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創業板上市條件
上市的條件有: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Ⅱ 創業板新股申購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股票屬於深圳市場股票,投資者網上申購創業板新股需在規定時間內滿足深圳市場市值要求並開通創業板許可權。
關於創業板許可權開通條件建議您咨詢所屬券商,以所屬券商解答為准。
Ⅲ 開通創業板需要什麼條件
1、資產要求:申請開通許可權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交易經驗: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交易經歷的計算:個人投資者參與A股、B股、存托憑證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交易的,才可計入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時間。
拓展資料:
創業板退市制度
制度出台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將於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專家態度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在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未經審計凈資產為負」,以及「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這是創業板退市制度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也是「相對主板一個最大的進步」。
在董登新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創新在於多元化、市場化、定量化以及與IPO標准對稱化。而這些正好是現行主板退市制度的最大空缺,也將是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多位專家呼籲,主板退市制度設計必須同樣遵循「多元化」的標准體系,以財務類標准為主,以市場化標准及行政性標准為輔,並將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標准之中,以此構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機制。
1.發行審批制度作為證券市場的基本制度,其採取的形式取決於資本市場的市場化程度,目前海外各創業板市場大多實行注冊制。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與成熟,發行審批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是必然趨勢。
2.在承銷作業的具體方式上雖然大多數創業板市場並不作強制性要求,但從單一的配售或公開認購向配售與網上網下公開認購並舉的混合方式發展已經成為趨勢;在價格發現機制上,更加市場化的累計詢價方式被廣為採用;
3.在定價方面,對市場應有兩手控制:發行定價控製作為事前調節機制為一手准備,上市後利用超額配售(包括回撥與綠鞋期權等機制)作為事後調節機制為二手准備:
4.在發行管理方面海外創業板市場在注重政府管理的同時,倡導市場自律,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與權利。
5.鑒於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較嚴重的信息非對稱性,並且創業板上市公司存在先天性的自身發展風險,在信息披露方面尤其需要加強,借鑒國外的經驗中國對於信息披露的監管除對發行人之外還應在一定的時限內對保薦人、承銷商進行監督,通過三者之間的相互作用與制衡有效降低信息非對稱性。
Ⅳ 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
法律分析: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深交所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發行人申請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
二是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三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是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標准(關於一般企業、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紅籌企業等具體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詳見本文問題2、問題3、問題4);
五是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上述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上述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上述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於3000萬份,上述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