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強制平倉的情形有哪些
強制平倉是當投資者購買的標的物出現虧損的情況,且到達一定位置時,平台會強制賣出它的情況,在股票市場上,當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操作時,投資者持倉虧損觸碰平倉線並不追加保證金時,證券公司會強行平倉,強制平倉後欠券商的錢,則需要投資者用自有的資產償還,否則會面臨法律追償。其中維持擔保比例不再是固定的130%,而是根據市場情況、客戶資信和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來確定維持擔保比例,有可能會高於130%,也有可能會低於130%。因此,投資者為了減少強制平倉的情況發生,應該合理的控制其倉位,留有足夠的資金來應對標的物後期走勢帶來的風險,或者設置好止盈止損位置。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任何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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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現在是如何的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現狀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證監局對興業證券發文稱,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又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因此責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光大證券在其2015年年報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案由為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訴訟標的3939萬元。
近期另一例影響比較大的兩融方面訴訟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證券。2014年,海通證券為個人投資者榮某(化名)開立了兩個融資融券交易賬戶,一個是普通的個人信用交易賬戶,另一個是通過證券公司定向資管計劃開立的信用交易賬戶。去年榮某以秦川機床(原名秦川發展)765.82萬股作為擔保品,分別融券賣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榮某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品,榮某持有的237.73萬股秦川機床被海通證券分10次強制平倉。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訴訟時效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關於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權益之日起進行計算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C. 強制平倉是什麼對於投資者有沒有影響
在我們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購買一些股票,或者是購買一些基金來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但是購買股票以及購買基金都是有一定的風險性的,特別是對於一些投資者他們遭到了強制平倉。但是有很多人卻不知道強制平倉它意味著什麼,一直如果造成了強制平倉,對於投資者有沒有影響?
因為你一旦被強制平倉的話,它不僅影響了你的錢財,甚至是損失你的信用因此當我們在進行投資的時候。你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數,這樣的話無論是我們盈利或者是虧損,都能做到保護好自己的賬戶。同時也能夠使自己能夠享受到這些權益,那麼對自己來說是非常好的。
D. 融資融券強行平倉規則
券商為做融資的客戶設定了補倉線和強制平倉線,一般情況下,補倉線是150%,平倉線則是130%。下面就給大家說說融資融券強行平倉規則是什麼?
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時間
一、什麼是強行平倉?
投資者融資後買入證券,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而實行強制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而實行強制平倉。
強制平倉通俗的說就是證券價格下跌觸及警戒線,如果不追加保證金,證券公司會強制賣出融資賬戶的證券並將資金用於償還融資,不足部分從個人證券賬戶扣除。
二、融資融券強行平倉規則
若客戶T日信用賬戶低於130%的平倉維持擔保比例,客戶須在T+1日收盤前補充擔保物或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將維持擔保比例提高至不低於150%的補倉維持擔保比例。
若客戶T+1日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50%但不低於130%,則公司暫緩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客戶可自行操作信用賬戶(包括自行平倉等),但客戶應保證,客戶T+1日後的每一交易日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均不低於130%,否則,公司將在該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的次一交易日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平倉後維持擔保比例不低於150%。
維持擔保比例不低於150%以後,公司對客戶信用賬戶解除強制平倉狀態。
以上維持擔保比例的計算均以日終清算後為准。
E. 融資融券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平倉
強制平倉是指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前,要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標的證券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如果投資不利發生虧損的程度達到一定比例,快要虧空到證券公司借出的資本,而投資者又未能按期補足抵押物或者償還債務,證券公司會對投資者賬戶里的部分或全部證券強行平倉,不足部分還可以向客戶追索。
講到融資融券,估計存在很多小夥伴要麼是了解不夠深,要麼就是幾乎不去接觸。今天這篇文章,包括了我多年炒股的經驗,尤其是第二點,干貨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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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融券是怎麼回事?
