登記的證明;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公司章程;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上述報告如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五)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報告;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報表;
(七)招股說明書;
(八)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九)股東大會或發起人會議的相應決議;
(十)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一年公司盈利預測文件;
(十一)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Ⅲ 哈爾濱市股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保護發行人和購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行和轉讓股票,均按本辦法管理。第三條股票的發行和轉讓,要堅持統一審批、集中管理、自願認購、公平交易的原則。
股票發行人、購買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本辦法由市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發行管理第五條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在市轄區內的企業向內部發行股票,由市人民銀行審批。在縣(市)的企業向內部發行股票金額在50萬和50萬元以上的,由市人民銀行審批;在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人民銀行審批,報市人民銀行備案。
股票發行企業,應按規定向人民銀行交納注冊費。第六條企業發行股票,須經董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籌建股份制企業時,發行人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股票總額的30%。第七條企業首次申請發行股票,應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行申請書。
(二)體制改革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試行股份制的文件或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組建股份制企業的文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發行章程和說明書。
(五)經有關部門、單位審定的效益預測可行性報告、信譽評估報告、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評估確認書、認股驗資證明。
(六)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發行股票章程的內容,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額、股份數、股票種類、股東權益、發行方式、認購范圍、發行起止日期和有關事項。
發行股票說明書的內容,包括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狀況、發展前景和發行預測等。第九條股票票面應標明「股票」字樣,載明企業名稱、股份總額和每股金額、股票面額、股票編號、發行日期、發行企業簽章和法定代表人蓋章、批准機關和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十條企業向社會發行股票,經人民銀行審批後,應向社會公布發行章程和說明書,並委託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發行方與代理方應簽訂代理發行協議書,代理方對發行方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企業向內部發行股票,經人民銀行審批後,可自行發行或委託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第十一條向社會發行股票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由兩個以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聯合代理股票發行業務。第十二條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代銷方式發行的,可按規定收取手續費;以助銷、包銷方式發行的,收取手續費的標准,由發行方與代理方議定。第十三條股票發行價格,首次發行的,按票面額執行;再次發行的,依據股票市場行情和企業的經營狀況確定。第十四條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股票,在收款之日起10日內,應向購買人交付股票。第十五條向內部發行股票的企業或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股票發行期終止後14日內,要向人民銀行提交股票發行情況報告。第十六條企業再次發行股票,距前次發行終止時間,至少要有6個月。
企業用紅利擴大股本增發股票的,要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原定股票發行程序辦理。第十七條企業購買股票,只准使用自有資金;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准使用經費包干結余中的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預算外資金。第十八條企業發行股票籌措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要留出不低於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的流動資金。第十九條發行股票的企業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人民銀行報送上年度的會計決算報表和股息紅利分配方案。第三章轉讓管理第二十條企業上市轉讓向社會發行的股票,須經市人民銀行批准。
企業在內部轉讓向內部發行的股票,按國家規定和企業章程辦理。第二十一條企業申請上市轉讓股票,應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同意辦理股票轉讓的文件。
(三)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條股票上市轉讓後,發行股票的企業,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營狀況。第二十三條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採取自營或代理兩種方式辦理股票轉讓。自營的交易價格,隨行就市;代理的交易價格,由股票出賣人與購買人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