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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保薦機構統計

發布時間: 2022-05-04 18:41:23

① 上市是否成功與保薦機構有關嗎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兩者的職責不一樣,在一家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樣,保薦人主要是做保薦工作和上市輔導工作,向證監會申報等;主承銷商就是負責新股的發行和銷售。
保薦人可以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也可以由保薦人之外的證券公司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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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華大基因上市是直接ipo還是借殼

華大基因上市是直接ipo
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發行結果公告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不超過4,01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申請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1023號文核准,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或「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發行人的股票簡稱為「華大基因」,股票代碼為「300676」。

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發行」)和網上向持有深圳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綜合考慮發行人基本面、市場情況、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資金需求以及承銷風險等因素,協商確定本次發行價格為13.64元/股,發行數量為4,010萬股。 回撥機制啟動前,網下初始發行數量為 2,810 萬股,占本次發行數量的70.07%;網上初始發行數量為1,200萬股,占本次發行總股數的29.93%。回撥機制啟動後,網下最終發行數量為401萬股,占本次發行總股數的10%;網上最終發行數量為3,609萬股,占本次發行總股數的90%。

本次發行的網上、網下認購繳款工作已於2017年7月7日(T+2日)結束。

一、新股認購情況統計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數據,對本次網上、網下發行的新股認購情況進行了統計,結果如下:

(一)網上新股認購情況

1、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股份數量(股):36,042,623

2、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金額(元):491,621,377.72

3、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數量(股):47,377

4、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金額(元):646,222.28

(二)網下新股認購情況

1、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的股份數量(股):4,006,579

2、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的金額(元):54,649,737.56

3、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數量(股):3,421

4、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金額(元):46,662.44

放棄認購的網下投資者具體名單如下:

序號 網下投資者 配售對象 初步獲配股數 獲配金額 放棄認購股數

(股) (元) (股)

1 張志強 張志強 311 4,242.04 311

2 蔡耀平 蔡耀平 311 4,242.04 311

3 楊錦紅 楊錦紅 311 4,242.04 311

4 金愛娟 金愛娟 311 4,242.04 311

5 朱燁東 朱燁東 311 4,242.04 311

6 林曉斌 林曉斌 311 4,242.04 311

7 汪萍 汪萍 311 4,242.04 311

8 鄧小兵 鄧小兵 311 4,242.04 311

9 洪篤炯 洪篤炯 311 4,242.04 311

10 丘國強 丘國強 311 4,242.04 311

11 黃長遠 黃長遠 311 4,242.04 311

合計 3,421 46,662.44 3,421

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包銷情況

網上、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股數全部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包銷,本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包銷股份的數量為50,798股,包銷金額為692,884.72元,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包銷比例為0.1267%。

2017年7月11日(T+4日),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包銷資金與網上、

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的資金扣除保薦承銷費用後一起劃給發行人,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記申請,將包銷股份登記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證券賬戶。

三、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聯系方式

網上、網下投資者對本公告所公布的發行結果如有疑問,請與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系。具體聯系方式如下:

聯系人:股票資本市場部

聯系電話:010-60833640

發行人: 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③ 保薦機構的合理查詢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並確認下列項目:
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
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
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
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
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
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
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
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
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
3、須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
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④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機構的參與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師事務所;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3)律師事務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

⑤ 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保薦機構主要負責哪些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結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⑥ A股上市保薦機構收費

一、發行費用
1、承銷費用。股票承銷費用又稱發行手續費,是指發行公司委託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股票時支付給後者的傭金,通常在股票發行費用中所佔的比重最大。承銷費用一般按企業募集資金總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由承銷商在投資者付給企業的股款中扣除。
2、保薦費用。公開發行股票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費用為發行公司委託保薦機構推薦股票發行上市所支付的費用。
3、其他中介機構費用。股票發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評估、財務和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企業自股票發行准備階段起就必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律師事務所參與發行工作。此類中介機構的費用也是股票發行過程中必須支付的收費標准基本上按企業規模大小和工作難易程度來確定。
二、其他費用
4、印刷費用。企業必須為發行申報材料。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費用?這筆費用將依印刷頻率、數量和質量而定。
5、宣傳廣告費。在發行股票時為了使股票能順利發售出去,實現預定的籌資目標。發行公司往往會做一些廣告。宣傳工作這無疑需要支出一定的費用。
6、其他費用。除上述費用外,發行人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可能還需支付其他一些費用,如採用上網定價發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網發行費。
7、審計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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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發行股票需聘請哪些機構

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師事務所;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3)律師事務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

⑧ 企業上市中保薦機構主要職責是

 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 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 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 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 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 組織發行人和中介結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 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 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 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