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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4-27 02:36:32

⑴ 風險提示篇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哪些

你好,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⑵ 請問在紐交所已上市的股票還能不能在其他的地方上市很感謝有關人士能指點一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打擊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宣傳材料

一、股票發行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規定
《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目前,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事先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依法核准,面向不特定對象或200名以上特定對象,採取公開廣告宣傳或公開勸誘等手段,從事直接銷售或以股東轉讓股份等名義出售股票或股份的活動,均屬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37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第39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它包括了以下幾方面含義:(1)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買賣非法發行的證券屬違法行為;(2)證券交易活動必須在依法設立的場所進行,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以外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屬違法行為。目前,我國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僅有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管理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二)我國《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這一規定與《證券法》第39條的規定一致,即無論股東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還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其轉讓活動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修訂前禁止轉讓期為三年)。這一規定是對發起人所持股份進行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發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只能於公司成立一年之後,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公司成立未滿一年的發起人股份禁止轉讓。公司成立以取得營業執照為標准。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轉讓,應當由股票持有人在股票的背面記載受讓人的姓名並簽字蓋章,或者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然後由公司將轉讓後新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等信息記載於股東名冊。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還需向工商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許多在所謂「一級半」市場受讓股份的投資者,沒有辦理相關的過戶、登記手續,其相關信息並未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極易受騙上當,或者引起法律糾紛。
二、所謂「一級半」市場
「一級半」市場,並不是法定名詞,一般指私下交易或者轉讓股票(份)的場所,實質上是非法交易市場。投資者參與這個市場的股票交易和股份轉讓活動屬違法行為,其權益不受法律的保護。
「一級半」市場的表現形式較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一是有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但未經批准而設立,一般以網上交易中心或證券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義,專門為非法的證券交易或股份轉讓活動提供服務;二是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以某某股票將在境外或國內上市為幌子,兜售所謂的原始股、內部職工股;三是以指導會員投資為名,謊稱可以利用「內幕消息指導投資,保證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的會員費或信息費。

三、各地產權交易機構、股權託管機構
產權交易機構一般為各地政府批准成立的為當地企業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場所;股權託管機構一般是從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託管業務的單位。以上兩類機構均不屬於我國《證券法》所指的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目前不能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交易、股份轉讓的業務活動。
四、代理買賣股權的中介機構
我國《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時,必須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經批准私自經營證券業務的,屬違法行為。目前,所有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份)的中介機構,均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不具有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交易咨詢或證券交易經紀業務資格,其銷售或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等經營活動屬違法行為。
五、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主要表現特徵
目前,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主要特徵表現為:公司或公司股東編造公司股票將在境內外上市,公司設立和股票發行行為已獲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以發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購等為誘餌,蒙騙投資者,非法公開發行或以股東轉讓股份等方式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發行和轉讓對象為不特定對象;轉讓主要通過沒有經營證券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或推銷、代銷人員,採用公告、廣告、信函、電話、推介會等公開方式進行,引誘投資者上當受騙。

