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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第一個發行股票的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5-02 20:50:49

『壹』 創業板注冊制首批18家企業上市,還有哪些新規則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的消息在此前的幾個月就一直飽受投資者關注,也非常期待這項改革的落地。8月24日,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首批的18家企業正式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標志了創業板注冊制正式落地實施,也是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一大新里程碑。在經歷了審批制和核准制之後,到創業板的注冊制改革試點這一歷程,表明了我國的資本市場正在飛速走向市場化進程,也是繼上交所的科創板出爐之後,我國為了完善資本市場和基礎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舉措。創業板的注冊制改革試點,也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次改革摸索,會為以後主板注冊制改革積累經驗價值,在推動我國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方面會起到很好的作用,以便更好地利用金融資本去服務和推動實體企業進行高質量發展。

『貳』 什麼是創業板的股票

什麼是創業板股票?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由於新興的二板市場上市企業大多趨向於創業型企業,所以又稱為創業板。

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科技型、成長型企業的搖籃。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

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

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創業板設立目的是: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

(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

(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5)促進企業規范動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

(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主板市場即所謂的二級市場,也就是目前的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交易的市場,退市的股票審核後會在三板市場交易,根據股票不同分為每周一三五交易的,和周一到周五都可交易的股票,一級市場是公司股票的發行市場,沒有什麼二板,四板市場。中國創業板也是借鑒美國的。

『叄』 創業板上市的創業板簡介

創業板: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國創業板對於上市企業的標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里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凈值。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凈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並、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置;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一)香港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項目 香港主板 香港創業板 實收資本 無具體要求 無具體要求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必須顯示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記錄」 盈利要求 盈利測試:過去三年純利總額達5,000萬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須超過2,000萬港元,另外前兩年的純利合計須達3,000萬港元;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新申請人前3個會計年度年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市值/收益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 不設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眾持股量 一般占公司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股票於上市時至少必須達到3000萬港元且須占已發行股本 的20%-25% 最低市值 預期公開發行部分市值不低於5000萬港元 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得少於4600萬港元 證券市場監管 其機制相對成熟,監管制度和監管力度較強,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的力量對上市公司構成極大的約束,監管層和公眾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不規范問題則反應比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買賣風險自擔 (二)新加坡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項目 新加坡主板 新加坡創業板 實收資本 無具體要求 無具體要求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採用美國會計准則或新加坡准則 有三年或以上連續、活躍的經營紀錄,所持業務在新加坡的公司,須有兩名獨立董事;業務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兩名常住新加坡的獨立董事,一位全職在新加坡的執行董事,並且每季開一次會議。 盈利要求 過去三年稅前利潤750萬新元,每年至少100萬新元,或最近兩年累計稅前盈利1000萬元新幣(1新元約等於5元人民幣)。 並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會計師報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見,有效期為6個月 最低公眾持股量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東持有,大於3億新幣比例減至10% 公眾持股至少為50萬股或發行繳足股本的15%(以高者為准),至少500個公眾股東 最低市值 8000萬新幣 無具體要求 證券市場監管 全面信息披露,買賣風險自擔 (三)美國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項目 美國主板 美國創業板 實收資本 無具體要求 有盈利的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400萬美元以上,無盈利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1200萬美元以上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採用美國會計准則 有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沒有要求,無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盈利要求 三年盈利,每年稅前收益200萬美元,最近一年稅前收益為250萬美元;
或三年累計稅前收益650萬美元,最近一年450萬美元;
或最近一年總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的公司且收入達到2億美元的公司,三年總收益合計2500萬美元。 要求有盈利的企業以最新的財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兩個會計年度凈收入40萬美元;對無盈利的企業沒有凈收入的要求 最低公眾持股量 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25%以上,有盈利的企業公眾的持股要在50萬股以上,無盈利企業公眾持股要在100萬股以上;有盈利的企業公眾持股量在50萬股至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800人以上;公眾持股多於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無盈利的企業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 最低市值 1億美元 無要求 證券市場監管 其機制比較成熟,監管制度和監管力度較強,市場化程度高,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的力量對上市公司構成極大的約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處罰嚴厲。 二、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建議
(一)國內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的簡要比較 項目 國內主板 國內創業板(建議) 實收資本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須具備兩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盈利要求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1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低公眾持股量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最低市值 無具體要求 無具體規定 證券市場監管 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地方,但規范化、與國際接軌是今後發展的主題,國內市場的監管將是一個逐步加強的過程。對於國內公司而言,始終有地緣優勢,政府始終以保護和發展作為主題 (二)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分析:
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不同,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為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成長性較強的新興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由於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偏小,營運時間較短,市場前景不確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穩定,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得銀行不敢為其貸款,而中國主板市場因為進入門檻過高也將它們拒於門外,這樣就特別需要一個有別於主板市場的創業板市場為它們提供融資渠道。考慮到新興高科技公司業務前景的不確定性,在構建中國創業板市場時,要設法降低市場進入門檻。
1、股本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但對業務要求可能較嚴。按照目前中國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3000萬元,股票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而中小高科技企業一般都處於創業期,生產規模偏小,無法滿足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所以,創業板市場應適當放鬆對公司股本總額和發起人擁有股本總額的限制,從而盡可能讓規模偏小、缺乏資金、但產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上市。創業板市場是為那些具有活躍業務記錄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在放寬企業上市條件的同時,應該強化公司的業務標准和管理標准,即公司必須具有突出的主營業務、明確的主導產品、詳盡嚴密的業務發展計劃、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巨大的主業成長潛力,而且具備高質量的管理團隊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統。隨著市場的發展,創業板市場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於3000萬元降為不少於2000萬元。
2、營運記錄及財務盈利要求
主板市場的上市規則對營運和財務的要求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高科技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較強,使得技術升級換代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時間短,無法達到上述條件,因此可規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兩年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並且規定,原企業整體改制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已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連續計算,在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為了增強中國創業板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上市條件可考慮進一步放鬆,對於研究與開發力量很強的企業,只需要有一年的經營記錄,可以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業存續期間的所有制性質均可連續計算經營業績。考慮到許多網路企業在創立時期大都沒有盈利,因此對其盈利記錄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長的業績記錄。
3、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條件適當的放寬
創業板市場應放寬配股等再融資條件。股本的不斷擴張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一個主要表現。為了提高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後續融資能力,增強其發展後勁,促進上市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創業板市場需要為中小型企業提供寬松的再融資環境。
4、鼓勵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並
現代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歷程表明,資本經營已經取代產品經營而成為企業發展的主要手段,以此來實現企業低成本的快速擴張。美國那斯達克市場是美國高科技企業收購和兼並的主戰場。正是通過收購和兼並活動,一方面一些屬於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以各種方式介入高新技術產業,以增添新的生機和活力,培育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以這種方式迅速地發展壯大,以達到規模擴張和業務拓展的目的。
5、創業板市場的監管
創業板的監管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為主的原則和買者自負的原則
(1)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規模較小、業務處於初創期、新興行業,這些因素都說明創業板是高風險市場。因此,創業板市場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嚴格。如要求發行人每年要對上市文件註明的業務目標與實際發展進度作一比較等。
(2)市場動作奉行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原則,創業板應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則考慮在效益與安全之間的平衡。創業板市場追求的是高風險和高效益,主板市場則以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為主要目標。因此,創業板的投資者主要是對市場有充分了解並希望參與高風險、高增長性公司的投資機構。
(3)加強對公司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給予適當的處分。

