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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創板首次股票注冊程序

發布時間: 2022-05-02 22:48:45

⑴ 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上交所投教專員

新《證券法》對注冊制的實施程序作出了基礎性規定,由證券品種的相應監管機構負責注冊,並可以由證券交易所等主體根據國務院的規定開展具體審核,《國辦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注冊審核架構。

一是審核環節。由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根據審核情況提出同意發行或終止審核的意見。

二是注冊環節。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有關機構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三是注冊期限。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四是授權安排。新《證券法》規定證券公開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辦通知》在作出規定的同時,進一步授權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相關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管理辦法。

上述規定,充分吸收了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主要實踐。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即採取了交易所負責發行上市審核、證監會負責注冊的組合模式。由上交所受理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審核並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並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並嚴格遵循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形成審核意見的時限要求。科創板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制定並發布。

⑵ 如何理解科創板注冊制

注冊制是一種不同於審批制、核准制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它的基本特點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要求證券發行人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資者可以獲得必要的信息對證券價值進行判斷並作出是否投資的決策,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的價值好壞、價格高低不作實質性判斷。
注冊制起源於美國。美國堪薩斯州在1911年州立藍天法中,確立了「實質監管」的證券發行審批制度,授權注冊機關對證券發行人的商業計劃是否對投資者公平、公正、合理進行實質性判斷。1929年「大蕭條」之後,美國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沒有採納「實質監管」的證券發行制度,而是確立了以「強制信息披露」為基礎的證券發行注冊制。目前,注冊制已經成為境外成熟市場證券發行監管的普遍做法。除美國外,英國、新加坡、韓國、我國香港及台灣地區等都採取具有注冊制特點的證券發行制度。由於各個國家或地區發展歷史、投資者結構、法治傳統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存在較大差異,不同市場實施注冊制的具體做法並不完全相同。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2019年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從設立科創板入手,穩步試點注冊制,逐步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發行注冊制。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有關做法,將注冊條件優化、精簡為底線性、原則性要求,實現了審核標准、審核程序和問詢回復的全過程公開,體現了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讓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的基本特徵與總體方向。按照科創板注冊制的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負有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以保薦人為主的中介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和專門經驗,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作出專業判斷,供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參考;發行上市審核部門主要通過提出問題、回答問題及其他必要的方式開展審核工作,目的在於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發行人商業質量的好壞、股票是否值得投資、股票的投資價格與價值等事項由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股票發行的價格、規模、節奏主要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由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主體通過詢價、定價、配售等市場機制加以確定,監管部門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
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比較短,基礎制度和市場機制尚不成熟,市場約束力量、司法保障機制等還不完善,科創板注冊制仍然需要負責股票發行注冊審核的部門提出一些實質性要求,並發揮一定的把關作用。一是基於科創板定位,對發行申請人的行業類別和產業方向提出要求。二是對於明顯不符合科創板定位、基本發行條件的企業,證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三是證監會在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的基礎上,對發行審核工作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規定作出判斷,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可以不予注冊。今後,隨著投資者逐步走向成熟,市場約束逐步形成,誠信水平逐步提高,有關的要求與具體做法將根據市場實踐情況逐步調整和完善。

⑶ 科創板上市流程

1發行人內部決策程序

1. 董事會決議:對股票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等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2. 股東大會決議:對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定價方式、募集資金用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決議的有效期、對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等事項作出決議。
2預溝通

在提交申請文件前,發行人、保薦人對於重大疑難、無先例事項等涉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理解與適用的問題,或者對審核問詢存在疑問需要與交易所進行溝通,可以通過上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進行咨詢或通過該系統預約當面咨詢。
3保薦及申報程序

發行人聘請保薦人進行保薦,製作申請文件,並向上交所(區別於主板、創業板等向證監會申報)申報。
具體申請文件詳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附件《申請文件目錄》。

受理審核階段(上交所)
1受理階段

1. 受理:上交所收到申請文件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發行人應當自受理申請當日,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等相關文件。
上交所決定不予受理的(如發行人存在因證券違法違規被採取限制資格、限制業務活動、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等情形),發行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文件5個工作日內,向上交所申請復審。
申請文件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發行人應當在30日內予以補正,諸如存在與上交所規定的文件目錄不相符、簽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檔無法打開等情形。
2. 保薦人報送工作底稿: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保薦人應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保薦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在發行人上市後,保薦人需要製作持續督導工作底稿備查。2審核問詢階段

1. 上市審核中心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市審核機構通過書面形式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上市審核機構可採用書面問詢方式要求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逐項回復,並補充或者修改申請文件。
回復不具有針對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滿足要求,或者發現新的事項的,上市審核機構收到發行人回復後10個工作日內可以繼續提出審核問詢,可以進行多輪問詢。上市審核機構還可以根據需要,採用約見問詢和現場檢查方式。審核機構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提交上市委員會。
2. 召開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審議會議召開時,上市審核機構的審核人員對提交審議的審核報告和是否同意發行上市的初步建議向委員會進行匯報。匯報完畢後,參會委員匯報內容發表意見,可以要求審核人員進行解釋說明。會議召集人根據參會委員的意見及討論情況進行總結,經合議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上市的審議意見。
3. 出具審核意見:上交所結合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發行人自收到交易所終止審核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對終止審核的決定提請復審。交易所自收到復審申請2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復審會議,並且原審議會議委員,不得參加復審會議。復審期間原決定的效力不受影響。如申請復審理由成立的,交易所作出予以受理或繼續審核的決定;申請復審理由不成立的,將維持原決定,並通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交易所因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的,發行人可以自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後,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
4. 審核時限: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其中上交所審核時間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回復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落實上市委意見、實施現場檢查等事項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
3注冊階段(證監會)

