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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買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8-27 18:26:14

㈠ 政府工作人員,公務員可以進行炒股嗎

  1. 公務員可以炒股。正常的買賣股票和正常的證券投資,是市場經濟行為,不會被禁止的。

  2.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要給予處分。

  3. 這種情況是有一定前提條件的,就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並不是所有的買賣股票、證券投資都禁止。

㈡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股份制企業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鎮、街道企業發行的股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實行股份制的企業發給入股者證明其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應為記名股票。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申請掛失。第四條發行股票,應遵循自願認購、平等互利的原則。禁止以攤派形式發行股票。第五條股票發行或交易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六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第七條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
凡向本企業內部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內部發行)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自行決定,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十萬元以上,要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第八條未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不得向銀行申請發行股票。第九條新建股份制企業的發起者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股票總額的30%。第十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企業組織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簡章。
(三)招股范圍和籌資總金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股份制企業發起者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
(五)人民銀行市分行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就交驗縣區以上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業,要實行股份制的,還應提供其主管機構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事務所或審計部門所作的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一條首次發行股票以來未出現經營虧損情況的股份制企業,允許再次申請發行股票。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外,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部門查核簽證的首次發行股票以來的財務報表。第十二條股票一律以人民幣計值,需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企業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值;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和記錄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審定。並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正式發行前,應將票樣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內部發行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凡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的,雙方需簽訂代理協議書。第十四條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在批准機關規定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應按季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報送財務報表,並定期向股票持有者報告該企業的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資金。第十七條各級黨政機關和由國家撥行政費的單位不得投資入股。第十八條股份制企業不得在市場上購買自己發行的股票。第十九條個人購買股票不應超過股份制企業股票總發行額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條股票交易業務統一由金融機構經營,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股票交易業務。金融機構經營股票交易業務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條股票上市交易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準上市交易。內部發行的股票和公有制為體的股份制企業用固定資產折認購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條股票交易以現貨為限。
股票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委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股票價格由委託方自行決定。

㈢ 政府公務員能炒股嗎

可以,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提到了「可以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但是他的前提條件是不違反有關規定進行盈利活動。

㈣ 是政府買入股票嗎

政府是行政機構,不是投資機構,是不可能買入股票的。國家行政部門為了穩定股票市場秩序,可以要求國有資產投資公司買入股票。

㈤ 國家機關能夠購買股票進行投資嗎

其實是可以的,比如市政府或省政府可以購買國家企業股票進行投資

㈥ 政府工作人員可以炒股嗎

法律分析:可以。正常的買賣股票和正常的證券投資,是市場經濟行為,不會被禁止的。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㈦ 政府資金能用來買股票嗎

政府不能直接購買股票,但是政府資金可以轉給第三方機構例如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它們機構可以投資購買股票。

㈧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㈨ 政府購買私人公司股票的原因

那是政府強行入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