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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國泰金鑫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集中申購公告

發布時間: 2023-08-30 12:30:17

Ⅰ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Ⅱ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旗下基金

基金代碼 基金簡稱 類型 投資風格 基金經理 基金份額(萬份)
100016 富國動態平衡 開放式 平衡型 徐大成 28,807.41
100018 富國天利增長 開放式 穩健成長型 饒剛 29,569.07
100020 富國天益價值 開放式 價值投資型 陳戈 391,398.25
100022 富國天瑞強勢 開放式 價值投資型 徐大成 71,436.78
100025 富國天時A 開放式 收益型 鍾智倫 36,735.06
100026 富國天合穩健 開放式 增值型 周蔚文 507,207.28
100028 富國天時B 開放式 收益型 鍾智倫 34,536.10
161005 富國天惠 開放式 積極成長型 朱少醒 27,988.89
500005 基金漢盛 封閉式 成長型 李文忠 200,000.00
500015 基金漢興 封閉式 平衡型 許達 300,000.00
500025 基金漢鼎 封閉式 成長型 宋小龍 50,000.00
500035 基金漢博 封閉式 成長型 畢天宇 50,000.00 投資目標本基金為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將基金資產按比例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在股票投資中主要投資於成長型股票和價值型股票,並對基金的投資組合進行主動的管理,從而使投資者在承受相對較小風險的情況下,盡可能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
投資理念
在堅實研究的基礎上通過主動管理追求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投資范圍
本基金只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募集、上市的股票和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採用「證券市場平均收益率」來作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較基準。
證券市場平均收益率=中信標普300指數收益率×65%+中信國債指數收益率×30%+同業存款利率×5%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低風險品種。 投資目標本基金為主要投資於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基金,投資目標是在充分重視本金長期安全的前提下,力爭為基金持有人創造較高的當期收益。
投資風格
本基金的投資風格是:在積極運作中追求基金資產的穩定增長。總體為綱、局部為目,綱舉目張;穩健為體、積極為用,在積極運作中追求總體資產的穩健增長。這種投資風格不但與本基金對中國債券市場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及其發展規律的認識相統一,而且與本基金採用的投資策略是一致的。
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將隨市場效率的提高而調整。在中國債券市場處於制度與規則快速調整的階段,管理人將採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動性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結構配置、市場轉換和相對價值判斷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體資產風險的基礎上,根據對宏觀經濟發展狀況、金融市場運行特點等因素的分析確定組合整體框架;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以及各種債券品種價格的變化進行預測,相機而動、積極調整。
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債,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過參與新股首發等低風險的投資方式來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投資組合
⒈本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⒉本基金持有各類證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80%。
⒊本基金所持有單一股票不超過基金凈值的10%。
⒋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⒌因通過發行市場申購以及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資產合計不超過基金凈值的20%。
⒍本基金不通過二級市場直接買入股票。因第5條所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自允許交易日起,在60個交易日內賣出。
業績評價基準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並發布的中國債券總指數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主要投資於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基金,屬於低風險的基金品種。 投資目標本基金屬價值型股票基金,主要投資於內在價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與同類型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相對價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通過對投資組合的動態調整來分散和控制風險,在注重基金資產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理念
價格終將回歸價值,研究創造價值。
價值型投資的關鍵在於堅持價值型選股標准,不能為追隨某一市場熱點而動搖理念、改變原則。本基金將明確股票投資組合的價值型風格特徵,確保為市場提供風格穩定、個性鮮明的價值型基金產品。
投資風格
堅持價值投資、分散風險、穩健運作、尋求中長期回報的投資風格。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大類資產配置和行業配置層面,遵循自上而下的積極策略,個股選擇層面,遵循自下而上的積極策略。根據基金經理對股票市場變動的趨勢的判斷,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現金等金融資產上的分布,並進行動態配比以規避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最大限度地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本基金的股票選擇,主要採取價值型選股策略。以公司行業研究員的基本分析為基礎,同時結合數量化的系統選股方法,精選價值被低估的投資品種,並確保基金的股票組合滿足以下條件:⑴市凈率P/B低於市場平均水平;⑵組合中70%以上的個股的動態市盈率低於市場平均水平。
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僅限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資於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投資組合
本基金原則上的資產配置比例為:股票40%-95%,債券和短期金融工具5%-60%。 投資目標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強勢地區(區域經濟發展較快、已經形成一定產群規模且居民購買力較強)具有較強競爭力、經營管理穩健、誠信、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遵循「風險調整後收益最大化」原則,通過「自上而下」的積極投資策略,在合理運用金融工程技術的基礎上,動態調整投資組合比例,注重基金資產安全,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理念
以強勢地區產業經濟發展為契機,積極把握精選個股的投資機會,挖掘證券內在的投資價值。
強勢地區的選擇
本基金定義的強勢地區為區域經濟發展相對較快、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群規模且居民購買力相對較強的區域(省、市、自治區)。本基金將通過富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地區評估體系(RRS-RegionRatingSystem)」具體確定強勢地區。
投資風格
「堅持穩健運作,注重風險控制,尋求中長期回報」體現了本基金的投資風格。
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等。
投資組合
在正常市場狀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股票投資比例浮動范圍為:45%-95%;債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浮動范圍為:5%-55%,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5%。投資於強勢地區的股票比例不低於基金股票投資的80%。
業績比較基準
上證A股指數收益率×70%+上證國債指數收益率×25%+同業存款利率×5%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主動投資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強勢地區中定價合理且具有成長潛力的優質股票,屬於中度風險的證券投資基金品種。本基金力爭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謀求實現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長,實現較高的超額收益。 投資目標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成長性且合理定價的股票,在利用金融工程技術控制組合風險的前提下,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最大化增值。
投資風格
「積極投資、均衡配置、適度集中、組合管理,在堅持以基本面研究驅動投資的基礎上進行適度的波段操作,獲取最大收益」體現了本基金的投資風格。
投資理念
伴隨中國GDP的高速增長,以「充分研究、控制風險」為基礎,堅持挖掘股票的未來價值,積極投資成長企業,追求超額收益。
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債券部分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債券。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成長性且合理定價的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組合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股票投資比例浮動范圍為:50%-95%;債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浮動范圍為:5%-50%,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5%.投資於具有良好成長性且合理定價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股票投資的80%。
業績評價基準
中信標普300指數×70%+中信國債指數×25%+同業存款利率×5% 投資目標在充分重視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確保基金資產的高流動性,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收益。
投資理念
精細化管理提升資金的使用效率,在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間尋求最佳平衡。
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流動性高、信用風險低、價格波動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
⒈現金;
⒉通知存款;
⒊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⒋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
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回購;
⒍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央銀行票據;
⒎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業績評價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當期銀行個人活期存款利率(稅前)。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風險較低、收益穩定、流動性較高的證券投資基金品種,但並不意味著投資本基金不承擔任何風險。