六、境外上市
(一)關於公司境外上市、境外股權投資外匯結算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關於國內企業境外上市問題,我國《證券法》第238條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准。」2006年8月8日,商務部修訂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40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關於境內居民投資交易境外上市企業股份的外匯結算問題,2005年1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根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境內居民為換取境外公司股權憑證及其它財產權利而出讓境內資產和股權的,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境內居民不得以其擁有的境內資產或股權為交易對價取得境外企業股權及其它財產權利」。2005年4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將境內資產、股權注入境外企業並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股票的,如境內被並購企業(或為並購而設立的企業)2005年1月24日之前發生的最近一期關聯外資並購交易已於該日期之前辦妥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境內居民個人應按照附件格式到被並購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未經外匯局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境外投資及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業務」。
(二)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境內企業直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2.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設立公司的名義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3.境內上市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券證(DR)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以上境外上市的形式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三)購買境外間接上市股權的持股風險
1.公司上市的風險。許多公司雖有境外上市的計劃,但由於業績差、運作不規范、上市過程中「黑箱操作」等原因,最終絕大多數會受阻夭折。更有甚者,只是打著「海外上市」的幌子欺騙投資者。
2.上市後股權確認的風險。少數公司雖然採用非正常方式實現了境外上市,但是投資者仍面臨股權能否確認的風險:一是許多境內投資者並非在冊股東。不少公司為了達到上市標准,利用投資者對境外上市程序和規則不了解的情況,上市運作中「黑箱」操作,將許多投資者排除在股東名冊之外,使投資者成為「虛擬股東」;二是在冊股東換股難。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相關規定中,對並購、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資格做了嚴格限制,不符合條件的國內自然人股東不能成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
3.股票交易操作難的風險。國內投資者因受外匯管制所限,實現在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難度很大。若想直接交易,則要開立高額外匯保證金賬戶;若要委託他人代理,則會承擔受託人的信用風險。
4.股票交易價格風險。國內投資者即使能實現最終的交易,也未必就能獲利。以國內企業上市最多的美國OCTBB為例,該市場類似於國內退市公司進行交易的三板市場,大部分公司規模小、業績差、交投清淡、股價低迷,國內投資者很難獲利。
5.股權交易資金風險。國內投資者即使實現了股票最終交易,但結算資金安全到賬缺乏保障。為了規避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目前這類資金的進出多採用「地下」途徑,
投資者對資金無法控制,風險很大。
(四)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發行股票的主要形式
一些企業以境外上市為名,行非法發行或轉讓股權的欺詐、誘騙投資者之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1.以境外上市為名,欺詐宣傳。一些公司通過媒體、新聞發布會或擺攤設點、理財講座等方式,宣稱公司將在境外上市,誘騙投資者購買。宣傳中,將直接上市與買殼間接上市混為一談,將NASDAQ與OTCBB不加區分,使投資者輕信如果持有其股票,就會獲得高額回報。實際上,投資者持有的只是境內公司的股權,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並無直接關系,存在無法轉換和流通的風險。
2.以「分散股權」為借口,非法發行或轉讓股權。一些公司或機構借用美國等證券市場關於上市公司股東人數最低限的規定,製造股權發行或轉讓的題材。但是,投資者受讓的股權難以得到確認,成了「虛擬股東」或「二級股東」。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購」為誘餌,蒙騙投資者。為了推銷股票,一些公司承諾到期回購未能上市的股票,但又設置了許多前置條件,很難真正兌現。如有些公司設定「以公司凈資產為回購價格」的條件,與投資者購買價格有很大差距。事實上,股票的收購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我國《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減資、合並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對股份回購的程序也有嚴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份)一旦發行,一般不能回購,也沒有保底收益。
4.以中介機構或個人為銷售主體,推脫公司的法律責任。為了逃避非法發行或轉讓股份的責任,一些公司委託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操作,公司幕後配合。出現糾紛或遇監管部門查處時,通常以「股東行為與公司無關」為托詞推卸責任。
5.以股權託管為招牌,增加欺騙性。一些公司通過委託地方股權託管機構對股份進行託管或確認,企圖使投資者相信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殊不知這種託管與交易所的託管程序有著本質區別,與上市並無任何關系。
七、嚴厲打擊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
依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以及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關於處理非法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等規定,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等部門,將對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嚴厲打擊,嚴肅查處。同時,也提醒廣大投資者,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參與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行為不受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參與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投資者應認真學習和了解證券市場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律保護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理性投資,自覺抵制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謹防上當受騙。

八、投訴舉報
(一)下列事項可向行為發生地證券監管和公安機關投訴、舉報:
1.未經證券監管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
2.非法買賣、轉讓股份的行為。
3.非法從事代理股份轉讓等經紀業務的行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變更等基本情況及問題應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或舉報
(三)各類非法集資行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投訴、舉報
(四)下列事項應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1.發現存在詐騙等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2.擅自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責任人拒不退還投資者資金和賠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陝西證監局信訪電話:(029)88361759

⑶ ,有人把他的股票賬號密碼給我,讓我幫他買股票,這個對我有風險嗎

一般來說風險還是會有的,大多數都是因為高買低買不負責任。在自己允許情況下,他人使用賬戶,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證券法不允許非賬戶持有人使用他人賬戶。

拓展資料
一、幫人買股票犯法嗎
要依據具體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證券從業資格,是可以的,沒有相應資質就是違反了證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銷股票軟體或者像客戶推銷股票,都是不合規不合法的。證監會嚴令禁止推薦股票,專職經紀人適當推薦可以的,有證券從業資格,推薦一般來講不會犯法,不幫別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電話銷售股票有詐騙行為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股市四種犯罪行為:
1、誘騙投資者購買所謂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手段有: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2、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向投資者推薦股票,兜售基金、股權等投資產品。
3、盜取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
4、貸款詐騙、挪用資金。「警惕證券市場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相關人士提醒投資者:不要受「境內外上市」、「高額回報」等幌子所欺騙,購買所謂「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資產品;不要相信不切實際的投資回報,接受不明身份的電話或網上投資咨詢。保管好資金的證券賬號及密碼;在櫃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員時應停止交易,及時更改密碼;在網上交易時注意預防「木馬」等計算機病毒,發現病毒時應馬上停止交易,關機並請專業人士進行殺毒、修補。不能以違法犯罪手段獲取資金炒股,盡量避免借款、貸款、典當炒股。

⑷ 證券市場建立時至今日的十多年期間證券市場出現了不少的違規和犯罪現象主要表

摘要 三是盜取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近來,江蘇、江西等地均發生了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被盜案件。一般情況下,違法犯罪分子通過設立與證券公司類似網站、偷看等方式獲取投資者資金賬號及密碼,然後通過轉賬、盜取或偽造投資者身份證、銀行卡等盜取投資者資金。

