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買賣 » 證券公司董事長買賣股票
擴展閱讀
設計總院股票歷史股價 2023-08-31 22:08:17
股票開通otc有風險嗎 2023-08-31 22:03:12
短線買股票一天最好時間 2023-08-31 22:02:59

證券公司董事長買賣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12 18:51:18

①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

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② 關於董事誤買股票的背後原因

關於董事誤買股票的背後原因是因誤操作買入公司股份,此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 3.8.14 條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行為。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作為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1、公司董事是不是公司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2、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監事嗎
不可以,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可以兼任監事。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監督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即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造成損害,也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3、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4、股票手續費是怎麼收取的
①傭金費用。傭金費用=成交金額*傭金費率,雙向收取,即投資者在買入時,收取一次,賣出時再收取一次,不足五元,按照五元收取。
②印花稅。印花稅按照成交額的千分之一向賣方收取,即印花稅=賣出金額*1/1000。
③過戶費。過戶費用=成交金額*傭金費率,雙向收取,即投資者在買入時,收取一次,賣出時再收取一次,一般按照十萬分之二收取。

③ 公司董事可否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股東是可以買賣自己的股票的,但是要事先申報、事後披露和持股至少鎖定6個月,不能內幕交易(買入時監管,如違規則事後處罰)。必須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當股票市值超跌時人人都可以買股票,公司股東不但可以買,還可以發動員工買,還可以承諾保你價位低百分之幾時由公司補償損失。
大股東買自家股票要公告透明。
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而達到增加自己股權比例的目的,不過有證監會要求,控股股東買入本公司二級市場股份,一定要提前向證監會申報,以免被查出罰款。
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Security Market)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拓展資料:
股東持有自己的股票有幾種情況:
1、原始股 公司創立時給股東發的,承諾24個月或者36個月不出售自己的股票的 之後解禁期過了 限售股就可以買賣了;
2、公司股東為了增加或者減少自己的控股度 會增加或者減少自己的股票的;
3、其他。
普通員工一般是可以隨意買賣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東,則買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規定。高管通常買賣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買賣窗口期」禁止交易規定,如:
1、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終公告日,不能買賣股票。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不能買賣股票。
3、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不能買賣股票等。
除此之外,公司高管還被禁止短線交易,就是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能買入後在六個月內又賣出,或者賣出之後又買進,也不能借他人的名義開戶買賣。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公司高管的家屬也要遵守「窗口期」不能交易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有俗稱「大小非」,「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大非」則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場還因IPO和增發而源源不斷地湧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為首發原股東限售股、首發戰略配售股份兩種.
首發原股東限售股指開始發行前原有股東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長達三年.所以大股東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後才能賣.
根據證監會去年9月份發布的新規,若發行人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為12個月,而此前鎖定期為36個月.
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發行股票上市時,向某些特別選定的對象發行的占發行數量相當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況下,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鎖定期限為3至6個月.而在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時,針對戰略投資者的定向增發也要求有一定的鎖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鎖定半年.。

④ 董事長操縱股票,公司會怎麼樣

董事長親自操縱股價,天然就具有內幕交易的特徵,因為董事長幾乎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清楚公司的尚未公開信息,而這些信息又往往對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董事長如果買賣自家股票,必然是趨利避害,最後的結果就是董事長高拋低吸,其他投資者追漲殺跌,最終董事長勝利大逃亡,其他投資者一地雞毛。
拓展資料:
操縱證券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難在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具體表現為: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⑤ 公司董事長家人買賣公司股票被查出是利空嗎

不是利空

小消息而已

⑥ 上市公司的老總能炒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

⑦ 上市公司董事長可以和我們一樣隨便炒股嗎買其他公司的股票,不買自己家公司的股票,。

當然可以,買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屬於個人理財行為,但應避免內幕交易行為

⑧ 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你好,上市公司不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十口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規定「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⑨ 回顧徐翔案:為何被定操縱證券市場罪而非內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經萬人膜拜一代股神徐翔因犯操縱股票市場罪而跌落神壇,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110億人民幣(3被告共計120億),創下中國個人經濟犯罪被處罰金的新紀錄。

徐翔,人稱「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中國「私募一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獄,「中國股神」的故事暫告結束,但是,其判決也為公眾留下了諸多疑問,其中討論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時官方媒體發布消息指其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為何最終徐翔只受到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罰?在普通公眾眼裡,徐翔與此前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主要罪行類似,都是通過個人控100多個證券交易賬戶進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眾會發出疑惑,為何「同行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澤熙等一系列公司,通過信託計劃及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的形式進行證券投資。在2010年至2015年間,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等人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業績預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石墨烯」「手機游戲」「在線教育」「機器人」「PPP」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上述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拉升後,徐翔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135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盤上述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並隨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拋售過程中伴有大量競價買賣行為。上述公司股東將大宗交易減持股票超過約定底價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與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匯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賬戶。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項後,銷毀雙方簽署的協議。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動用澤熙產品或以他人名義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視文化」、「互聯網金融」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將定向增發股票拋售獲利或實現股票增值。

公訴方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材料,相關交易記錄、交易時間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達3000多頁,光是起訴書宣讀就花去1個多小時。

為什麼不是內幕交易而是操縱市場?

