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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承銷股票方式的說法

發布時間: 2022-05-25 23:32:54

『壹』 關於股票承銷方式的規定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股票承銷的兩種方式:

1、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機構達成協議,如果證券機構不能完成股票發售的,由證券機構承購的股票發行方式,股票包銷又分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二種,代銷和包銷都是發行公司於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前者發行股票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貳』 股票承銷商是什麼

股票承銷商指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即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承銷商: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對商品銷售承擔相應的買賣責任。承諾商品買賣的責任,與廠家不同,承銷商一般不承擔生產,而只承擔商品的渠道管理及庫存分配管理,在整個銷售環節里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也可看作被生產企業分配較大管理許可權的大代理商。
定義: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或指投資銀行家,以個別或作為承銷團成員的名義購買新發行證券,並將其分配發售給投資者,賺取包銷差價作為利潤。
股票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叄』 股票的承銷方式

股票承銷方式是證券經營機構接受公司委託、承擔銷售股票職責的方式。在股票承銷中,接受發行公司的委託、承擔股票發售職責的證券經營機構成為承銷商。

『肆』 什麼是股票承銷以及股票承銷有什麼方式

承銷費用是證券代理商幫助股票發行公司發行股票所收取的咨詢、服務費用。簡單的說,就是證券公司收取的勞務費。
根據發行方式的不同,承銷方式的不同,承銷費用也會有很大的不同。

『伍』 股票證券的承銷、代銷、包銷分別是什麼呢

(一)證券代銷。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代銷的特點是:(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二)證券包銷。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三)證券承銷。

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

『陸』 股票承銷商指的是什麼

股票承銷商指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即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柒』 4.股票的承銷方式有哪幾種

投資銀行參 與企業的股票發行,主要有三種方式: 1) 盡力代銷方式 盡力代銷方式下, 投資銀行與股票發行企業之間是單純的代理關系,
僅從推銷企業股票 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由於不承擔股票發售不出去的風險, 投資銀行也不會從發行成功中獲
得額外的報酬。代銷一般在以下情況下採用:①在投資銀行對發行公司信心不足時提出;② 信用度很高、
知名度很大的發行公司為減少發行費用而主動向投資銀行提出採用; ③在包銷 談判失敗後提出採用。 絕大多數的盡力代銷採取了全部或無效(All or
None,也叫足額銷售)的做法,即在預 定日期之前未售出規定的最少數量的股票,則取消此次發行。
除了這種做法之外,一種替代性的做法是「最少/最多」 (Min/Max)條款,它允許企業
規定一個銷售量的范圍,最高發行額度是此次發行的最大目標,但若達到最小額度,此次發 行也將進行。 以最小/最多條款代替全部或無效條款,
將使盡力代銷發行成功的可能性增加, 從而避免浪費承銷商的時間和精力。

『捌』 股票承銷的方式

股票承銷的兩種方式
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機構達成協議,如果證券機構不能完成股票發售的,由證券機構承購的股票發行方式,股票包銷又分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二種
代銷和包銷都是發行公司於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前者發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間存在一些顯著區別:
(1)代銷指代企業銷售,銷售多少是多少,銷售不完的由企業自己處理。
(2)包銷指包銷商一次性從企業打包拿走所有發行標的後銷售,銷售不完剩下的包銷商要自己出錢買下。然後由自己處理。
(3)代銷對股票發行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包銷對股票中介機構有銷售不完的風險。

『玖』 股票的發行發式及推銷方式

股票發行方式 在各國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下,特別是金融體制和金融市場管理的差異使股票的發行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公開發行與不公開發行 這是根據發行的對象不同來劃分的。公開發行又稱公募,是指事先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向社會廣大投資者公開推銷股票的方式。採用這種方式,可以擴大股東的范圍,分散持股,防止囤積股票或被少數人操縱,有利於提高公司的社會性和知名度,為以後籌集更多的資金打下基礎。也可增加股票的適銷性和流通性。公開發行可以採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發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發行費用通過金融中介機構代理。不公開發行又叫私募,是指發行者只對特定的發行對象推銷股票的方式。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採用:一是股東配股,又稱股東分攤, 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東分配該公司的新股認購權,動員股東認購。這種新股發行價格往往低於市場價格,事實上成為對股東的一種優待,一般股東都樂於認購。如果有的股東不願認購,他可以自動放棄新股認購權,也可以把這種認購權轉讓他人,從而形成了認購權的交易。二是私人配股, 又稱第三者分攤,即股份公司將新股票分售給股東以外的本公司職工、往來客戶等與公司有特殊關系的第三者。採用這種方式往往出於兩種考慮:一是為了按優惠價格將新股分攤給特定者,以示照顧;二是當新股票發行遇到困難時,向第三者分攤以求支持,無論是股東還是私人配售,由於發行對象是既定的,因此,不必通過公募方式,這不僅可以節省委託中介機構的手續費,降低發行成本,還可以調動股東和內部的積極性,項固和發展公司的公共關系。但缺點是這種不公開發行的股票流動性差,不能公開在市場上轉讓出售,而且也會降低股份公司的社會性和知名度,還存在被殺價和控股的危險。

