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券商工作人員可以炒股嗎
券商工作人員不可以炒股,因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由於券商工作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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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券商工作人員可以炒股嗎
券商工作人員不可以炒股,因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由於券商工作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 更多關於券商工作人員可以炒股嗎,進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b003051615831231.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㈢ 證券公司可以從事指導客戶買賣股票並收取報酬嗎
<strong>不可以的,算違規違紀。</strong>
證卷公司如果給你買賣股票,那就是嚴重違規違紀,要賠償你的所有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㈣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股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從事證券交易的。
1、《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2、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拓展資料:
一、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二、《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㈤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讓我幫買入股票下單違法么
要依據具體的情形而定。如果有證券從業資格,是可以的,沒有相應資質就是違反了證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銷股票軟體或者像客戶推銷股票,都是不合規不合法的。證監會嚴令禁止推薦股票,專職經紀人適當推薦可以的,有證券從業資格,推薦一般來講不會犯法,不幫別人操作就可以了。但如果電話銷售股票有詐騙行為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他們如果去炒股也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他們大多去工作的話,是需要銷戶的。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㈥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讓我幫買入股票下單違法么
要依據具體的情形而定。如果有證券從業資格,是可以的,沒有相應資質就是違反了證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銷股票軟體或者像客戶推銷股票,都是不合規不合法的。證監會嚴令禁止推薦股票,專職經紀人適當推薦可以的,有證券從業資格,推薦一般來講不會犯法,不幫別人操作就可以了。但如果電話銷售股票有詐騙行為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他們如果去炒股也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他們大多去工作的話,是需要銷戶的。
您幫忙買可能會違法。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簡要總結: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讓我幫買入股票下單違法么?違法,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他們如果去炒股也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他們大多去工作的話,是需要銷戶的。
您幫忙買可能會違法。
㈦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經委託操作他人賬戶的股票進行交易嗎
問:我想將手頭資金委託證券公司管理,請問應注意什麼? 志願團專家:根據《證券法》及《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您如果要委託證券公司管理資金,應至少注意以下幾點:(1)受託證券公司應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且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2)根據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因此,您如在與證券公司簽訂正式的資 產管理合同中設有保底條款,則發生訴訟時該保底條款將被認定無效;(3)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在受託管理客戶資金時,不得有挪用客戶資產或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等行為,建議您在合同中,明確如證券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您負的違約責任(如明確違約金數額最低數額),以免發生訴爭時因損失難以界定、舉證而無法得到足額賠償;(4)建議您對委託管理資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進行盡可能明確的約定,並明確證券公司基於此次受託行為應負的定期向您或您指定的人的匯報義務。 問:我的一個台灣朋友想買基金遭到拒絕,因為基金公司員工告訴他中國內地資本項目未向境外人士開放(包括港澳台)地區。但我的朋友很疑惑,因為他是用在內地收入所得購買的,這也不行嗎?是什麼法律規定的? 志願團專家: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52條,"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根據現行外匯管理政策,您的朋友的確不能在基金公司開戶,此種行為屬《外匯管理條例》第40條所指的屬非法套匯行為(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應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ST公司撤銷特別處理,需具備哪些條件? 志願團專家:關於特別處理的申請撤銷問題,上海、深圳的《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均有詳細規定,撤銷的實質性條件,視上市公司因何種原因而致特別處理而有所不同。設若上市公司是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的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或"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被交易所予以特別處理的,則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上述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其他情況的撤銷條件,您可查閱兩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第十三章相關內容。 上周值班嘉賓簡介:陳少蘭,上海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復旦大學畢業。熟識《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對於公司改制、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對公司法務,尤其是納稅實務、公司改制、上市運作有獨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