提起融資融券,最先我們要懂得杠桿。舉個例子,原來你的資金是10塊錢,想要購買的東西加起來一共20塊,這借的10塊錢就是杠桿,這樣我們就很容易明白融資融券就是加杠桿的一種辦方式。融資其實可以說是證券公司將自己的資金借給股民買股票,到期就連本帶利一起還,融券,換言之就是股民將股票借來賣的過程,一段時間按照規定將股票返回,支付利息。
放大事物是融資融券的功能之一,一旦盈利,就會得到好幾倍的利潤,虧了也能將虧損放大幾倍。所以融資融券蘊含著特別高的風險,如果操作失誤極大可能會產生非常大的虧損,操作不好虧損就會很大,所以對投資者的投資技能也會要求很高,把握合適的買賣機會,普通人一般是達不到這種水平的,那這個神器就能幫上忙了,通過大數據技術分析對合適的買賣時間進行判斷,千萬不要錯過哦:AI智能識別買賣機會,一分鍾上手!
二、融資融券有什麼技巧?
1. 擴大收益可以採用融資效應這個方法。
例如你手上的資金為100萬元,你支持XX股票,你可以用這部分資金先買入該股,然後就可以把手裡的股票抵押給那些券商了,接著進行融資買進該股,要是股價上漲,就可以獲取到額外部分的收益了。
就以剛才的例子來說,假設XX股票高漲5%,原先在收益上只有5萬元,但通過融資融券操作,你就可以賺到更多,可是世事難料,如果判斷錯誤,虧損也就會變得更多。
2. 如果你比較保守,想選擇穩健價值型投資,中長期看好後市行情,然後向券商融入資金。
將你做價值投資長線所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也就做到了融入資金,根本不用追加資金就可以進場,獲利後也不能忘了券商,要將部分利息支付給他們,就能獲取更豐富戰果。
3. 採用融券功能,下跌也能做到盈利。
比如說,比如某股現在價格20元。經過各個方面的解析,強烈預期這個股,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下跌到10元附近。那麼你就可以向證券公司融券,接著向券商借1千股該股,以20元的價格在市場上賣出,拿到手2萬元資金,等到股價下跌到10左右,這時你就可以根據每股10元的價格,將該股再次買入,買入1千股,之後再返還給證券公司,最後花費費用1萬元。
因此這中間的前後操縱,之間的價格差,就等於盈利部分。固然還要去支出一部分融券方面的費用。如果經過這種操作後,未來股價是上漲而不是下跌,那麼合約到期後,就要花費更多的資金,買回證券還給證券公司,然而釀成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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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嗎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
信用交易中的強制平倉,一般是指當客戶對融資未能按約定條件償還,券商將該客戶及其擔保人帳戶中的股票賣出,或者凍結、扣劃帳戶中的保證金,所得資金用於清償融資欠款的行為。
在信用交易中,強制平倉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是客戶與券商雙方在融資協議中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條件,因客戶逾期未還欠款或者保證金,股票市值之和達到約定下限,券商即採取平倉措施;
二是在融資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清償手段,券商為追回逾期融資欠款而按行業習慣進行強制平倉。本案中,券商與股民之間似乎並不存在明確的強制平倉約定。為了全面起見,下面對兩種情況分別展開分析。
(一)在客戶與券商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融資協議是主合同,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強制平倉的約定是從屬於該主合同的擔保合同,確立的是擔保之債的關系。
強制平倉的約定是為了保證融資主債權的實現,融資關系是強制平倉約定存在的前提。如果券商和客戶之間不建立融資關系的話,就沒有約定強制平倉的必要。我國《擔保法》規定,股票可以作為一種權利質押,擔保主債務的履行。券商與客戶之間對強制平倉的約定,已經具備擔保的實質要件。
其一,股票權利質押需要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擔保的主債、質物的處分條件,如何行使質權等內容。強制平倉的書面約定也表明了以客戶保證金、股票作為償還融資主債的擔保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約定了平倉的還款期限或者市值下限,以及券商單方面實施平倉的方式,符合股票質押約定的事項。
其二,擔保中的質押物,質押權利憑證必須由擔保權人合法佔有,質押擔保關系才生效。在融資和強制平倉的關系中,客戶的股票已託管於券商的總帳號內,客戶保證金也因存款關系存於券商的保證金帳戶內,可以說券商已經合法佔有、保管客戶的保證金和股票。
可見,強制平倉的約定,雖然沒有「擔保」「質押」等字眼,但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以平倉作為償還融資的保證,其內容具備了擔保關系的實質要件。不過,《擔保法》規定,股票的權利質押以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出質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股票強制平倉約定,只是一種未生效的股票質押。而保證金強制平倉,雖然滿足了交付質權人佔有的生效條件。但是,由於信用交易融資主合同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而無效,所以作為從合同的強制平倉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既然,融資主合同和強制平倉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那麼這兩種關系的性質就是無效合同之債,屬於合同之債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在券商與客戶未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時對客戶進行強制平倉是否構成侵權,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爭議。