『肆』 中國 創業板股票 起始於哪年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2009年7月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投資者可在7月15日起辦理創業板投資資格。
2009年9月13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於9月17日召開首次創業板發審會,首批7家企業上會。預計擬融資總額約為22.48億元。
2009年10月23日,中國創業板舉行開板啟動儀式。數據顯示,首批上市的28家創業板公司,平均市盈率為56.7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寶德股份達到81.67倍,遠高於全部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
2009年10月30日,中國創業板正式上市。[2]
自2009年7月IPO重啟至2011年7月,先後有292傢具有PE背景的公司成功上市,觸及283家PE機構,累計投資160.2億元。

『伍』 創業板首次發行股票上市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創業板首次發行股票上市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融資交易,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入,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

融券交易,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5)創業板第一個發行股票的公司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業務本身對證券市場可發揮積極的影響。

首先是可以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坐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針對香港市場的研究表明,在開放融券賣出機制以後,股指期貨偏離現貨的幅度與次數均明顯減少。如果融券機制的缺位,將使反向期現套利幾乎不能進行。而投機者更有可能利用這個制度缺陷,藉助利空消息全力做空期貨進行逼倉,而不會受到套利交易的阻力。

推出融資融券,將對促進股指期貨期現套利交易、平抑過度投機,進而保證套期保值功能、促進股指期貨乃至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柒』 創業板上市是什麼意思

指交易所主板市場以外的另一個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較好。
拓展資料:
創業板: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上市要求
中國創業板對於上市企業的標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條件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捌』 第一批創業板股票是多少

第一批企業名單

公司名稱 本次擬發行股數 發行後總股本 募集資金 保薦機構 注冊資本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50萬股 10515萬股 2.76億 國海證券 7865萬元

北京神州泰岳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3160萬股 12640萬股 5.03億元 中信證券 9480萬元

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4100萬股 40600萬股 5.17億元 信達證券 36500萬元

青島特銳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不超過3500萬股 不超13500萬股 4.00億元 廣發證券 10000萬元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1260萬股 5040萬股 1.21億元 國元證券 3780萬元

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 不超過2400萬股 不超過9400萬股 2.88億 安信證券 7000萬元

重慶萊美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不超2300萬股 不超過9150萬股 1.44億 國金證券 6850萬元

『玖』 深交所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發行人申請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
二是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三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是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標准(關於一般企業、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紅籌企業等具體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詳見本文問題2、問題3、問題4);
五是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上述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上述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上述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於3000萬份,上述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拾』 創業板股票代碼幾開頭

創業板股票代碼300開頭,創業板在深交所上市,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多為一些創新型公司,這些公司有科技創新的能力以及擁有高新技術,如果不上市融資就比較難,但由於不符合主板的要求,所以交易所讓這類公司以「第二階梯」形式上市。
【拓展資料】
在2020年4月27日發行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代表著創業板注冊制正式啟動。也就是在2020年4月28日後,創業板實施注冊制。
在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前五個交易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第六個交易日開始實施±20%的漲跌幅限制;並且提高創業板開通條件:新增創業板個人投資者須滿足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且具備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的門檻。
創業板概念股是指創業型企業上市融資的股票。創業板首先是一種證券市場,它具有一般證券市場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業、券商和投資者三類市場活動主體,是企業融資和投資者投資的場所。相對於現在的證券市場(主板市場)而言,主板市場在上市公司數量,單個上市公司規模以及對上市公司條件的要求上都要高於創業板,所以創業板的性質屬於二板市場。
由於創業型企業一般是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緣故,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創業板市場都明確表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或者成長型中小企業申請在創業板發行上市創業板股票代碼以300開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二板市場就是創業板,上市的要求不是那麼難達到,成長空間大所以都是中小型和創業型公司,這類企業就是近幾十年成立起來的、業績比較普通,但是成長空間相對來說比較大,那些比較機靈的股民購買真的是再合適不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