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上交所的審核意見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核,作出是否同意注冊的決定。重點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上市申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4發行承銷階段(發行人、主承銷商)

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上交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上交所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上交所網站和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同時規定了,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中網下詢價參與者條件和報價要求、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戰略配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
5市場交易階段(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

相較於現行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的規定,科創板的交易規則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在市場交易階段,上交所對控股股東、核心技術人員等特定人員股份減持、保薦機構持續督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並購重組和差異化交易機制等方面,為科創板量身定製了交易規范。
從股權激勵層面,《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拓寬了股權激勵的對象范圍,允許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擔任主要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僅要求在股權激勵價格條款低於市場參考價50%時,對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進行說明,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的累計限額提升至20%。並取消了上市公司授予權益並完成登記的60日的期限限制。
6退市(上交所、上市公司)

科創板設置了嚴格的退市制度,主要體現在從嚴執行退市指標和縮短退市周期。
1. 退市指標:重大違法情形方面,列明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和公共安全重大違法等兩類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市場指標方面,構建成交量、股票價格、股東人數和市值四個類型;財務指標方面,設置四類主業「空心化」定性標准和扣非前後凈利潤為負且主營收入未達到一定規模、凈資產為負等定量標准;規范類指標方面,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規性退市指標。
2. 退市程序:取消了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已退市企業如果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可以按照股票發行上市注冊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請、接受審核。
在強制退市程序中,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如決定終止的,在2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在5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要求或書面陳述和申辯的,上市委員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後,可以在5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交所申請復核,由復核委員會進行審議。交易所依據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維持終止上市的決定。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後的次一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轉入股份轉讓場所掛牌轉讓。
在主動終止上市程序中,上交所受理申請之日後的15個交易日內,由上市委員會進行審議,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上市公司主動終止上市的,上交所在公司公告股票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⑷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2 —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 3 —
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 5 —
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 6 —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 7 —
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 9 —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 10 —
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11 —
(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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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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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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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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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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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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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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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

⑸ 科創板的開通條件是什麼

用戶在投資股票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許多投資者失去了本金。所以,在投資股票時必須動用個人的余錢,才能避免這樣的損失後影響個人正常生活。而在股票交易中要有對股票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在股票交易中賺錢。事實上,科創板的開通條件很簡單,只要你記得兩個數字:50萬,24個月。50萬元:指在申請許可開立前20個交易日內,其證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日資產不低於50萬元;24個月是指超過24個月參與證券交易。從目前的創業板和中小板來看,科技創新板將放寬上市前5天的漲跌限制,第六天將設定20%的漲跌限制。

如果個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也可以通過公募的方式參與科技創新板塊。此外,符合法律法規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的機構投資者也可以開設科技創新板。可以咨詢開戶部門或獨家財務顧問。對於交易,要求投資者對科技創新板至少投資50萬元。新股前5個交易日漲跌不設上限,5個交易日後漲跌下限為±20%。科技創新板允許滬深港通資本交易。普通投資者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基金參與科技創新板投資。之前發行的CDR基金為戰略配售基金。相關基金也可以參與科技創新局發行的新股。

⑹ 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下,科創板的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是怎樣的

與滬市主板目前實施的核准制不同,科創板試點實施注冊制審核。簡單說就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⑺ 科創板的發行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是怎樣的規定

注冊制試點下,上交所負責科創企業發行上市審核,證監會對股票發行進行注冊。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上交所申報。上交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
如若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即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如若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上交所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證監會收到上交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要關註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⑻ 開戶科創板需什麼條件

50萬,需要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投資者在最近的20個交易日的每日平均均資產在50萬元以上;包括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理財產品,但是不包括融資融券。 投資者需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科創板是一次有別於傳統A股的創新嘗試,有相當經驗的投資者才能更好更快的適應這一市場。
其實科創板開通條件很簡單的,只要記住兩個數字就行了:50萬、24個月。50萬是指: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24個月是指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科創板與目前創業板、中小板不同,放寬漲跌幅限制,上市前5天不限漲跌幅,第六天開始設限20%。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投資者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都會計入市值,不過用戶不同券商處開通的賬戶資產是不合並計算的;20個交易日的資產並不是說每一天都在50萬以上,只需要滿足前20日的日均資產不少於50萬即可。
拓展資料
科創板是科技創新板的簡稱,全名是叫科技創新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定位是服務科技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的專業化市場板塊,為上交所,全國股轉系統等相關多層次資本市場孵化培育企業資源。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內設立的,是獨立於現有主板市場的新設板塊,並在該板塊內進行注冊制試點。主要服務科技創新企業,比如晶元設計、半導體製造、新材料、高端裝備、雲計算、大數據、生物制葯等企業。
科創板有漲跌幅限制,科創板上市前5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第6個交易日開始實施±20%的漲跌幅限制。前五日雖然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設有臨停製度:當日盤中股價較開盤價首次上漲和下跌達到30%、60%,各停牌10分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