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創業板公司可以期權嗎
創業板可以期權激勵。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3. 公司上市後期權套現好還是繼續持有好
後期套現好
一、期權是公司與職工協商,確定在未來一定時間內,職工可以依據實現確定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權,如果到期公司股權價值上升,職工可以選擇購買,如果到期公司股權價值下降,職工也可以放棄購買。
二、關於期權,我們國家存在明確法律規定的是股票期權,也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模式,國家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在職工行權是需要滿足業績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套現,也就是賣掉原始股要分情況:
1、如果是在一板市場申購的原始股,上市交易的第一天即可賣出;
2、如果不是在一板市場申購,而是購買的即將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原始股,要看原始股的性質(如法人股-內部職工股)來定,比如:內部職工股一般在普通流通股上市交易半年後才能上市交易。
3、如果購買的不是經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的上市公司的原始股,那是上當受騙了。
4. 期權,是什麼啊上市公司給員工的嗎
期權是指一種合約,源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
期權不是上市公司給員工的,主要用於買賣交易。期權是一種權利。 期權合約至少涉及買家和出售人兩方。持有人享有權利但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4)上市公司能發股票期權嗎擴展閱讀:
按照期權的結算和執行情況,期權可分為:歐式期權和美式期權。
如果選擇美式期權,在支付權利金之後可以要求在任何時間行權。
如果選擇歐式期權,在支付權利金之後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行權,不過歐式期權在到期日之前可以在市場中轉讓,因為期權價格會隨著標的金融商品價格的變化以及市場的整體波動率情況而出現變化,投資者同樣可以利用期權價格的變化獲取差價收益。
相對而言,同等條件下美式期權買方支付的權利金要高於歐式期權。
5. 經典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模式是怎麼樣的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常見的激勵方式為授予股票,股票的價值則是員工所獲得價值,如騰訊每年的激勵方式,只是大多數股票授予都附帶一定的條件,所以也稱為限制性股票,即員工完成一定的條件後,才能解鎖獲得股票。
從公司角度上看,限制性股票能夠提高激勵的有效性,所激勵的員工必須滿足公司所提出的條件,這些條件往往與業績、戰略目標掛鉤,員工如果真的能夠獲得股票激勵,公司也會因為條件完成從而提升了價值。
並且由於公司上市後的發展,不會像上市前那樣爆炸性地增長,若是給到期權,增值部分沒有那麼明顯,限制性股票因為是股票的價值,對比而言,員工能對激勵有更直接的感知。
我們知道,企業的股權再怎麼算,總量就是100%,若用以激勵員工的股權比例高達50%,將極大程度影響創始人、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從而影響企業日常決策和戰略定位發展。如果股權激勵比例較大,可以選擇虛擬股激勵作為激勵工具,以穩定控制權。
虛擬股激勵,並不直接給到員工期權或者股票,而是讓員工享有股份的經濟收益權,包括利潤分紅和股份增值,但員工並不享有與股票相關的投票權、所有權。這樣的操作與華為相同,既能夠讓員工充分享受企業發展增值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又能夠將控制權牢牢掌握在決策層手中。
6. 若公司上市之後,如何實現期權的變現
當下,期權已被人們所熟知,股票期權的優勢確實很多,比如說它虧損有限,獲利無限,鎖定風險,盈利倍進!
案例解析
1、激勵模式: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業,公司的成長性較好。最適合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激勵模式就是股票期權。由於該公司是境外注冊准備境外上市,沒有國內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存在的障礙,因此選擇採用股票期權計劃是很合適的。
2、激勵對象:對高科技企業而言,人才是根本,在其它條件相似的情況下,企業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就無法吸引和穩定高素質的人才,也就無法取得競爭優勢,實現長期發展的目的。該公司員工90%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30%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因此該方案以全體員工為激勵對象是一個明智之舉,它將公司的長遠利益和員工的長遠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有助於公司凝聚和吸引優秀的人才,建立公司長期發展的核心動力。
3、激勵作用:該方案的激勵作用來自於公司境外上市後的股價升值和行權後在不兌現的情況下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所有權利,激勵力度比較大,但由於周期較長,對於更需要現金收入的員工來說這種方式就較難起到激勵效果。
7.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8.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可以看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報告,比如年報、半年報或者季報,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是必須要披露詳細內容的。
簡介: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范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發以後,更多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圍內的實行和發展。
9. 公司准備上市,分給員工期權
為員工預留多少股權比例的期權池?
這個問題對應的是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的定總量。定總量,即確定用於股權激勵的激勵股權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在總量上,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規模的公司預留激勵股權的總量不同,但一般會對激勵股權的總量嚴格限制,范圍通常為10%-15%。
期權池的股權來源是由大股東轉讓嗎?還有其他方法嗎?
期權池股權的來源除了大股東轉讓外,還有定向增發、所有股東等比例稀釋的方法。方法很多,這就要求我們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要定源,即確定激勵股權的來源。
因為股權來源不同主要影響的對象是股權所有者,即股東,股權的讓渡的背後是收益權和決策權的讓渡,而股權激勵的本質是股東與員工共享收益,所以股東會選擇在讓渡收益權的同時保留決策權,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由大股東作為持股平台的GP,員工作為持股平台的LP,即可保證持股平台的決策權集中於大股東一人。
一般初創公司都會為實施股權激勵預留一定股權比例的激勵股權池,早期股權池的股權通常由創始股東轉讓,且在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前完成股權代持平台的設立。若創始股東持股比例較低,還可選擇定向增發、所有股東等比例稀釋的方法設立激勵股權池。
所有股東同比例稀釋與創始股東轉讓的形式相似,都是股東放棄自己的部分股權權益,適用哪種方式關鍵取決於雙方的協商和投資人的選擇。
定向增發在設計期權池的做法中並不常見,往往是由於公司初創時未設立期權池,在公司完成多輪融資後創始股東所持股權逐漸減少,可能不足51%(相對控制線),甚至不足34%(安全控制線),將不利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綜合多方因素,最終選擇以定向增發的方式設立期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