⑸ 朋友給我一個股票賬號叫我進入賬號幫他買股票這樣我會不會有影響違法嗎

要依據具體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證券從業資格,是可以的,沒有相應資質就是違反了證券法。

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銷股票軟體或者像客戶推銷股票,都是不合規不合法的。證監會嚴令禁止推薦股票,專職經紀人適當推薦可以的,有證券從業資格,推薦一般來講不會犯法,不幫別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電話銷售股票有詐騙行為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5)中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股市四種犯罪行為:

1、誘騙投資者購買所謂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手段有: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2、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向投資者推薦股票,兜售基金、股權等投資產品。

3、盜取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

4、貸款詐騙、挪用資金。「警惕證券市場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相關人士提醒投資者:不要受「境內外上市」、「高額回報」等幌子所欺騙,購買所謂「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資產品;不要相信不切實際的投資回報,接受不明身份的電話或網上投資咨詢。保管好資金的證券賬號及密碼;在櫃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員時應停止交易,及時更改密碼;在網上交易時注意預防「木馬」等計算機病毒,發現病毒時應馬上停止交易,關機並請專業人士進行殺毒、修補。不能以違法犯罪手段獲取資金炒股,盡量避免借款、貸款、典當炒股。

⑹ 非法證券活動有哪些手段

(1)口頭虛假承諾高收益。 這些機構或個人聲稱已幫助客戶取得百分之幾百的收益,只要投資者加入必定會有高收益。他們通常從勞動市場招聘業務員,經過統一培訓,抓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了解不深入,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急於賺錢或彌補虧損的心理勸誘投資者。這些機構的業務員按照所拉客戶數目和金額進行收入提成,一般都會極力蠱惑投資者。 (2)自稱有強大的證券分析師隊伍。 據了解,這些非法證券咨詢機構注冊資本一般只有十來萬元,不但沒有合法的執業投資咨詢分析師,還利用網站或其他合法機構的研究報告提供給投資者,騙取咨詢費。 (3)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假借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投資咨詢。 有的根本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假借公司名義的機構和個人,租用居民樓等場所,非法開展證券咨詢活動。 (4)假冒 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招攬業務。 個別機構和個人甚至冒充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欺騙投資者,招攬投資咨詢業務,不僅屬於非法證券經營活動,還涉嫌詐騙。 (5)不提供固定電話和經營地址。 為逃避打擊和監管,這些非法從事證券經營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往往僅提供手機或 小靈通號碼,或者只在網上辦理業務,公司無具體經營地址,或經營地址與其工商注冊不一致。 (6)不與投資者簽訂任何書面材料。 為了逃避責任追究,這些非法證券咨詢機構以各種理由不與投資者簽訂有關合同、協議,也不開具發票。 (7)要求投資者將「咨詢費」等打入個人銀行賬戶或銀行卡。 而其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 股票活動則有如下特點: (1)利用聯誼會、推介會、朋友介紹、傳銷等方式吸引投資者,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 (2)許諾為投資者辦理股權託管卡,甚至承諾非法為投資者辦理境外證券開戶及資金匯出境外業務,欺騙性極強,投資者資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編造未上市公司虛假經營業績和豐厚的投資回報,許諾公司即將上市。 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經營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據有關部門介紹,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從個人和非法機構手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均屬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不受現行法律法規的保護。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⑺ 電話銷售股票是否違法

要依據具體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證券從業資格,是可以的,沒有相應資質就是違反了證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銷股票軟體或者像客戶推銷股票,都是不合規不合法的。

證監會嚴令禁止推薦股票,專職經紀人適當推薦可以的,有證券從業資格,推薦一般來講不會犯法,不幫別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電話銷售股票有詐騙行為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中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股市四種犯罪行為:

1、誘騙投資者購買所謂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2、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向投資者推薦股票,兜售基金、股權等投資產品。

3、盜取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

4、貸款詐騙、挪用資金。

「警惕證券市場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相關人士提醒投資者:不要受「境內外上市」、「高額回報」等幌子所欺騙,購買所謂「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資產品;不要相信不切實際的投資回報,接受不明身份的電話或網上投資咨詢。

保管好資金的證券賬號及密碼;在櫃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員時應停止交易,及時更改密碼;在網上交易時注意預防「木馬」等計算機病毒,發現病毒時應馬上停止交易,關機並請專業人士進行殺毒、修補。不能以違法犯罪手段獲取資金炒股,盡量避免借款、貸款、典當炒股。

⑻ 如何規避證券投資風險

一、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

根據我國《證券法》和《證券登記規則》的規定,投資者應以本人的名義開立證券賬戶和進行證券買賣,否則其權利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目前許多投資者由於沒有充分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

