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DI和QFII有什麼區別能舉個詳細例子嗎另外通過QFII進入的資金,目前是不是只能投入證券
FDI(foreign direct invest )是指外國直接投資,即外國投資者直接到中國購買土地、廠房、設備等生產要素開辦企業,進行生產,一般採取中外合資或者外商獨資的方式。因此它是一種直接投資的方式,因為投資方直接投資並親自管理生產經營。平時我們所說的地方政府實施優惠政策引進外資就是這種形式,外商直接投資現在在中華大地到處都是,企業不勝枚舉,比如沃爾瑪、家樂福、本田、豐田、康師傅、統一、富士康等等。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 investor)是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即只有那些被中國證券會批准了的外國機構投資者才能在中國的證券經紀公司開戶進行證券投資。這是在我國資本項目還未完全開發的情況下,一種逐漸開放的限制形式,它的投資總金額是有限制的,而且必須在指定的幾家證券經紀公司開戶,由它們代理操作,但是它至少給了外國投資者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個窗口。與此相對應是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 investor)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它是指國內的機構者投資海外市場。它們都是一種過渡形式,隨著中國資本項目的開放,這種形式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另外QFII是一種間接投資方式,因為這些資金要經過證券市場之後才進入實業領域,比如這些資金是購買某個公司的股票之後,由發行股票的公司來用這些資金進行生產投資,而不是由投資者直接進行生產經營。
2. 標准普爾500指數包括哪500種股票
標准普爾500指數成分股包括:安捷倫、美鋁、蘋果、美源伯根、雅培制葯、奧多比系統、模擬器件、ADM公司、自動數據處理、 歐特克、阿莫林、美國電力等。
股市指數,簡單來說,就是由證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機構編制的、表明股票行市變動的一種供參考的數字。
如何能直觀地知曉當前各個股票市場的漲跌情況呢?通過觀察指數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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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常見的指數有哪些?
會對股票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它的性質來進行一個分類,股票指數有這五種形式的分類:規模指數、行業指數、主題指數、風格指數和策略指數。
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規模指數,比如說,各位都很清楚的「滬深300」指數,它反映的整個滬深市場中代表性好、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300家大型企業股票的整體狀況。
當然還有,「上證50 」指數也是一個規模指數,其具體作用就是能夠表達出上海證券市場代表性好、規模大、流動性好的50隻股票的整體情況。
行業指數代表則是某個行業的整體情況。比如說「滬深300醫葯」就算是一個行業指數,代表滬深300指數樣本股中的多支醫葯衛生行業股票,同時也反映出了該行業公司股票的整體表現。
某一主題的整體情況是用主題指數作為代表的,就好比人工智慧、新能源汽車這些方面,那麼相關指數有「科技龍頭」、「新能源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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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指數有什麼用?
通過前文我們可以了解到,指數所選的一些股票都具有代表意義,因此有了指數,我們就可以第一時間對市場的整體漲跌情況做到了如指掌,從而對市場的整體熱度有一個大概的了解,甚至能夠了解到未來的走勢。具體則可以點擊下面的鏈接,獲取專業報告,學習分析的思路:最新行業研報免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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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D I是什麼意思金融、貿易縮寫
在國際金融和貿易方面,FDI是"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縮寫,專業稱呼是「外商直接投資」。就是一國的企業或者個人通過貨幣等在其他國家直接投資、設廠、辦公司並且參與管理控制企業,以期盈利為目的的投資。
與FDI想對應的FII(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你也應該了解。專業稱呼是「外商間接投資」。之所以是間接投資,就是說一國的任何投資主體,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或者在他國金融市場上通過購買股票、國債等有價證券,以期獲利的投資行為。盡管也投資股票,但是一般不以控股,參與生產為目的,因此也歸類在FII當中。如果在公開市場上,通過收購上市公司股票,從而達到控股的目的,進而參與企業管理,這就要劃分到FDI當中了。
4. 宋寶鈴是什麼人
