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創業板股票買賣有什麼規則
漲跌幅限制:股票漲跌幅為20%,新股上市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
盤後定價交易:【申報時間】9:15-11:30、13:00-15:30【交易時間】:15:05-15:30按時間優先原則以固定收盤價撮合交易。
單筆申報數量:100股<=單筆市價申報<=15萬股、100股<=單筆限價申報<=30萬股
價格籠子: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價格範圍 買入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賣出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臨時停牌機制:無漲跌幅限制下,當日盤中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30%、60%,各停牌10分鍾,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風險揭示】本信息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代表華泰證券觀點,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❷ 創業板股票交易新規則有哪些
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並將於首隻注冊制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起試行。注冊制下,創業板交易規則將發生如下變化:
1、漲跌幅限制放寬至20%;
2、新股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
3、優化盤中臨時停牌機制;
4、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
5、設置「價格籠子」;
6、規定單筆最高申報數量;
7、優化融資融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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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請問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樣的
你好!富國環球投資為你解答:
創業板股票交易創業板股票的交易代碼為30xxxx。其交易以競價交易方式進行,符合規定的,也可進行大宗交易。除特別規定外,參照執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關於主板A股股票的相關規定。
競價交易
1)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2)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實施盤中股價異常波動臨時停牌制度。
大宗交易參照主板,由證券公司交易員在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的交易終端上完成協議交易的委託申報,委託申報時間為9︰15-15︰30;綜合協議交易平台在15︰00-15︰30進行成交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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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創業板股票買賣規則
除上市首日交易風險控制制度外,創業板交易制度與主板保持一致,仍適用現有的《交易規則》。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創業板上市首日,深交所將對每隻股票的交易情況進行嚴密監控,除對漲跌幅達到既定標準的股票嚴格執行相應的停牌措施之外,對於通過大筆集中申報、連續申報、高價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等異常交易方式影響股票價格或交易量的賬戶,將依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限制交易,情節嚴重的,將上報監管部門予以查處。
在交易規則上,除上市首日增加停牌指標外,創業板與主板相同。當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時,深交所可對該股實施臨時停牌30分鍾;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50%時,深交所可對其實施臨時停牌30分鍾;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80%時,深交所可對其實施臨時停牌至14時57分。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股票臨時停牌至或跨越14時57分的,深交所將於14時57分將其復牌並對停牌期間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然後進行收盤集合競價。投資者如果想學炒股票,要想快速成為實戰技術炒股高手,可以上螞蟻財經網,上面有很多的股票入門基礎知識,上面的高手專區有很多實戰高手交易,是個學習的好地方。可以很好的幫助你提升炒股經驗,形成一套自己的、行之有效炒股模式。
❺ 創業板的交易規則跟普通A股有什麼不同嗎
第一章總則 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 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 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 ")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第二節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簡稱"席位" 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 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 2.2.4會員在本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 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 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 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 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 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 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 00至9 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 30至11 30,下午 1 00至3 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 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交易主體 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 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 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范圍。 第三章證券買賣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3.1.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 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 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3.1.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 "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3.2.1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 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 1±漲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 3.2.2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3.2.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的價格漲 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節委託 3.3.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 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 會員與投資者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二 會員應當在協議中向投資者提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包括不同委 托買賣方式的風險; 三 投資者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 四 會員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 五 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六 委託、交割的方式、時間、內容和要求; 七 投資者保證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 八 交易費用及其他收費說明; 九 會員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十 投資者應當履行的交收責任; 十一 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十二 爭議解決辦法。 3.3.2投資者買賣證券,可以採取櫃台委託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委託、 互聯網上委託等自助委託方式。 3.3.3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櫃台委託應當填寫委託單。 3.3.5提供自助委託的,會員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6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在經紀業務中不得接 受全權委託。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 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的委託。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不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委託 。 3.3.7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應當逐筆說明下列內容: 一 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 二 委託買賣證券的編碼和簡稱; 三 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 四 買賣方向; 五 委託數量; 六 委託價格(市價委託除外); 七 本所及會員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 3.3.8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 賣出。 3.3.9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會員不 得為投資者融券交易。 3.3.10投資者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會員 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交易。 3.3.11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買賣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買賣投資者 帳戶上的證券,或者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3.12會員對委託記錄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3.3.13會員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的變動應當有詳實的記錄和憑證,按戶 分帳管理,不得挪用。 3.3.14對已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確認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返還資金 或證券 第四節申報 3.4.1本所只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 3.4.2會員應當按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順序向本所申報。 3.4.3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席位號、合同序號、申報類別、投 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申報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並按本所 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 3.4.4每筆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 3.4.5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本所按自動撤銷處理。 3.4.6申報當日有效。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 日競價。 3.4.7沒有成交的申報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 撤銷。