具體而言,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出借人因個人債務涉及訴訟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時,司法機關可能會凍結、拍賣或者變賣登記在出借人證券賬戶下的實際屬於借用人的股票。

2.出借人可能會將登記在其證券賬戶下實際屬於借用人的股票出質給銀行等主體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被處置風險證券公司個人債權由國家予以收購,但是嚴格要求名實相符,即機構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及個人以機構名義開立賬戶的,均不納入收購范圍,而且集資單位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投資者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因此,我們要特別提醒投資者,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此外,目前證券公司為實施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正在進行證券賬戶清理,已經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的投資者要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及時清理、規范自己的證券賬戶。

二、借錢炒股要謹慎

目前,受股市賺錢效應的吸引,一些投資者通過借高利貸、抵押或者典當貸款等方式融資炒股,而融資炒股同樣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一些投資者不惜借高利貸炒股,這些貸款利息高得離譜,有的年息甚至超過了40%。這種借貸行為有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界限,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一方違約,就容易引發訴訟。此外,部分高利貸放貸者可能涉及「黑社會」,借貸者未及時還貸可能還有人身安全之憂。

其次,一些投資者將自己的房產抵押貸款入市,這種做法首先就為政策所不允許,銀監會前不久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規定,禁止信貸資金被挪用入市。如果無法還款,投資者將不得不面對抵押房產被拍賣而流離失所的窘境。

最後,一些投資者通過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回報的行為,向親朋好友集資進入股市。一旦集資炒股虧損,無法兌現當初的承諾,可能引發法律訴訟,使親戚朋友反目成仇。倘若涉及面廣、金額大,達到一定程度則有可能演變成非法集資,進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投資者應該根據自己的財力合理決定投資金額,千萬不可以賭的心態入市,更不要融資或以不法手段籌集資金入市。

三、不要輕信「薦股軟體」

當前,各種各樣的「薦股軟體」如雨後春筍般涌現。這些以銷售「薦股軟體」為名,從事非法咨詢活動的機構的基本做法是:以開發專業證券資訊產品為名,通過報紙、電台、網站、現場營銷等方式,銷售「薦股軟體」。他們首先是誇大軟體功能,宣傳其軟體超越一般的股票軟體功能,具有自動選股、測算買賣點等特殊功能。股民只要按照操盤線指示,每天按薦股軟體給出的買入賣出等信號,就能輕松炒股,包賺不賠。這些軟體使用有一定的期限,投資者購買軟體後,只能用一段時間,如三個月、半年,費用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超期使用需要另外付費。此外,購買軟體前,投資者不能查驗軟體功能。軟體分為各種等級,聲稱購買高級版、至尊版軟體後,有專門的老師指導實盤操作。他們定期在各大城市免費召開軟體介紹會、咨詢會,吸引廣大投資者參加。多以招收異地客戶為主。這些機構總部通常設在沿海發達地區,在全國各大城市設立了所謂的分公司、辦事處,招收異地客戶,一有風吹草動,則消失得無影無蹤。

任何保證包賺不賠的「薦股軟體」,任何承諾投資收益的咨詢活動,都是騙人的把戲,投資者很有可能因此遭受損失。因此,請投資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購買和使用這類承諾包賺不賠的「薦股軟體」,小心上當受騙。

四、切勿購買非法發行的「原始股」

目前,非法兜售「原始股」非常猖獗,不少挑戰者中招受損。非法兜售「原始股」的主要形式為:1、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2、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從個人和非法機構手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均屬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不受法律法規的保護。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因此,投資者要增強風險意識,在合法的證券經營場所和機構依法認購和轉讓股票,切勿購買非法發行的「原始股」。同時,發現違法違規情形應及時向證券監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投訴舉報,及時減少和挽回損失。

五、謹防海外非法基金傳銷式詐騙

隨著國內基金投資的財富效應持續升溫,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機構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向投資者兜售子虛烏有的「海外基金」,這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機構案件以「高額回報」、「下線返利」等方式蠱惑人心,當資金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犯罪嫌疑人即關閉網站,將錢席捲一空,逃之夭夭。

目前,中國證監會從沒有批准過任何境外基金在中國銷售,對於「瑞士共同基金」這種所謂的「 境外基金」 一旦出了問題,將不受《 證券法》保護,投資者資金也很難得到安全保證。因此,投資者應拒絕購買這種基金。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應通過相關招募說明書或公告明示的銀行、證券公司等有代銷資格的機構以及基金公司直銷中心辦理

⑼ 十多年前買了金泉錢幣的股票,現在連公司都找不見了,股票成了廢紙,有了解金泉錢幣的嗎幫幫我。

http://finance.qq.com/a/20051011/000483.htm
http://..com/question/98433316.html?si=2
股票真的成了廢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