(2)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 這是根據發行者推銷出售股票的方式不同來劃分的。直接發行又叫直接招股。是指股份公司自己承擔股票發行的一切事務和發行風險,直接向認購者推銷出售股票的方式。採用直接發行方式時,要求發行者熟悉招股手續,精通招股技術並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果當認購額達不到計劃招股額時,新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現有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必須自己認購來出售的股票。因此,只適用於有既定發行對象或發行風險少、手續簡單的股票。在一般情況下,不公開發行的股票或因公開發行有困難( 如信譽低所致的市場競爭力差、承擔不了大額的發行費用等)的股票; 或是實力雄厚,有把握實現巨額私募以節省發行費用的大股份公司股票,才採用直接發行的方式。 間接發行又稱間接招股,是指發行者委託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出售股票的方式。這些中介機構作為股票的推銷者,辦理一切發行事務,承擔一定的發行風險並從中提取相應的收益。股票的間接發行有3種方法:一是代銷,又稱為代理招股,推銷者只負責按照發行者的條件推銷股票,代理招股業務,而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在約定期限內能銷多少算多少,期滿仍銷不出去的股票退還給發行者。由於全部發行風險和責任都由發行者承擔,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只是受委託代為推銷,因此,代銷手續費較低。二是承銷,又稱余股承購,股票發行者與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簽訂推銷合同明確規定,在約定期限內,如果中介機構實際推銷的結果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發行數額,其差額部分由中介機構自己承購下來。這種發行方法的特點是能夠保證完成股票發行額度,一般較受發行者的歡迎,而中介機構因需承擔一定的發行風險,故承銷費高於代銷的手續費。三是包銷,又稱包買招股,當發行新股票時,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先用自己的資金一次性地把將要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買下,然後再根據市場行情逐漸賣出,中介機構從中賺取買賣差價。若有滯銷股票,中介機構減價出售或自己持有,由於發行者可以快速獲得全部所籌資金,而推銷者則要全部承擔發行風險,因此,包銷費更高於代銷費和承銷費。股票間接發行時究竟採用哪一種方法,發行者和推銷者考慮的角度是不同的,需要雙方協商確定。一般說來,發行者主要考慮自己在市場上的信譽、用款時間、發行成本和對推銷者的信任程度;推銷者則主要考慮所承擔的風險和所能獲得的收益。

(3)有償增資、無償增資和搭配增資 這是按照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是否交納股金來劃分的。有償增資就是指認購者必須按股票的某種發行價格支付現款,方能獲得股票的一種發行方式。一般公開發行的股票和私募中的股東配股、私人配股都採用有償增資的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發行股票,可以直接從外界募集股本,增加股份公司的資本金。無償增資, 是指認購者不必向股份公司繳納現金就可獲得股票的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只限於原股東,採用這種方式發行的股票,不能直接從外辦募集股本,而是依靠減少股份公司的公積金或盈餘結存來增加資本金,一般只在股票派息分紅、股票分割和法定公積金或盈餘轉作資本配股時採用無償增資的發行方式,按比例將新股票無償交付給原股東,其目的主要是為了股東分益,以增強股東信心和公司信譽或為了調整資本結構。由於無償發行要受資金來源的限制,因此,不能經常採用這種方式發行股票。搭配增資,是指股份公司向原股東分攤新股時,僅讓股東支付發行價格的一部分就可獲得一定數額股票的方式,例如股東認購面額為100元的股票,只需支會50元就可以了,其餘部分無償發行,由公司的公積金充抵。這種發行方式也是對原有股東的一種優惠,只能從他們那裡再徵集部分股金,很快實現公司的增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