Ⅲ 華安策略優選為什麼只開放了一天就又停止申購了

一、安策略優選為什麼只開放一天就又停止申購的原因:
1、鑒於華安基金公司管理的華指禪安策略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於2007年9月17日開放日常申購與贖回業務後受到廣大投資者的廣泛關注,當日本基金規模有大幅增長。
2、為有效控制基金規模,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提高基金資產的運作效率,根據《華安策略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虧族資基金基金合同》、《華安策略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等文件的規定,公司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暫停本基金的申銷逗弊購和轉入業務。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Ⅳ 上證50etf交易規則是什麼

上證50ETF場內基金交易的規則是:實行t+1交易制度、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交易數量為100份及其整數倍、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費用只需要交易傭金,不需要過戶費和印花稅等。
購買上證50ETF場內基金必須要股票賬戶,沒有股票賬戶可以在場外購買聯接基金,聯接基金會收取申購費、贖回費、管理費、託管費等。場外基金每天只有一個價格,當天下午三點前的委託單,按照當天的凈值成交;當天下午三點後的委託單,按照下個交易日的凈值成交。
拓展資料:
什麼是基金?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如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退休基金等,狹義上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來自未來,收益表現與投資標的基礎市場的表現密不可分,具有一定風險。
基金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基金形式
最早的對沖基金是哪一支,這還不確定。在上世紀20年代美國的大牛市時期,這種專門面向富人的投資工具數不勝數。其中最有名的是Benjamin Graham和Jerry Newman創立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
2006年,Warren Buffett在一封致美國金融博物館(Museum of American Finance)雜志的信中宣稱,上世紀20年代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是其所知最早的對沖基金,但其他基金也有可能更早出現。
在1969-1970年的經濟衰退期和1973-1974年股市崩盤時期,很多早期的基金都損失慘重,紛紛倒閉。上世紀70年代,對沖基金一般專攻一種策略,大部分基金經理都採用做多/做空股票模型。70年代的衰退時期,對沖基金一度乏人問津,直到80年代末期,媒體報道了幾只大獲成功的基金,它們才重回人們的視野。
90年代的大牛市造就了一批新富階層,對沖基金遍地開花。交易員和投資者更加關注對沖基金,是因為其強調利益一致的收益分配模式和「跑贏大盤」的投資方法。接下來的十年中,對沖基金的投資策略更加層出不窮,包括信用套利、垃圾債券、固定收益證券、量化投資、多策略投資等等。

Ⅳ 專家您好,想問一下金鑫基金目前是什麼情況需要如何操作謝謝!