認為不構成侵權的主要有以下3種觀點:第1種意見認為,券商是按照證券行業慣例進行平倉,不構成侵權。第2種意見認為,這種強制平倉屬於擔保關系中的留置權的實現,不需要事先就留置權作出約定即可處分,不等於侵權。第3種意見認為,強制平倉是券商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避免了客戶股票進一步貶值使損失繼續擴大,這種規避市場風險的行為對客戶也有好處,不是侵權。
認為構成侵權的意見認為:首先,任何行業慣例都只是一種習慣,習慣並不能當然成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任何未經國家認可賦予法律效力的習慣均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按習慣進行的強制平倉既無法律效力,也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約定。即使證券交易所內部有規定,只要股民透支,並在24小時內沒有歸還,券商就可以強行拋售其股票。但這種證券交易所內部規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不無疑問。其次,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是「法律明文規定」這個條件。我國《擔保法》規定只有保管、運輸和加工承攬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股票融資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未經約定的強制平倉行為不符合法定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不能認定為行使留置權擔保的一種形式。最後,第3種觀點的理由也難以成立,一是強制平倉的直接目的,是券商回收融資款,即使約定了以一定的市值為平倉界限,這界限也是為了避免融資款無法回收的風險;二是所謂的緊急避險的「風險」對客戶而言並不一定存在,因為市場的變化無法准確預見,強制平倉前的股票同時存在升值和貶值的兩種可能性,預料的虧損和盈利僅系主觀的判斷,不等於客觀上必然會出現的損益事實,因此強制平倉不等於替客戶規避了風險,也可能使客戶錯過了抄底反彈的翻身機會。
從法理上說,在信用交易中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且未與客戶約定強制平倉情況下,其債務返還請求權沒有債務人積極配合未能實現,券商應當求助公力救濟,而不應當採取強行拋售股民股票的私力救濟。因為私力救濟是作為公力救濟的一種例外,應當嚴格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否則無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即使迫於情況緊急,一時無法求得公力救濟,如股民為逃避債務,具有抽逃資金嫌疑,券商也只能採取自助行為的私力救濟。即扣押惡意透支股民非透支部分的股票,然後請求公力救濟。否則就侵害了股民合法取得的股票權益,構成侵權
G. 通俗解釋什麼是股市中的強行平倉
你好,強制平倉是指當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或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而實行強制平倉。
【舉例】有四種情況引發強制平倉:
1.維持擔保比例過低:當客戶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有可能取消130%的強制平倉線)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擔保物。
2.負債到期:每筆融資融券交易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有展期的除外),客戶賬戶未在到期前了結負債。
3.融券標的證券終止上市或暫停交易: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了結該證券對應的融券負債。
4.司法原因:公司接獲司法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被要求對客戶信用賬戶內資產進行資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時,須強制了結全部負債。
H. 券商可以對投資者融資買的證券強行平倉嗎
法律分析:正規券商是可以進行強行平倉的。1、在允許券商開通的融資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和投資人對強行平倉都會有約定,當滿足約定的條件時,券商是可以強行平倉的。要是認為券商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程序有問題等,可要求券商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可起訴索償。2、券商被禁止融資融券業務的,雙方簽署的融資協議是違法的,故關於強行平倉的約定也就對雙方不產生約束力,因強行平倉發生糾紛的,依據對雙方責任大小的分擔原則,雙防應均需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I. 關於股票市場融資平倉
關於股票市場融資平倉:平倉是源於商品期貨交易的一個術語,指的是期貨買賣的一方為對銷以前買進或賣出的期貨合約而進行的成交行為。平倉是在股票交易中,多頭將所買進的股票賣出,或空頭買回所賣出股票行為的統稱。在配資合作過程中,現有證券賬戶資金與初始證券賬戶資金虧損達到一定的比例時,資方有權按照合同強行平倉。這個比例就是股票配資平倉線(一般1:3配的平倉線是85%)。往往是出現極端行情的時候,操盤方未及時補交保證金所致。這個時候會導致股票配資合同提前解除,出資方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