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3.5.1集中交易採用電腦自動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 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的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 的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的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的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同一方向申報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 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本所電腦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 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所接受的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3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 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 證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漲跌幅限制的 價格範圍。 3.5.4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 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買賣競價 。 3.5.5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格的規則依次是: 一 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二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 位: 1 高於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2 與該價位相同的一方 買方或賣方 的申報全部成交。 三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 近的價位。 集合競價所有成交以同一價格成交。 3.5.6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辦法調整有 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叫買價高於發行價的,以最高叫買價為基 准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叫賣價低於發行價的,以最低叫賣價為基 准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5.7集合競價沒有成交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3.5.8連續競價期間,按以下規則確定成交價格: (一)買入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 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 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5.9本所通過通信系統將成交回報即時發送至各會員,但成交結果以本 所結算數據為准。 3.5.10本所成交回報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席位代號、合同序號、投資者 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成交數量、成交價格、買賣方向及成交時間等 。 以上內容,本所可視需要增減。 3.5.11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證券交易,經交易主機確認,買賣即告成立,其 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3.5.12會員應當在成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為投資者完成結算交收 手續,並在營業時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 3.5.13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經證監會批准, 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14本所認為必要時,有權調整某隻或某類證券的競價方式。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4.1.1每個交易日開市後,每隻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 4.1.2每個交易日閉市前,每隻證券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 價格以成交量加權的平均價為該證券的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證券上市,本所對其實施掛牌,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一交易 日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者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證監會的決 定暫停或終止某隻證券上市,本所對該證券實施摘牌。 4.2.3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證券實施停牌 或復牌。 4.2.4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 本所發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該證券的信息。 4.2.5停牌證券在當日復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撤銷申報;該證 券復牌時,本所對復牌前接收的所有申報進行集合競價。 4.2.6證券掛牌、摘牌、停牌、復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節除權除息 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等情況,本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 在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4.3.2除權 息 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 息 參考價= 前一交易日收 盤價-現金紅利 ×除權前總股本+認購價格×新增股本 ÷ 除權後總股 本。 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前款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可以 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採納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體上公告並說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權 息 日開市前將該證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修改為 該證券的除權 息 參考價。 第四節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開設創業板大宗交易。 創業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5.1.1創業板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和傳播。 5.1.2即時行情信息發布後超過15分鍾的,本所視為公共信息。 第二節行情揭示 5.2.1本所每交易日發布創業板即時行情。 創業板即時行情發布內容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 成交金額、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圍繞最近一次成 交價上下三個申報價位的所有買賣量等。 5.2.2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獨立揭示創業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鍾起,每分 鍾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 可能開盤價是指對截止揭示時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 5.2.4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在營業場 所單獨揭示。 5.2.5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調整證券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2.6本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 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節股價指數 5.3.1本所編制創業板指數以反映創業板股票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 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一起發布。 5.3.2指數採用"派氏加權法"計算,具體公式為: 當日即時指數=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 當日即時指數證券總市值/經調 整前一交易日指數證券收市總市值 5.3.3本所根據市場情況,可對創業板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進行調整。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5.4.1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公開信息制度,即對每日漲跌幅比例超 過10%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 成交金額;如果漲幅(或跌幅)出現相同,則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額選 取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專用席位除外。 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 6.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創業板市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 行的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術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 6.2出現無法進行買賣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 0%以上,或者中斷行情傳輸的用戶數量超過本所行情用戶總數的10%以上的 交易異常情況的,本所實行臨時停市。 6.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6.1條、第6.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 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6.4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 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 前款臨時停市措施一個交易日內只執行一次。 6.5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創業板當日停 市。 6.6本所對因交易異常情況導致的創業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並及時報 告證監會。 6.7當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恢復交易前交易主機已經接收的申報有效, 本所在恢復交易時進行集合競價。 6.8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應對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 第七章交易糾紛 7.1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 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 7.2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 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第八章交易費用 8.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 8.2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 8.3會員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 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章罰則 9.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 罰款; 二 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 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 四 警告; 五 限制交易; 六 暫停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代理買賣業務; 七 取消會籍。 9.2會員對第9.1條(四)、(五)、(六)、(七)項處罰有異議的, 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 繼續執行。 第十章附則 10.1釋義: 一 創業板,是指本所設立的創業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二 上市,是指證券在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是指投資者在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開立的A股證券帳戶卡。 四 委託,是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五 申報,是指會員向本所電腦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六)停市,是指創業板市場所有證券暫停交易。 10.2本規則第5.2.3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待本所完成有關技術准 備工作後實施,實施時間本所另行通知。 10.3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0.4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0.5本規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