中國東方信託投資公司訴宋寶鈴股票糾紛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1998)滬二中經終字第170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宋寶鈴,男,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宜山路655弄6號2F、2G.委託代理人李木春,女,中國申龍集團上海爵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職工,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基區鋼化胡同47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中國東方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曲陽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住所地上海市曲陽路612號。
負責人朱偉仁,中國東方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曲陽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高連富,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車勇勝,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宋寶鈴因股票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1998)虹經初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上訴人持有三個股東帳戶,號碼分別為A100117599、A149666022、A108974686.上訴人於1994年6月8日在中贛上證開立資金帳戶952298(以下簡稱298帳戶)進行交易。同月10日、13日,上訴人透支買進浦東大眾股票55000股、東方明珠股票41000 股、界龍實業股票17000股,透支額共計1999257.80元。為此,中贛上證與上訴人於1994年6月簽訂抵押合同一份,約定上訴人以上海市宜山路 655弄6號2F、2G兩套產權房作抵押,向中贛上證借款200萬元,期限自1994年6月12日起至同年7月28日止,若到期上訴人不能歸還借款,上訴人同意將抵押的產權房變賣,如數向中贛上證還清融資款及利息等。合同一式兩份,由中贛上證、上訴人各執一份。協議簽訂後,上訴人交給中贛上證上述兩處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碼為滬房徐字第12017、12021號),且繼續透支購買股票至同年6月28日,此時298帳戶內透支額增加至2473179. 97元。嗣後,上訴人停止用298帳戶進行交易。還款期限到後,上訴人未按約還款,也未按約變賣房產清償債務。中贛上證遂於1994年8月29日強行賣出上訴人浦東金橋股票42300股、陸家嘴股票4000股、東方明珠股票28000股,得款1557733.68元,上訴人298帳戶透支額減少為 915446.29元。同日,上訴人又提取92625元。為此,中贛上證當天又與上訴人在中贛上證持有的一份抵押合同上以上訴人為甲方、以中贛上證負責人朱偉仁為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94.8.29已歸還100萬元,利息也已付清。從94.8.29起餘下100萬元續訂叄個月,從8.29起至11. 29止。利息仍按月息1.5%計算,此筆資金用於證券買賣,甲方並保證在乙方的席位上操作。乙方歸還甲方房產證壹本(滬房徐字第12021號)。」之後,中贛上證撤銷了對上訴人三個股票帳戶的指定交易。同年9月5日,中贛上證從上訴人298帳戶中扣除92625元。1994年11月29日,還款期限屆滿後,上訴人仍未按約還款。經中贛上證催討,上訴人於1996年5月18日致函中贛上證表示歉意並稱,其現有價值約為200萬元的股票被煙台證券公司非法凍結,其向中贛上證借的100萬元及利息須持股票帳戶解凍後歸還等。1996年5月31日,中贛上證從上訴人298帳戶劃走33659.05元。至此,上訴人298帳戶透支1041730.34元。同年7月8日,上訴人書面同意中贛上證從其帳戶中劃款29765.33元作為對張福德賣出界龍股票買人復華、第一百貨股票所用資金的補償。1997年2月4日,中贛上證由東方信託接收。東方信託將中贛上證的債權、債務交由被上訴人處理。被上訴人為此向上訴人催討欠款無果,遂訴至原審法院。
另查明,上訴人於1994年8月23日在中贛上證處開立號碼為 952917資金帳戶(以下簡稱917帳戶)。1994年9月9日,中贛上證未經上訴人委託透支買火龍頭股份股票10萬股,共用款843965.98元,當日即賣出同種股票5萬股,同月12日又賣出龍頭股份股票5萬股,共得款838433.61元,致上訴人損失5532.37元。
原審法院認為,中贛上證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和股票交易的規定,在上訴人帳戶內沒有足額資金的情況下,允許上訴人透支交易,並為此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屬非法融資行為,該合同應確認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應返還中贛上證佔有的資金。中贛上證強行拋售上訴人透支買入的股票後,雙方為此再次達成協議,應認定為上訴人對中贛上證強行平倉行為予以認可,故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上訴人自行承擔。上訴人反訴要求被上訴人運還已被強行平倉的股票,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上訴人稱中贛上證強行平倉後脅迫其續訂借款抵押合同並欺騙其出具了承諾書的辯解,缺乏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採信。