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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股票給起訴

發布時間: 2022-03-05 13:23:02

㈠ 收到被起訴通知後,股票錢可以動嗎

你好,如果對方沒有申請凍結你的財產的話,就是可以動用的。如果滿意請採納謝。

㈡ 買股票索賠的起訴書怎麼寫

根據《證券法》與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權益受損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虛假陳述簡單的說,就是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對重大事件作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例如:重大財務造假、隱瞞重大關聯交易等。

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方面,23 年來,全國約有15000 名股民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索賠,涉訴標的額約 15 億元,有一百餘家因虛假陳述被處罰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訴,畢馬威、德勤、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等幾家國際著名審計機構的在華分支機構也被列入被告。自2001 年彭淼秋訴嘉寶實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首次獲賠以來,大約 80%以上的原告通過調解或判決,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賠償,賠償方式包括現金或股票。

這里再強調一下,必須是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我們才能對上市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索賠。如果沒有這些處罰,單純的炒股虧損是不能要求賠償的。處罰的信息是公開的,我們可以在證監會網站,上市公司官網或者證券類網站論壇查詢到,股法在線作為股民索賠報名平台的也會不定期公布可以索賠的股票。

㈢ 如果你在股票市場上,恰好買了幾百萬的股票,翻了十幾倍,被人告上法庭,因為泄露內部消息,該如何處理

別人沒有證據不能亂告你的
別如你和公司內部的人電話通訊記錄,
網路聊天記錄之類的物證
有證人目擊見面之類的人證
還有就是看你是否有職務之便(比如你是基金經理,大幅建倉前通知自家人建倉,或股評人士先建倉,再強烈推薦這個股,都是違法的)

㈣ 我要起訴股票,都需要什麼流程

股票是投資人的投資證明,你起訴它何用?本來股市一再提醒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入股是你自己的主張,老師你起訴主體不對啊

㈤ 我買的股票,公司被起訴了,我是不是應該把它賣了

只要看公司的應變能力了,有可能利空出盡是利好。
不過散戶還是遠離這種問題股,賣了吧,不然你可能睡不好覺

㈥ 我買了原始股票,三年多沒有消息,原始股票也可以查詢,但是我可以起訴給我買股票的人嗎

在股市上只能查已經上市的股票。其他的查不到。 原始股票的查詢可以的該股發行股票的公司去查,或去股票注冊地工商部門查,看該原始股票是否是合法,不合法,你可以起訴給我買股票的人,否則沒有的。關鍵這家公司能否上市,能上市,你繼續等待好些,不能上市,建議你到省城非流通股票交易中心掛牌賣出(是這發行股票的公司所在地方的省城或市)。

㈦ 如果買了股票,股民的損失能索賠嗎

炒股虧損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起的炒股損失,可以找律師,在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的股票才可索賠,若是因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中捷股份因虛假陳述,被股民索賠,有因果關系,這是索賠的前置條件。
炒股損失,若是因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可以依法索賠。
索賠的方法: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索賠的前置條件。
炒股虧損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起的,有因果關系。意思就是,在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的股票才可索賠。
索賠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規定。如果讀不懂,可以找律師。
例:中捷股份因虛假陳述,被股民索賠。中捷股份總共賠了1800多萬元。

㈧ 方正證券股票被起訴了,那我們買了股票得股民怎麼保護自己得利益

民事訴訟做為市場經濟中解決糾紛的一種正常途徑不必大驚小怪,但目前方正證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如果最終認定虛假陳述並做出相應的處罰,就可能面對眾多的股民索賠,嚴重的可能退市。

㈨ 股票如涉及訴訟是必需要持有中么

不是。涉及訴訟的股票,可以是持有中的股票有糾紛的,也可以是股權被人侵犯而喪失所引起的糾紛,也可以是之前的股權(票)分紅、分割等事由引起的糾紛,總之,與股票是否持有沒有必然的關聯。對於民事訴訟,我國法律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舉證不能的,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