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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禁止買股票

發布時間: 2022-11-14 14:26:42

①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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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哪些股票不適合進行股票交易

《證券法》規定:國家證券、證監、金融、國資等等這類職業工作的人禁止炒股。凡涉及、妨礙國家經濟、金融、發展等安全的部門工作人員禁止炒股。 出現證券犯罪嚴重的,可以實行「市場禁入」。
一、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③ 不允許炒股的幾類人

法律分析: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應答時間:2020-12-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④ 為什麼證券從業人員不許炒股

主要是為了保護普通投資人的利益。

證券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和上市公司、機構以及各類投資人都有廣泛聯系,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和業務優勢。如果允許他們利用這些優勢炒股,勢必損害廣大普通投資人的利益,這對普通投資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⑤ 證券從業人員直系親屬購買股票有何限制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但是對親屬沒有特別的規則 。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則 :「 證券買賣 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視 管理機構的職業 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制止 參與股票買賣 的其別人 員,在任期或許 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許 以化名、借別人 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別人 贈送的股票。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是絕對不可以炒股的,這個是底線,但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家屬是可以炒股的,但是也有相關規定。

不能利用證券從業人員獲取的相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父母等直系親屬可以進行股票買賣,為了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親屬通過股票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尤其是直系親屬要想投資股票,那麼需要先到相關部門進行報備後才可以買賣股票,並且每一次買賣股票都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買股票

證券法之所以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主要的目的是禁止內幕交易。所謂禁止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達到犯罪標準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⑥ 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能炒股證券經紀人辭職後可以開戶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確實是有原因的,因為證券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和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我國法律明文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具體來說,證券從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也都是和這個投資市場有關,這些從業人員的一言一行對於社會上有輿論價值的。你們可以試想一下,如果允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當他們在做股評時,是不是會對自己買的股票要放肆去吹捧,這樣的話他們的股評報告都會有失水準,自然也就沒有了參考意義。這是不能讓這些人炒股的重要原因。
覺得還有一個更加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在證券從業人員肯定會比其他行業的人對於消息的打探來的輕松,而這些消息和資料都是非常具有投資價值和意義的,如果讓這群人參加交易的話,公平交易原則盪然無存,這個市場散戶就更加難以生存了。
所以,不管是從什麼角度來說,都不能讓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證券經紀人辭職後要等到辭職手續辦理完畢、證券業協會上的執業資格注銷之後才能開股票賬戶。

⑦ 哪些人不可以進行股票開戶

16周歲以下自然人不得辦理證券開戶。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⑧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1、櫃台人員的配偶是否可以開戶?

存在利益輸送,存在間接進行股票投資行為的嫌疑。

外規無禁止性規定,但不建議開戶,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控增加難度,有監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證券需要確權,法院判決書指定的監護人可以代開限制了功能的證券賬戶么?

可以

3、投顧是否可以參加模擬炒股大賽?

模擬炒股大賽,可以。從合規角度,不鼓勵投顧參加模擬投顧大賽。

模擬投顧大賽都是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展示,是否屬於投資咨詢范疇?

一般不允許把模擬盤向公眾客戶展示,簽了投顧協議,登錄後才能看到;因為實際存在明確的投資建議,可能會形成跟投。

4、正式員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職做投資經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統變更和新系統上線,是否需要進行合規審核?

屬於合規審核事項范圍的才進行審核;合規部可就項目組事項出具意見;尤其注意系統項目涉及信息隔離牆的需要關注。

6、投顧A自身管理的已備案產品B,投向由A擔任投顧的信託產品C的劣後及份額,C的投資范圍為債券,這樣的信託產品可以開戶么?是否可以開展PB交易?

觀點1:參照私募規定,機構化信託也需要穿透。

觀點2:信託產品不使適用新八條底線

7、客戶購買投顧產品的費用能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支付?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交易有關的費用或者稅款,可以直接扣除。

8、營銷人員通過朋友圈轉發公募基金產品是否屬於產品主動營銷?

觀點1:如果轉發基金管理人員提供的公開宣傳資料應該可以;且公開宣傳不屬於主動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開宣傳;

觀點2:個人發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動營銷,從投資者適當性的角度來看,公募基金由於具有產品分級,也不能主動推薦。

建議:可在公募基金宣傳時聲明其不屬於主動推介。

9、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屬於行政處罰么?

不是行政處罰。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確下來的,就是行政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監管談話分為警示談話(不是監管措施)和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監管談話適用於,證券公司出現風險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跡象,或者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並已經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誡有關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或者風險事件的出現。

10、同是次級申購人與投顧關聯人(持股關系)的信託產品,可以准許開戶么?

信託產品沒禁止次級和投顧的關聯關系,在銀監會備案成功的產品原則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證監會對營業網點同城遷址是否報備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於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於新營業場所開業後,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新營業場所開業後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已變更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變更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分支機構原營業場所關閉情況說明。

關於落實《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13〕191號。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不同市之間、市與縣之間或者縣與縣之間遷址的,不屬於變更營業場所范圍,各證監局應當按照撤銷、新設分支機構的要求,履行審批程序。

12、如果客戶有做期貨或期權業務的需求,證券公司的PB系統可以接到期貨公司么?

這個對期貨公司來說屬於外接系統。

13、信託計劃的投顧和劣後是夠可以為同一方?

銀監會規則可以,但投顧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不得與信託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如果是做PB業務,就不合適。

14、記錄客戶委託指令里應當包含IP/MAC、手機號等這些委託渠道,出自什麼外規?

《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廈門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⑨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 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