關於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應成為訴訟主體的辯解,與法相悖,原審法院亦不予採納。上訴人辯稱其填寫取款單後未提走92625元並反訴要求被上訴人返還 92625元及賠償利息,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也不予支持。中贛上證從上訴人帳上劃款33659.05元,其中有29765.33元繫上訴人承諾賠償張福德損失的款項,現上訴人以中贛上證脅迫其認可為由,不同意賠償並反訴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被劃走款項、賠償利息,顯屬不當,原審法院也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對中贛上證接受上訴人電話委託代理上訴人買賣股票一節,不能舉證,對此,原審法院不予採信。因中贛上證的債權、債務由被上訴人負責處理,中贛上證未經上訴人委託擅自買賣股票,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透支款1037836.62元;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因中贛上證翻炒上訴人股票造成的損失5532.37元。利息損失553.54元;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被中贛上證強行平倉的浦東金橋股票71487 股、陸家嘴股票7280股、東方明珠股票54600股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被中贛上證擅自劃走126284.05元並賠償利息損失86885.43元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本訴受理費15199.18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520元,由上訴人負擔;反訴受理費17569.23元,由被上訴人負擔70.72元,上訴人負擔17498.51元。
原審法院判決後,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原審已查明被上訴人擅自從上訴人952719資金帳戶劃走153.94元進入上訴人另一資金帳戶952917帳戶,屬侵權行為,但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因此而提出的反訴請求未作答復違反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擅自拋售上訴人股票,現應向上訴人返還股票和賠償經濟損失;補充協議是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脅迫下所達成的,92625元是當日支付利息,上訴人未提取;上訴人沒有變更過要求被上訴人賠償中贛上證翻炒上訴人股票損失的訴訟請求;上訴人僅代理張福德開設資金帳戶,沒有替他買賣股票,不能承擔張福德股票損失的賠償義務;抵押合同是無效的,由此產生的補充合同也應是無效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在1998年8月28日遞交的反訴狀中寫明請求判令被上訴人賠償在上訴人帳上翻炒股票的損失.39元及其利息,在原審法院 1998年9月3日庭審中,上訴人當庭變更上述訴請為5364.06元,庭後遞交的書畫陳述中再次明確翻炒損失為5364.06元,利息為3862.12 元。在原審法院1998年9月24日最後一次庭審中,被上訴人承認其將上訴人952719資金帳戶中余額153.94元劃入上訴人另一資金帳戶 952917帳戶中,上訴人在閉庭前從未提出返還153.94元及賠償89.53元利息的反訴請求,原審法院在1998年9月30日收到的上訴書面陳述中,上訴人增加了該請求。
本院認為:在本案原審法庭辯論結束前,上訴人未提出增加要求被上訴人返還 153.94元及賠償89.53元利息的反訴請求,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庭後增加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稱補充協議是在被上訴人脅迫下達成的,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抵押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無效,但此後在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補充協議中上訴人對中贛上證強制拋售透支買進的股票的行為予以確認,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對上訴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現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恢復股票原狀並賠償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1994年8月29日的補充協議中寫明借款余額為100萬元,而當日上訴人298帳戶中透支額僅為915446.29元,同日上訴人填寫了92625元的取款憑單,原判認定該款上訴人已提取。現上訴人稱該92625元其未提取,系支付已歸還的100萬元利息,缺乏證據佐證,本院難以採信。上訴人稱其未變更過要求被上訴人賠償翻炒股票損失的反訴請求,與事實不符,顯屬無理。上訴人書面認可中贛上證從其帳戶中劃款29765.33元作為對張福德股票損失的補償,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原審法院所作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32768.41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湯兵生
