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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2-10 17:16:10

Ⅰ 為什麼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持有或者買賣股票

關於證券業從業人員可否持有和買賣股票的問題,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和規定。有些國家允許證券業的從業人員可以持有股票及進行股票的交易,但規定這些人員在買賣股票時,應當將各次交易成交的情況予以申報,以使其他投資者進行監督。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在我國境內,投資者進行證券二級市場上的證券投資,買賣證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當事人應當具有合法的資格。對此,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准發行的證券在正式交付投資者之前,不得進行轉讓或者交易。

Ⅱ 證券從業人員私自買賣客戶股票造成損失是什麼性質

違規行為,可以到法院起訴,能包賠所有損失,並且相關營業部和客戶經理都會有相應的處分。
你也可以去找他私了,讓他多賠付你一些損失費等。
還有你要有證據,是否能證明是他交易了你的賬戶,比如是否在同一ip地址進行交易等。

Ⅲ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違反了什麼紀律

中紀委官網文章明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的同時,也特別列出不能「收受有價證券、股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特定人群買賣股票」7個方面的行為,劃出了紅線。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
11月2日下午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在就《黨紀處分條例》進行地解讀時回答了這一疑問,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 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Ⅵ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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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Ⅶ 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能炒股,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能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炒股。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說是最接近股票市場的人群,而股票市場又是一個高利潤,高風險的交易載體。從業人員熟悉交易細則,又掌握大量資源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最容易從中獲利的一個群體。

也正因此,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後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Ⅷ 2014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購買股票怎麼處罰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任何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Ⅸ 怎麼查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

查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大家可以從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里查出信息,把注冊證券從業人員信息查詢進去,輸入他的名字,會出現他的信息,然後大家就能夠看出這個證券從業人員的相關懲罰了。而且大家也可以直接撥打電話進行查詢,其實方式也是非常簡單的。
一、怎麼查詢
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除外。同時,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所以從事證券方面的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在股票市場之中買賣股票的,因為這已經明顯的違反了有關規定。因為這些從業人員本身對於相關的問題和規則就是比較了解的,這個時候他們在股票市場之中買賣股票就很容易導致市場之中出現一些波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大家也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查詢,只要你知道這個人的名字你就可以查找。
二、具體的規定
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所以從事證券方面的工作本身也是非常靠譜的,可是門檻本身很高。

Ⅹ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股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從事證券交易的。
1、《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2、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拓展資料:
一、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二、《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