根據案情可知,徐翔觸犯的是較為新型的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其與內幕交易罪同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及客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兩罪的區別卻也顯而易見。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見《刑法》第180條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而根據《刑法》第182條之相關規定: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兩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質不同

內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則是依靠了所謂的「信息優勢」,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即「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詳見《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規定。

在震驚全國的黃光裕案中,黃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關村重組的內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賬戶大量買入,在消息公布之日獲得了348萬元人民幣的賬面 收益 。

而操縱證券市場罪所利用的「信息優勢」,通常是指操縱者自己製造的信息,大多數為虛假信息,足以影響股價漲跌和股票市場波動。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預計年中虧損,為了達到徐翔「高送轉」要求,通過集團內部轉讓房產的方式,使公司賬面扭虧為盈;同時該公司自己幕後出資2億元購買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要轉型到新興的「石墨烯」項目,這就是明顯的有意製造的虛假信息;還有一家上市公司東方金珏,為了達到徐翔提出的釋放業績利好的要求,將翡翠原石以2.8億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凈利潤同比增長280%到330%。

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對於內幕交易罪,其特點是利用信息時間差,在投資者不知道內幕信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買進後售出的行為,然後「消極的」等待相關信息的公布,從而引發證券波動,從中獲利。

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則是通過聯合或連續買賣、虛買假賣、自買自賣等非法交易行為,利用某些自己製造出來的信息,將自己的意志積極的體現到某個證券的行情中,讓其價格隨自己的意願上漲或下跌。《證券法》第77條第1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制范疇;在《刑事立案追訴標准(二)》中,第39條第(六)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也對此類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徐翔案中,起訴書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長有減持意向,經過多次見面合謀達成一致,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某某董事長控制公司發『高送轉』等利好。拉升股價後,某某某減持股票,徐翔接盤。」而徐翔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獲利方法不僅僅是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其還通過拋售定向增發股票和直接參與上市公司高管減持後分成獲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飾的操作中,在二級市場買賣僅僅獲利500多萬,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後的拋售,卻讓其賺到了6.9個億;其在華麗家族的大宗交易減持中賺了1458萬,但是其在二級市場買賣該股賺了5586萬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華麗家族高管支付的好處費為8502元。公訴人為此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比如勾兌雙方約定的股票價格、股票數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來交易、轉賬記錄,公訴人據此認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因此,從徐翔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公訴方依據現有證據只起訴徐翔等操縱證券市場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證券業相關訴訟行為也越來越多,而司法部門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專業度也越來越高,辯護律師唯有進一步提升自身的專業水準,才能更好的應對這一趨勢。

⑩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董事長可以買股票,但不可以炒,規定上市公司高管們一年之內賣出的股票數量不能超出自己手中的百分之25.
一、 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股票,也可以賣自己公司股票,但是證監會有規定,其買賣操作的間隔期要在半年時間以上
二、 董事長可以合法買賣本公司股票,但是有嚴格的限制。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不不允許購買本公司股票,其他交易時間內是允許購買的。
三、 法律不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買賣本公司的股票,只要買賣遵守有關時間、比例和披露的規定,就無可指責。只要他們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符合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就是合法的。
四、 那麼,如何看待公司董事大量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呢?
五、 公司的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不是利用內幕信息,而是對本公司充滿信心,憑借對公司股票的了解,容易在低點買入在高點賣出,從而獲利,這種做法並不違法。
六、 一般看來,公司高管以及大股東增持本公司股票,往往意味著對公司發展前景的看好。大家都會理解為上市公司股價的正面信號,潛在的就是股價很可能會上漲。
七、 即便是董事高管購買自己公司合法合規,但是相對於股民來說,與之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
八、 相比散戶股民,董事高管等更加了解自己的公司產品銷售和業務發展的現狀、前景和盈利能力,這些散戶可能是無法獲悉,或者無法全面獲得的數據。
九、 如果股民以中長線的眼光去看待公司的股價,往往可能獲得較好的投資回報。當然也不排除會發生一定程度的虧損。
十、 另外,在大盤持續大跌,個股連續暴跌的時候,董事及管理層以真金白銀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一方面是他們認為股價被誤殺,相比公司發展來說,已經明顯偏低,他們增持是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看好,另一方面,這種增持也向市場釋放了很強的利好信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獲取穩定收益的投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