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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入刑

發布時間: 2022-08-07 22:42:16

①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炒股的,根據該條例,證券從業人員和證券業監管人員不得持有股票和買賣股票。因為從事證券交易和經營業務的各類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必然會獲得超越常人的業務優勢和各種信息優勢。如果允許他們利用這些優勢開展證券交易業務,必然會損害普通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拓展資料
一、不可以參與炒股的人員有哪些
1、證券主管機關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經主管機關決定停止證券交易,期限未滿的;
3、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關系或管理關系的機構的工作人員;
4、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其他知情人士;
5、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和無公安機關身份證的人;
6、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關系或管理關系的機構的工作人員;
7、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交易直接相關的人員;
8、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擁有或參與證券交易的其他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二、證券從業者相關問題
1、如何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答: 參加我會組織的證券從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後即可取得(或申請)從業資格。如屬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2、證券業從業人員是否都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答:凡是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都應當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三、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② 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上交所投教專員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防範證券從業人員濫用信息優勢、防範利益沖突,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作了限制性規定,新《證券法》予以進一步強化:

一是將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如存托憑證)納入禁止買賣證券范圍,不再僅限於股票。

二是明確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可按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③ 證券公司員工如果炒股被發現的話,會被拘留嗎

對於有一些證券公司的員工來說,他們也會想要在私下進行系列的炒股,但是畢竟他們也了解這樣的一個市場行情。而且他們也是屬於內部的員工,這個時候他們如果一旦炒股被發現的話,也是要進行一系列的罰款的。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們會發現有一些人他們想要了解,對於這樣的一些證券公司的員工,如果炒股是不是需要拘留?對於這樣的問題來說,雖然說不用拘留,但是需要去對他們進行一系列的罰款。

而且這樣的一個罰款的金額要根據他們自己炒股的一些份額來進行計算的,所以對於我們自身來說,如果是一個股票工作人員的話,就需要去自己避免這樣的一系列的問題。畢竟對於我們自身來說,健康問題才是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我們自己因為這樣的一系列炒股的問題,丟失了我們自己的工作的話,對於我們來說也是非常的得不償失的,而且這樣的一系列的炒股也會給我們自己造成非常大的影響,我們在從事這樣的一個工作的時候,就需要去遵守紀律。

④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股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從事證券交易的。
1、《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2、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拓展資料:
一、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二、《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⑤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入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⑥ 又有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吃罰單!券商副總監7年賺5500萬,會被如何處罰

應該會把他們把賺的錢全部交出來,然後再處一定金額的罰金。

一,從業人員違規炒股,7年賺5500萬。

因為非法營利的數字實在是太巨大了,所以說他的想法也是相當的嚴重,按照正常的操作,非法盈利的這5,500萬元肯定是要歸還的。然後會根據非法營利的金額再去設定需要賠償的額度。其實是非常劃不來的,被抓到之後需要把賺的錢全部交上去,還要再繳納罰金。你以為只是罰錢交錢的問題嗎?啊,這件事情解決之後,他還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也就是還需要坐牢。工作也丟了,賺的錢全部還回去,還要在監獄接受改造。這也是證券行業的又一次警鍾。

⑦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入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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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⑧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⑨ 證券公司員工炒股被發現了要拘留嗎

證券公司的員工身份比較特殊,員工炒股不太好,關於證券公司員工炒股被發現了要拘留嗎?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總稱,也有專門的種類產品,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在證券公司上班的工作人員要注意避嫌,盡量不要炒股。其次,證券公司的員工炒股,如果被發現了是不會被拘留的,但是要被罰款。根據法律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最後,如果是一般的炒股行為可以接受,但是如果投機取巧,涉嫌金融詐騙的話,肯定是要被警方依法拘留的。

一:證券從業人員不能把消息透露給別人,而且自己本身也要注意。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總稱,也有專門的種類產品,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在證券公司上班的工作人員要注意避嫌,盡量不要炒股。

關於證券公司員工炒股被發現了要拘留嗎?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⑩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