代理審判員 趙蕙琳
代理審判員 金 輝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邵美琳
5. 印度短期國債比例是多少
印度金融體系改革的特點
印度第一代改革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金融改革是從1991年到1997年進行的,主要的改革包括利率自由化、政策性銀行貸款改革以及減少政府對銀行的干涉。第二階段改革從1998年一直到現在,內容包括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企業治理改革,改善銀行的綜合服務水平,風險管理以及保險和養老金體系改革。
印度1991年宣布的改革對銀行體系產生了明顯的效果。此次銀行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利用資源和有效地分配貸款。改革第一階段採取了下列措施:降低銀行存款准備金率,擴大銀行開放度,加大對外投資;加大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允許私營企業進入銀行業,加強行業競爭;制定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行業透明度;加強政策的傳導性。經過一系列改革,銀行降低了不良資產率,提高了運轉效率,增加了活力與實力,減少了經營成本,提高了利潤率。
印度金融市場改革的重點是放鬆管制,加強流動性,降低交易成本。1991年以來,印度股票市場改革主要目的在於提高市場流動性和透明度。主要措施包括:
放鬆股票發行市場管制。1992年印度廢除了《資本發行控製法案(1947)》,企業在相關監管規則的指導下,有權獲得市場籌資機會。計劃發行股票的公司不需要事先經過政府的批准,在取得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發放的批文後便可發行證券。1995年,印度在新股發行定價方面又實行入標定價法,從而提高了股票發行的效率。
在流通市場上注重拓寬市場基礎,提高市場流動性,加強風險管理。金融改革以來,印度股票市場投資者范圍擴大,金融工具創新活躍。1992年印度允許外國機構投資者(FII)在股票市場投資,後者如今已經成為印度資本市場上最大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基金尤其是私營性質的共同基金如今已成為另一種活躍的機構投資者。印度股票市場實行漲跌停限制制度,以控制股票市場價格過度波動。印度政府還為小公司建立了場外交易市場;允許公共設施和市政公司在股市上發行債務證券;規定發行股票的最大可交易數不超過100股。
擴大股票市場開放。1992年?印度政府允許印度公司通過可轉換債券向外國投資者發行股權證券,使外商可以直接投資印度的公司證券,這表明印度的證券市場開始對外開放。1996年已經有600多家外商投資企業進入印度股票市場,這些外商企業所購買的證券總量達到26億美元。同時,印度還拓寬印度公司的國際融資渠道,相關的金融工具包括美國存托憑證?ADRs?、全球存托憑證(GDRs)、外幣轉換債券以及對外商業借款等。國際融資渠道的通暢使印度國內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聯系更為密切,有利於提高國內市場的流動性,減少市場間的套利機會,提高國內市場效率。
在1991年金融改革之前,印度國債市場非常落後,缺乏有效的市場規則以及其他基本制度安排。國債市場實質上是印度儲備銀行財政赤字貨幣化的一種途徑。印度儲備銀行沒有設立專門機構而是通過股票經紀公司開展業務。金融機構受制於法定要求而參與國債市場。由於市場缺乏主動參與的熱情,加之國債市場獲利甚微,印度國債市場一直規模較小,交易平淡。1991年以來,印度對其國債市場實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主要包括:通過拍賣方式確定政府證券利率,取消行政管理利率;逐步解除通過發行國庫券而使財政赤字貨幣化的自動機制;引進一級交易商(PD)作為政府證券市場的做市商;建立券款交付(DvP)結算系統,提高政府證券交易的透明度。
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地改變了印度國債市場的落後狀況,為印度國債市場帶來了深刻的變化:投資者范圍擴大,非銀行機構參與其中,儲備銀行在發行市場的參與程度降低,零息債券利率變動與市場的聯系更加密切,財政赤字貨幣化機制被阻斷,國債市場逐漸成為貨幣政策傳導中樞。國債市場在制度建設、風險管理、清算和結算,以及提高國債管理的透明度等方面都取得了相當大的進步。印度國債市場改革成績斐然。
印度金融體系改革的啟示
印度的金融改革給我們的一個啟示就是激進的改革也是可行的。印度國家股票交易所(NSE)的關鍵人物在金融領域進行了徹底的改革,而不是增量式的改革,為印度金融體系建立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印度個人和印度公司利用股票市場進行資本運作,並且逐漸成為了印度股市的主導力量。股市激進式改革的成功,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建立了印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BI)和國家股票交易所(NSE)等新機構。從印度改革的經驗可以知道,這些新機構才可能更具有觀察和施壓的獨立性。如印度儲備銀行和印度國家清算公司是債券市場產品和服務創新的主要推動者。NMCE、NCDEX、MCX和印度清算有限公司等新機構已經成為引導其他保守市場進行創新的重要動力。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激進改革的實施沒有財政部和印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BI)的政策支持的話,也不可能實現。