基金金鑫已經封轉開了。
交易代碼:500011
基金類型:契約型封閉式基金
終止上市日:2014年9月15日
自金鑫基金終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稱變更為國泰金鑫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國泰金鑫股票型基金」)
國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後開始辦理集中申購,暫不開放贖回,集中申購期不超過1個月。本基金場內集中申購代碼為「521606」,場外集中申購代碼為「519606」。集中申購期結束後不超過30日,本基金將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上證基金通」等渠道辦理國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基金份額的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基金代碼為「519606」,簡稱「國泰金鑫」。開始辦理集中申購和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時間將另行公告。
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與申購贖回
1、原金鑫基金份額持有人指定交易在可辦理「上證基金通」業務的證券公司的,基金份額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證券結算系統」)統一變更登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中國結算TA系統」),國泰金鑫股票型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後,持有人可通過「上證基金通」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
2、原金鑫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辦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辦理「上證基金通」業務的證券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國結算TA系統開設國泰金鑫股票型基金臨時賬戶(以下簡稱「臨時賬戶」),用於歸集該部分基金份額。
3、未辦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辦理「上證基金通」業務的證券公司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需用持有原金鑫基金的證券賬戶,在中國建設銀行代銷網點、代銷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注冊,並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對無誤後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據此將相應的基金份額從臨時賬戶轉登記至持有人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的相關機構。此後,持有人可通過相關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

Ⅵ 為何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參與網下配售

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日前收到《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從通知發布之日起,監管層停止受理一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集合信託計劃成為新股配售對象的備案申請,停止已完成備案的一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集合信託計劃的新股配售對象資格。該通知的發布,意味著一級債券型基金將不能再參與網下新股詢價和配售。

總體來看,這將有利於引導新股發行合理定價。今年以來,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再啟。為了抑制由於投機性「打新」行為所帶來的新股不合理發行價格,其有效途徑在於剔除主要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主要目的的投資者,使得新股詢價機構真正是從企業基本面出發、長期持有而進行的理性定價。在這樣的思路下,一級債券型基金可能是被監管層劃歸為「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的投資人。《通知》對一級債券型基金網下詢價和配售資格的叫停,是希望將這類投機性、短期資金剔除在新股詢價體系之外,希望有助於引導新股發行價格合理回歸。

《通知》下達後,市場多方將其解讀為一級債券型基金再也不能參與新股投資了,此解讀有誤。實際上,該《通知》主要限制了一級債券型基金網下配售資格,出發點在於避免一級債券型基金由於其「不純」的「打新」動機而影響新股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限制其申購新股。因此,一級債券型基金雖然不能再進行新股的網下詢價和配售、不能影響新股的發行定價,但是若有定價合理的新股發行,它還是可以通過網上申購參與該新股的投資。

短期來看,這將使部分一級債券型基金的收益面臨沖擊。2011年納入統計的開放式一級債基新股貢獻整體為正值,平均收益貢獻達1.52%。從一級債基參與新股個數來看,2011年內其平均參與新股申購只數達11.30隻,其中最多的達到42隻。2011年全年一級債基新股獲配總金額約為81.4億元,其中絕大部分為網下配售所得。2011年一級債基網下累計獲配新股79.38億元,佔全部「打新」的97%。按照2011年的經驗,一級債基新股申購收益貢獻可觀,而「打新」更是嚴重依賴網下申購。因此,在一級債基網下「打新」叫停後,預計短期內將對那些新股申購頻繁的債基收益造成沖擊。

長期來看,叫停一級債券型基金網下「打新」,符合其回歸債券投資本源的導向。近年來,債券型基金普遍存在高權益、高信用和高杠桿的投資特徵。這樣的投資風格,在牛市時往往能顯著增厚組合收益,但無形中也加大了債券基金收益波動性,使其風險收益特徵遠遠偏離了債券市場本身。

債券型基金在經歷了2011年普遍偏離基準、跑輸股指之後,監管層加強了對債券型基金回歸「債性」的重視程度。考察今年以來債券型基金發展趨勢,純債類基金發展提速,逐步受到市場重視和認可。如指數類債券基金的啟動,去年12月重啟已暫停發行數年的純債類基金,且今年上半年受熱捧的短期理財債券型基金也屬於純債類。債券型基金向債券投資本源的回歸,越來越得到市場重視,而其增強業績的穩定性和工具性,亦將成為債券型基金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