加強證券市場的競爭必須增強監管部門的執行力,印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BI)作為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其成立是證券市場改革的關鍵。標志著金融體系的結構發生了重要的變革。其制度特徵是:SEBI是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機構。SEBI並不負責提供服務,它僅僅是監管服務的提供者。SEBI並沒有內生出一個由公共機構權利管轄的行業。SEBI的職員全是新近招聘的,因此它能夠進行更高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印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BI)成功的關鍵因素是信息披露和競爭政策。在交易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SEBI建立了一個機構間進行競爭的框架體系。更重要的是,通過大量家庭儲蓄的資金參與投機活動從而使股票市場具有價格發現功能。正是這種家庭部門的直接參與,降低了機構對市場的控制能力。這主要是因為,大量理性投機者的交易活動對於監察像操縱市場這類違規行為是相當有效的。如果交易屏幕上顯示的價格太低,來自全國各地的大量買者就會湧入市場,反之亦然。這樣,大量的市場參與者的參與活動保證了市場運行的效率。
6. 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1.責任和權利不同。
直接投資者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對企業經曹狀況負有直接的責任;間接投資者一般只享有定期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決策,對其經營狀況也不負任何責任。
2.收益不同。
直接投資者的收益隨投資企業的收益水平的變化而變化,承擔的風險與其收益成正比例變化;而間接投資者一般是按照預定的收益標準定期取得收益,最後到期連本帶利收回。
3.期限不同。
一般來說,直接投資者將資本投入應是無期限的,不存在到期還本付息的問題;而間接投資者的投資是有期限的,或分期或一次性地還本付息。
4.形態不同。
直接投資一般包括實物和貨幣資本兩種形態,如投資於企業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土地等;間接投資多數以貨幣形態投資。
拓展資料
間接投資是指投資者以其資本購買公司債券、金融債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種有價證券,以預期獲取一定收益的投資,由於其投資形式主要是購買各種各樣的有價證券,因此也被稱為證券投資。
間接投資的投資者除股票投資外,一般只享有定期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而無權干預被投資對象對這部分投資的具體運用及其經營管理決策;間接投資的資本運用比較靈活,可以隨時調用或轉賣,更換其他資產,謀求更大的收益;可以減少因政治經濟形勢變化而承擔的投資損失的風險;也可以作為中央銀行為平衡銀根松緊而採取公開市場業務時收買或拋售的籌碼。
網路間接投資
7. 什麼叫FII持股
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 國際間接投資:是指以資本增值為目的,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為形式,以被投資國的證券為對象的跨國投資,即在國際債券市場購買中長期債券,或在外國股票市場上購買企業股票的一種投資活動。國際間接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國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其投資活動主要通過國際資本市場(或國際金融證券市場)進行。 與國際直接投資相比,其特點如下: 1、國際間接投資對籌資者的經營活動無控制權; 而國際直接投資對籌資者的經營活擁有控制權。 2、流動性大,風險性小 國際間接投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因為無控制權),隨著二級市場的日益發達與完善,證券可以自由買賣,流動性大,風險性小。 國際直接投資一般都要參與一國企業的生產,生產周期長,一般在10年以上,由企業的利潤直接償還投資。資金一旦投入某一特定的項目,要抽出投資比較困難,其流動性小,風險性大。 3、投資渠道不同 國際間接投資必須通過證券交易所才能進行投資。 國際直接投資只要雙方談判成功即可簽定協議進行投資。 4、投資內涵不同 國際間接投資又可稱為「國際金融投資」,一般只涉及到金融領域的資金,即貨幣資本運動。運用的是虛擬資本。 國際直接投資是生產要素的投資,它不僅涉及到貨幣資本運動,還涉及到生產資本和商品資本運動及其對資本使用過程的控制。運用的是現實資本。 5、自發性和頻繁性 國際間接投資受國際間利率差別的影響而表現為一定的自發性,往往自發地從低利率國家向高利率國家流動。 國際間接投資還受到世界經濟政治局勢變化的影響,經常在國際間頻繁移動,以追隨投機性利益或尋求安全場所。二戰後,隨著國際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國際間接投資的規模。越來越大,流動速度也越來越快。它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在這個領域,投資與投機的界限有時難以劃分。 國際直接投資是運用現實資本從事經營活動,盈利或虧損的變化比較緩慢,一旦投資後,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6、獲取收益不同 國際間接投資的收益是:利息和股息。 國際直接投資的收益是: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